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警方成功摧毁又一走私毒品通道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1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获悉,经过近一年缜密侦查,重庆和广西警方日前联手摧毁了一个经越南向重庆走私毒品的犯罪团伙,缴获各类毒品近6公斤。

  去年2月,江北区公安分局禁毒支队发现了梁平男子何权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办案民警表示,何权系一名毒枭,从他手上卖出的毒品数以斤论。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了何权在广西的上线“阿南”,此人长期从越南运输毒品海洛因,以广西为据点贩卖。

  去年5月,专案组发现何权一度作出“收手”姿态,出资在贵州办了一家电器厂,很少购进毒品。但去年12月2日,何权突然飞往广西和购买毒品的中间人黄姜碰头,但又狡猾地并未直接购买携带毒品,空手飞回重庆。黄姜则于不久后乘坐南宁至重庆的长途客车赴渝。专案组民警发现其双手摆动不自然,腰部可能藏有毒品,迅速调整了收网计划。12月6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何权、黄姜等四人抓获,查获海洛因348.7克。

  重庆和广西两地警方还将何权的手下廖九、上线“阿南”等抓获,查获大批海洛因等毒品。自此,此案共抓获嫌疑人14名,缴获各类毒品近6公斤,成功斩断了这条从越南境外途经广西贩运毒品至重庆的通道。目前,涉案嫌疑人已被刑拘,该案在进一步审查中。

  相关知识

  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定

  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

  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