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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迪普热走私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被告人冉·迪普热(英文名RAI·DIPRAJ),男, 18岁,尼泊尔人,无固定职业,住香港九龙。

  冉·迪普热因走私毒品嫌疑于1995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逮捕。

  1995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毒品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冉·迪普热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冉·迪普热于1995年7月11日晚10时许,身藏4块黑色膏状物,经深圳罗湖海关绿色通道出境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4块黑色膏状物品系大麻,净重 1514克。

  1995年12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冉·迪普热无视中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麻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冉·迪普热犯罪时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减轻处罪。1996年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冉·迪普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从1995年7月 11日起至 2007年7月 10日止)。

  二、缴获的毒品大麻1514克,予以没收,交有关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