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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作为关键指控证据,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艾xx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刑初35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xx,曾用名Ax琪,男,198x年x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2017年12月14曰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四 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曰因涉嫌犯制 造毒品罪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曰由四川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晓东,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8〕322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A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9 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xx及其辩护人何晓东、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初,邱x虎(已判决)、 钟x明(已判决)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2月至5月, 邱x虎、钟x明通过胥x强(已判决)、吉X勇(已判决)先后租用 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楼房村9组养鸡场和绵阳市高新区新华山 庄,由Axx与苏x斌(已判决)等人在成都购买制毒原料及工 具运送至绵阳制毒场所,并雇佣魏x富(已判决)、寇x勇(已判 决)等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十佘公斤,期间,由Axx主要负 责制毒技术,制成的成品冰毒再由Axx、苏x斌运送至成都进行贩卖。在新华山庄制毒期间,邱x虎等人还将该场所提供给他 人使用并制造甲基苯丙胺,并继续由Axx为制毒提供帮助。

  制毒完成后,胥x强、吉X勇等人指示何某等人将制毒所剩原料、工具倾倒在绵阳三江水库,被群众发现后举报,后在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库区观礼台附近打捞出大量制毒原料及工具。 2017年12月14日,民警在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附近将被告人Axx挡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xx伙同他人贩卖、制 造甲基苯丙胺共计十佘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制造 毒品罪追究被告人A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xx与邱x虎、 钟x明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A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Axx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绵阳制毒案,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Axx参与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邱x虎和钟x明(均已判决)共谋制 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2月至5月,邱x虎、钟x明通过胥x强及吉x勇(均已判决)租用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双宝 山新华庄园作为制毒场地,雇佣被告人Axx、陈x斌(另处)、 魏x富及寇x勇(均已判决)等人参与制造毒品。邱x虎出资在成都购买制毒原料及工具,苏x斌等人将制毒原料及工具运至绵阳制毒场所,Axx负责制毒技术,并指导魏x富、寇x勇等人配合参与制造毒品,共计制造甲基苯丙胺十佘公斤。2017年12月14 曰,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附近挡获被告人Axx。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7 年12月8曰,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四川省公安厅禁毒缉毒 总队通报,称绵阳市公安局于2009年侦破的“邱x虎、钟x明制 造毒品案”存在漏犯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川省公 安厅禁毒缉毒总队接报后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锁定Axx有重 大作案嫌疑。2017年12月14曰,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武侯大道顺 江段77号附近挡获被告人Axx。

  2.被告人Axx的户籍信息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 Axx的身份情况,系成年人。2017年12月14日,经检测A兴 岐的尿液中K粉(氯胺)、氯胺酮冰毒(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吗啡)呈阴性。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 年12月14日从被告人Axx处扣押1部银色苹果6手机、1部黑色诺基亚XI手机以及5张银行卡。

  4.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账户信息等材料。证实被告人Axx的财产状况。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双宝山新华庄园及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库区 观礼台有害垃圾倾倒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及打捞的情况。

  6. 鉴定意见。证实从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双宝山新 华庄园提取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江水库打捞上来的化学物品及器材中,分别检验出盐酸、甲基苯丙胺、二苯胺、苄基碘等。

  7. (2010)川刑终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书及(2010)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经判决认定邱x虎伙同钟x明等人于 2009年2月至5月期间,在绵阳租用场地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对该案犯罪定性为制造毒品罪,并依法对邱x虎、钟x明等人作出 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罪名、量刑 予以确认。

  8.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 陈x跃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钟x明和邱x虎在成都 驷马桥附近买了酒精、丙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

  (2) 张永胜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钟x明找张永胜帮 忙购买麻黄素。2009年年初,钟x明告诉张永胜说他和邱x虎搭伙在绵阳一农家乐里制冰毒,制出的成品运到成都卖。

  (3) 张x华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永胜弟弟。2008年下半年, 邱x虎、钟x明、“眼镜” 一起到张永胜老家遂宁“做实验”,后将邱x虎等人送回成都。张永华回到老家后将“做实验”用的瓶瓶罐罐及两个电磁炉扔掉。

  (4) 赖x梅、魏x群的证言。证实赖春梅系华涛化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魏x群系华涛化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2008年底和2009年初,共有三次大量销售乐博电炉的情况,购买者均为同一人,同时还买了真空系、烧杯、烧瓶、分液漏斗、滤纸、 防酸手套、玻璃棒、石棉网、温度计。

  (5) 陈x浩的证言。证实其与胥x强、许志军合伙转租一农家乐新华山庄,2009年3月将新华山庄出租给吉x勇的朋友。2009 年5月承租人退租后,陈x浩和胥x强去新华山庄,发现山庄内有 剩下的矿泉水水桶,标注有工业酒精的空桶,还有十多个白炽灯泡、军用棉被以及生活用品等。

  (6) 向辉的证言。证言2009年3、4月,其朋友何祺打电话让他去新华山庄布电线,改装线路。

  (7) 张德宣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至5月,新华山庄有 人员、车辆出入,有两名老头在守门。

  (8) 鄢x刚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一天,邱x虎与鄢x刚在一起喝茶时,邱x虎说想整点毒品生意,但是没有懂技术的人。 鄢x刚将此事告诉“谢三娃”,“谢三娃”随后向邱x虎介绍了一制毒师傅。邱x虎给了“谢三娃”2000元报酬。

  (9) 何祺、肖冰、张涛的证言。证实三人受吉X勇的安排在三 江水库倾倒垃圾的情况,其中,何祺是货车车主,张涛是司机。事后,三人获得两万元报酬,钟x明、胥x强均在场。

  (10) 李树兴、张德茂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I4曰在三 江水库发现被倾倒垃圾的情况,并打捞出电磁炉、防毒面具、化学药品、医用手套、真空泵、塑料桶、塑料盆、搪瓷桶、温度计 等物品。

  (11) 张x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邱x虎的妻子。 2002年,张x燕在成都市科华北路怡都会所上班时认识Axx。 张x燕平时称Axx为“小A”。Axx后在聚会上认识了张x燕的老公邱x虎,并称呼邱x虎“毛哥”。张x燕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Axx。

  9. 同案犯供述及辨认笔录

  (1) 邱x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9年初,邱x虎和 钟x明共谋制造毒品获取暴利。同年2月至5月,二人通过胥x强、 吉X勇租用场地,先后在绵阳一养殖场和新华山庄制造毒品,雇佣“小A”、魏x富、寇x勇、苏x斌、陈x斌等人参与制造毒品。邱x虎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小A”、魏x富负责制造毒品,苏x斌负责驾车运送原料和成品,其他人负责协助制造毒品,前后共计制造出10佘公斤毒品。邱x虎通过照片辨认出“小A”即被告人Axx

  (2) 钟x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8年10月,邱x虎 告诉钟x明、张永胜,他找到一个人可以教制毒技术。邱x虎当时还让钟x明找地方,张永胜便提出到他老家遂宁乡下,后邱x虎带来了制毒师傅(即“眼镜”),张永胜弟弟开车把他们接到遂宁, 邱x虎就跟着“眼镜”学技术。2009年春节后,钟x明找吉X勇租下 绵阳范家村的养殖场准备制造毒品,后因养殖场电压不稳没法生产毒品。邱x虎便让钟x明给胥x强说要租新华山庄,胥x强一开 始未同意,后吉X勇通过陈浩以做假酒为名租下山庄。租下新华山 庄后,邱x虎等人开始制造毒品。在新华山庄制毒期间,参与制毒的人员有钟x明、邱x虎、陈x斌、寇x勇、魏x富、“小A”等人。

  “小A”懂技术是现场负责人,其他人要听他的安排。一直做到 5月,邱x虎提出不做了,钟x明便安排“二娃子”看地方,吉X勇 安排肖冰等人倾倒制毒工具等垃圾。“小A”是邱x虎的朋友。 钟x明在制造毒品之前就认识“小A”,但不知道其真实姓名。钟x明通过照片辨认出“小A”即被告人Axx。

  (3) 寇x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9年,新华山庄制毒主要由“小A”和魏x富现场负责,他们知道制毒技术。寇x勇和陈x斌主要是洗烧杯和搅拌,“小高”、“杰娃”负责熬制,“二 娃子”负责守门,“南瓜”负责守烧杯,“小A”和魏x富负责 冰毒的提纯和结晶。邱x虎和钟x明是老板,是出资人。寇x勇和陈 x斌去山庄时,“小A”已经在那里,而且“小A”是现场指挥者。 具体参与制毒的有寇x勇、陈x斌、魏x富、“小A”等人,苏x斌负责开车。在新华山庄共生产了六七批次,有30多公斤以上的 冰毒。寇x勇通过照片辨认出“小A”即被告人Axx。

  (4) 苏x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9年3月,钟x明让苏x斌到绵阳新华山庄开车,主要负责从绵阳往成都运送毒品,有时帮忙拉回原料。苏x斌往成都大概运送过6次毒品,每次一般是1-2箱,最多时候是3箱。制毒原料基本由“小A”从成都拉到绵阳,有酒精、丙酮等,“小A”有时也参与了运送毒品。 2009年4月,苏x斌在新华山庄看见过两三次他们制出的成品毒 品,当时他们把毒品摊在白纸上,有条状、颗粒状,颜色呈白黄, 有一次大概摊了2平方米左右,估计有3公斤左右,有时候是数量大概在1公斤。“小A”是制毒现场的负责人。苏x斌通过照片辨认出“小A”即被告人Axx

  (5) 陈x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9年4月,钟x明看陈x斌没工作就让陈x斌到其租下的山庄守门,陈x斌同意。随后钟x明让 陈x斌交出手机并称不要对外联系,陈x斌和寇x勇一起乘坐钟x明的车到了新华山庄。陈x斌在山庄见到“小A”、“南瓜”、“小高” 等人,十多天后看到装有化学仪器的瓶瓶罐罐的车进来,其他人就开始制毒。胥x强让陈x斌去守住大门,不让任何人进来,“小A”他们就在里面房间制毒,每次都是晚上九十点开始持续至次 曰早上八九点,直到5月的一天准备撤离。当时,“三哥”安排 陈x斌等人把制毒原料、工具全部丟在了河里面,回到山庄后,清 洗了制毒现场。陈x斌通过照片辨认出“小A”即被告人Axx。

  (6) 魏x富的供述。其供称2008年10月,钟x明让魏x富 一起制造毒品,称有朋友弄到了制毒配方,且已制造出成品。之后,魏x富通过钟x明认识邱x虎,三人到成都远郊一农村的小院 子里开始制毒。期间,魏x富向“小A”学习制毒技术。2009年 2月,魏x富同钟x明到绵阳范家村一养殖场,在钟x明的安排下, 魏x富改了养鸡场的电路,何祺带人修补了围墙。“小A”开车拉了麻黄素、小瓶纯净水、电磁炉、玻璃罐等和一些制毒辅料, 随后他们用这些东西熬制冰毒。在制毒过程中,魏x富和“小A” 负责分液漏斗,“小A”同时负责结晶,还负责人员的安排和调动,制出来的冰毒由苏x斌负责开车拉到成都,“小A”再拉回原料。后因在养鸡场生产毒品烟雾太大搬至新华山庄,魏x富、 寇x勇、陈x斌、“二娃子”将养鸡场剩下的东西搬到山庄,过了一段时间,原先在养鸡场制毒的人也到了山庄。随后,“小A”用 车从成都拉来麻黄素和配料,他们就开始制造冰毒,生产冰毒的 数量由“小A”记录,制成后由“小A”、苏x斌等人开车送到 成都,同时拉回麻黄素和配料。“小A”是制毒现场负责人,安排在场人员的分工。“小A”负责结晶,魏x富、“兵娃子”负责洗冰油,寇x勇、苏x斌及其他人打杂。最高峰同时熬制四五十锅,每锅是1公斤麻黄素。在新华山庄共生产了五六批次冰毒, 估计生产了四五十公斤的冰毒。

  10. 被告人Axx的供述。供称2004年左右,Axx在成都市科华北路怡都酒吧当服务员时认识张x燕,在聚会中认识了张x燕的老公“毛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xx伙同邱x虎、钟x明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十佘公斤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大,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xx受邱x虎、钟x明的安排参与制造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xx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A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Axx及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Axx参与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Axx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故该 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蓉

  审 判 员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刘晓康

  二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曰

  书 记 员 刘 玥

 

本案一审辩护词:

 

 辨认笔录作为关键性指控证据,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Axx制造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