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技侦证据缺乏声音同一性鉴定,贩卖毒品罪不成立|纳吉xx非法持有毒品830余克,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判决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3-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 成刑初字第 188 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纳吉xx,男,下略,2013 年 9 月 18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5 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 (2014) 128 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纳吉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纳吉xx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纳吉xx伙同纳吉xx等人长期在成都市金牛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3 年 8 月,纳吉xx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阿x阿x达成交易毒品海洛因的约定,后由纳吉xx先后运送海洛因样品及用于交易的海 洛因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与阿x阿x进行毒品交易。同年 9月14 日,纳吉xx运送毒品海洛因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阿x阿x指定的沙马xxx的暂住地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阿x阿x、沙马xxx亦被挡获,同时从沙马xxx暂住地查获毒品 74 3.1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含量 51.01%。

  2013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成都博客阳光里2 单元504 号房将暂住于此的被告人纳吉xx挡获,并从房内查获毒品 830.19 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含量 42%。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被告人纳吉xx向阿x阿x贩卖海洛因 74 3.1克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 2013 年 9月 14 日凌晨,呼和浩特警方经先期侦查、布控,在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北二环"七月初七宾馆"、岱洲营村先后将纳吉xx、沙马布都术、阿x阿x等人挡获,现场查获海洛因一包。

  2 、常住人口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呼和浩特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纳吉xx、沙马xxx、阿x阿x的基本情况以及沙马xxx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

  3、手机电话通话详单,记载:号码为 18804892230 (户主为阿x阿x)与号码 18702866307 (户主为纳吉xx)的手机于 2013年 8 月 23 日、 28 日及9 月 8 日、 9 日、 11 日、 14 日有多次通话 记录;号码为 18804892230 的手机与 15828248741 (户主为纳吉xx)手机于 2013 年 9 月 8 日至 14 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号码为 1582824?547 (户主为纳吉xx)与号码为 15828248741 的手机于 2013 年 9 月 14 有多次通话记录;号码为 18702866307 的手机与 13708049312 (户主徐x)的手机于 2013 年 9 月 14 日有多次通话及短信记录;号码为 18702866307 的手机于 2013 年 9月 1 日所在的通话基站位置在成都,同年 9 月 14 日凌晨号码为15828248547 的手机通话基站在成都,号码为 15828248741 的手机通话基站在内蒙古。

  4 、手机短信,记载:2013 年9月14日下午2 时 2 分,徐x的 13708049312 手机收到号码为 18702866307 (户主纳吉xx) 的手机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在十医院,我现在心情很差,我幺爸在内蒙古可能被抓了,身上有三十多万的东西,我马上就要破产了。最主要的是我么爸有事的话,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 年 9 月 14 日 9 时, 公安机关对阿x阿x和沙马xxx的住处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搜 查。从纳吉xx处查获手机一部及包一个,从阿x阿x处查获手 机两部及现金 3.9万元,从沙马xxx处查获手机两部、疑似毒品3包、电子称l台及存款回单、转账凭证、身份证等。

  6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 (1)在对纳吉xx讯问的过程中,公安人员严格遵守刑诉法的规定,无辱骂、刑讯等行为; (2) 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手机电话监听录音,因无法找到鉴定彝语的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声纹鉴定。

  7 、犯罪嫌疑人纳吉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纳吉xx的么爸,手机号是 158282487410 2013 年9月12日15时许,我在成都市火车北站,一个姓李的男子交给我一包毒品(海洛因),让 我坐长途车送到呼和浩特交给"阿只"。我当天就从成都坐车?于 2013 年 9 月 13 日经内蒙古集宁转车,当日 23 时许到了呼和浩特。下车后,我给"阿只"打电话,她让我到北二环站。14日凌晨2时许,我到"阿只"住处,将毒品交给了"阿只" 。离开后, 我在一家叫"七月初七"的宾馆住下。李姓男子是 2013 年 6 月在 成都火车北站认识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也没有他的电话号码。 李姓男子给毒品时没说有多重,只让我交给"阿只”并说要给 我 5千元好处费,当时给了1千元。我用黑色小包( 纳吉xx IKE 牌)装 的毒品,车票是李姓男子买的。之前我来过呼和浩特 ,是给"阿 只"送毒品样品。"阿只"负责接毒品,是一个彝族女人,样品是送给她的,她的手机是 18702866307 (实为纳吉xx的电话)。毒品在"阿只"住处交易,我只负责把毒品交给"阿只",她没给我 钱,我的手机是李姓男子给的。纳吉xx辨认出沙马xxx 。

  8、犯罪嫌疑人阿x阿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的绰号叫"阿 只"或"阿吉'七手机号是 188048922300 2013 年 9 月 8 日或 9 日,我给纳吉xx打电话,向他求购二三百克海洛因。纳吉 P甲别 说有,但二三百克太少不送,六七百克才送。我说那就送 700 克吧,纳吉xx同意。 2013 年 9 月 13 日 24 时许(另供 22 时),我接到纳吉xx号码为 15828248741 的电话,纳吉口甲别说自己已经到呼和浩特。我就让纳吉口甲别直接到北二环岱洲营村。 9 月 14 日 凌晨 1 时许,纳吉P甲别说自己已到岱 ii营,我就叫纳吉 P甲别直接 到以前去过的海来阿左租的那房子。随后,我给海来阿左打电话, 说有个朋友去你那放点货,我明天过来取。海来阿左同意。早上, 我在家睡觉,警察来了,把我带走。我在四川昭觉县认识纳吉呻 别。 2013 年 7 月,纳吉xx来呼和浩特送海洛因样品,去过海来阿左家。纳吉口甲别送海洛因时使用的手机号是 15828246547 ,我 的手机里存有该号码 。700 克要付 14 万元,还没来得及付款,就 被抓了。我还从其他彝族男子处进货 。阿x阿x通过照片辨认出 纳吉呷别。

  9、犯罪嫌疑人沙马x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叫沙马xxx,又名"海来阿左" 0 2013 年 9 月 13 日晚上12 点左右,阿比 阿基给我打电话,她说一会有人给她送货,让我帮忙接一下货。阿x阿x说的货就是毒品海洛因,我知道阿x阿x在贩卖海洛因 。 阿比叹基告诉我,接了货要找东西包起来藏好。接电话后,有人 叫门,开门发现是一男子,30岁左右。该男子从背包里掏出一个 黑色的塑料袋,交给我。挎包约为 30x20 厘米,黑色,牌子不明。 我摸了一下,发现是硬的,没打开,拿到院子煤池那里,放进一个黑色棉帽子里,后藏进木箱里。该男子在我家吸了毒后就走了。 阿x阿x就是"阿只 FF ,给我打电话时说有人送毒品,叫我接到后直接藏好就行了,什么也不要问,不要管。我认识"阿只”,一直从她那里购买毒品。沙马xxx辨认出送毒品男子是纳吉xx。

  10、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公(禁毒)鉴(毒品)字 (2013J535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查获的 3 包白色块状团体(净重 393 克、 320. 1 克、 30 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 51.01%。11、成都市公安局成公(技侦)决技字(2013)5195 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及语音资料复制光盘一张,出庭公诉人当庭 宣读部分语音资料内容: (1)2013 年 9 月 9 日 12 时 53 份,一男子使用 18702866307 手机与手机号码为 18804892230 的男子通话,谈话中提及毒品交易和毒资结算问题; (2)2013年 9月11日16时5分,一男子使用 1&804892230 号码的手机向使用号码为 18702866307 的男子求购毒品,使用 18702866307 号码的男子表 示愿意出售两块质量高和一些质量一般的毒品(约20个)给对方,并承诺次日乘飞机亲自送货。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指控的公安机关从纳吉日 日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 830.19 克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 过",记载: 2013 年 8 月 5 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禁毒大 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一名叫"纳吉xx"的男子伙同他人长期在成都市金牛区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3 年 8 月 20 日,成都市公 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对纳吉xx等人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2013年 9 月 17 日 22 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在技侦部门的配合下,在成都市企牛区安蓉路"城市博客阳光里"小区 2 单元布控,在7楼楼梯口抓获可疑人员纳x里x,在 504 号房内抓获纳吉xx。在抓捕纳吉xx时,在公安人员已经表明身份的情况下, 其持室内木凳攻击民警,暴力拒捕,致民警受伤。

  2、号码为18702866307 手机上的短信截图照片,显示: 2013年 8 月 27 日, 18313230925 号码发给 18702866307 的短信,内容 是,"明天到景洪"、"买票要用身份证,我只有包私家车去景洪了"。 18702866307 发给 18313230925 的短信,内容是,"你自己把电话关机了,藏好。现在这种情况被抓了,就太不值了 "0 2013 年 8月 30 日, 18313230925 号码发给 18702866307 的短信. "我这几 天尽快把剩下这十几个处理了就回成都。......这三次从你打九万五给我到史体(甲卡什铁)再到我自己带路,让我损失了你辛苦赚来的加起来有二十万了 ......这几天我真的感慨很多,特别是那 天当警察把我带走的那一刻也许现在你们是体会不到的,直到今 天能够和你们这样和你们说这些话我觉得都是在做梦,不说我想 这辈子完了,妈妈会怎样生活,爷爸在里面的心情会是什么样以 及你们的担心在那一刻我才知道金钱对我们不是万能的,并不是 我们非要做这个生意才能过日子,也不是我们长期挣钱的 路......”。

  3、房屋出租合同,记载: 2013 年3月 29,徐x与周梅签订租房合同租住了金牛区安蓉路 139号阳光里本案的案发现场住房,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400 元。附有徐x的身份证,留的电话号码为 18702866307。

  4 、从纳吉xx处查获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记载:(1) 户主为徐x、卡号为 6228480462831745916 银行卡,在 2013 年 8 月 1日至 9 月 1 日,共计存入 88300 元。(2 )户主为那马里吉,其中卡号为 6228480231297959711 的银行卡, 2013 年 8 月 3 日至 8 月10 日,共计存入 89600 元,其中 9 月 3 日转支 75000 元,余额为4577. 31 元;卡号为 6228480236071779466 的银行卡, 2013 年 8月 29 日至9 月 8 日共计存入 92300 元,其中 9 月 2 日转支 106640元,余额 28255.63 元;卡号为 622848021122803641 的银行卡,余额 21.47 元。( 3 )户主为纳吉xx、卡号为 6228480462839157411银行卡,余额 21337. 91 元。( 4 )户主为纳吉xx、卡号为6228480876121847464 的银行卡,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9月 9 日共计存 274800 元,其中 8 月 20 日转支 124300 元, 9 月 2日转支 13 万元。(5 )户主郑xx、卡号 6228480462925276117的银行卡, 2013 年 8 月 2 日至 9 月 17 日共计存入 82600 元,余额为 83503.24 元。( 6 )户主徐x、卡号 6222024402050944226的银行卡, 2013 年 8 月 2 日、 8 月 18 日、 8 月 25 日与卡号为4402001801102746204 的银行卡借款 48700元、贷款 10 万元、借款 15 万元,余额 5150. 21 元。

  5、手机通话记录,记载:户主为阿x阿x的 188048922308手机与户主为纳吉日目的 18702866307 手机,于 2013 年 8 月 23日、 28 日以及 9 月 8 日、 9 日、 11 日有多次通话; 18804892230的手机与户主为纳吉xx的 15828248741 手机,于 2013 年 9 月13 日、 14 日有多次通话;户主为纳吉xx的 18702866307 、15826246547 手机与 18804892230 手机,于2013 年 8 月 23 日、28 日及9月8日、9 日、11 日有多次通话记录。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勘制图及现场照片,证实: 2013年 9 月 17 日 22 时 30 分至同日 23 时 30 分,公安机关对 504 房进 行了搜查。该房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在客厅电视柜表面 发现一行程单,在卧室飘窗台表面发现一印有"易田连锁"字样 的购物袋,内装四袋白色块状物、电子称。经核实,有"易田连锁"字样的购物袋为桶红色,内装黄色塑料袋,黄色袋内装白色塑料袋,白色塑料袋内装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内装浅蓝色、浅绿 色、白色塑料袋各一个,浅蓝色塑料袋内装有浅棕色纸壳装的白 色固体和一电子称。

  7、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及对物品称量 时的照片,证实: 2013 年9 月17日 23 时 40 分至次日 0时50分,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对纳吉xx的住处进行了搜查。在 该房客厅沙发上查获一灰色挎包,在挎包内查获各类银行卡共计 10 张。在该房卧室窗台上查获一袋用无纺布口袋装的白色块状固体。经称重,白色晶体带包装共重 837. 36 克,外包装重 7. 17 克,净重为 830. 19 克。扣押物品为白色固体 830. 19 克、银行卡 10张、人民币 6600 元( 66 张百元面额)、手机 2 部、纳吉xx从成都飞呼和浩特的电子机票一张。

  8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1) 公安人员对纳吉xx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房内一灰色挎包内查 获手机 2 部及银行卡10张, 2 手机的号码是 15826246547 、18702866307; (2)504 房所在小区因监控设备损坏或录像保存时间较短的原因而未能调取。

  9、证人付xx(小区保安)的证言,主要内容:504 房是 2013年 3 月左右通过中介租给一另一女,男的是彝族人,女的是汉族人。 3 月至 9 月,除了这一男一女外,没有其他人住在这里。 2013年 9月17 日我值班的时候,警察在我们小区 2 单元 504 号房抓了2个小伙子,其中一个就是住在这里的彝族男子,另外一个不认识。警察让我辨认的男子大概 20 多岁,一米六多点,皮肤较黑, 感觉有点壮实(纳吉日町,被抓前他在我们小区住了有半年时间 了,而且是常住在 2 单元 504 号他租的房子,我是小区保安,经 常在门口值班,所以有印象,他从小区进进出出很频繁。有个女的跟他住在一起,长头发,他们是做什么的不清楚。付xx通过 照片辨认出纳吉xx、徐x就是住在 504 房的一另一女。

  10、证人王xx(出租房屋人)的证言,主要内容: 504 房是我表妹周梅的,房子用来出租,是我帮忙跑,物管和中介公司 也是留我的电话。 2013 年 3 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租给了一对情侣 的年轻人,签合同是其中的女子。当时在安蓉路中国银行旁边的那个中介公司签的合同,之后他们交了一年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 金。后来 9 月份的时候物管人员告诉我警察到阳光里小区 2 单元504 号房将租客抓走了,听说是在房子里贩毒。大概过了一个星 期左右与我签合同的那个女子和我联系说她要去那个房子里面将 他们的东西搬走,之后他们就来了 5 个人搬东西,签合同的那个女子告诉我其他 4个人中有那个男子的妈妈,还有他哥哥的女朋 友,还有一个是那个男子的兄弟,还有一个是那个男子的叔叔。后来我就将房租和押金退给了与我签合同的女娃。来租房子的女 的大概 20 岁,成都周边口音,那个男子也是 20 岁左右,皮肤比较黑。王xx通过照片辨认出租房人纳吉xx、徐x。

  11、证人郑xx(纳x里x女友)的证言,主要内容: 纳x里x平时和我一起位,大概有 1年多时间了,他没有工作,一直在 耍起,平时是我供养他。纳x里x有两个弟弟叫纳吉xx、纳xxx。我平时很少和纳吉xx联系,他的手机号是 18702866307 ,有 时纳x里x也用日日的手机跟我联系。纳x里x手机号是 18313230925 ,之前的手机号是18288089809 。我一个多月前( 7 月份)回老家去了,直到四、五天前才回成都。这期间我们没有 见过面,所以他在哪里我就不清楚。今年 5、6 月份之前我们一直 在成都, 7月后纳x里x说他要做自己的事,我们就很少在一起 了,偶尔见面,我问他做什么,他叫我不要管,而且脾气很怪 。7月下旬我回过成都一次,有十几天 ,纳x里x当时没有在成都,这十几天我们没有见面。八月二十几日的时候,我还在老家泸州 时,纳x里x打电话叫我到云南耍,我就在 8月27日、28 日到了云南,到了昆明后纳x里x说他已经到了云南几天了,然后我 们就一起去了西双版纳,在那里耍了一个星期左右。在西双版纳 期间我没有见过他朋友,有时候上午我在睡觉,他就出去了,具 体去哪里干什么我不知道,我们两个是 9月 13 日坐火车田的成都。今年年初的时候,纳吉xx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办张银行卡,我就到建行去办的银行卡,按照纳吉xx要求留的他的电话,办好后就拿给了纳吉xx,我没有使用过,一直是他在用 。因为他是我男朋友的弟弟,我就帮他办了 。有一次我没有钱交房租,纳x里x就拿了 1 万元钱给我,说是借但现在没有还。郑xx通过照片 辨认出纳x里x。

  12、犯罪嫌疑人纳x里x的供述,主要内容: (1)2013 年9月18日1时供述。纳吉xx是我二弟,我要吸食海洛因,现在在 吃美沙酬,是我二弟拿给我的 。2013 年 9 月 17 日我弟弟发短信 给我让我赶快过去一下,我去后就被 警察抓了。警察在我弟弟 房子里搜出一袋东西,听警察说是海洛因。我弟弟纳吉xx离开学 校后,我们家里的人很少和他联系,也没有人给过他生活费 。8月,听朋友说纳吉xx在成都和一些贩卖海洛因的人走得很近,我还打电话给他让他不要做违法的事。警察从纳吉xx处搜出海洛因,我猜纳吉xx可能在贩毒。 (2)2013 年 9 月 18 日 16 时供述。我的手机使用过号码为 18288089809 的卡,还使用过15198942612 以及 18313230925 的卡。纳吉xx的手机号是18702866307 0 2013 年 4 月,我一直在西双版纳,中途回过成都几天,这次是前天晚上和女朋友郑成月(郑xx)一起从昆明回 到成都的。我在西双版纳贩卖毒品,短信里说"带路"意思是从 西双版纳带海洛因到成都,但是我没有做成这笔生意。 (3)2013年 9 月 18 日 21 时供述。我因贩卖毒被刑拘,贩毒有我、我弟弟纳吉xx参与。我要吸食海洛因,警察从我弟房间窗户上找到一 个袋子,里面装的是海洛因。 (4)2013 年10月7日供述。2013 年 9 月 17 日晚 8、9 点钟的样子,纳吉xx给我发短信,让我到 他住的地方楼下,没有说什么事,我没有门禁卡,就跟着其他住户 坐电梯到了 7 楼,然后走楼梯下来,在 6、7 楼之间楼梯处被警察 挡获。 2013 年 9 月 15 日前后我才到成都, 3 月我回云南,大概在7 月回过一次成都。 9 月 11 日左右,我女朋友郑xx到云南旅 游, 耍了两天?就和她一起田成都。我女朋友与纳吉xx不熟,在纳吉xx处查获的用郑xx名字开的银行卡,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纳x里x通过照片辨认出纳吉xx。

  1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理化)字(2013)11693号及成公鉴(理化)字 (2013)14075 检验报告,证实:从纳吉xx暂住的 504 房查获的白色固体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2%。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还当庭宣 读出示了如下综合证据:

  1、证人徐x(纳吉xx的女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 2012 年在交大读书时认识了纳吉xx,当时一起在外面的群星路租房住,后来 2013 年 3 月份左右,我和纳吉xx一起在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城市博客阳光里小区 2 单元 504 号房租房子居住。 当时是纳吉xx用我的身份证去租房子,签合阿是我和纳吉xx 一起去找房东签的;房租一月 1200 元,签了一年的租期。平时就 是我和纳吉xx在这里住,有时他么爸和舅舅要来,但不会住在 这里。来的时候他们讲彝语,我听不懂。 2013 年3 月至9 月期间,我和纳吉xx一直住在这里,只有他5月份的时候他妈喊他回过一次西昌,大约半个月。我是 2013 年 7 月份的时候知道纳吉xx 和他么爸与海洛因有关的事情,当时他么爸来找纳吉日曰,他么 爸毒瘾、犯了,纳吉xx就在外面买了海洛因回来给他么爸吸,他么爸吸了后就没事了。2013 年 8 月份左右,纳吉xx让我和他一 起去内蒙古,没说去做什么,后来我有事没有去,是他么爸去的, 去了后几天,纳吉目日给我说他么爸在内蒙古的宾馆被抢了 3000 多元,当时纳吉xx还在成都打电话技诉了那边的警察,纳吉日 日给我说他么爸这次是去内蒙古联系那边的人做毒品买卖的事情,过了两三天后他么爸就从内蒙古回来了。他么爸回来后不久,纳吉xx给我说他么爸在那边联系到做毒品买卖的人了,所以还 要过去,大概是 8月中下旬的时候,我收到纳吉xx给我发的短 信,说他心情不好,他么爸在内蒙古那边被警察抓了,有三十万的毒品,他说他要破产了。我看到纳吉xx的短信知道他么爸从 成都带了毒品去内蒙古被警察抓了。我就想打电话给纳吉xx问怎么回事,但纳吉xx没有接电话。我的电话是 13708049312 , 纳吉xx的电话是 18702866307。纳吉xx让我用我的身份证帮 他办过银行卡,有工行的、农行的,办好后交给他使用,卡上钱 的情况不清楚。徐x通过照片辨认出纳吉xx和纳吉xx的么爸纳吉xx。

  2 、被告人纳吉xx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 (1)2013 年9月17 日供述。 2013 年9月17 日,民警进入504 房将我挡获,从 我家里查获毒品,是四号海洛因,这些毒品是"纳么里吉"的, 他是西昌人,我叫他舅舅,他在贩卖海洛因。我上学时打赌博机 输了大概有十万多元,于是就向"纳么里吉"借,他借给了我八 万元,后来我就帮他跟踪帮他卖毒品的人。总共帮他跟踪过三、 四次,每次都是不同的人。缺钱的时候我就从"纳么里吉"那里 拿,前后加上我借他的钱总共有二十多万。除了帮"纳么里吉" 跟踪人之外,我还帮他转过帐。他自己没有银行卡,让我用我的 卡帮他收钱。开始我还是用我自己的卡,后来我用我弟 弟的卡。 记不得帮他转过几次钱了,只记得有一次帮他收过一次 7 万元, 我没有拿给他,拿去打赌博机了。我现在住的金牛区城市博客阳 光里2 单元 504 号房是"纳么里吉"帮我出钱租的。我用的我一个西南交大叫徐x的同学的身份证办的租房手续 。一天"纳么里吉"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石羊场那边,我过去后他给了我一个黑色 的布口袋,说放点东西在我这儿,到时来取。我当时不知道,后 来好奇,把口袋打开看了,看见里面装的是海洛因。民警在我住处查获的一张用我名字买的 2013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 时 50 分飞往呼和浩特的机票,是我买来准备去看我叔叔的,他叫"纳吉呻 比" (应纳吉xx),好像是因为帮别人运输毒品被抓了,是我妈 妈告诉我的,她让我过去找当地派出所了解下情况,我今天有点 不舒服就没有去,我让我弟弟纳吉呻约和亲舅舅"马里吉" (音) 过去的。"马里吉"有时住在旅馆,有时住在我这里 。(2)2013年 9 月 18 日的供述。我不知道在我住的地方查获的毒品是谁放在我房间里的,我叔叔"纳吉 P甲比"和我舅舅"纳么里吉"还有我 弟弟"纳吉只日"都有我租的那问房子的钥匙 。平时的生活来源 是我在我嫂子郑xx那里借了三十来万来放高和愧?靠收利息生 活,我生活困难的时候会找"纳么里吉"要生活费,耍的费用基 本上没还给他。"纳吉里吉"给我的是黑色布袋 ,警察查获的是黄 色口袋,我不知道布袋里装的是什么,东西拿回家后我就放在沙 发或窗台上了。被抓当天我叫我哥哥纳x里x来是怕别人抢我身 上的 1 万多元。 (3)2013 年 10 月 7 日的供述。在我家查获的毒品不知道是谁的。我之前说我打开过口袋,看到过里面的物品,是我记不清了,或许打开过,至于里面是什么我不知道 。纳么里 吉、纳吉叩比、纳吉只日都有我家钥匙,他们没有告诉过我是否在我家里放过东西。我不知道纳么里吉、纳吉呻比因何事在内 蒙 古被警察抓了。 (4)2013 年12 月4日的供述。我租的房子我舅纳么里吉、叔叔纳吉呻比、弟弟纳吉只日他们三人都住过,毒品也许是他们放在房子里的。他们在我被抓前一两个星期,在我没有在家时他们就过来住。当天我打扫家里时在窗台上看见过一 个口袋,打开就看见一些白色固体?我没有留意,没管那么多就 离开了。我不知道怎么解释我之前说帮纳么里吉跟踪人贩卖海洛 因的事,反正我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我之前说我知道从我租 的房子里查获的是四号海洛因的话,是我当时头昏、头脑不清乱 说的,我不知道那是什么,没想到会跟你们检验结果一样。( 5 )2014 年 2 月 11 日的供述。我觉得搜出的白色固体可能是我叔叔纳吉xx的,也可能是我舅舅纳吉里吉的。搜出的 10 张银行卡是 我叔叔纳吉xx的,也有我舅舅纳吉里吉的以及郑xx、徐x的。卡里的钱主要是郑xx借给我的,我借了郑xx30万元,与阿东、阿飞一起放利贷。 (6) 2014 年 4 月 14 日的供述。纳吉xx否认自己与阿x阿x在电话中联系过,称自己买到内蒙古的机票是因为自己的么爸纳吉xx在那边被抓了,要去看看情况。纳吉xx 通过照片辨认出纳x里x。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纳吉xx违反国 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 品罪,且毒品数量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纳吉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自己无罪。理由是: 1、自己从未贩卖过毒品,起诉指控其长期在成 都市金牛区贩毒,此不是事实; 2 、不认识阿x阿x,也没与所谓的阿x阿x通过电话,起诉指控其向阿x阿x贩卖海洛因 743.1 克以及安排纳吉xx运送,此不是事实; 3、不知道租住房内有毒品,房内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应是他人存放的。

  被告人纳吉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技侦获取的手机电话监听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首先,监听录音未当庭播放,录音内容一直未进行转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录音内容不知晓,无法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监听录音的真实性以及与当事人的关联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纳吉xx否认与阿x阿x通过电话,辩称自己的手机家人也常用,且不认识阿x阿x,阿x阿x明亦明确供认自己是与纳吉xx联系购买毒品。监听录音未进行声纹鉴定,无法确定录音中号码为 18702866307 的手机通话语音与纳吉xx本人的声音同一,也不能确定与该手机通话的人就是阿x阿x,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具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2 、指控纳吉xx向阿x阿x贩卖海洛因 743.1克以及安排纳吉xx运 输的事实的证据不足,就该笔毒品交易,控方证据卖方纳吉xx的供述否认自己贩毒,买方阿x阿x的供述与自己联系交易毒品 的人是纳吉xx,纳吉xx亦供认自己与阿x阿x联系交易毒品,明确否认纳吉xx参与该笔毒品交易,本案通过技侦手段收集的 手机电话监听录音因未进行声纹鉴定不具真实性而无法使用(即使使用就该宗毒品交易亦不具有关联性),而其他证据如证人徐x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查询单等均系间接证据或传闻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无法证明被告人纳吉xx参与该笔贩毒 。3、从纳吉日目租住的504房查获的毒品,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是纳吉xx的和纳吉xx欲用于贩卖,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综合分析评述如下:

  1、关于本案公安机关通过监听这一特殊技术侦查措施和手段所收集的电话录音可否作为定案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只有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中,公安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与本案指控事实存在客 观联系的电话监听录音,因与本案其他证据矛盾,且被告人纳吉 日日否认内容的真实性,此时控方应当提供声纹鉴定予以证明。声纹鉴定是审查声音资料客观真实性以及与案件当事入关联性的重要手段。出庭公诉人当庭申请补充声纹鉴定这一证据,但补侦期限届满后声纹鉴定并未进行,由此导致本案的电话录音因真实性存疑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其他指控证据,经庭审查实,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纳吉日目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 、关于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纳吉xx向阿x阿x贩卖海洛因74 3.1克的事实认定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1) 在案证据挡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以及纳吉xx、阿x阿x、沙 马xxx的供述互相印证,充分证实 2013 年 9月14 日,纳吉XX从成都运输毒品海洛因至呼和浩特,后根据购毒人阿x阿x的 指令,将毒品送至沙马xxx住处并交给沙马xxx 。当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贩毒线索,将纳吉 P甲别、阿x阿x、沙马布都 术抓获,并从沙马xxx住处查获含量为 51.01%的毒品海洛因共743.01克。该部分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 )指控被告人纳吉xx参与该笔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本案直接且主要的证据被告人纳吉xx的供述和参与毒品交易的纳吉XX、阿x阿x、沙马xxx的供述,均不能证实纳吉xx参与该笔贩毒;本案其他定案证据证人徐x、郑xx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实纳吉xx参与该笔贩毒。被告人纳吉xx提出的 自己没有参与贩毒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纳吉xx参与该笔贩毒之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504房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告人纳吉xx租住的 504 房查获的毒品海洛因 830.19 克,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理由是:(1) 在案证据租房合同、挡获 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与证人徐x、付登 桥、王xx的证言以及纳x里x和被告人纳吉xx的供述印证 , 证实公安机关从纳吉xx租住的 504房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830.19 克; (2)被告人纳吉xx对毒品明知,毒品在纳吉xx租住的卧室飘窗处被查获,纳吉xx对自己居住卧室内存放的毒品 应当明知,且纳吉xx归案后曾明确供认自己明知。( 3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纳吉xx有具体的贩毒行为,也无证据证明 504 房查 获的毒品纳吉xx欲用于贩卖。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纳吉xx伙同 纳吉xx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长期贩毒的事实,因该事实控方未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起诉指控的被告心内吉日日向阿x阿x贩卖海洛因 743.1克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亦不成立( 理由前已作论述)。在案证据仅证实被告人纳吉xx的租住 房 内存放 有 830. 19 克海洛因,且纳吉xx对此明知,据此该部分 毒 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起诉指控 被告人纳吉xx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纳吉xx的辩护人提出的 504 房查获的毒品不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的辩护意见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

  综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人如下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17日晚 22 时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涉毒线索,对被告 人纳吉xx租住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成都博客阳光 里 2 单元 504 号房(可简称 504 房)进行搜查,挡获房内的纳吉xx,并从该房卧室飘窗处查获含量为42%的毒品海洛因 830.19克。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挡获经过、租房合同、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 意见 书以及证人徐x、付xx、王xx的证言、纳x里x及被告人纳吉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纳吉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持有毒品海洛因共83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纳吉xx贩卖毒品 海洛因 743. 1 克以及在成都市金牛区伙同纳吉xx长期贩卖毒品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指控从被告人纳吉xx租住的 504 房查获海洛因 830.19 克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纳吉xx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

  本案被告人纳吉xx持有的毒品数量大,且拒不认罪,量刑时应予考虑

  关于扣押在案财物的处理问题。 1、扣押的毒品,因系违禁品,应予没收; 2 、扣押纳吉xx持有的2部手机,因在案证据反映该2部手机用于毒品犯罪活动,应予没收; 3、扣押纳吉xx所有的现金人民币6600元,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此系纳吉xx的违法所得,依法不属于没收范围,但可用于执行纳吉xx因本案被判处 的财产刑。

  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 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纳吉日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缴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徐尔曼

  审判员 杨中良

人民陪审员 程根德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员 谢  欢

          邓仕会

 



相关链接:

  1、【毒品案件】退还扣押物品申请书
 

  2、查获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的毒品数量的前提必须是有贩卖的行为的存在—纳xx日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