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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 窝藏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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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世鉴,化名“老王”,男,50岁,捕前系云南省沧源县亚美商号法人代表。

被告人黄天送,化名“阿森”,男,38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屯门悦湖山庄10座 21楼 H室。

被告人杨孝基,化名“阿基”,男,41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元朗马田村242号3楼。

被告人赖辅勇,又名“赖锦弟”,男,27岁,捕前在亚美商号做工。

被告人伍思昌,化名“阿昌”,男,31岁,农民。

被告人李国全,化名“赖道平”、“阿基”,男,37岁,香港居民,家住香港九龙油麻地庙街 18号 4楼,捕前暂住深圳市布吉镇粮食大厦 A座 303房。

被告人陈洪仔,又名陈容很,别名陈金容,男,36岁,香港居民,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澳镇南渔村。

被告人郭伟强,男,26岁,无业。

被告人吕剑邦,化名“阿邦”,男,22岁,香港居民,住香港大埔怀仁街安迪大厦19号4楼。

被告人朱炳新,男,35岁,无业。

1996年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以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1996年4月15日,侦查终结。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6 月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赖辅勇、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吕剑邦等9人,以窝藏毒品罪对被告人朱炳新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件事实如下:

19 9 5年底,被告人王世鉴在云南省沧源县设立“亚美商号”,在与沧源县接壤的缅甸龙潭镇购买了一座矿山作掩护,从缅甸走私毒品海洛因运往广州。

199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天送、杨孝基从香港到广州,与王世鉴商定,由王在广州供货,向香港、深圳走私。

3月下旬,被告人王世鉴在广州、福建共筹得毒资人民币2830万元,藏于货车内与黄天送一起运往昆明。然后去缅甸验货。4月1日,被告人王世鉴、黄天送、赖辅勇及“亚美商号”的部分员工分乘二辆北京吉普车和藏匿毒资的桂F一00315货车从昆明出发,抵达中缅边境的沧源县“亚美商号”,再到王世鉴购买的矿山,从缅甸毒贩鲍X手里购买了一批海洛因,放在三辆吉普车和一辆五十铃货车内。伪装完毕后,返回广州,停放在星都酒店停车场。

4月12日被告人黄天送从香港带杨孝基、吕剑邦三人一起到广州。13日上午,李国全、伍思昌也从深圳到达广州,等待接运毒品。同时,黄天送交给李国全1万元港币,指使其在广州市黄石路租了一间可停放货车的铁皮仓库,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还购买了电钻和旅行袋,准备装海洛因。接着被告人黄天送又依约带王世鉴查看了仓库。并将准备装海洛因的吉普车、货车都调到黄石路仓库停放。当夜被告人黄天送与王世鉴、赖辅勇到仓库卸下海洛因,分别藏匿于两部吉普车和一辆货车车厢内。接着黄天送让被告人杨孝基、李国全、伍思昌把货车开到东方乐园停车场停放。途中,被告人杨孝基、吕剑邦怀疑有人跟踪,便打电话告诉黄天送。被告人黄天送立即进行部署,指使其他被告人转移住处,密探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决定15日早上各路运送毒品的车到星都酒店集会,分别把毒品运走。

4月15日早晨5时许,被告人黄天送等人到星都酒店碰面,交换了汽车钥匙。6时许,当被告人伍思昌、李国全、郭伟强准备将Th辆装有海洛因的吉普车开往深圳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从车上搜出海洛因444.85千克。

当天早上,被告人黄天送、杨孝基将十袋海洛因藏匿于被告人朱炳新处。朱炳新又转移至邻居郭某家存放。当晚根据郭某报案,公安人员将存放郭家的海洛因154 干克查获。17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王世鉴的交代,从云南省富宁县烟草检查站“亚美商号”的一辆吉普车内搜出毒资人民币300万元、美金30余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共缴获毒品海洛因598.85千克。缴获人民币、美金、汽车、快艇、移动电话等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及被告个人手表、金首饰、家用电器等财物一批。

1996年 6月 24日至 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与境内外毒贩相互勾结,或共同密谋或积极参与走私毒品,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赖辅勇参与走私毒品海洛因,亦是本案主犯之一,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视其参与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吕剑邦,参与走私毒品,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炳新明知被告人杨孝基藏放在其家并指使其转移的物品是海洛因,仍继续隐瞒,拒不交代,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且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赖辅勇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吕剑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炳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赖辅勇均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并于1996年8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核准以走私毒品罪,判处上诉人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1996年8月15日罪犯王世鉴、黄天送、杨孝基、伍思昌、李国全、陈洪仔、郭伟强被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