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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案件中对犯罪分子应根据犯意大小区别对待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基本案情】

  苏某某通过电话告诉刘某某其有海洛因准备出卖,刘某某得知后前往苏某某家购得毒品海洛因486克。刘某某在购买毒品后从苏某某家出来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苏某某家将苏某某抓获,缴获毒资4万元。

  【一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复核结果和要旨】

  1.复核结果:核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核准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2.复核要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简要评析】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对不同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意大小、地位作用大小作出不同判罚。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正确区分了二人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毒品系苏某某所有,且贩卖毒品的犯意由其提出,刘某某系毒品购买者,可知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苏某某的主观恶性大于刘某某,因此对苏某某的判罚重于刘某某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