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无罪辩护】兰X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律师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4-03-2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前言: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利用主观明知进行无罪辩护是毒品辩护律师必须要掌握的辩护技巧和首先要考虑的辩护方向。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对兰xx的第一次询问中就感觉到兰xx的是一个非常单纯的女孩,她的无知是导致她身陷囹圄的根本原因。兰xx是2013年10月被挡获,本律师接受委托的时间是12月18日(兰xx母亲之前为兰xx委托过律师,但不久又解除了委托),在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对兰xx作了七次讯问笔录,不利证据已经形成,如何扭转被动局面让辩护人破费脑筋。在对兰xx详细的询问中,辩护人发现了辩护契机,于是辩护人在不同的时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和不起诉意见书。
 


成都市检察院:

  兰x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兰x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多次对兰xx的会见及对指控证据的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兰xx不是杨x军、杨x奎、肖x品、蔡xx、黄x海等人制造毒品犯罪团伙的成员,她是被人利用而误入歧途
 

  1、证据卷一破案报告书记载:在杨x军等人制造毒品团伙中,杨x军出资,黄x海负责购买制毒工具、压片机和原料咖啡因,蔡xx负责购买香料、无水乙醇、冰毒等制毒原料,并协助杨x军共同熬制、搅拌毒品麻古”半成品,再由杨x奎将“麻古”半成品由成都运往黄x海在四川省中江县x隆镇x青村5组的家中,由黄x海将“麻古”半成品压制成毒品“麻古”成品制剂,再由杨x奎将成品“麻古”运回成都交与肖x平.......。在杨x军、杨x奎、肖x品、蔡xx、黄x海犯罪团伙中,兰xx只认识蔡xx,不认识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兰xx不是制造毒品犯罪团伙的成员。

  2、兰xx给蔡xx购买过无水乙醇、氢氧化钠化工产品,给蔡xx拿过不锈钢盆,这些东西被他人用于制毒的熬制工具和制毒的辅助原料,但兰xx主观上并没有要参与制造毒品的故意。

  蔡xx在制造毒品犯罪团伙中是协助杨x军熬制毒品、搅拌毒品“麻古”半成品和负责购买香料、无水乙醇等制毒原料,蔡xx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着辅助作用,他并不能独立完成制造毒品的工作。在杨x军等人制造毒品犯罪中,蔡xx购买乙醇和氢氧化钠的行为是制造毒品的一个辅助环节,在这个环节中,蔡xx是利用兰xx的无知,叫其帮忙购买上述物品来实现。从兰xx和蔡xx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兰xx并没有和蔡xx就制造毒品有过任何内容的共谋,蔡xx也并没有告诉过兰xx这些无水乙醇和氢氧化钠是用于制造毒品,根据蔡xx供述,蔡xx都不清楚乙醇和氢氧化钠是用于做什么的(证据卷四,p7)。蔡xx叫兰xx帮助购买乙醇也仅仅是因为“她有一辆电动车比较方便,我就让她帮忙了”(证据卷四,p26)。
 

  二、指控兰xx明知蔡xx购买乙醇和氢氧化钠由于制造毒品的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证据补强
 

  1、兰xx多次供述她知道蔡xx买乙醇和氢氧化钠是用于制造毒品,但这些供述没有得到蔡xx供述的印证,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讯问兰xx是从什么时间知道并且是从哪种渠道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的。兰xx知道蔡xx将乙醇和氢氧化钠用于制造毒品麻古的供述是孤证,兰xx一旦改变供述内容,其主观明知的指控证据将不复存在。

  蔡xx在其第一次讯问中(证据卷四,p7)回答公安机关“你是否知道杨x军让你买乙醇干什么”的讯问时,蔡xx回答说是“不知道”,公安机关又问“兰xx是否知道你让他买乙醇是用来干嘛的?”,蔡xx回答说”她不知道”、“我也没有告诉过她”(证据卷四p7、p18)。兰xx证据卷二(p138)公安机关讯问“你问过小蔡买乙醇用来做什么没有”,兰xx回答“没有问”,公安机关问“那你知道小蔡用你帮他买的乙醇用来做什么吗?”,兰xx回答说“知道,他是用来做毒品的”。既然蔡xx都不知道乙醇是用来做什么的,也没有告诉过兰xx是做什么的,兰xx又是根据什么断定这些乙醇和氢氧化钠就是制造毒品用的原材料?尽管兰xx是吸毒人员并具有大专学历(兰xx是国家一级运动员,专科是贸易经济),但在制造麻古犯罪中使用氢氧化钠和无水乙醇等辅料却超出了常人的知识结构。

  蔡xx供述“我告诉她说是熬制咖啡因,但我没有说是用来作什么的”(证据卷四,蔡xx第一次供述,p6),但蔡xx告诉兰xx他在熬制咖啡因的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兰xx供述的印证,兰xx供述的是“白色的很稠的东西”。蔡xx熬制咖啡因是为了“让咖啡因在结晶一次”(证据卷四,p4)为下一步杨x军制造麻古做准备,兰xx供述“其实我是知道他是在熬毒品。小蔡说没有。”(证据卷二,p139)没有任何依据,这完全是兰xx的主观猜测。不锈钢盆子蔡xx是用于熬制咖啡因用的,但蔡xx叫兰xx从家中拿不锈钢盆子到蔡xx的暂住地时并没有告诉兰xx盆子是用于制造毒品用,因此,不锈钢盆是蔡xx制造毒品的指控证据,却不是兰xx参与制造毒品的指控证据。

  2、兰xx供述她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是受到了办案人员的一些行为和不当言语的误导造成的。

  在律师第四次会见兰xx笔录中,兰xx向辩护人陈述“根本就不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都是我被抓之后,听公安机关说蔡xx在制造麻古,我才知道蔡xx在制造麻古”。辩护人问“那在前六次笔录中你为什么说你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兰xx回答:我没有说过蔡xx在制造毒品,警官给我说“没得事,37天就放了”,再加之办案人员没有扣押兰xx的随身所带的挎包,包中的手机也没让关机,没有给兰xx照相(蔡xx和冷静在派出所都是照了相的),这些都让兰xx误以为她供述“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是在配合公安机关指认蔡xx制造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兰xx才作出的她知道蔡xx制造毒品的供述。

  辩护人在2013年对兰xx的第二次会见中,兰xx就提到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其供述的问题,如“我陈述的是我不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我仅仅是猜测他可能制造毒品的,但他们写的是我知道,我要求他们更改,他们不改我就不签字,他们涂改后改成我‘后来知道’”,在2014年2月24日,律师阅卷后发现,在证据卷二(p157页,笔录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倒数第一行“到今年年初,我们接触的才比较多,后来我才知道他在制造麻古”,辩护人注意到“后来”是用“当时”涂改的,“才”是添加的。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兰xx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15:40—16:15,所以,兰xx12月17日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并不是律师会见后,兰xx才改变了供述内容。

  3、刑事诉讼法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兰xx涉嫌犯罪并不在于她曾经为蔡xx购买过乙醇和氢氧化钠,而在于她是否明知她为蔡xx购买的乙醇和氢氧化钠是用于制造毒品。在本案中,如果完全按照兰xx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其起诉,首先就会遇到兰xx的有罪供述和和蔡xx的供述不能印证的问题;第二,兰xx对其主观明知的供述一旦翻供,将如何认定其有罪?兰xx对其翻供能否作出合理解释?但兰xx能对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作出合理解释,即误以为是帮助公安机关在指证蔡xx制造毒品。第三,兰xx是什么时间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是购买乙醇、氢氧化钠之前还是被抓获之后?公安机关侦查笔录中语焉不详。兰xx2013年12月17日第七次笔录中辩解“后来才知道他在制造麻古了”,公安机关并没有追问“后来”是什么时间。
 

  三、即使通过退侦能补充到证据证据证明兰xx知道蔡xx在制造毒品,兰xx的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很小,属于情节轻微。
 

  首先,兰xx为蔡xx购买乙醇和氢氧化钠从中并没有谋取任何利益,即使兰xx不去帮助购买,蔡xx仍然会自己去购买,兰xx帮蔡xx购买乙醇和氢氧化钠的行为并不影响蔡xx等人制造毒品;其次,兰xx的行为完全是一个法盲的无知行为,按照她的供述是“我先不知道(违法),我想只是帮下朋友忙,现在知道是违法的”了(证据卷二,p159);第三,兰xx认罪态度比较好,如实供述了她知道的一切情况,将兰xx的供述作为对蔡xx制造毒品罪的指控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兰x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诉,辩护人认为,兰xx涉嫌制造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或者可以酌定不起诉,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20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