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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量程序违法,不能排除检材受到污染,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 叶某辉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决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9-10-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川0107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辉,男,197x年1月20日出生,下略。2016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凤,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012442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狮象村十三组6号。2018年5月9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闭海忠,四川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8)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辉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凤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梦、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辉及其辩护人、周某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凤多次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毒品交易。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凤在本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87号14栋2单元3号出租屋内,容留并提供毒品冰毒供吸毒人员代某某、许某某、段某某、邱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当日16时52分,被告人叶某辉通过微信与周风联系,向周某凤贩卖毒品冰毒。被告人周某凤通过支付宝收取许某某900元,又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叶某辉转款ł300元后,前往本市武侯区胜利桥街56号叶某辉住处拿冰毒后返回租房。被告人周某凤从拿回的冰毒中分出小袋给许某某带走,剩余部分与租房中原有供他人吸食的冰毒混合后分成两小包,一包继续供他人吸食,一包自己留存。当日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周某凤的租房内挡获周某凤以及吸毒人员,并搜出净重分别为1.72克、1.64克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工具。根据周某凤的供述,民警随即到被告人叶某辉住处挡获被告人叶某辉,并从其家中搜出净重为17.9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电子秤塑料封口袋若干。为支持上述事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被告人周某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叶某辉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凤犯数罪,有立功表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叶某辉判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凤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叶某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未贩卖过毒品给周某凤,只是拿毒品给周某凤吃,另外从家里搜出来的物品只有10克是毒品,其余不是毒品。

  被告人周某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叶某辉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意见:1、扣押封存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确保被扣押物品不被调换;2、称量不符合规范,导致被扣押物和提取的检材被二次污染,称量视频显示公安机关分别对多袋冰毒进行称量时,期间未对称量盘进行清洁和调换新的A4白纸,致使检材被污染,另外(2018)4277和(2018)4278两份检验报告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机构鉴定无合法依据,上述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净重7.57克现场编号为7的白色粉木不应认定为甲基苯丙胺,与叶某辉供述是假毒品印证3、将周某凤通过支付宝向叶某辉转款的1300元认定为毒资的证据不足,电子数据中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无相关内容,叶某辉供述该1300元是其从周某凤处购买毒品的退款;4、叶某辉对10.34克黄色晶体冰毒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叶某辉周某凤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持有毒品系用于自己吸食。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叶某辉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叶某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数量为10.34克。

  被告人周某凤的辩护人提出周某凤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有小孩需抚养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某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民警在被告人周某凤以及张家瑜的带领下至被告人叶某辉家中将叶某辉挡获。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二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2018年5月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87号14栋2单元2楼3号房屋内挡获被告人周某凤,后民警在被告人周某凤和证人张家瑜的带领下到本市武侯区胜利桥街56号4栋3单元603房间叶某辉家中将叶某辉挡获。

  2、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及被告人叶某辉的前科情况。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实2018年5月9日18时许,民警从许绍强处查获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92克,未检出毒品成分)以及一袋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粉未。2018年5月9日19时许,民警对被告人周某凤位于本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87号14栋2单元2楼3号房屋进行搜查,从房间客厅查获吸毒工具两个(插有吸管的塑料瓶),茶几上查获手机号为18381093138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从卧室双人床上查获一红色铁盒,铁盒内有两小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封装的黄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分别为1.72克和1.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21时许,民警对被告人叶某辉位于本市武侯区胜利桥街56号4栋3单元603号房间进行搜查,从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一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38克,现场编号1.未检出毒品成分)、一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封装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0.79克,现场编号2.未检出毒品成分)、一部电子称、一部玫瑰金OPP0手机、一部银灰色苹果6手机,从茶几笔记本电脑下查获一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封装的黄色晶体状物质(净重10.34克,现场编号3.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客厅沙发上查获一部玫瑰金苹果6手机,从卧室木凳上一铁盒内查获两袋用白色透明封口袋封装的白色物质,其中一袋为晶体状(净重2.89克,现场编号6.未检出毒品成分),另一袋为白色粉末状(净重7.57克,现场编号7.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对上述查获的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白色粉木依法进行取样、封存,对上述查获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4、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显示二被告人指认现场及现场查获物品情况,以及支付宝转款情况。2018年5月9日16:58分许绍强向周某凤支付宝转款900元,同日17:45分周某凤向叶某辉支付宝转款1300元。

  5、称重视频、照片。证实现场称重经过情况。

  6、电子证据。从叶某辉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1)叶某辉【Y-H141(141242辉)】与周某凤【xuwei 1846(l:所峟都変了↑)】聊天记录,2018年5月9日16:52:18叶某辉称"小小,要不要东西,我刚拿回来,要你就分,等会卖了没得。,同日17 04: 45周某凤回"我过来了。,之后19: 47: 31周某凤称。今天生意好送三千的东西过来,我带着娃娃走不了。你送我家来哈",并问对方来没有,叶某辉回复"没有了,只有几克自己吃的",之后两人有一段语音通话,20:29:49叶某辉称"小小,你先拿到一克,我待会儿再给你找一克"以及"喊送货的兄弟早点转来"等。

  (2) Y-H141(141242 辉) 与 wxid_d85kaj7spdrs22(雷阿姨)二人疑似讨论毒品品质及毒品交易的聊天情况。其中"雷阿姨。称”老大,还有没有一两克东西,分点给我吃”叶某辉回复“你又不早说......全部清在一起只有21克,全部卖给了那个瓜娃子,卖了5900元,你确实要要,小小分了两个去吃,小小分一克给你”。另外,从聊天记录中显示叶某辉还向对方发送了一张塑料封口袋包装的黄色晶体照片。

  (3)2018年5月9日Y-H141(141242辉)与dp1986514(小时候)二人疑似交流"小时候"从叶某辉和“鲁姐”(音)处购买的毒品全是辅料,并向叶某辉发送了一张照片,照片显示桌上有两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称其中小袋的是叶某辉家的,叶某辉认可并称对方那袋可能是有特殊情况,其知道的其他都没有问题,并问对方打在板子上是什么样。

  从周某凤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9日当天周某凤与多人有聊天,聊天内容包括对方问周某凤“有没有东西?半个多少钱?红的多少钱?”还有周某凤主动问对方“肉腐要不要?还有两三克”等。

  7、毒品收缴收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8、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凤、叶某辉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及同日邱x怡、许绍、x强、段云x强、李x兹、代x明尿检结果冰毒呈阳性被行政处罚。

  9、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房合同。证实其位于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14栋2单元IA(2楼3号)的房屋租赁给了黄x望和其妻子(经辨认系被告人周某凤),租期是2017年8月6日到2018年8月5日,期间黄望被抓后,租金由其妻子在支付。

  10、证人代x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9日14时许,我接到被告人周某凤微信后到周某凤家中帮她带孩子,我过去时只有周某凤一人在家,随后李佐兹、邱怡、许绍强以及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也到了周某凤家中,许绍强给周某凤说他要买毒品并转了900元给周某凤,过了一会儿周某凤就外出拿毒品了,没过多久周某凤带了一袋透明袋子包装的黄色晶体冰毒回来,周某凤从里面分了一点出来给我们吸食,又分出一点给许绍强,然后周某凤拿出两个吸毒工具,我们六个人就围在一起吸食。证人代学明辨认出被告人周某凤。

  11、证人许x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8年5月9日14时许,我给周某凤打电话说想吃东西了(吸食毒品),她就叫我到她家去,之后我就到了周某凤所住的交大花园广厦小区4栋2单元2-3号房间,当时房间里包括我一共有三男一女,之后周某凤就出门了,半个小时左右周某凤回来,她就把毒品拿出来给我们吸食,我吸了几口,支付宝转账给周某凤,在她那里买了900元的冰毒(因为我找不到地方买毒品,我就让周某凤帮我在别人那里买了900元的冰毒),还借了400元现金给周某凤,然后我电话喊“强娃”过来吃饭,“强娃”到房间里和我碰头然后一起下楼后被警察抓住,警察从我左边衣服包包里查获我刚刚9oo元购买的冰毒和稀释毒品用的白色粉末一小袋,周某凤卖给我的冰毒是黄色晶体状物质,我在里面加了自己的辅料,所以变成白色晶体状物质。证人许绍强辨认出被告人周某凤.

  12、证人段x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9日下午16时左右,其到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14栋2单元房屋去找绰号。二哥"的朋友吃饭,到该房间后其看见茶几上摆着吸毒工具遂吸食了毒品,房间里当时有“二哥”、周某凤以及另外两名不认识的人,其吸食完毒品与“二哥”出门后被民警挡获。证人段云强辨认出被告人周某凤。

  13、证人邱x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8年5月9日下午在周某凤位于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14栋2单元2楼3号的出租房内吸食了冰毒。证人邱怡辨认出被告人周某凤。

  14、证人李x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5月9日14时许,其到周某凤位于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14栋2单元2楼3号的出租房内吸食了冰毒,当时在场的还有“小怡”“毛狗”也吸食了冰毒。证人李佐滋辨认出被告人周某凤

  15、证人鲁x利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叶某辉女朋友。2018年5月9日下午我回家后看见叶某辉和他朋友张x瑜在家,茶几上放了一袋透明封口袋装的冰毒,同日晚9时左右,民警将叶某辉抓获.民警从我和叶某辉的出租房里搜出来的冰毒、封口袋和电子秤是叶某辉的,叶某辉将冰毒买回来后分装成小袋方便吸食,每次就吃一小袋。鲁晓利辨认出被告人叶某辉

  16、证人张x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与叶某辉是朋友关系,之前我在叶某辉家中认识了周某凤。2018年5月9日晚,我去周某凤家中找她耍,到她家后发现门是打开的,里面有警察,警察让我不要动,之后带着我和周某凤到了叶某辉家里,从叶某辉家中搜出了冰毒、封口袋和电子秤。我以前到叶某辉家中要,碰到有人要毒品,叶某辉就用电子秤称好重量,然后用小封口袋装着给我,我就帮他去跑一下送毒品。我帮他送过几次毒品,其中给周某凤送过,给叶某辉的其他朋友送过,都是叶某辉联系好的。张家瑜辨认出被告人叶某辉

  17、被告人叶某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5月9日晚9时许,我和鲁晓利在我们租住的房间看电视,之后听见门外张家瑜敲门,我开门后被几名自称警察的人控制,警察从我家里客厅茶几上搜出一包冰毒,在卧室凳子上搜出几包冰毒。我家中有5个透明封口袋装的"冰毒",但只有那袋黄色晶体状的是真冰毒,其他的不是毒品。这些冰毒是当天12时左右从我一个叫张勇的朋友处拿的,我将我妹妹的卡宴汽车借给张勇使用,张勇拿这些冰毒给我吸食,家里查获的封口袋和电子秤也是张勇放在我家里的。关于周某凤向我转款1300元,我以前一直在周某凤("小小")那里购买冰毒,从未卖过冰毒给周某凤,2018年5月9日17点45分,周某凤给我转款1300元,是因为我找周某凤买冰毒付给她1300元,但她没有把冰毒给我拿过来,于是我让周某凤通过支付宝把这1300元还给我了。我给周某凤转钱是几天前,周某凤欠我4000元左右,之后她慢慢还了点,有些是通过现金的方式还我的,有些是通过冰毒的方式还我的,在5月9日那天,我让周某凤算一算还欠我多少钱,最后算下来1300元,所以周某凤就用支付宝将1300元还给了我。关于张家瑜称帮我送过几次毒品,有时我朋友到我家附近问我有没有吃的,让我分点,我就分一点点出来让张家瑜送到楼下,他可能给我送过两次到楼下。关于张家瑜给周风送冰毒,是因为最开始周某凤说找我买冰毒,但我没有卖给她,我说我送点冰毒给她吃,所以叫张家瑜将冰毒送到周某凤家里。关于我手机上频繁的收钱,是我找朋友借的钱。周某凤的微信号是:xuwei1846.呢称:所有都变了小小。叶某辉在庭审中供称:2018年5月初,我给了周某凤4000元让她帮我买10克冰毒,但没有买到毒品,之后扣除来来往往的钱,周某凤还欠我1300元,通过支付宝还给了我。另外我和周某凤都要打游戏,打游戏需要充钱,所以经常有相互转款行为。

  18、被告人周某凤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8年5月日14时许,“毛狗”、“小李娃”、“二哥”(许x强)、“强娃”、“小易”五人陆续到我位于本市武侯区广厦小区14栋2单元2楼右边3号出租屋内吸食毒品,该房屋是我老公租的,我老公因为贩卖毒品被抓后,我继续住在这里,房租由我在支付。当时“二哥”、“毛狗”、“小李娃”先到,他们吸食的毒品是上一次我在叶某辉处拿的(5月初前后,我和叶某辉联系好买毒品后,我就到叶某辉家里去买了毒品回来)。“二哥"在我家里吸食冰毒时,我正好看见叶某辉在微信上说东西(冰毒)拿回来了,问我要不要,我回复要,“二哥”就说帮他拿点,并问我怎么卖的,我说现在涨价了不知道价格,他说先按300元一点(一克)拿,然后支付宝转了900元给我,我就给叶某辉说要1500元的冰毒,从手机里找出叶某辉的二维码扫描后,向叶某辉的支付宝转账了1300元(因为叶某辉之前欠我钱,让我给他1300元就可以),之后我到本市吉福新苑的一个单元6楼叶某辉家中找到叶某辉,将冰毒拿回家,这袋冰毒有5克的样子,是用烟盒外的透明塑料袋装的一袋黄色晶体,回家后我从冰毒中分了一半多给“二哥”,然后我将剩下的毒品和我之前买的毒品混在一起后又分成2包,1包放在我寝室的桌子上,另外一包放在客厅的桌子上供大家吸食。吸食完之后我就又把外面这包和寝室桌上那包毒品一起放进了寝室里的一个茶叶盒里。我家里的冰毒放在茶几下面红色铁观音的茶叶盒里,我从叶某辉那里买的冰毒拿回来就放在里面,他们刚到家里吸食毒品时吸食的茶几上之前没有吃完的冰毒,后来我看不够了,就将茶叶盒新买的冰毒又拿了一点出来放在茶几上。我家里的毒品都是从叶某辉那里购买的。我不吸食毒品,但因为我在卖冰毒,来我这儿买冰毒的人要吃点冰毒,所以我在家里准备了吸食工具。我因为带小孩需要开支,所以在卖毒品。周某凤在第一次、第二次庭审中供称:我没有向叶某辉购买毒品,我也没有贩卖毒品,许绍强转给我的900元是我骗来的。2018年4月初,我因为没有奶粉钱向叶某辉借了1000元,除此之外没有拿过其他钱,有时候叶某辉打游戏没钱会找我借点小钱,我本人不打游戏。被告人周某凤辨认出叶某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辉、周某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叶某辉贩卖数量为17.91克,周某凤贩卖数量为3.3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凤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辉、周某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凤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叶某辉,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不再重复处理。被告人周某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辉的辩护人提出检材污染问题,经查,第一,称重视频显示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分别称重时,对载体A4白纸进行抖动清除,A4白纸在盛装下一疑似毒品晶体(粉末)时并无明显遗留物;第二,称重视频显示现场物品称重顺序按照现场编号1.2.3.6.7的顺序进行称重,而现场编号1.2.6的白色物品经检验并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知首先未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1.2号物品并不能对3号黄色晶体进行污染导致3号物品误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次在前称重的1.2物品并未对在后称重的物品如编号6物品造成污染导致检出甲基苯丙胺,故综上本案能够排除检材污染的合理怀疑,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叶某辉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毒品扣押封存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报告检材来源不明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中封存、称量等程序存在的瑕疵已进行补正说明,另外公安机关对涉案毒品的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等过程均系在毒品持有人在场、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毒品持有人亦在相关笔录上予以签字认可,综上对封存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叶某辉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叶某辉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叶某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冰毒数量为10.34克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周某凤的庭前供述证实了其向叶某辉购买毒品的事实,虽周某凤曾当庭翻供,但无法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之后又对庭前供述予以认可,另外周某凤的庭前供述与支付宝转账记录、许绍强等人的证言以及手机聊天记录相印证,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转账记录的解释相互矛盾,故对周某凤庭前供述予以采信,另外叶某辉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其与他人疑似毒品交易的多条聊天内容,且张家瑜的证言亦证实其曾多次帮助叶某辉向买家送毒品,公安机关亦从叶某辉处查获了塑料封口袋、电子秤等物品,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证实叶某辉贩卖毒品的事实,且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叶某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计17.91克,对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叶某辉属于以贩养吸,量刑时对该情节酌情考虑。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卞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秤、封口袋、吸毒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宋  沙

  人民陪审员  周学辉

  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军

 

  本案辩护词及上诉状:

  周向阳律师毒品案件程序辩护经典案例—辩护叶某辉贩卖毒品罪案辩护词及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