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彭光奎运输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彭光奎运输毒品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807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光奎,男,土家族,生于 1969年9月28日,湖南省人,大专文化,教师。因本案于200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彭光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四月八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彭光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1月6日,彭光奎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临沧市云县包乘云ST0558号出租车前往昆明,途经祥临高速公路清华洞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藏匿在该车副驾驶座下的甲基苯丙胺970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彭光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甲基苯丙胺970克、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宣判后,彭光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彭光奎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970克从临沧市云县包乘出租车前往昆明,途经祥临高速公路清华洞收费站时被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抓获经过材料、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鉴定结论证实,2008年11月6日23时30分,公安民警在祥临高速公路祥云收费站公开查缉毒品时,从彭光奎包乘的出租车上查获彭光奎携带的毒品,该毒品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970克。证人XXX 证实, 2008年11月6日,彭光奎包租乘坐其所驾驶的出租车从云县前往昆明,途经祥云收费站时,公安民警从副驾驶座位下查获彭光奎携带的毒品。彭光奎供述了受一名老乡托请,携带毒品从云县包乘出租车前往昆明,途经祥云收费站时被查获的犯罪事实。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光奎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彭光奎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其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玉 斌

  审 判 员   林   江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二 O O 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劲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