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卖毒品罪,遭遇刑讯逼供,律师及时介入出具律师意见书和控告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4-04-1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杨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杨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父亲杨x洪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于2014年2月27日9:30-11:30会见了杨x,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律师在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杨x在温江区云x派出所遭受到了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希望检查机关依法调查
 

  杨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晚上八点多钟在彭镇一网吧被公x机关抓获,25日晚被送往温江区看守所羁押。在云x派出所被关押的近24小时内,杨x不但遭受到了办案单位工作人员不给吃、不给水喝、不让睡觉的非人待遇,而且还被带离讯问区被送到该派出所四楼警官体能室,被戴上脚链手铐后悬空吊在训练器械上遭受电警棍点击、耳光、脚踹的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为了掩人耳目不留下刑讯逼供的蛛丝马迹,特意在杨x戴手铐的手腕上缠上毛巾;为了给自己留下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还刻意让杨x签了没有被刑讯逼供的说明。据杨x陈述,和杨x关在同一监室的贩卖毒品案的杨建和盗窃电脑的吴林都遭受到了云x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辩护律师查看了杨x戴脚链的部位,发现在其左脚外侧还有胡豆大小的伤疤,在右脚有两处米粒大小的外伤。杨x向律师陈述,他被吊的双手至今麻木。

  为查明杨x在云x派出所是否遭受刑讯逼供,辩护人请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调查:

  1、调取杨x在云x派出所24小时时间的监控录像,核实杨x是否脱离1楼讯问区被送往了4楼体能室及1楼的警官办公室;

  2、调查派出所相关责任人员;

  3、调查杨x所说的云x派出所所办的杨建案和吴林案中当事人是否同样受到了刑讯逼供;

  4、向温江区看守所杨x的管教警官文(音)警官了解情况,核实文警官是否问过杨x在派出所遭遇过“坐飞机”的事及杨x是如何回答的;
 

  二、在办案单位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情况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辩护人请求将该案移送云x派出所以外的其他公x机关办理
 

  根据2012年12月3日新修订的《公x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的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案的侦查人员及所属的派出所已经不适合再办理该案,辩护人请求依法将该案移送温江区云x派出所以外的其他公x机关办理。
 

  三、公x机关对杨x在云x派出所遭受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及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杨x在云x派出所的供述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粗暴地践踏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破坏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新《刑事诉讼法》及《公x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严禁刑讯逼供”,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特根据律师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作上述律师意见。

  此致

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杨x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4.2.27

  


 
 

控 告 书
 

   控告人:杨x,男,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xx县x镇燃灯x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向阳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808010264

  被控告人:温江区云x派出所办案人员

  控告事项

  1、控告温江区云x派出所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两次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2、控告温江区云x派出所办案人员伪造证据,让控告人倒签尿检告知书时间和强迫控告人签字没有遭受刑讯逼供的文书。

  事实及理由

  2014年2月24日晚上八点过,控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云x派出所抓获,当晚12点过,控告人被带离派出所讯问区被送至派出所四楼体能训练室,遭遇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戴手铐悬吊、电警棍点击、扇耳光、脚踹等刑讯逼供。2014年2月27日,控告人辩护律师周向阳律师第一次会见控告人时,控告人便向律师反应了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周向阳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记录(材料一)。中午11点过会见完控告人后,周向阳律师向温江区检察院案管中心职务犯罪处反映了上述情况,当晚,周向阳律师连夜向温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书(材料二),并于2014年2月28日中午向温江区检察院案管中心职务犯罪处提交了上述意见。3月13日,周向阳律师将递交的材料由案管中心职务犯罪处转交到侦查监督处并填写了接待表(材料三)。

  3月17日云x派出所办案人员在看守所提讯了控告人,因控告人并没有提供过尿液用于尿检,因此控告人拒绝在尿检告知书上签字,再加之办案人员对控告人的供述不满意,于是怀恨在心,3月18日便借口提外讯之机将控告人再次提至云x派出所,在派出所门口,为躲避监控摄像头,办案人员叫控告人将头埋下后才将车开进派出所,然后控告人再次被送至派出所四楼体能训练室遭受脚踢、戴手铐悬吊袋刑讯逼供!控告人被悬吊10多分钟,在不能忍受的情况下控告人向办案人员求饶,并按照他们的意思作了供述。为规避法律,办案人员又叫控告人签了无刑讯逼供的文书。为做得天衣无缝,办案人员还将控告人拉回看守所提讯室,让控告人按照在派出所的供述又作了一次讯问,并作了同步录像。

  2014年4月9日,在看守所和驻检检察官谈心中,控告人向检察官提及到了被办案单位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委托检察官给控告人父母带信要求通知律师会见。4月10日下午,周向阳律师会见了控告人,控告人向律师反映了再次遭受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材料四)。当天下午会见完控告人后,17:20周向阳律师前往温江区检察院,向李检察长和控申科关科长反映了上述情况。

  刑讯逼供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但云x派出所办案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两次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企图强迫控告人自证其罪,其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让控告人倒签尿检告知时间、签字确认无刑讯逼供的文书及利用控告人遭受刑讯逼供后的恐惧心理在看守所同步摄像情况下完善讯问笔录,已经涉嫌伪造证据!

  综上所述,控告人在控告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同时,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公x机关办理,否则,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此致

温江区检察院、温江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杨x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1、材料一:2014年2月27日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

  2、材料二:2014年2月27日律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3、材料三:接待表

  4、材料四:2014年4月9日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