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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运输毒品罪 毒犯周振宇被执行死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犯有运输毒品罪的罪犯周振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周振宇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周振宇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刑事裁定,驳回周振宇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周振宇所作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周振宇死刑判决的刑事裁定。

  罪犯周振宇于1986年、199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刑,2004年被释放。2007年11月初,周振宇与在广东省的李国兵(已判刑)联系,欲通过李购买毒品。同月6日晚,周振宇打电话给周伟(已判刑),要其开车去广东省拉“货”,约定报酬为1万元。周伟明知是毒品,仍驾驶轿车同周振宇从江苏省无锡市前往广东省。次日晚,周振宇、周伟到达广东省陆丰市,周振宇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李国兵,后将李国兵购买的2袋毒品放入周伟车内。同月9日中午,周振宇、周伟开车离开陆丰市,周振宇让周伟带李国兵回上海市。李国兵将一蓝色拉杆箱放到周伟车上,周振宇于当晚乘飞机返回无锡市。次日8时许,周伟、李国兵在沪杭高速公路某检查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周伟驾驶的汽车后备厢内查获2袋甲基苯丙胺,从车内的蓝色拉杆箱中查获8袋甲基苯丙胺,共计7743.97克。同日,周振宇在上海市准备接应毒品时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振宇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振宇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盗窃罪和运输毒品罪先后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另据了解,为配合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活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上海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对69件毒品犯罪案件7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21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有52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