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制造毒品案中数量极大的液体部分进行辩护丨姜xx制造、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3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姜xx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姜xx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姜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对起诉书指控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帆、姜xx、刘x静制造含甲基苯丙成分的毒品8793克不当,应当表述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

  1、起诉书指控879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构成

  起诉书指控的8793克“毒品”由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八处液体(净重为7739克)及一处固液混合物(净重1054克)构成,虽然这些液体及固液混合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只能描述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明确规定,“对于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固液混合物、粉末等,应当根据其毒品成分和具体形态进行表述,如表述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等”。

  2、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的性质需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后,最终由法庭来认定,并不如起诉书指控所有的液体都会被认定为毒品的半成品并计入毒品数量

  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系毒品半成品,但八处液体却可能是半成品,也有可能是制造毒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料 。毒品数量是决定毒品犯罪量刑的法定情节,毒品成品和毒品半成品要计入毒品数量,但废液、废料却不计入毒品数量,因此,八处液体中是否含有废料、废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杨x帆房间内查获的3966克麻黄碱不应当计入姜xx持有的麻黄碱数量

  本案有证据显示,杨x帆还将麻黄碱卖给给其他人,因此,在杨x帆房间内查获的麻黄碱不必然会拿给姜xx制造毒品,即便杨x帆有可能将这些麻烦就拿给姜xx制毒,但在麻黄碱没有转移给姜xx前,也不应当计入姜xx持有的麻黄碱数量。
 

  第二部分 对程序部分的辩护意见
 

  一、侦查人员对1802号房间内提取样品不符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取样笔录》显示的仅为“提取少量样品”,少量是多少?不详。

  二、《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的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签订鉴定委托书无鉴定委托书”,本案缺少鉴定委托书,因此,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5637号、5639号《检验报告》鉴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三、含量鉴定送检期限超过了《规定》中的七日最长期限

  1802号房间《搜查笔录》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23时53分,《提取笔录》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1时45分,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含量鉴定的时间为2017年6月9日,含量鉴定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最长期限。

  四、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材来源不明

  1、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送检材料附页中检材名称一栏只标注检材的编号和形态,并无对应2017年3月14日称量笔录中几号称量物,因此,检材来源和同一性收到合理怀疑!

  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送检材料附页中检材数量一栏有检材具体的数量,既然《提取笔录》中都无提取样品的数量,那检材数量从何而来?因此,检材数量来源受到合理怀疑!

  3、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送检材料附页中是否签封一栏为“否”,说明送检检材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和加密封口,因此,检材是否收到污染和调换受到合理怀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查获毒品的现场或者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应当使用封装袋封装检材并加密封口,作好标记和编号,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封口处或者指定位置签名并签署封装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从不同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分别独立封装,不得混合。

  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封装。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在检材保管和送检过程中,应当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泄漏、遗失、损毁或者受到污染等。

 

  第三部分 毒品数量认定
 

  一、“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桶装的褐色液体(自编号12,净重3503克,4500毫升)含量只有0.04%,宜认定为废液、废料,不计入毒品数量

  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固体、固液混合物的分布情况

  为直观体现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固体、固液混合物的分布情况,辩护人对1802号房间内涉案物物品做了如下统计:被告人姜xx在1802号房间内客厅为制毒结晶现场,客厅内有大量烧杯、盛装容器、液体、晶体及固液混合物,左手第一房间存放麻黄碱及“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桶装的褐色液体,右手卧室内存放成品毒品冰毒及麻古。

  “怡宝”牌饮用纯净水桶装的褐色液体并没有存放在客厅第一制毒现场,说明被告人姜xx对该部分液体的处置是另有打算。

分布图.png

  (房间内存放可疑物品分布图)
 

  2、“怡宝”牌饮用纯净水的容量

  超市所卖的“怡宝”纯净水塑料容器的容量分为350ml(小瓶)、555ml(中瓶)、1.555L(大瓶)、4.5L(桶)四种规格,查获的褐色液体为4500毫升(4.5L),结合称量照片,说明该塑料桶是满桶盛装褐色液体,将塑料桶装满后,姜xx从客厅第一制毒现场转移至另一房间存放,符合生活逻辑,该情况能印证姜xx在法庭上“因为1802号房间在第18层,直接倒入下水道担心腐蚀管道被发觉,准备拿出去丢弃”的辩解。

  3、褐色液体含量分析

  该部分褐色液体尽管净重为多达3503克,但含量只有0.04%,为体现液体总量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数量关系,辩护人进行含量折算,折算的目的是为了直观地评价毒品含量的社会危害性和利用价值,按照25%折算只有5.6048克,按100%折算只有1.4012克,该部分液体尽管重量多,但有毒成分却极少。国内有关技术专家提出,对于制造毒品现场查获的毒品含量在0.2%以下的物质,犯罪分子因受技术水平所限,通常难以再加工出毒品,且从成本角度考虑,犯罪分子也不太可能再对含量如此之低的物质进行加工、提纯,故0.2%的含量标准可以作为认定废液、废料时的参考。

  4、从现场查获制毒工具分析

  毒品提纯常见的方法有蒸馏、萃取、重结晶、脱色等,对毒品含量低的液体提纯只可能采用蒸馏的方法,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现场扣押的制毒工具有玻璃烧杯(最大容积不详)、抽滤瓶、电动搅拌器、电炉、白色滤纸等制毒工具,没有常压蒸馏设备、减压蒸馏设备、旋转蒸发仪这些蒸馏常用设备,没有证据显示姜xx对“怡宝”水桶内的液体有过熬制和蒸馏的行为,因此,姜xx准备拿将“怡宝”水桶的液体拿出去丢弃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也得到现场勘验的证实

  综上所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通过辩护人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论述,辩护人认为对含量只有0.04%的3503克液体应当认定为废液、废料,并不计入毒品数量

  三、姜xx制造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

  1、姜xx制造毒品成品、半成品数量为5334.3克,包括以下三部分:

  固体部分:自编号为14、15,数量合计44.3克;

  液体部分:

  (1)含量高的液体部分,合计987克(含量分别为37.9%、54.8%、60.3%、60.4%);

  (2)含量低的三液体部分,合计3249克(含量分别为1.24%、7.88%、14.5%)

  固液混合物:1054克(其中,4-1含量为73.2%,468克;4-2含量为65.2%,586克)

  2、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部分,应当考虑形态对量刑的影响

  对计入毒品数量的液体、固液混合物,属于制造出的毒品半成品,还没有达到吸食条件的毒品形态,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在量刑时应当和毒品成品区别对待。

  3、对含量分别为1.24%(219克)、7.88%(2054克)、14.5%(976克)的液体,尤其是含量为1.24%和7.88%的部分,应当减少基准刑30%以下量刑。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毒品含量明显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关系图.png

 

  (毒品成品、半成品及含量关系图)

  第四部分 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

  一、姜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量刑

  姜xx共有八次供述,其中证据卷中有六次,补充侦查卷有两次,分析姜xx的八次供述,可以看出,姜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尽管其某些供述前后存有一点差异,但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姜xx如实供述的内容,应参照自首相关司法解释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要求,以供述满足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基本事实为基础来认定,在满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不能机械认为要求如实供述到被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即供述并不要求彻底性。

  姜xx的如实供述对认定同案犯杨x帆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在和姜xx的制造毒品关系上,杨x帆一直拒不认罪,本案因为有姜xx和刘x静的相关供述指认,再结合通话清单、微信电子数据证据及技侦证据等其他证据,本案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杨x帆在姜xx制造毒品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这个意义上将,应当给予姜xx和刘x静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二、量刑建议

  本案查获的成品冰毒有44.3克,达到毒品冰毒正常纯度的固液混合物及液体有1054+987=2041克,结合姜xx的坦白情节及毒品半成品的形态,建议法庭对姜xx判处无期徒刑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刘 华 律师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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