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受雇运输毒品案进行有效辩护——杨x娟运输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20-05-1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杨x娟运输毒品罪一案,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娟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现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宜认定杨x娟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7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和杨x娟一同运输毒品的同行运输毒品者漆x静是这样作出认定的:“......本案不能排除漆x静系受人雇佣、指使运输毒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漆x静运输毒品案中,一审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适用了受雇运输毒品案中“不能排除”的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通过以下证据锁链可进一步证明杨x娟确属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系运输毒品罪的从犯,理由如下:

  1、杨x娟和漆x静是同行运输毒品者,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二人应当分别对其查获的毒品承担法律责任。二人虽然在某系行为上有交集,但二人在云南下关春兰公寓不同的时间段(杨x娟是11月25日,漆x静11月26日)独自接听云南陌生人电话和分别接手陌生人交付的装有毒品海洛因的行李箱,在杨x娟先拿到“货”后,行李箱交付人要求杨x娟先走,基于漆x静害怕,二人才被默认同意一起走(杨x娟供述,第二卷,p13),此后在从云南下关到成都期间,二人也是各自携带自己的行李箱,因此,二人运输毒品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无共同的运输毒品行为。

  2、杨x娟(也包括漆x静)无毒品犯罪前科,也不是吸毒人员,尽管其尿检吗啡类呈阳性,但进一步的尿样毒化检验却呈阴线,说明之前的尿检阳性并不准确,同时也说明杨x娟的供述基本可信(也包括漆x静供述)。

  3、杨x娟不是查获毒品的所有者,杨x娟系为他人运输毒品,具有从属性特征

  (1)从行李箱的来源看,杨x娟、漆x静于2017年11月24日乘航班从兰州前往云南昆明是没有携带行李箱,从大理到成都随身行李中却多了行李箱,说明行李箱内毒品来源于云南上交的交付。杨x娟和漆x静都辨认出在大理交付装有毒品海洛因行李箱的陌生人为忽xx。

  (2)从查获毒品的外包装看,杨x娟运输的4220.85克海洛因和漆x静运输的4218.18克海洛因都分别被包装成12块块状物藏匿于行李箱内侧衬布内,毒品外包装非常严实且专业,“由外至内用黑色塑料胶带、蓝色复写纸、军绿色塑料膜、黄色油纸,油纸上印有AAA和999字样、黄色胶带,白色绵纸,透明塑料膜,白色塑料袋封装(包装)块状(形状)固态(形状)”(第三卷,p14,《毒品可疑物拍照、称量及告知笔录》),这一方面说明交付毒品的上家是非常老道的职业毒犯,另外一方面说明杨x娟和漆x静都不知晓行李箱内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只知道是“感冒药中的麻黄素”,实际上杨x娟和漆x静运输毒品的数量完全由他人、而非其本人决定的。

  (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杨x娟和漆x静都没有接触过箱内12块海洛因的外包装和内包装。成都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取了杨x娟、漆x静行李箱及箱内物品作为检材,其中包括杨x娟箱内黑色毒品包装袋十二份(标记为S147-23至S147-34)并依法提取了上面的DNA进行同一性鉴定,但鉴定结果并无毒品外包装上留有杨x娟和漆x静的基因分座。

  (4)漆x静供述(第二卷,p55)“11月24日我下班后,杨x娟说让我跟她去云南大理玩,然后去成都吃火锅,然后再回甘肃,回来要带个箱子回来,她还说到时候在大理下关会有个陌生人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箱子,取了箱子带回兰州......”,杨x娟的相关供述能印证漆x静的上述供述。

  (5)杨x娟供述(第二卷,p13)“阿xx跟我说回兰州以后会有人给我打电话来取货,取到货等他们钱出来了就给我好处费”、“说的是一个行李箱贰万元人民币,包括路费及所有开支”,说明杨x娟背后隐藏着毒品犯罪团伙,有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之人。

  (6) 杨x娟供述(第二卷,p44,第七次供述)“......我取到行李箱后每隔几个小时就有人打电话问我的行踪”,法庭应当进一步核实杨x娟扣押直板手机17052988668的通话清单内容。随时掌控毒品运输人的行踪符合受雇运输毒品案的犯罪特征。

  4、杨x娟和漆x静虽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在云南下关交付装有毒品海洛因行李箱的陌生人为忽xx,但在杨x娟和漆x静的供述中对交付行李箱之人的描述(杨丽娟描述为“二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漆x静描述为“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根本不足以让公安人员锁定该人为忽xx,忽xx能出现在辨认照片中,说明公安机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忽xx的犯罪证据。

  综上所述,在马xx、阿xx、忽xx等人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对杨x娟、漆x静是否系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杨x娟和漆x静相互印证的供述及其他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二人确系受雇运输毒品,系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工具,对此宜作出系从犯的认定,即使不认定为从犯也应当给予相应的从轻处罚。

  二、其他从宽处罚量刑情节

  1、杨x娟所携带的毒品被当场查获,毒品没有扩散,未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2、杨x娟虽然明知行李箱内装有违禁物品“感冒药中的麻黄素”,但不明知毒品的种类和确切数量,事实上杨x娟所运输的毒品数量完全由他人、而非杨x娟所决定,因此,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虽高达 4220.85克海洛因,但并不能反映杨x娟主观恶性大。

  3、杨x娟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其如实供述,对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同时,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三、量刑建议

  杨x娟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不知亲身父母是谁,虽然养母和两位兄长视为己出,但她14岁毕业就外出打工,期间利用休息时间报读陕西华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完成大专学业,说明其有上进心,可塑性较强,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判处尤其徒刑十五年或者无期徒刑。

  谢谢合议庭!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附件:参考案例
 

  1、受雇运输毒品罪经典案例|[第12号]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唐友珍运输毒品案
 

  2、受雇运输毒品罪的认定—陈光祥运输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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