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体内藏毒走私、运输毒品的量刑--田xx走私毒品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5-09-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审判长、审判员:

  田xx走私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田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开庭前的会见及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田xx在本案中涉嫌的罪名问题
 

  起诉书对田xx、孙x生、土比有发、莫色xx、比机xx指控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对龙x仙、袁x琼、田x 桂指控的罪名是走私毒品罪,但一审判决认定田xx构成走私毒品罪,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田xx认定的走私毒品罪不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1、同案的比机xx、龙x仙、袁x琼、田x 桂的供述都证明田xx事先只知道是从云南带海洛因到成都,并不知道是去缅甸走私海洛因

  比机xx供述“2012年5月初,‘沙马’打电话问我是否能够找三人帮助他带海洛因从云南到成都”(证据卷二,p23,第六次供述)、“2015年5月初,白鲁博(绰号:‘沙马’)打电话问我是否能够找四个人帮助他带海洛因从云南到成都”(证据卷二,p33,第九次供述)。

  龙x仙供述“2012年4月底5月初,我在贵州盘县我老家响水镇赶集时,碰到我老乡田x 桂。她问我现在在做啥,我说没事可做,想出去打工。她说她认识一个人,可以帮她从云南带些毒品海洛因,一次可以挣一万多钱,也没啥风险,我想我家中急需用钱,就说可以”(证据卷3,p17,龙x仙第五次供述)”、“在田xx家里,田x 桂对田xx说,我想帮田xx运输毒品海洛因,可以不,田xx对我说,正好这段时间,有个老板要找她帮忙找人从云南那边运输毒品海洛因到成都,运输一次给每个人12000元辛苦费,等运输毒品海洛因到成都后,在(再)付给运输人,我表示愿意去运输毒品海洛因到成都,也同意付款方式,田xx说到时候就电话通知我,是说好的。”(证据卷3,p28,龙x仙第八次供述)

  袁x琼供述“2012年6月4日(阴历四月十五)我们老家一个叫田xx的人让我和她一起到云南去帮别人带‘药’,当时告诉我说带一次能挣12000元钱,我觉得有钱可挣,所以我就答应了。”(证据卷3,p59,袁x琼第一次供述;p69,第五次供述)。

  2、田xx没有走私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只有运输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确定其涉嫌的罪名,不应当仅仅根据同案犯龙x仙、袁x琼、田x 桂、汤x云的最终具体实行行为及田xx事后知道运输路线来确定罪名。龙x仙、袁x琼、田x 桂、汤x云的走私毒品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行为,一是跨越边境将毒品从缅甸走私入国内的行为,二是将所走私毒品在国内运输的行为,只是走私毒品的行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吸收了。客观上,田xx只将等四人龙x仙、袁x琼、田x 桂、汤x云四人带到昆明交给白鲁博后就去西昌,然后在西昌和比机xx一同前往成都,至于白鲁博如何带四人去缅甸老街走私毒品田xx是不知道的。田xx供述她知道袁x琼和龙x仙在缅甸吞下海洛因,并且途径龙陵、保山、大理、攀枝花最终到达攀枝花,但这些内容是田xx事后才知道的。走私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边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虽然二者在量刑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在行为方式和主观明知内容是不一样的,纵观本案,田xx只知道要去云南运输毒品,并不知道是要偷渡到缅甸走私毒品,虽然后来知道龙x仙等四人从缅甸老街至成都的体内藏毒行走线路,但却不影响对其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二、田xx是文盲加法盲,她是被人利用、受雇佣从事毒品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减少30%以下的基准刑的基础上对其量刑
 

  田xx没有走私毒品的具体犯罪行为,只有一些帮助行为。根据比机xx和田xx的供述,田xx不愿意亲自带海洛因,说明她是知道带海洛因是违法的,但因其丈夫跑运输时出了单车事故,自身车辆损坏不说,还损害了路政设施,家中积蓄全部赔光,落下终身残疾,再加之三个儿子至今无钱娶媳妇成为田xx的心病,所以田xx答应比机xx找人带毒品的要求。但由于是将海洛因运会成都贩卖后再支付报酬,所以,田xx将龙x仙四人带到昆明交给被告白鲁博后又去西昌和比机xx见面并一同前往成都,在成都,田xx根据白鲁博的安排(比机xx证据卷2 ,34供述:“他(白鲁博)还说会叫他兄弟白小军去接她们,给她们安排住宿,叫田xx负责去取田x 桂、‘汤x云’此次所带的全部海洛因”)监督龙x仙等四人将体内所藏的毒品排除体外后叫给比机xx。辩护人认为,在整个过程中,田xx充当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她的所有行为都是被人安排,她和本案的同案犯龙x仙、袁x琼、田x 桂一样,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报酬。
 

  三、田xx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属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行为,大部分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量刑建议
 

  田xx的作用高于龙x仙、袁x琼、田x 桂、汤x云四人,并承担四人走私毒品罪的全部毒品数量责任,辩护人对此并未异议,但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毒品案件,由于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田xx毕竟没有具体实施走私毒品的实行行为,在和龙x仙等四人同属于从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田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还是量刑失衡,建议法庭在十五年以下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考虑辩护人上述意见,对田xx从宽处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