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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绝大部分系半成品、成品数量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二审改判死缓—陈x等人制造毒品案二审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22-03-1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裁判要旨:

  鉴于本案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绝大部分系半成品、成品数量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陈x浩判处死 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陈x浩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刑终183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浩,男,198x年x月11日出生,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xx镇xx村4组,住都江堰市都xx小区1栋x单元 501号房。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 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继洪,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飞,男,198x年2
月17日出生,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xx镇xx村x组xx号附1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xx小区B区x栋x单元x楼x号。201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 9月21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 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 省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敏,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帅,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x户,男,198x年x月15日出生, 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xx镇xx村9组,现住都江堰市青城路xxx号人xx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都江堰市 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浩、胡x飞、乐x户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20 年11月27日作出( 2020 )川0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浩、胡x飞、乐x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陈x浩及其辩护人蒋继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飞及其辩护 人胡敏、王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乐x户及其辩护人周向阳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0年4月,被告人陈x浩从他人处取得麻黄素,并从一成都卖家处购得制毒辅料、工具等。同年4月15日,陈x浩联系胡x飞,由胡x飞提供其租赁的都江堰市中山路和谐苑5栋3单元2楼1号房屋(以下简称中山 路房屋)作为存放上述制毒物品的场所。当日晚,陈x浩驾车搭乘胡x飞到达都江堰市彭青路与柏条河交汇、往都江堰市天马镇方向沿河旁公路下行二公里左右的柏条河边进行毒品初加工(俗称 “放烟子”),次日凌晨二人将制造的毒品半成品携带至胡x飞租 赁的都江堰市金桂巷48号住宅花苑9栋1单元6楼12号房屋(以 下简称金桂巷房屋),随后胡x飞离开,陈x浩单独在该房间继续加工制造出甲基苯丙胺。

  同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x浩从上述存放制毒物品处取得制毒原料及工具,驾车带至被告人乐x户为其租赁的都江堰市胥 家镇桂林村四组一民房(以下简称桂林村民房)内。当日晩,陈x浩独自驾车携带制毒原料和工具再次到柏条河边同一地点“放烟子”,后携带制造的毒品半成品回到桂林村民房内继续加工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次日20时许,陈x浩联系乐x户前往该民房为其望风、封装毒品。22时许,民警将正准备驾车离开的陈x浩挡获,并从其驾驶的车牌为川ACZ580的荣威小型汽车上查获两袋带有“茗茶”字样的塑封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494. 76克494. 49克,含量分别为66.7%、65.9%,以及其他涉案物品。

  2020年4月18日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路235 号人和小院1栋1单元5楼7号挡获被告人乐x户;在都江堰市 幸福商业城一民宿内挡获被告人胡x飞。在胡x飞租赁的金桂巷房屋内,共查获含量为62. 6%的甲基苯丙胺100克,含甲基苯胺、麻黄碱成分的粉末2. 77克,含量为43.5%的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1700克,含量为0. 2%-38. 8%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体6250克,以及制毒工具、辅料等涉案物品。在中山路房屋内查获含量为65.3%-68.7%的甲基苯丙胺365.33克,含量为19.4%-41.5%的甲基苯丙胺液体5750克,麻黄碱25500克以及制毒工具、辅料等涉案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4月1 日,都江堰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胡x飞、陈x浩等人在 都江堰市内制造毒品。该局遂将该线索上报成都市禁毒支队,在成都市禁毒支队的指导下开展线索排查。同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民警于2020年4月17日在都江堰市胥家镇桂林村四组一村公路上挡获正准备驾车离开的陈x浩。2020年4月18日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路xx号xx小院1栋1单元5楼7号将被告人乐x户挡获。2020年4月18日在都江堰市幸福商业城 一民宿内挡获胡x飞,后对胡x飞的人身和驾驶的帕萨特汽车进行搜查,从其车辆内搜出金桂巷房屋钥匙一串,随即在胡x飞的指引下对该房屋开展搜查。

  2.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胡x飞于2016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胡x飞于2019年9月21日因吸食冰毒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

  3. 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陈x浩、胡x飞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乐x户检测结果呈阴性。

  4.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

  (1 )民警对陈x浩随身、车辆及使用的桂林村民房进行搜查。 证实民警在陈x浩身上发现一把荣威车车钥匙,一把平口钥匙,一部黑色NOKIA直板手机。

  民警对陈x浩驾驶的车牌川ACZ580荣威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 副驾脚踏垫上发现一个牛皮档案袋,内装两袋“茗茶”字样的塑 封袋,袋内均装有冰毒疑似物(分别编号AT、A-2 );在该车副 驾工具箱内查获一个黑色男士手包,手包内有陈x浩居民身份证一 张,银行卡三张,现金3100元;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一个白底带有蓝色斑点的硬纸袋,内装一个玻璃器皿和一个类似打气筒的器 物;在主驾车门储物格内发现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三把钥匙。在 都江堰市公安局集中办案区,民警在陈x浩确认封存完好的状态下,在见证人见证下,对从车内查获的编号为A-K A-2的毒品疑似物 进行称量,分别净重494. 76克、494. 49克。

  民警对陈x浩使用的桂林村民房进行搜查,查获发现一个写有 “搪瓷茶桶”字样的纸箱,内装一个体积是43 x 43 x 43cm的白色 搪瓷桶,一个圆底酒精炉,一个带三角支架的酒精炉,三桶未开封的5L怡宝纯净水,四根同规格的固体酒精,一个黑色塑封袋装 的活性炭。

  (2)民警对胡x飞随身、车辆及其租住房进行搜查。证实民警在胡x飞随身查获三部手机、两把汽车钥匙、现金9400元、 三张银行卡。

  民警对胡x飞驾驶的川A94FJ0车进行搜查,在该车驾驶室左侧扶手箱里发现两串钥匙(其中一串系金桂巷房屋钥匙),在该车中控屏下储物台上搜出一把钥匙,另在该车中间扶手箱内搜出现金人民币3072元。

  民警对胡x飞租赁的金桂巷房屋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内查获内有可疑液体的高脚杯一只(编号3,净重50克)、锡箔纸条五 条(分别编号为10-14).印有宽窄字样的烟盒一个,内有一卫生纸团包裹不明晶体状物(编号19,净重2. 77克)、内有固液混合 物的黄色搪瓷盆一个(编号45,净重850克)、内有固液混合物 的黄色搪瓷盆一个,盆内有一玻璃棒(编号46,净重850克)、 篮子一个,内有大量白色晶体及一白色勺子(编号66,净重100 克)、内有红色液体的怡宝矿泉水瓶一个(编号83,净重4750克)、 内有不明液体的怡宝矿泉水瓶一个(编号84,净重1450克)以 及其他制毒工具等涉案物品若干,共标记84件涉案物品。经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共提取13处可疑斑迹。

  民警对胡x飞租赁的中山路房屋左边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卧室内查获一内装白色晶体物的红色塑料口袋(编号中1T,净 重950克)、一内装白色晶体物的透明塑封袋(编号中1-4-3.净 重48.22克)、一印有“茗茶”字样封口袋,内装白色晶体物(编 号中1-4-4,净重317. 11克)、内有深红色液体的怡宝矿泉水瓶 一个(编号中13-1,净重50克)、内有橘红色液体的怡宝矿泉水 瓶一个(编号中13-2,净重300克)、塑料方桶一个,内有半桶 橘红色液体(编号中13-5-1,净重1500克)、塑料方桶一个,内 有半桶橘红色液体(编号中13-5-2,净重1950克)、塑料方桶一个,内有半桶橘红色液体(编号中13-5-3,净重1950克)、大号收纳箱,内装白色粉末状物(编号中24,净重24550克)以及其 他制毒工具等涉案物品若干。经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共提取6处可疑斑迹。

  (3)民警对乐x户随身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证实在乐x户的身上搜出深蓝色OPPO手机一部和车钥匙。民警对乐x户驾驶的川A3JOXO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现金80016元、银行卡7张。

  5. 鉴定意见。(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 字[2020] 0630号检验报告证实,从编号为A-l、A-2、3、10、11、 12、13、14、45、46、66、83、84、中 1-4-3.中 1—4—4、中 13—1、 中13-2、中13-5-1.中13-5-2.中13-5-3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 苯丙胺成分,从编号为19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 从编号为中1T、中24的检材中检出麻黄碱成分。(2)四川鼎诚 司法鉴定中心鼎诚司鉴[2020]毒物鉴字第0172号司法鉴定意见 书证实,从编号为 A-K A-2、中 1-4-3、中 1-4-4. 66、46、84、 3、中 13-5-1.中 13-5-3.中 13—5—2、中 13-1、83、中 13-2. 45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66.7%、65.9%、 68. 7%、65. 3%、62. 6%、43. 5%、0. 2%、38. 8%、41. 5%、35. 0%、29. 9%、 19.4%、0.2%、35. 2%、43. 5%。(3)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 鉴(法物)字[2020] 2377、237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证实, 从中山路和谐苑房屋以及金桂巷房屋内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未发现 与本案被告人相关基因分型。(4)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川华司鉴 [2020]毒鉴字第806号(药)毒物分析检验报告证实,编号66、 中1-4-4、A-1样本系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

  6.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以及涉案资金缴款凭条。 证实(1)从陈x浩处扣押一把荣威车钥匙、一把平口钥匙、一部黑 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个牛皮袋、两袋有“茗茶”字样的塑封袋, 内有冰毒疑似物、一个手包,一张身份证、三张银行卡、现金3100 元、一个硬纸袋、一个塑料袋、一个玻璃器皿、一个打气筒、一 部蓝色华为手机、二串钥匙、一辆车牌号为川ACZ580的轿车、以 及若干制毒物品包括搪瓷桶、酒精炉、纯净水、固体酒精、活性 炭等;(2)从胡x飞处扣押现金12472元、三张银行卡、三部手 机、二把车钥匙、一辆车牌号为川A94FJ0的轿车,以及若干制毒 物品包括无水乙醇、手套、锡箔纸条、器皿、密封袋、电子秤等;

  (3)从乐x户处扣押现金80016元、七张银行卡、一部手机、一 把车钥匙、一辆车牌号为川A3J0X0的轿车;(4)陈x浩、乐x户、 胡x飞处查扣的现金均已依法存入都江堰市公安局开立的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7. 车辆权属证明。证实在乐x户处查获的号牌为川A3J0X0 的黄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王xx;在陈x浩处查获的号牌 为川ACZ580的香槟色荣威牌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潘xx;在胡 小飞处查获的号牌为川A94FJ0的黄色大众牌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为曾x倩。

  8. 手机通话清单。证实陈x浩与胡x飞在2020年4月11、12、 13、16日期间联系多次;陈x浩与乐x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联系多次。

  9. 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1) 胡x飞持有的尾号8975的农行账户(户主系其前妻曾x倩)可用 余额0.77元人民币,其中2020年4月12日连续4次现支2500 元;尾号9377的建行账户(戶主胡x飞)余额3019.6元,案发 前后无交易。(2)陈x浩名下尾号3159的中国银行账户余额0元, 尾号2142的建行账户余额2998.62元,案发前后无交易。(3)乐 代户持有的尾号6214 (户主王xx)、尾号1744 (户主乐毅)的邮储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元。乐x户尾号4075的交行账户余额1610. 7元、尾号7335的交行账户528780.67元,其中4月16日两次分别取现100000元、170000元,存现70000元。(4)以上银行卡均已冻结。

  10. 电子证据。证实民警对从胡x飞处查获的iPhone手机、 vivo手机,从陈x浩处查获的华为手机,从乐x户处查获的OPPO 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提取。

  11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

  (1)证人祝x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祝x正和乐x户系初中同学。祝x正的老屋在胥家镇桂林村四组,是横着一排的 四间房,外面有围墙,里面有坝子。该老房子空了十多年。2019 年12月左右,乐伟(经其辨认即乐x户)说借间老房子给他堆点 东西。没有说用好久和给钱的事。2020年3月左右,他看到老房 子厨房背后的偏房上了锁,就晓得乐伟肯定用的该房子。因为这 个房子以前没有锁。乐伟借用房子后,他没有在老房子那里看到 过乐伟,但是看到过几次荣威车从那里过。开荣威车的人他不认识,但是在四月份前见过一次面,荣威车驾驶员说是乐伟叫他帮 忙把钱拿过来,给了3000元现金。拿钱之前乐伟给他打过电话, 说赞助他点钱,应该就是给的房租钱。

  祝x正辨认出所称的乐伟就是被告人乐x户;辨认出给其 3000元租金的荣威车驾驶员就是被告人陈x浩。

  (2) 证人王春宇、王小艳的证言。证实金桂巷房屋系张洪所有。2018年11月,张洪通过王春宇将房子钥匙交给玛雅房屋中介的王小艳。隔了两三天,王春宇、王小艳以及承租方一起签了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1000元一个月。

  (3) 证人张洪的证言。证实张洪系涉案金桂巷房屋的户主。 他委托王春宇从2018年11月22日开始将该房租给胡x飞。最始签合同是租的一年,房屋到期续租后没有补签合同,胡x飞直接把租金通过微信转给他。

  (4) 证人高国建的证言。证实高国建曾在玛雅房屋中介上班。中山路房屋的所有人为李远涛。2019年11月27日,高国建经手将该房屋租给他同事曾x倩的老公胡x飞,签了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胡x飞在租房合同上将承租方写为“庞登科”。

  (5)证人王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和乐x户是同学。 2019年国庆前,她找乐x户借了20万。借钱后,乐x户不时找 她借车。后面疫情期间生意不好,她不好叫乐x户还车,所以车 子一直是乐x户在开。她的车是大众CC轿车,车牌号川A3JOXO。 车辆上户是她的名字。王xx辨认出乐x户。

  (6) 证人曾x倩的证言。证实曾x倩和胡x飞是夫妻关系, 之前他们离过两次婚,现在没有复婚,但是一直住在一起。2018 年11月份,胡x飞说他一个哥在租房子,叫她帮忙租一套房子。 她就在店里找的同事王小艳,她那里有一套房子,是在金桂巷阿坝州农行住宅苑,房号记不清楚。后面她带胡x飞去看房,看了后胡x飞要求把抽油烟机和厕所弄好。签合同的时候,她和胡x飞没有去,是白亮代签的胡x飞的名字。

  2019年11月,胡x飞说帮朋友找房子,叫她留意到。她就找到同事高国建,后来胡x飞和高国建联系。高国建找的房子的 具体位置在都江堰市中山路和谐苑,胡x飞就承租了该房屋。

  胡x飞平时开的车是她买的那辆帕萨特,车牌号川A94FJ0, 钱是她付的,买成9万多,首付给了4万多,贷款5万。该车是胡x飞让她买的。

  (7)证人潘xx的证言。证实潘xx和陈x浩系夫妻关系。 陈x浩疫情前在彭州的工地上班,疫情后平时在家里,偶尔出去。 她晓得陈x浩有个同学叫曾平。2020年2、3月份的时候听到陈x浩 和一名叫“伟哥”的男子打过电话,陈x浩喊她不要管。她名下有 一辆车牌号为川ACZ580的荣威车,和一辆车牌号为川AS7T70的 别克车。荣威车一直都是陈x浩在开。

  1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陈x浩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他在前年通过刘xx认识胡x飞。刘xx在做“树子”(麻黄素)生意。之前他 帮刘xx制过冰毒,刘xx还差他工钱,胡x飞晓得他哥刘xx在做这 个挣钱,于是跟陈x浩说再有这类事,他愿意一起出钱赚点钱。胡x飞有一辆灰色帕萨特,车牌号是川A94FJ0。曾平是他的初中同 学,他制毒技术是跟曾平学的。他通过曾平认识的乐x户。

  2020年4月14日,刘xx给他联系说已经拿到五条(千克)“树子”,让他准备耗材,于是他联系成都的卖家。4月15日中午, 成都的耗材卖家送货到他住的都乐锦庐小区外,他装在他的荣威 车上(车牌号是川ACZ580), 一共四五个60公分长、40公分宽的纸箱,还有两个搪瓷桶。他就给刘xx打电话,刘xx让他给胡x飞 打电话,之后胡x飞让他把耗材拉到景环路都江森林小区对面巷 子里的房间,那是一个单元上去二楼上楼左边的房子(该位置特 征与中山路房屋位置吻合)。他和胡x飞碰头后,一起把车上多余的耗材搬进该住处,车上只留了晩上放烟子要用的耗材。当天晩 上九、十点,他开着荣威轿车在胡x飞的老屋等胡x飞,胡x飞一个人开着他的灰色帕萨特轿车,从随身背包中拿出一袋麻黄素。 然后胡x飞把车停在那里,上了他的荣威车,他开车截着胡x飞 一起去了都江堰市胥家镇高基村附近的柏条河边,他让胡x飞打 下手,开始放烟子,放烟子持续了 2个多小时。他和胡x飞在放烟子时,私自截留了部分“树子”。

  4月16凌晨12点左右放完烟子,他开荣威车载着胡x飞回 到他们碰头的地方,随后各自开车到金桂巷房屋,一起把放烟子 的东西搬进房子,胡x飞离开了,然后他对碱水加工,制造冰毒, 从凌晨1点到早上6点左右,这批毒品成色比较好。之后在回家 路上刘xx给他打电话喊他给点钱,于是他就打电话喊胡x飞出钱, 因为胡x飞说过他想一起出钱(制毒)挣点钱。4月16日9点半左右,胡x飞先是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他,又给了他4. 4万元。 之后他去都江堰市宁江大院,刘xx在他车上拿走四万四千元现金。 之后他又去金桂巷房子,看到冰毒的结晶率很高。

  16日下午13点左右,他去放耗材的地方拿耗材,之后开着 荣威车去了桂林村民房,把4月15日截留的“树子”和从胡x飞处拿来的耗材都放进那个房子。然后他又开着荣威车回到金桂巷 房屋,收整房间里4月15日凌晨弄出来的冰毒。他用一个黄色挎包装好结晶出来的冰毒,然后开车去找胡x飞,把装有冰毒的黄 色挎包,放在胡x飞车的副驾座椅上。

  4月16日晩上10点钟,他先去桂林村民房,和老乐一起打 整房间的卫生,老乐先走。他一个人去的之前放烟子的地方,用 他截留的麻黄素和重新拿的耗材放烟子,在那做了 3个多小时后, 他开车去了桂林村民房开始制造冰毒,做了5个多小时,到第二 天(4月17日)早上9点才开车回家。4月17日晚上,他一个人 开车去了桂林村民房,因为老乐想分点冰毒,于是他给老乐打了 电话,在那里把结晶的冰毒用两个茗茶塑封袋装起,然后把两袋 冰毒装进一个牛皮档案袋里,这两袋冰毒他要拿给胡x飞。晩上 21点半,老乐开车先离开,他正打开荣威车车门就被民警抓获。

  他制毒有两个结晶点,一个在金桂巷房屋,房子不清楚是谁 的,他第一次去是去年由刘xx带去的,房子的钥匙是胡x飞给的。 另一个在桂林村民房,房子是老乐找的。两个地方制造的冰毒都 没有称过。金桂巷房屋结出来的两袋冰毒他用黄色挎包装起,在 4月16日给了胡x飞。桂林村民房也结晶两袋,打算拿给胡x飞。

  陈x浩对制毒现场桂林村的民房、金桂巷房屋进行了辨认,对 “放烟子”的现场都江堰市彭青路与柏条河交汇,往都江堰市天马镇方向沿河旁公路下行2公里左右的河边进行了辨认。

  (2)被告人胡x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陈x浩从小认识。 金桂巷房屋是他以庞登科的名义租的,他不认识这个人。该房屋 里搜出的东西是陈x浩头天喊他帮忙抬上去的。头天晚上陈x浩喊他 去帮忙,在天马一河边上做出的冰毒半成品。他帮到提了几桶水, 搬了一些箱子下车,没有看到陈x浩操作,他就在旁边看到,看有 无人来,也就是望风。他们在河边呆了一个小时,现场有股刺鼻 味道。之后回到金桂巷房屋,他帮陈x浩抬一个箱子上去,然后他离开。该房屋中搜出的毒品和制毒工具是陈x浩的。

  中山路房屋进门第二个卧室里发现大量的制毒工具及冰毒、 制毒原料麻黄素,那些东西是之前他一个朋友吴刚留下的,吴刚 已经死了。这个房子也是以庞登科的名义租的,陈x浩去过该房屋, 搬过东西。他没有给过陈x浩麻黄素,陈x浩没有拿过冰毒给他。四月十几号,在陈x浩家楼下,他借了5五万现金给陈x浩。

  (3)被告人乐x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乐x户 小名“乐伟”,他在初中时认识陈x浩。大概半年前,他和陈x浩在都 江堰城里遇到,陈x浩说有法子找得到钱,需要他帮忙选个合适、 隐蔽的地方。大概一个月前,他找到地方后,就跟陈x浩一起去看 了胥家镇桂林村的那个房子。陈x浩觉得还行,他就去找他的同学 把房子钥匙拿到,当天交给陈x浩。2020年4月15 H T午,陈x浩 让他到桂林村民房帮忙搬东西、打杂。他开车过去,看到房间里 面有3、4瓶5L装的怡宝矿泉水,一两个炉子(烧固体酒精),还有两个大的塑料收纳箱盖着盖子。4月16日晩上9点过陈x浩打电话喊他到桂林村民房去,他去后把房间里面的东西搬到门口,搬 了一个口袋装的东西,不清楚里面是什么。陈x浩安排他用炉子烧水,大概烧了一瓶5L装的怡宝矿泉水,烧开后装满了两个温水瓶。 之后他开车回到都江堰。4月17日晩上8点左右,陈x浩打电话喊 他去桂林村民房。他过去后没有进房间,在房子周围给陈x浩望风, 大概观察了二三十分钟,整个过程可以闻到刺激性气味。之后陈 浩在门口喊他进房间帮忙,陈x浩拿了一个银色的类似茶叶自封包 装袋给他,叫他把灶台滤纸上面的冰毒装进自封袋。他就在灶台 上拿了一个白色塑料汤瓢把滤纸上的冰毒舀到自封袋里面,装了 两袋。陈x浩在旁边点燃炉子,炉子上放的是白色搪瓷桶,桶里面 有黄色的液体,用炉子对白色搪瓷桶内的液体加热了几分钟,再 把白色搪瓷桶内的液体倒进两个白色的长方形塑料盒里面,然后 放在那里没有管。他把那个自封袋装好的冰毒给陈x浩,陈x浩又把 那两袋冰毒放进一个档案袋里面封起。然后他送陈x浩到他停车的位置,之后就回家了。

  桂林村民房是他同学祝x正的老屋,没有签租房合同。他给祝x正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要找地方住,祝x正说去住就是了,陈x浩给的祝x正3000元钱租金。2020年4月17日,他们制造出来 的冰毒大概有几百克,具体重量以称量为准,制造出来的冰毒是 白色晶体。制造出来后如何处理他不清楚。制毒原料和工具是陈 浩买的,其他的他不清楚。乐x户辨认出陈x浩,辨认出祝x正。

  13.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x浩、胡x飞、乐x户的讯问及对涉案毒品进行搜查、称量、取样等的视频情况,公安机关取证合法。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x浩、胡x飞、乐x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陈x浩和胡x飞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1454. 5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 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70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2000克,乐x户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989.25克,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陈x浩分别与胡x飞、乐x户构成共 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x浩起安排、指挥作用,系主犯,胡小 飞提供存放制毒物品及制造毒品的场所、协助陈x浩“放烟子”等, 系从犯,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帮助望风及分装毒品,系 从犯。陈x浩、乐x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 以从轻处罚。胡x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 定被告人陈x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x飞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乐x户 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工具、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川ACZ580荣威轿车系陈x浩用于犯罪的工具,对其中属 于陈x浩的份额予以没收。

  陈x浩上诉提出:1.麻黄素来源于刘xx,制毒房间中山路和金 桂巷的房间均由刘xx租赁,刘xx是毒品老板,其与胡x飞均受刘 伟安排制造毒品,系从犯;2.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陈x浩辩护人除提出上述意见外,还提出:1.陈x浩只是制毒技师,没有出资,中山路、金桂巷房间查获的毒品与陈x浩无关;2. 陈x浩向刘xx微信转账的记录未提取,手机信息未提取,证据不充分;3.本案甲基苯丙胺含量在0. 2%以下的液体不应计入毒品数量。 请求改判死缓。

  胡x飞上诉提出:1.其不应对陈x浩车内查获的989. 25克甲基 苯丙胺承担责任;2.其具有坦白情节;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公正裁判。

  胡x飞的辩护人提出:1.陈x浩车内查获的989. 25克甲基苯丙胺及和中山路房间查获的575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金桂 巷房间查获的620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均不应计入胡x飞 制造毒品数量,原判认定胡x飞的制造毒品数量错误;2.制毒房间实为刘xx承租,并非胡x飞;3.胡x飞主动带领公安人员查获 和谐苑2楼房间刘xx所有的25千克麻黄素,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改判。

  乐x户上诉提出:1.陈x浩车内查获的989.25克甲基苯丙胺乐x户不应承担责任;2.其仅租赁房屋、望风、封装冰毒,作用极小,具有坦白情节;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乐x户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 所的证据不足;2 .原判认定乐x户参与制造陈x浩车内查获的 989. 25克甲基苯丙胺的证据不足;3.认定乐x户望风的证据不足。 请求对乐x户从轻处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示下列证据:

  1.陈x浩二审庭前2021年4月27日供述及辨认笔录,桂林村 民房内制毒有乐x户、胡x飞参与,乐x户、胡x飞是出资者, 乐x户出钱,他出技术,胡x飞出的5万元算在他头上,制出后 分给胡x飞500克。胡x飞是刘xx的管家。制毒民房及放烟子的地点都是乐x户找的,车上的冰毒也是在民房内结晶做的,乐代 户本人会制造冰毒。

  关于金桂巷那里的制毒,在案发前一周,他催刘xx还钱15 万元,是他在别人那里去年帮刘xx借的,他从中赚利息差价。刘xx称刘xx有麻黄素,到时候帮刘xx制造,给他算工钱。过了几天 刘xx叫他买耗材,他就联系成都卖家,花了 2. 3万元买了(制造) 半桶(麻黄素)的材料,他对刘xx谎称花了5万元,他可以赚2 万多元。这个钱他只是垫付,刘xx后面要给他。那天晩上,胡小 飞拿给他麻黄素时说的是5条麻黄素。放烟子的地方是乐x户找 的,乐x户很久以前就找好并带他去看过。放烟子后他跟胡x飞 把东西拿到金桂巷那儿,他一个人制造。制毒后的第二天,刘xx 又打电话说还有麻黄素,问他朋友要不要,他就给胡x飞、乐代 户打电话喊他们拿钱。胡x飞就出4.5万元,1千元微信支付, 另外4. 4万元现金。然后乐x户通过微信转给他6万元,然后他 到刘xx住的宁江大院楼下,因他微信限额了,他就先把乐x户转 的6万元提现到建设银行卡,他再通过微信转给刘xx5. 9万元, 拿了 5万元现钱(胡x飞当天给的4.4万元,前几天胡x飞转给 他5千元他取出了,他自己1千元)给刘xx。总共相当于11万, 4万1条。下午胡x飞打电话说麻黄素准备好了,然后他开车到 中山路和谐苑楼下,胡x飞从车上拿了两条多麻黄素给他,胡小 飞说的是两条半,他跟胡x飞又上楼去拿了晩上制造毒品用的材 料。然后他打电话告诉乐x户说东西拿到了。他跟乐x户约在加 油站上面见面,乐x户把民房钥匙拿给他,他把东西放到桂林村 民房,然后到金桂巷房间把结晶的毒品大约两三百克拿给胡x飞。 刘xx的微信叫“伟少爷”。胡x飞要投资制毒的事,他跟乐x户说 过,乐x户让他自己操作。乐x户是一两个月前主动要求他做毒 品,说场地乐x户都找好了。乐x户在凌晨还参与制造毒品、结 晶。他给祝x正的3千元,不是给的房租,是叫祝x正把路弄好, 他跟乐x户说过。

  (17号)他睡觉睡到12点左右,刘xx打电话叫他帮刘xx弄两 瓶液体,他开车去金桂巷房间,把冰毒50克化成液体,胡x飞去 房间装的。晚上他跟乐x户联系又去桂林村民房,看到冰毒在结 晶,乐x户去后也参与了制造冰毒。制完后,乐x户开车,他跟 乐x户把垃圾那些废料扔到河里。回去后,乐x户说他要接娃, 冰毒由他拿到,乐x户开车送他到停车点,他被抓获。车上的东 西本来要拿给乐x户一袋、胡x飞一袋。因为乐x户说接娃放车 上不好就没有拿。胡x飞说的就是拿500克。他的报酬是做一条冰毒他拿两个(每个50克,相当于10%),他跟刘xx算师兄关系。案 发后刘xx还了 3万元,后面因为他交代出刘xx,刘xx带话说剩下的 钱不还了。另外以前刘xx说过出了事就往胡x飞身上推。

  陈x浩辨认出刘xx。

  2.胡x飞二审2021年4月22日供述,他跟陈x浩都是刘xx的马仔,陈x浩是技师。刘xx住宁江大院。案发前几天,刘xx叫他去 买三个棒棒机,卡没有实名登记。后来他就给了刘xx和陈x浩各一 个,联系就用棒棒机。他经常给刘xx开车,刘xx跟陈x浩见面,他就知道。然后刘xx就叫他跟别人联系去拿麻黄素,约的地方是从 离友爱小学不远、友爱小学往聚源走的一条机耕道上拿。拿到后 刘xx打电话喊他拿到中山路那个房间去称,等陈x浩电话。他称后 不到5千克。那天就是放烟子那天的白天,当天晩上他就开车跟陈x浩见面,他把5千克麻黄素拿给陈x浩,然后一起去柏条河边制 造。中山路的房间他记得陈x浩有钥匙。中山路和金桂巷的房间都 是刘xx喊他租的。中山路房间的麻黄素是被抓白天(4月17号) 刘xx叫他去第一次拿麻黄素的地方拿的。因为有点多,刘xx叫他 去买箱子,他就去荷花池买的。然后他一个人搬到中山路房间。 中山路房间的工具是死了的吴刚留下的,那里的毒品是陈x浩制出 的,不是一审说的吴刚留下的。被抓前几天他借给陈x浩5万元现 钱,陈x浩拿给他1万元,叫他存银行转给他5千元就行,另外5 千元相当于利息。他每天都和刘xx一起,刘xx管他的生活开支。 现在交代是因为刘xx在案发后对他家庭不管不问,写信也不回。 一审曾律师是刘xx帮请的,因为曾律师跟刘xx认识,他跟刘xx有 个桥梁。一审判后家里说的刘xx不管不问了。陈x浩在桂林村民房 制毒的数量他不应承担责任。胡x飞还称中山路房间内的制毒工 具、无水乙醇那些是2019年刘xx叫他去胥家镇到聚源镇路上豪吉 超市对面的院子里搬的。

  胡x飞辨认出刘xx。

  3.乐x户二审期间的供述,供认他在案发期间借过6万元给陈x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二审期 间的新证据,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 判如下:

  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的三上诉人二审期 间的讯问笔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陈x浩、胡x飞供述刘xx是毒品老板、陈x浩称胡x飞、乐x户分别出资5万元、6万元制毒的部分因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不予采信,对其余有证据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

  对于上诉人陈x浩及其辩护人、胡x飞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麻黄素来源于刘xx,制毒中山路和金桂巷的房间均由刘xx租赁,刘 伟是毒品老板,陈x浩与胡x飞均受刘xx安排制造毒品,陈x浩系从 犯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陈x浩到案后稳定供述刘xx(微信名: 伟少爷)是本案毒品老板,刘xx支付报酬;胡x飞二审期间供称 刘xx是毒品老板,刘xx支付报酬,中山路、金桂巷的房屋系刘xx 租赁。但陈x浩的微信于2020年4月16日向“伟少爷”转账5. 9万元, 此事实与二上诉人供称刘xx是毒品老板、刘xx向二人支付报酬的 辩解相矛盾,在案尚无其它证据证明刘xx涉案;除胡x飞供述制 毒中山路、鑫桂巷房间由刘xx租赁外,无其它证据印证该供述, 故不应认定刘xx租赁中山路、金桂巷房屋。陈x浩在制造毒品共同 犯罪中,购买制毒辅料、工具,负责制毒核心技术,依法应系主犯。故二上诉人及陈x浩辩护人所提刘xx是毒品老板、陈x浩系从犯 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陈x浩的辩护人提出陈x浩只是制毒技师,没有出资,中山路、金桂巷房间查获的毒品与陈x浩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陈 浩、胡x飞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陈x浩负责购买制毒工具、辅料、 具体操作制毒,胡x飞负责租赁中山路、金桂巷房屋,用于存放制毒原料、工具和毒品结晶,陈x浩作为共同制毒犯罪中的主犯, 依法应对查获的全案毒品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陈x浩辩护人提出陈x浩向刘xx微信转账的记录未提取,手机信息未提取,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陈x浩向“伟少爷” 微信转账的记录储存于证据光盘,手机信息虽因客观原因未提取, 但不影响依据在案证据认定陈x浩制毒的基本事实。故其辩护人所 提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陈x浩的辩护人提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在0.2%以下的液体不应计入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原判已将公诉机关指控的甲基苯 丙胺含量低于0.2%的部分扣除,该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胡x飞及其辩护人提出陈x浩车内查获的989.25克甲基苯丙胺及和中山路房间查获的575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 液体、金桂巷房间查获的620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均不应计入胡x飞制造毒品数量,原判认定胡x飞的制造毒品数量错误 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陈x浩关于该989. 25克毒品制造过程的 供述前后矛盾,既供述过是在乐x户为其租赁的桂林村民房内与 乐x户一起制造,也供述过是与胡x飞一起“放烟子”、在金桂 巷六楼房间结晶后再拿到桂林村民房。而乐x户供称在桂林村民 房外闻到刺激性气味。综合三人供述,该989.25克毒品应认定陈 浩在桂林村民房与乐x户共同制造。胡x飞虽未直接参与制造该 毒品,但其租赁的中山路、金桂巷房屋作为存放陈x浩、乐x户制 造该989.25克毒品的原料、工具的场所,胡x飞亦应承担从犯的 责任。中山路、金桂巷房间为胡x飞租赁,故其房间内的毒品应 计入胡x飞制造毒品数量。原判认定胡x飞制造毒品的数量正确, 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胡x飞辩护人提出胡x飞主动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中山 路和谐苑2楼房间刘xx所有的25千克麻黄素,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 意见,因除胡x飞、陈x浩供述外,无其它证据证实刘xx涉案,故 不能认定胡x飞具有立功表现,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乐x户及其辩护人提出乐x户不应对陈x浩车内

  查获的989.25克甲基苯丙胺承担责任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乐x户供称其在桂林村民房为陈x浩制毒搬运物品、打下手、望风。期间闻到刺激性气味,陈x浩最初亦曾供认在该民房制毒,乐x户为其提供帮助,然后将制出毒品放到其车内,故原判认定陈x浩、 乐x户共同制造该毒品的证据充分,乐x户应对陈x浩车内查获、 其与陈x浩共同制造的该989.25克甲基苯丙胺承担责任。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乐x户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为陈x浩制毒望风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陈x浩、乐x户在公安机关稳定一致的供述证明乐x户实施了上述行为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浩、胡x飞、乐x户违 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中,陈x浩和 胡x飞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1454. 5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 末2. 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700克、含甲基苯 丙胺成分的液体12000克,乐x户参与制造其中的甲基苯丙胺 989.25克,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陈x浩分别 与胡x飞、乐x户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x浩负责购买 制毒辅料、工具,负责制毒技术,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胡x飞提 供存放制毒物品及制造毒品的场所、制毒时为陈x浩打下手等,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乐x户为陈x浩寻找制毒场所、望风及分装毒品,系从犯,可减轻处罚。乐x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x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胡x飞、乐x户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制造的甲基苯丙胺绝大部分系半成品、成品数量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陈x浩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陈x浩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 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川0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胡x飞犯制 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乐x户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川ACZ580荣威轿车系陈x浩用于犯罪的工具,对其中属于陈x浩的份额予以没收。

  二、 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川0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x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睿先

  审 判 长 唐光其

  审 判 长 李飞鸿

  二0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婷婷

  书 记 员 刘梦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 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 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 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

  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运输、走私、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 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 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 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 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 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 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 部分或者全部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 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 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 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 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