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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富支容留他人吸毒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孙富支容留他人吸毒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崇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富支,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崇文区宝华里5号楼2单元20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东里14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富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富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6年2月21日间,被告人孙富支在本市崇文区宝华里5号楼2单元201号其居住地,多次容留孙静、毛德清、王德福在此吸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富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静、毛德清、王德福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孙富支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富支无视国法,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仍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富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孙富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富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2007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