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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技侦证据案例|制造出的毒品液体半成品多达8公斤多,被判无期徒刑—杨x帆、姜x波制造、贩卖毒品罪案一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帆,男,1970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武侯区xx路x号x栋4单元14号。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20曰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晓,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xx,绰号“猴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 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岳县xx组。2008年9 月8曰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 个月,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曰因涉嫌制 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曰 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 在地:成都市温江区xx镇xx3组100号。2017年3月17曰 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茂川,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 冬,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7〕414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犯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2 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华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帆及其辩护人胡晓,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 人刘华、周向阳,被告人刘x静及其辩护人刘茂川、雷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杨x帆伙 同被告人姜xx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杨x帆提供制毒原材料麻黄素,姜xx负责具体操作,姜xx女友被告人刘x静明知姜xx等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租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人和路758号中森光华 1号1栋1802号房间用于制毒。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公 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中森光华1号抓捕姜xx、刘x静时,二人逃 离现场。公安机关随即在上述1802号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处共净重44.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八处共净重7739克、 固液混合物一处净重1054克,含量从0.04%至73.5%不等;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袋共净重5.23克及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素三处共净重13080克;查获烧杯、抽滤瓶、滤纸、 电动搅拌器、电炉等物品。当曰19时许,公安机关在杨x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街x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间 将其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2.6克及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素一袋净重3966克。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崇州市 街子古镇金鱼东街96号国宏宾馆内挡获姜xx、刘x静。另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姜xx向李x建(另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 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克。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上述事实并当庭出示的证 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制造甲基苯丙胺44.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793克、持有麻黄素17046克用于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姜xx贩卖 甲基苯丙胺约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x帆、刘x静的刑事责任,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姜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制造毒品系共同犯罪,其中杨x帆、姜xx系主犯,刘x静系从犯。

  被告人杨x帆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杨x帆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杨x帆仅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嫌疑,没有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 杨x帆系从犯。

  被告人姜xx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 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姜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姜xx构成制造毒品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被告人姜xx持有麻黄碱的数量不当; 2.毒品提取、 鉴定不符合规定; 3.净重3503克的褐色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 0.04%,宜认定为废液; 4.被告人姜xx有如实供述情节

  被告人刘x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被告人刘x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静租房时对被告人姜xx利用中森光华1号1802房间制造毒品不知情,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均为吸食甲基苯丙胺人员,被告人姜xx与被告人刘x静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杨x帆伙 同被告人姜xx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由杨x帆提供制毒原料,姜 波负责制毒技术操作。被告人杨x帆于2017年2月15日租住成都 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街x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被告人刘x静受被告人姜xx安排于2017年2月12日租住成都市温江区 柳城街道人和路758号中森光华1号1栋1802号房用于制造甲 基苯丙胺。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 中森光华1号抓捕姜xx、刘x静时,二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随即在上述1802号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处共净重44.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八处共净重7739克、固液混合物一处净重1054克,含量从0.04%至73.5%不等;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袋共净重5.23克及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素三处共净重13080克;查获烧杯、抽滤瓶、滤纸、电动搅拌器、电炉等 物品。当曰19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x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街x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间将其挡获,现 场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2.6克及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黄素一袋 净重3966克。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崇州市街子镇金鱼东街96号国宏宾馆内挡获姜xx、刘x静。以上查获的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均扣押在案,公安机关还扣押电子秤2台,被告人 杨x帆华为金色手机2部、诺基亚黑色手机2部、索尼灰色手机1 部、OPPOR9黑色手机1部,从被告人姜xx处扣押苹果黑色手机 1部、VIVO银色手机1部、诺基亚蓝色手机1部、自制手枪1 支、子弹3发、匕首1把、刀具1把、车牌3副、悬挂川AS8Pxx车牌的黑色宝马车1辆、川ZY92xx福特蒙迪欧汽车1辆,从被 告人刘x静处扣押苹果7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现金2100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姜xx向李x建(另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克。

  另查明,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甲基苯丙胺 呈阳性。2008年9月8日被告人姜xx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6月24曰刑满释放。扣押的川AS8Pxx车牌黑色宝马车登记所有人为刘x静,川ZY92xx福特蒙迪欧汽车登记所有人为穆桂花。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指控证据有: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线索来源、情况说 明证实,2017年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二大队接重 庆市合川区禁毒部门通过线索传递通报:一名叫钟x蓉的涉毒人 员长期往重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过工作发现钟x蓉的毒品 是来自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帆。民警通过对杨x帆的侦查布控,突 出本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姜xx、刘x静。2017年3月13曰16 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姜xx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中森光华1号”1栋1单元1802号房间的制毒现场抓捕姜xx时,姜xx拒捕并驱车 逃跑。同日19时许,民警于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路xxx 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将杨x帆抓获。后民警通过侦查手段于2017年3月16日12时许,在成都市崇州街子古镇金鱼东街96 号国宏宾馆3C-04房内将姜xx、刘x静抓获。

  2.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杨x帆,男,汉族,出生日期: 19xx年x月13日,身份证号码: 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xx路1号20栋4单元14号,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路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文化程度:高中,现成都xx机械厂工人。

  犯罪嫌疑人姜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20日, 身份证号码: 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xx组,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中森光华1栋1单 元1802号,文化程度:小学,现无业。2008年9月8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5000元。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犯罪嫌疑人刘x静,女,汉族,出生日期:19xx年x月3日, 身份证号码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xx组100号,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xx区57栋2单元201号,文化程度:中专,现无业。

  3. 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尿液检测中,冰毒均呈阳性。

  4. xxx小区搜查证,搜查、称量、扣押、提取封存笔录、 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杨x帆居住的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西二路x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间进行搜查,过程如下:房间 内茶几上发现一袋透明塑料袋,内装白色晶体,现场编号为1号, 经过称量为“微量”;进门左侧卧室内的衣柜抽屉里,发现一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现场编号为2号,经过称量为2.6克; 在厨房阳台外空调丼内发现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包,内装有一印 有“马到成功”字样的塑料袋,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现场编号为 3号,经过称量为3966克。房间内发现六部手机,分别是华为手 机两部,诺基亚手机两部,OPPO手机一部,索尼手机一部。现 场编号为1、2、3号白色晶体已经被提取、封存,上述物品已经被扣押。

  5. 中森光华1号1-1802号房间搜查证,搜查、称量、提取、 封存、扣押笔录证实,房间内客厅沙发旁的木凳上发现一 “蜀牛” 牌玻璃烧杯,内装白色晶体,场编号为1号,现场称量净重为 167克;在客厅茶几上发现一方形塑料盒,盒内装有透明液体, 现场编号为2号,现场称量净重为219克;在同一茶几上发现一 “SPARK”牌玻璃烧杯,烧杯内装有褐色液体,编号为3号,现场称量净重为184克;在同一茶几上发现一大号长方形塑料饭盒, 盒内装有褐色固液混合物,滤出的固体编号为4-1号,现场称量 净重为468克,剩下的液体为4-2号,现场称量净重586克;在 同一茶几上,发现“SPARK”玻璃烧杯一个,内装有橙色液体, 现场编号为5号,现场称量净重为2054克;在客厅电视柜旁边 发现一冰箱,在冰箱上层玻璃隔板上发现一透明方形塑料盒,盒 内装有淡黄色液体,现场编号为6号,现场称量净重为262克; 在6号旁边发现“蜀牛”牌破璃烧杯,烧杯内装有淡黄色液体,编号为7号,现场称量净重为181克;在冰箱玻璃隔板下方,发 现一白色搪瓷杯,北内装有深褐色液体,编号为8号,现场称量 净重为360克;在冰箱的下层,发现一圆形塑料量杯,北内装有 褐色液体,编号为9号,现场称量净重为976克;进房间后右手 第一个房间背后,发现一透明塑料储物盒,盒内装有白色晶体, 编号为10号,现场称量净重为5874克;在10号下方,有一方 形透明塑料盒,盒内装有白色晶体,编号为11号,现场称量净重 为7039克;在同一房间内的衣柜下方,有一 “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桶,桶内装有褐色液体,编号为12号,现场称量净重为3503 克

  该房间正对面的卫生间右手的卧室内,靠窗有一电脑桌抽屉 内发现“中华”牌方形纸烟盒,在该烟盒内发现真空袋包装的红 色圆形药丸3包,共30颗(29颗红色,1颗绿色)编号为13号, 现场称量净重为2.7克;在同一抽屉内发现一圆形纸质便餐盒, 内发现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2包,编号为14号,现 场称量净重为30.21克;在同一抽屉内发现透明玻璃圆形瓶,瓶内装有白色晶体,编号为15号,现场称量净重为14.09克;在同 一抽屉内,发现一蓝色塑料封口袋,内装红色药丸,编号为16 号,现场称量净重为2.53克。在同一卧室内的床头柜上层抽屉, 发现盒内编号为SC0001452的蜀成地产房屋租赁合同一张。同时, 该房内还发现使用过的破璃烧杯、抽滤瓶、白色滤纸、化学试剂 若干、“荣华”牌JJ-1精密定时电动搅拌器一台、可调试封闭电炉一台、电子祥2台。共计白色晶体13124.3克,褐色液体5609 克,橙色液体2054克,淡黄色液体443克,褐色固体468克, 透明液体219克,红色药丸5.23克。

  6. 中森光华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 验照片证实,对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人和路758号中森光华1 号1栋1802号进行现场勘验。客厅:靠北墙木凳上摆放1个装 有白色晶体的玻璃烧杯,木凳南侧茶几上摆放1个装有透明液体 的方形塑料盒、1个装有褐色液体的玻璃烧杯、1个装有褐色晶 体及褐色液体的大号长方形塑料盒、1个装有橙色液体的玻璃烧 杯。茶几东侧冰箱内发现1个装有淡黄色液体的方形塑料盒、1 个装有淡黄色液体的烧杯、1个装有深褐色液体的白色陶瓷杯、1 个装有褐色液体的圆形塑料量杯。次卧:靠南墙塑料储物盒上层 发现装有白色晶体的透明塑料储物盒,下层发现装有白色晶体的 方形塑料储物盒;双人床玻璃烧杯上提取指纹1枚,衣柜内发现 1个装有褐色液体的“怡宝”饮用纯净水桶。主卧:电脑桌上发 现1个插有吸管的自制绿色塑料水壶,烟灰缸内提取5枚烟头, 电廡桌抽屉内发现内装3袋红色圆形颗粒的“中华”烟纸盒、内装白色晶体的纸质便餐盒、内装白色晶体的透明玻璃瓶,在主卧 床头柜抽屉内发现房屋租赁合同1份。在锉刀刀柄和剪刀手柄提取可疑斑迹2处;在烟灰缸提取烟 灰5处;香蕉奶提取吸管1根;哇哈哈苏打水瓶提取瓶口拭子1 处;饭盒提取筷子1根;绿色自制水壶提取吸管2根;书桌提取 锡箔纸1张;在哇哈哈苏打水瓶提取手印1枚;大烧杯提取手印 2枚;绿色自制水壶提取手印2枚;卫生间提取牙刷2根。

  7.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实,扣押杨x帆物品如 下:白色晶体3袋,电脑包1个,华为手机2部,诺基亚手机2 部,索尼手机1部,OPPO手机1部。扣押姜xx物品如下:编号 1的白色晶体1份,编号2的透明液体1份,编号3的褐色液体 1份,编号4-1的褐色晶体1份,编号4-2的褐色晶体1份,编号 5的橙色液体1份,编号6的淡黄色液体1份,编号7的淡黄色 液体1份,编号8号的深褐色液体1份,编号9号的褐色液体1 份,编号分别为10、11号的白色晶体2份,编号12的褐色液体, 编号13号的圆形药丸3包,编号14的白色晶体2包,编号15 的白色晶体1份,编号16的红色药丸1包,蜀成地产房屋租赁 合同1份,蜀牛牌玻璃烧杯3个,蜀牛牌抽滤瓶1个,白色滤纸 若干,荣华牌电动搅拌器1台,可调式封闭电炉1台,电子秤2 台。苹果7手机1部,VIVO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自制 手枪1支,子弹3发,匕首1把,刀具1把,车牌3副(川ALS086 车牌1副,川ASV810车牌2副),汽车1辆(黑色宝马,川 AS8P38 ),福特蒙迪欧车辆(川ZY9293 )。扣押刘x静物品如下: 苹果7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中森光华1号门禁卡1张,人 民币210张。

  8. 毒品成分检验报告证实:

  (1) 对中森光华1号房间查获的疑似毒品成分鉴定如下:从 1号(现勘编号1号)、11号(现勘编号10号)、12号(现勘编 号11号)检材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从2号至10号(现勘编号 依次为2、3、4-1、4-2、5、6、7、8、9号)、13号(现勘编号 12号)、15号(现勘编号为14号)、16号(现勘编号15号)检 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14号(现勘编号13号)、17号(现勘编号16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

  (2) 对xxx小区房间查获的疑似毒品成分鉴定如下:从 1(现勘编号1号)、2号(现勘编号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 丙胺成分;从3号(现勘编号3号)检材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9. 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证实:

  (1) 1 (1号烟头)、6 (香蕉奶吸管上可疑斑迹)、8 (现场破璃 水壶吸管上可疑斑迹)、13号(现场黑绿色牙刷)检材的STR分 型均相同。

  (2) 2至5 (均为烟头)、11 (哇哈哈苏打水瓶口可疑斑迹)、

  12号(黑粉色牙刷)检材的STR的分型均相同。

  (3) 1 (1号烟头)、2号(2号烟头)检材的STR分型不相同。

  (4) 7号(自制小壶吸管上可疑斑迹)检材检出混合STR分型, 与1号(1号烟头)检材、2号(2号烟头)检材的STR分型混 合后相同。

  (5) 9 (剪刀刀柄上可疑斑迹)、10号(锉刀手柄可疑斑迹)检 材均未检出STR分型。

  10. 对中森光华1号房间内查获的毒品的含量鉴定,对交大格 外小区房间内查获的毒品的含量鉴定证实:

  中森光华1号房间查获的毒品含量鉴定(毒鉴第2017-171 号): 2号检材(无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24%,3 号检材(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4.8%,4号检材 (褐色固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2%, 5号检材(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5.2%, 6号检材(橙色液体) 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8%, 7号检材(淡黄色液体)中甲 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4%,8号检材(淡黄色液体)中甲基苯 丙胺成分含量为60.3%,9号检材(深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 成分含量为37.9%,10号检材(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 量为14.5%,13号检材(褐色液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 0.04%, 14号检材(红色和绿色药片)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 16.3%,17号检材(红色片状固体)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 11.9%。

  成公鉴(理化)字[2017]12622号:1号检材(现勘14号)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2.9%,2号检材(现勘15号)甲基苯丙胺含 量为73.5%。

  xxx小区房间查获的毒品含量鉴定:1号检材(现勘编 号1号)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 2号检材(现勘编号2号)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9%。

  11. 枪支鉴定书证实,姜xx处查获的手枪支不具有致伤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子弹3枚均为自制手枪弹(非军用)。

  12. 电子证物检查证实,3部诺基亚手机无法提取电子数据, 杨x帆的2部金色华为手机、1部黑色R90PP0手机,以及姜xx的 1部银色VIVO手机,均无法解锁,无法提取电子数据。杨x帆的 1部灰色索尼手机未安装微信和QQ,刘x静的1部白色小米手机因 未知小米账号,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姜xx的黑色苹果7手机,刘 静的1部粉色苹果手机7手机固定提取电子数据正常。

  13.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及机主信息证 实,15388138420号码机主为姜xx,13348808405号码机主为刘x静,18008008841号码机主为刘x静。1368806xxxx号码(姜xx使 用)与 1820287xxxx、1858363xxxx、13228181xxx(均为杨x帆使 用)、18008008xxx机主为刘x静。2017年1月底至案发前,被告人杨x帆与被告人姜xx通话频繁。

  14. 成都市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技术侦查证据复制件的复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x帆持有的手机号18583631xxx与被告人姜xx持有的手机号13028128xxx、 1368806xxxx之间有关于被告人杨x帆与被告人姜xx商议制毒数量、沟通毒品制造进展情况,以及杨x帆向姜xx提供麻黄素的通话内容。

  15. 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xxx小区租房合同,中森光华租房合同证实,杨x帆承租成都市武侯区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刘x静承租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中森光华1号1-1802 号房屋。

  16. 杨x帆、姜xx、刘x静的家属辨认说明证实,确认杨x帆、姜xx、 刘x静身份。

  17. 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9月8曰,姜xx 因犯盗窃罪被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5000元。

  18. 检定证书证实,称量所用的电子秤检定合格。

  19. 机动车所有人查询证实,宝马ALS0xx车辆所有人为刘x静, 蒙迪欧ZY92xx车辆所有人为穆x花。

  20. 证人丁x萍的证言证实,自己跟杨x帆是在前天(2017年3 月12日)打游戏时遇见的,自己说手机掉了,杨x帆说送自己一 个。13日早上自己在家乐福附近遇到了杨x帆,杨x帆就说去他家拿 手机。自己就跟着他去了他住的武侯区长益西二路xxx小区 3栋2单元1002号房间。到了之后杨钒就送了自己一部金色华为 手机,另外还给了自己一张电话卡,手机号码是:13228181062。 自己在手机上存了一个叫做“大红”的,就是这个号码。之后看 到客厅的茶几上有冰毒和吸食冰毒的壶,然后二人一起吸食了大 概一百元钱的冰毒,自己没问他冰毒从哪来的。中午出去吃了饭, 又回到了房间,一直到晚上19点左右,当时自己正和杨x帆在客 厅里面闲聊,有人敲门说有人报警之类的。杨x帆开门后,警察就 将自己和杨x帆抓获了。然后警察就在杨x帆家里搜查,从卧室搜出 两小袋冰毒,从阳台搜出一个黑色电脑包装的一大袋冰毒,还有 加上杨x帆送给自己的那个手机一共六部手机,以及自己吸食冰毒 的壶。之后警察当着杨x帆的面称量了从他家搜出的冰毒的重量, 具体多重自己没注意,反正黑色电脑包搜出的很多,是装满了的。 自己不清楚杨x帆是做什么工作的,他是自己老公的朋友,最近才认识的。

  21. 证人柯x玫证言证实,自己是温江区柳城人和路xxx号1 栋1单元18层1802号房产的业主。该房子最近一次的出租是在 2017年2月12日的时候,负责该房出租的蜀成房产的中介找到 自己,让自己在租赁合同上签个字,然后他就将合同拿走了,然 后再去找租房人签合同。这些事情自己没管,合同也没要,反正之前都是这样操作的,到时候中介转租金就行了。自己在出租这个房屋后没有去过这个房屋。中介的号码是18382241xxx,不知道中介的名字。

  22. 证人钟x蓉的证言、辨认笔录、逮捕决定书证实,自己与 杨x帆认识两三年时间了,是在游戏厅认识的。游戏厅的人都知道 杨x帆在贩卖冰毒和麻黄素,游戏厅是个打捕鱼机的场子,就在红牌楼那边。自己没有亲眼见过杨x帆贩卖冰毒和麻黄素,但是自己帮人从杨x帆处买过麻黄素。2017年2月份的样子,自己就从杨x帆 那里买了一次麻黄素,是帮“李眼镜”买的。买了两条,每一条具体多重确实不清楚了。交易时“李眼镜”在场,总共现金支付 给杨x帆14000元,交易地点就是在红牌楼家乐福广场旁边的一个 打捕鱼机的场子里,具体位置记不清楚了。“李眼镜”不知道具体名字,男,40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自己联系不到他,也不知 道他住在那里。自己不认识姜xx和刘x静,也不会开车,没有车子。

  钟x蓉辨认出杨x帆。

  23. 证人黄x斌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黄宗彬是中森光华小区的保安,之前对1栋1802号房间的住户确实不了解。直到大 概在2017年3月4日左右,有警官找到自己要调取涉及到1802 户的监控,声称是这住户涉及到偷车,自己才开始注意到的。这 家住了一男一女,感觉应该是夫妻关系,两个人的个子都不高, 身体偏瘦,两人开了一辆黑色宝马车,车牌号记不清楚了。2017 年3月13日,那天自己在监控室值班,现场没有看到,在当天 下午17时左右,自己听见“囑”的一声响,自己赶紧调监控, 发现是一辆灰色轿车高速驶出停车场并撞坏栏杆。之后没隔多久, 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也追了出去。那天晚上警察找到自己,警察找 到自己,通过开锁匠开锁,进入了1802号房间,然后自己发现 房间内有制毒的工具,还有一些是毒品的半成品,这时才知道这两口子在搞这个事情。

  黄x彬辨认出姜xx,未辨认出刘x静。

  24. 证人罗明广证言证实,自己是房产中介,由房东委托对武 侯区xxx小区3栋2单元1002号房间进行管理。该房屋是 杨x帆于2017年2月16曰开始租的,合同日期是2017年2月16 曰至2017年8月15曰。该房间上一个客人退房是在2016年12 月25日左右。因为上一个租客把房间搞得很乱,所以他们对房 间做了深度保洁,房间内只剩下基本的家具家电。厨房阳台外的 空调丼是没有安装空调的,但是当时那里面是没有杂物的。中介 这边对房屋做了很仔细的保洁,每一个角落都仔细打扫了,就是 担心留下垃圾影响承租。

  25. 证人黄x波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1号下午的时候,一 名叫做刘x静的女子通过手机联系自己关于租房子的事情。当时约 好是下午去看房子,随后自己就带她去了温江区光华大道中森光 华1号1-1802的房子。刘x静说是跟她的老公一起住,但还是没说 老公的名字。他老公只有下了班之后晚上才有时间搬家。刘x静当 时比较着急,当天就入住。于是自己就让他在房屋的租赁合同(编 号为SC0001452)上签了字,然后就将钥匙交给了她。第二天房 东回来之后,自己再去找房东签字。刘x静在2017年2月11曰当 晚就搬进去了,以现金形式缴纳了三个月租金人民币6400元, 中介费人民币1600元。刘x静的老公自己没有見过,没有见过她 搬家的场面。刘x静称自己在附近上班,她没见过刘x静开车,该屋 房东也没有跟刘x静见过。

  黄x波辨认出刘x静。

  26. 证人曹征丽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民警在中森光华1号1栋 1802号房搜查时的见证人。当时一进门就闻见了很刺鼻的味道。在房间里的桌子上有很多的杯子、瓶子、盒子,有些里面还有黄色的液体,还有一些类似于包装纸的东西。自己一直陪同民警检 查完,然后再检查笔录上签了字。

  27. 证人郭x证言证实,大约在去年(2016年)九、十月份, 有业主向物管反映38栋4单元1楼101号家中有很大的异味。 随后在业主信息中查到该房主的名字为姜xx。自己去了该房所处 的位置,在现场没有闻到什么异味,观察发现101号房间里面没有人。该房内住的有姜xx和一个女的。姜xx自己印象较深,女子 没有什么印象。具体是哪名业主反映的现在自己已经不记得了。 姜xx大概是今年二、三月份的时候就没再见过他了。

  郭富辨认出姜xx。

  28. 另案被告人李x建的供述证实,自己曾在一名叫做姜xx的 男子处购买毒品,但是大部分时间这些都不记得了。自己印象比 较深的一次是在被警察抓的那天,也就是2016年9月18日,自 己在姜xx处买500元的毒品。那天凌晨自己用13348801xxx的手 机号给姜xx打电话,找姜xx买500元的东西,姜xx在电话里面说 他跟着就拿到自己家来,当时自己同意了。大概当天早上六点, 姜xx就到自己家来,给了自己两包冰毒,一包麻古,两包冰毒一 共3克多,麻古有十多颗,自己给了他500元钱,然后他就离开了。姜xx大概25岁左右,绰号猴子,身高一米六的样子,体型 偏瘦,他的电话是13688067xxx。

  29. 另案被告人王x科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8日晚上,马 亮亮给自己打电话,要求自己还之前向他的借款10000元,自己 当时手上没有那么多的钱,马亮亮就说如果没有那么多的钱就让 自己拿3个冰毒来抵账,于是自己就答应了。自己让马亮亮在小 区外面的杨柳河边等到。自己随后打电话联系一个叫做“姜xx” 的毒品卖家,告诉对方自己要买毒品。姜xx回复称他那有,让自 己去拿。于是自己就开车到了温江燎原小区外面,过了一会姜xx 一个人出来了,提着一个外围是浅白色,中间有橙色卡通图案的 塑料提袋上了自己的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之后姜xx将塑料 提袋给自己打开,我看见里面有3个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 每个大概50克,之后“姜xx”就将这个袋子给了自己,两人约 定好下次给钱,随后姜xx离开。姜xx的真实身份就是姜xx,外号 叫做猴子,但后来听到别人说过他是逃犯,平时使用的身份证是 王柜,我手机上有他的电话,号码是13688067774, 13028128679。 姜xx年龄为20多岁,身高一米六多一些,身材较瘦,短发。

  30. 被告人杨x帆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3月. 11日左右,杨x帆在“五大花园”处附近用每公斤8000元,共计 32000元的现金向“小龙娃”购买麻黄碱。“小龙娃”不知道他的 真实名字,男,30多岁,一米七左右,体型适中,杨x帆不清楚“小 龙娃”的具体信息,他的号码为18202878132,存的名字为李小 淼。杨x帆认识姜xx,姜xx的绰号为“猴子”,之前供述不知道姜xx 这个人是因为自己只知道他的绰号,不知遒姜xx的真实名字,后 来看了照片才知道猴子就是姜xx。警察从自己房间搜出的黑色电 脑包里的麻黄碱是姜xx要买的,姜xx之前就给自己打电话说要买 麻黄碱,电话里没有议价,价格是之前就说好的每公斤人民币 9000元。当时姜xx说“过来拿”的电话是2017年3月12曰打的, 但是姜xx也没有过来拿麻黄碱。不知道姜xx买麻黄碱的具体用途。

  2017年3月13日凌晨,杨x帆和丁x萍在外头鱼儿机场子打了 一个通宵的游戏,杨x帆从场子里带回来了被警察查获的小袋冰毒, 具体是找谁要的不清楚了。大概在早上八九点钟的样子,杨x帆和 丁x萍就回到了交大路格外小区的房子。当时房间的门打不开,丁 萍就联系了 一个开锁的将房门打开。随后两人就在房间里耍游戏, 中午去吃了饭,回来后又开始耍游戏。下午杨x帆身体不舒服,出 去诊所看了病,开了点药,大概下午四五点钟,杨x帆就回到了格 外小区的房子,继续打游戏。随后被警察抓获。杨x帆没有卖过麻 黄碱和冰毒给“钟姐”即钟x蓉。杨x帆要吸食冰毒,没有参与制 毒,也没有出钱让姜xx帮其制毒。1002号房间茶几和卧室搜出的 冰毒是自己之前打游戏时向老板要来吸食的。记不清是否给过姜 波靡古,也不认识刘x静。被抓当天中午杨巾凡还送给丁x萍1部华为手机,杨x帆有5部手机(荣耀手机号码不记得,索尼手机开机密 码不记得,OPPO手机开机密码解不开,号码是18202878xxx和 18190920xxx,其中1部诺基亚手机为18583631xxx,第2部诺基 亚手机没有插卡),姜xx的是13688067xxx。租住的xxx小 区的房子是在2017年2月20曰左右找中介租的,大概在3月份实际入住。之前这个房子是由自己的前女友杨小丽居住的。因为 杨小丽要在成都做手术,出院后找了这里做临时住所。杨小丽和 其男朋友在这住了大概几天,走了之后,杨x帆才住进去。交大路 格外小区房子的保洁是中介做的。自己平常的经济来源是买二手 手机、二手车、收房租、亲戚朋友支援,还有之前的一点积蓄。

  杨x帆辨认出姜xx,未辨认出刘x静。

  31. 被告人姜xx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份通过 “广哥”(俞x广)认识了杨x帆。自己的制毒技术就是从广哥处学到的。2017年1月份杨x帆就来找自己制造毒品,说由他提供麻黄素及其他材料,自己操作具体的制毒过程,制出来的冰毒自己提成2成。也就是如果做500克冰毒出来,姜xx提成100克冰毒, 由杨x帆换成现金拿给自己,大概就是3200元。

  2017年2月16日左右,杨x帆叫姜xx过去接他,当时由姜xx 驾驶川ZY92xx蒙迪欧去红牌楼附近把他接住,然后开车到武侯 大道双楠段武晋路边。等了不超过20分钟,一个黑色本田雅阁 开过来,杨x帆就去雅阁车上拿了一个蛇皮口袋,里面装了10公斤的麻黄素,放到姜xx车上的后备箱里。第二天姜xx就去十陵镇 一个叫做“兴隆”(电话13281012xx5)那里买了加热套、玻璃器 皿、赤磷、丙酮、草酸、碘、酒精这些辅材。

  2017年2月18日凌晨2点过,姜xx将麻黄素和这些辅材都 搬到蒙迪欧的后备箱里,把车开到温江金马河边上准备“放烟”。 姜xx把x公斤的麻黄素倒进一个铁桶里,同时放了x公斤赤磷。

  x公斤的碘和1L水进去,等它们生成化学反应,大概过了2个小时之后,反应完成,姜xx就将桶里的深色液体搬回了温江区光 华大道中森光华1栋1单元1802号房间。在房间里,又往桶里加碱和水,等它们反应完成后,就用杯子把浮在上面的油打出来放在其他的器皿里,然后加草酸,放到冰箱里面准备结晶,如果结晶出来的颜色很黄,就用丙酮洗了之后再结晶

  2017年3月13曰凌晨,在武侯立交的铁路边上,杨x帆给了自己一袋大约有十几公斤的麻黄素,但还没有制出来。下午自己 准备去找杨x帆要他差自己的钱,顺便问冰毒无法结晶的原因。出门前吸了几口冰毒,吃完之后准备出门下楼丟东西。坐电梯刚到 负一楼刚上车的时候,民警就将自己包围起来,叫自己下车。自 己没听民警的,自顾将车启动。此时一个民警拿枪从挡风玻璃指 着自己叫下车,自己开车就跑,挂档往前冲。民警闪开后朝车子 左前方开了一枪,又有一个黑色的汽车挡在自己汽车前面,自己挂起倒档踩起油门就往后撞出去。这时民警对着副驾驶的挡风玻 璃又开了一枪,将挡风玻璃打烂了,但是自己也撞了出去。开到杨柳东路的时候看到前靣有红灯,自己就逆行道旁边的车道旁, 把后面跟踪自己的警察甩掉了。当时自己开的车子就是川ZY92xx蒙迪欧,在地下停车场的时速有80以上,在上路之后的时速有 100以上。随后自己将该车停在了温江区八一家俱城旁边的一个 空的工地上。逃跑的日子自己去了夹江、眉山、崇州,最后在街 子古镇金鱼东街96号国宏宾馆3C-04号房被抓获。现场挡获自 己的时候查获了自己的3部手机,一把银色手枪,3发64式子弹。 银色自制手枪及3发子弹是自己在2016年下半年在一个叫做“蒋 德全”(无法查实)的那里买的,现在自己没有他的号码。当时交 易是在温江区文武路的街上,他开了一个老款的丰田锐志,在他车上交易的,价格为12000元。买手枪的目的是防身。自己一共 制造过大概5、6条(每条大概是1公斤)冰毒(后称可能是几 百克,记不清楚了)。大概交了 7、8次冰毒给杨x帆,就是送到杨 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小区租的房子里,要不就是送到那附近。杨x帆给自己拿过两三万,还欠自己五六万,都是现金支付。

  自己与杨x帆都是通过手机联系,自己一般是通过蓝色诺基亚 手机(之前手机号码是136开头的,杨x帆被抓后就将卡扔了), 现在手机里插得卡是18508190287。杨x帆有几个手机号码,手机 号是 18202878132, 13228181062, 18583631506。中森光华 1 号 的房子是自己在2月份答应杨x帆制造毒品后,自己让刘x静帮忙租 的,刘x静签的合同。刘x静不晓得自己是在制毒,偶尔会过来住。 刘x静没有参与制毒过程。自己不清楚杨x帆将毒品销往哪里。杨x帆 提供的麻黄碱是在一个叫做李小淼那里买的,自己不认识李小淼, 是在杨x帆拨打李小淼电话时看到的通话界面。两次都是杨x帆带自 己到铁路边,李小淼开车将麻黄碱送来,杨x帆给自己一部分,还 有拿一部分走。自己不清楚是不是还有其他人再给杨x帆制造毒品。 2016年9月份,姜xx因为在温江区锦绣城小区涉嫌贩卖毒品被温 江区分局网上追逃,事情的具体经过是:2016年9月份的时候, 一个叫做李x建的朋友到自己那里去拿了几克冰毒,说好的给自 己500元钱,但是他没钱,姜xx就说先欠到。当时自己给了李中 建2小袋冰毒和几颗麻古,具体数额自己不记得了。后来李x建 带着警察来抓自己,自己开车逃跑了。最后一次杨x帆给自己拿麻 黄素的时候,还有一个姓钟的女子在场。杨x帆叫其为“钟姐”。当时杨x帆拿了 一大袋大概有25公斤的麻黄碱给钟姐,钟姐开的是 一个白色福克斯的两厢车,车牌数字有234。自己并未见到钟姐 样子。自己被抓的当天,刘x静就在中森光华1栋的房子里。自已没给刘x静说过自己在制毒,说是在搞研究。但是刘x静觉得自己在 制毒的过程中味道太大,所以反对自己制毒。中森光华房子里2 个储物盒及烧杯里装的检出麻黄碱的白色晶体是杨x帆拿给自己制 毒用的。查获的麻古是杨x帆给自己吃的。被查获的蒙迪欧是自己从朋友官x威处买的,车子没有过户。朋友说是抵押品,原车主已经死了。宝马车是自己在网上买的,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王x科知道自己在制造冰毒,是自己给他说的。姜xx辨认出杨x帆和刘x静,没有辨认出钟x蓉。

  姜xx在2016年9月的时候,一个叫李x建的朋友在其那里 拿了几克冰毒,说好的给其500元钱,但是他没钱就说先欠到其, 其记得当时给了李x建2小袋冰毒和几颗麻古,具体多少记不清 了。自己曾两次贩卖麻黄碱给王x科,第一次是2017年,具体时 间不记得了,当时是王x科给自己打电话说要买2条麻黄碱,之后自己就开车把麻黄碱给他送到王x科住的温江光华大道七中旁边的 一个小区门口,之后王x科就坐到自己车上,然后给了自己12000 元钱,自己就将2条麻黄碱交给了王x科。第二次是在2017年3月10多号,具体哪天不记得了。王x科又给自已打电话说要麻黄 碱,这次王x科要7条麻黄碱,当时家中还有10条麻黄碱,于是 自己就带了 7条麻黄碱给王x科,还是开车给他送过去,地点也是 七中旁边的那个小区。当时王x科开着他的标致307汽车出来拿的, 当时王x科只给了自己33000元左右的现金,还差了 10000元左右 的账。一直到自己被抓,两人之间再没有联系了.

  姜xx辨认出王x科。

  32. 被告人刘x静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自己和姜xx是2016 年5月认识的,是恋爱关系。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知道姜 波在制造冰毒,他在和一个叫做“广哥”的男的学习制造冰毒。 当时姜xx想还房贷,想找一个挣钱快的事情做,就想到了做冰毒。 刚好认识了广哥,就在广哥处学习制造冰毒。广哥跟姜xx一样大, 有点瘦,比姜xx高一点,外地口音。广哥已经被警察抓了,自己 是听广哥的女朋友说的。姜xx在学习制造冰毒的时候只是帮广哥打下手。广哥出事后,杨x帆找不到拿货的渠道,就找到姜xx说“你 没得本钱,但是你会做,我拿到的素子(麻黄碱),我们一起做这 个事情”,并说“我给你一条素子(1公斤),你交给我7个冰毒 (50g/个),剩下的多做的就是你的”。但是自己一直不支持姜xx 做这个事情,太担风险了。一条素子做的好可以做11个,做的不 好可以是10个左右。大概是2016年11月份左右,姜xx开始在自 己家(大庆蜀苑)制作冰毒,因为姜xx家在底楼,味道大,被邻 居反映说味遒大,物管也来敲过门,还在门上贴了个条子要求姜 波给物管打个电话,姜xx觉得可能是家中味道太大惊动了物管, 所以就租房子制作冰毒。租这个房子主要是考虑到住,因为姜xx 在大庆蜀苑制毒的时候,自己反对他制毒,自己就没有在他那住, 自己都是回家住。但是姜xx有时候在大庆蜀苑那制作冰毒以后, 回到我家的时间都比较晚,再加自己和姜xx都要吸毒,在自己家 里不方便。于是姜xx就提议再租一个房子来住,比较方便一点, 免得他半夜进出也不方便,容易吵醒自己的父母。房子是自己租 的,是姜xx在网上看的房子,因为姜xx说他欠信用卡欠房贷,用 他的身份证害怕被银行找,因此喊自己去交的钱,签合同也是自 己的身份证跟中介签的房子。房租是姜xx出的现金,给了8000 元钱,先租了三个月,2017年2月份中旬签的合同,签了之后第 二天就搬进去了。具体地址是:温江区光华大道中森光华小区1 栋1802房间。姜xx一共出过三次货,一次是2016年12月份在 大庆蜀苑;第二次是在2017年2月底左右,在租房的位置;第 三次是2017年3月初,也杲在租房的妯方„盔汝女M —公斤古右。自己没有亲眼看姜xx制造,因为味道太大。姜xx要开始制造 冰毒的时候,自己就出去住,过几天快结晶了,味道不大了,自 己就回来住。我知道姜xx在制作冰毒,但是因为两个人在谈恋爱 因此就没有报警。姜xx制作冰毒在房间里摆了烧杯、电磁炉和塑 料桶,做出来精加工的准备用来用来结晶冰毒的油一般先放烧杯,然后放冰箱,都是黄色液体。结晶完以后,他就把结晶体榜出来放在一个大烧杯里,用丙酮冲一下,冲成白色的冰毒,然后放在 滤纸上晾干就好。自己从没有帮助他碰过那些东西。平时就是晚 上在一起,白天都是各玩各的。2017年3月13日17时左右,自 己和姜xx在中森光华小区1栋1802号睡醒之后,姜xx说他要去 成都找杨x帆,然后姜xx就先下楼了。几分钟以后,接到姜xx的电 话,他说他在停车场遇到警察在逮他,没把他逮到,他逃跑了。 姜xx叫自己在恒大城等他,他开宝马车来接自己。隔了一个小时 左右,他的手机关了,然后他到恒大城之后打开手机,叫自己下 去。接到自己以后,自己问他,那个被枪打的蒙迪欧的车子呢? 他说丟在一个废弃的工地上了。姜xx和自己一起去工地上看了一 下那个车子是否被警察发现,看到车子还在,姜xx和自己就离开 了。途中姜xx一直和杨x帆打电话,杨x帆一直不接电话,我们就知 道出事情了。他本来想去杨x帆家看看,但是自己觉得危险,就没 让他去。随后两人回到温江,去了姜xx的一个朋友家(花都小区), 姜xx就跟王贵说“我租的房子是在中森光华小区,好像出事情了, 你帮我去看一下”,王贵不同意5害怕危险。凌晨六点多,姜xx和 自己开车到了乐山,在乐山住了一晚上。3月16号的凌晨4点钟 到了街子古镇,在国宏宾馆住下,睡到天亮中午,随后就被警察给抓获。警察从自己身上搜出了两万多元钱,四部手机,从姜xx 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枪和三颗子弹。这把手枪是逃跑那天自己才知 道的,是姜xx给自己说的。那两万多元钱是姜xx在中森光华小区给自己拿的,应该是他制作冰毒得来的钱。姜xx平常主要是承担 两人的花销,还花了七八万给自己买了个二手宝马车。这些钱都 是制毒挣得。因为自己帮忙给姜xx租了房子,害怕受牵连,因此 和姜xx一起逃跑。3月13日那天,姜xx在中森光华小区当时拿了 7条素子(7公斤麻黄碱),这个是姜xx在当天凌晨,从杨x帆那里 拿了 15条素子,有7条是帮姜xx的朋友王x科拿的,但是一上车 就被警察给挡了。然后姜xx弃车跑了。7条素子也丟在车上了。自己大概是2014年的时候开始吸毒,最后一次吸是在3月15曰 12时左右,在乐山姜xx的姐姐家,趁姜xx的姐姐不在,一起吸毒。 自己有两部手机,一部是小米,一部是Iphone7,18008008xxx是自己之前用的,13号出事那天就把这张卡扔了,现在用的是 13348808xxx。姜xx那张卡是杨x帆给他的,号码是13688067xxx, 也已经扔了。

  刘x静辨认出杨x帆和姜xx。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案 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规定,以化学合成的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44.3克、含甲基苯丙胺 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8793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姜xx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甲基苯丙胺 片剂约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x帆、姜xx、刘 静制造毒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x帆大量提供制毒品所需原料麻 黄素,积极参与制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姜xx承担制 毒技术操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x静明知姜xx制毒, 租赁制毒场所,为制毒提供帮助,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xx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xx如实供述主要犯 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杨x帆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被告人杨x帆没有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杨x帆系吸食甲基苯丙胺人员,对甲基苯丙胺具有高度认知。其次,被告人姜xx、刘 静的供述,xxx小区1002号房、中森光华1802号房中查获的制毒品原料麻黄素,以及案发当曰也就是3月13曰,姜xx给 杨x帆发送的短信“杨哥不是点吧点结不起,最少还有几条货,明天我拿来你看,我是说我做那么多条才主好多点东西嘛”证实, 杨x帆邀约姜xx制毒并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第三,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7年1月底至案发前,杨x帆与姜xx通话300佘次,被告 人杨x帆当庭辩解其与姜xx很少联系与客观证据相悖,而该通话的时间与被告人姜xx所供述的杨x帆邀约制毒的时间点高度吻合。第四,技侦证据反映2017年3月8日至18时56分至2017年3月13曰6时43分期间,被告人杨x帆向姜xx提供麻黄素,询问毒品加工进展情况,商议制造毒品数量情况,姜xx向杨x帆反映毒品结晶效果等涉及制造毒品等事实。综上,能够认定被告人杨x帆构成 制造毒品罪。故被告人杨x帆及其辩护人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认定被告人姜xx持有麻黄碱的数量不当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帆、姜xx商议共同制造毒品,由被告人杨x帆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被告人姜xx负责制 毒技术操作,查获的3966克麻黄素虽放于被告人杨x帆控制的房 屋,被告人杨x帆供述3966克麻黄素是准备卖给姜xx的,结合技 侦证据杨x帆称还有4条,准备第二天拿给姜xx。有关事实清楚。 故被告人姜xx的辩护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提取、送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毒品提取中经由两名侦查人员实施,制作了提取笔录,侦查人员、见证人均签字;涉案毒品 送检由两名侦查人员实施,委托了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提取、送检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程序 的规定。故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 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中森光华1802号房查获的净重3503克的褐色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0.04%,宜认定为废液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姜xx、刘x静的供述证实,中森光华1802号房系制毒现场,查获的净重3503 克的褐色液体位于卧室衣柜下方怡宝纯净水桶内,该位置系日常起居生活所能接触的位置,从该毒品液体的保存位置结合被告人姜xx租住该房屋的目的,及房间现场制毒品物品布置,应当认定该3503克含甲基苯丙胺0.04%的褐色液体系处于加工制造过程中的毒品,不应认定为废液。被告人姜xx的辩护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x静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x静租房时对被告人姜xx利用中森光华1号1802房间制造毒品不知情,不构成制造 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尿检报告证实, 被告人刘x静系吸食甲基苯丙胺人员,其对甲基苯丙胺具有高度认 知;其次,被告人刘x静庭前供述及当庭后期供述均称是当时在大 庆蜀苑住了之后因为制毒的味道比较大,然后姜xx就提出另外租 房子住;第三,被告人刘x静关于大庆蜀苑住了之后因为制毒的味 道比较大的事实也得到了证人郭x证言中提到“有业主反映说姜 波和刘x静所住房间味道比较大”的说法相印证。第四,被告人刘 静辩称的租房子的原因是因为姜xx说换个地方住,但被告人姜xx、 刘x静在大庆蜀苑住了几个月,且属于自己的房子,其搬出去另外 租房的理由与常识明显不符;第五,被告人刘x静在2017年3月 13曰和姜xx一起逃跑,其供述称因帮忙给姜xx租房子,害怕受牵 连;第六,被告人刘x静2017年2月12日租房后,很短时间内, 被告人姜xx即在该房实施了制造毒品行为。综上,能够认定被告 人刘x静明帮助被告人姜xx制造毒品,租住了制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x静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姜xx有如实供述情节的 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姜xx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制造毒品及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的情况相 符,被告人姜xx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扣押在案的毒品、麻黄素、匕首1把属违禁物品、 应予没收;查获的制毒工具,被告人杨x帆华为金色手机2部、诺 基亚黑色手机2部、索尼灰色手机1部、0PP0R9黑色手机1部, 从被告人姜xx处扣押苹果黑色手机1部、VIVO银色手机1部、 诺基亚蓝色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x静处扣押苹果7手机1部,小 米手机1部、悬挂川AS8Pxx车牌的黑色宝马车1辆属于犯罪工 具,应予没收;现金21000元属于犯罪所得财物,应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其佘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帆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 被告人姜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 被告人刘x静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 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 制缴纳。)

  四、 扣押在案的毒品、麻黄素、匕首1把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查获的制毒工具,被告人杨x帆手机6部,被告人姜xx手机 3部,被告人刘x静手机2部,悬挂川AS8Pxx车牌的黑色宝马车1 辆属于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现金21000元属于犯罪所得财物, 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执

  审 判 员 陈 楠

  人民陪审员 王泰寿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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