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兰xx造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12-2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关键词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制造毒品罪 律师意见书  逮捕必要性审查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前言:律师在会见中如果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55条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报案、控告、举报侦查机关(部门)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果律师忽略了这步,将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中处于被动的境地。有经验和负责的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寻找辩护机会。逮捕必要性审查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第93条的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兰xx造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xx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兰xx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兰x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12月18日和12月19日,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兰xx两次,对兰xx涉案过程做了详细的询问和记录,现根据律师会见笔录了解到的情况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侦查人员在对兰xx的讯问中,对一些关键情节没有如实记录

  侦查人员没有如实记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兰xx从家中拿了一个废弃的瓷盆到侯区xx街3号x静和蔡xx暂住地时,看见蔡xx在厨房用不锈钢铁盆在液化炉上熬制冰淇淋一样乳状物品,兰xx供述的是不知道蔡xx在做什么,但公安机关笔录中写的是“熬制”毒品;

  2、兰xx陈述蔡xx可能在制造毒品,但侦查人员写的是知道,在兰xx要求更后,侦查人员将“知道”改成了“后来知道”;

  3、对兰xx帮助蔡xx购买乙醇的供述,兰xx供述其不知道乙醇用于干什么,侦查人员写的是知道,并解释说这是陈述蔡xx制造毒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辩护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存在没有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请求检察机关对兰xx供述的真实性予以核查。

 

  二、请求检察机关对兰xx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兰xx于11月22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注:兰琳琳家人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兰xx对逮捕时间记不清楚了,22日逮捕时间为律师根据兰xx陈述刑拘后37天计算出来的),当初检察机关对兰xx批准逮捕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兰xx的供述,现在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可能存在没有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并提请检察机关核查其供述的真实性,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核查兰xx供述后将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律师会见笔录,兰xx尽管为蔡xx拿过瓷盆和为其购买过乙醇,但辩护人认为兰xx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逮捕必要性,理由如下:

  1、本案的焦点问题

  首先,必须弄清楚蔡xx是否在制造毒品?制造的地点是在什么地方?收缴了哪些制毒工具和毒品成品、半成品?辩护人目前看不到指控证据,对这一问题无法做出评判。第二,兰xx是否是在帮助或者协助蔡xx制造毒品?兰xx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蔡xx制造毒品的帮助行为?第三、兰xx实施这些帮助行为时是否主观明知蔡xx在制造毒品?

  2、律师分析意见

  (1)、兰xx拿瓷盆到xx街3号蔡xx暂住地厨房时看到蔡xx在熬制冰淇淋状乳色物品,兰xx是不知道蔡xx在做什么,为此她还询问过蔡xx,但蔡xx并没有明确告诉兰xx。这些乳状物品不应该是冰毒半成品,因为冰毒半成品“冰油”一般是褐色液体,而且有刺激性异味。律师分析,这些物品涉毒的话最多也只是制毒的辅料。

  (2)、不能认定兰xx购买乙醇的行为是帮助蔡xx制造毒品。乙醇在制造毒品案中是用于漂洗已经结晶的冰毒,用于改变冰毒的颜色和口感。在本案中,兰xx并不知道蔡xx就是在制造毒品,只是看他在熬制乳状物品时怀疑过他可能在制造毒品,但考虑到没有闻到刺激性异味、蔡xx不可能有那么大胆在市区大白天熬制、怀疑蔡xx是否有制毒的能力,兰xx又否定了她的怀疑。兰xx看见过蔡xx在吸食毒品的时候用乙醇漂洗过冰毒用于改变冰毒的颜色和口感,兰xx的供述只能证明兰xx知道(案发前几天)乙醇是可以用于漂洗吸食的冰毒,不能证明这些乙醇是用于漂洗蔡xx制造出来的冰毒,而且乙醇不是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物品,到处都可以买到,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用到乙醇9如用于酒精炉燃烧、消毒等)。

  (3)、兰xx是被蔡xx利用了,她并不知道她拿的瓷盆和为蔡xx购买的乙醇用于制造毒品(假定瓷盆和乙醇蔡xx用于制造毒品),她没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兰xx尽管是吸毒人员,从蔡xx那里买过冰毒(最初是300元一克,后来是200元一克),在和蔡xx的女朋友x静成为好朋友后,兰xx和蔡xx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毒品买卖关系变成了朋友关系,但二人并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促使兰xx帮助蔡xx制造毒品。

  为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律师会见笔录提出上述律师意见,请检察机关详查,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致


辩护人:周向阳 律师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