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封存程序违法,对指控的72.07克毒品不予确认—李某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23-07-0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李某楠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渝0103刑初22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渝0103刑初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楠,女,198x年x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凯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再次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筠、代理检察员昌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楠及其辩护人朱凯来,侦查人员张弦、周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3月10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内,以440元的价格将1.14克海洛因贩卖给刘1。后在李某楠的安排下,刘2(已判决)在上述房间内以1300元的价格将2.75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以100元的价格将0.12克海洛因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另从刘2身上查获海洛因共计8.43克。

  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8月3日17时许在本市南岸区光电路翡翠明珠15幢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房间客厅沙发上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81克,从客厅茶几下查获海洛因98.72克,从客厅储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67.26克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李某楠的犯罪事实,当庭举示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某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从其家中查获毒品不是她的,其在被查获后接触过毒品;其没有去过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李某楠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楠贩卖1.14克海洛因给刘1并安排刘2贩卖2.75克海洛因给吴某、0.12克海洛因给黄某以及从刘2身上查获的8.43克海洛因系李某楠所有的证据不足;指控民警从李某楠家中查获的毒品系李某楠所有的证据不足,且搜查行为不合法,不能排除物证在李某楠家中被污染、替换,李某楠在搜查过程中接触到物证的可能性。另封存程序违法,不能排除物证在由李某楠家转移到侦查机关的途中遭受污染,在案毒品与现场搜查的物证不具有同一性的可能。请求判处李某楠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3月10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内,以440元将1.14克海洛因贩卖给刘1。后李某楠将一个塑料袋和一个方形塑料盒装的海洛因交给刘2(已判决)贩卖后离开。同日15时许,刘2在上述房间内以1300元将2.75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以100元将0.12克海洛因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刘2处查获海洛因共计8.43克。

  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8月3日17时许在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29-3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房间客厅茶几下一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的小号绿盖方形塑料盒中查获海洛因98.72克,从客厅沙发上一个黑色圆形钥匙包内查获一包蓝色塑料小袋卷裹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从客厅储物箱内查获一敞口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不明物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实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3月10日14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贩卖毒品的证据有:

  1、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扣押清单、刘2的刑事判决书,提取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刘2于2016年3月10日15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内,以1300元将2.75克海洛因贩卖给吴某,以100元将0.12克海洛因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刘2处查获一塑料袋和一方形塑料盒装的海洛因共计8.43克。2016年5月13日,刘2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证人刘1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外号“兰兰”的朋友。我以前在兰兰这里买过海洛因,当时她是在一号桥那边租的房子,这段时间才搬到洲际花园小区B栋的。一个叫刘2的男子是帮兰兰的“马仔”,就是帮她卖毒品的。在一号桥的时候,我平时在兰兰那里经常看到刘2,还在他手里买过毒品。前几天有另一个男的也帮兰兰卖过毒品,那个男子好像叫陈1。2016年3月10日下午1点多钟,我从九龙坡坐车到捍卫路,去洲际花园小区B栋找的兰兰。进屋后我向兰兰购买了一个分量的海洛因包子,是440元。然后我就坐在屋里耍。没过多久,兰兰和她老公张1(音)就出去了。屋里就剩下我和刘2。大概下午三点左右,一个中年男子进来买海洛因,该男子说要三个,刘2用手机算给男子看了。该男子数了十几张百元币给刘2后,刘2就在床头柜子上拿了一个塑料盒子出来,是兰兰走之前拿给刘2的。当时兰兰还拿了一个塑料袋给刘2的,袋子里面装的也是海洛因包子。刘2从塑料盒子里面取了三个塑料管管的海洛因给该男子。该男子又向刘2要了点海洛因,然后就到屋里的厕所去了。该男子从厕所出来没多久,屋里的座机响了,刘2接了电话后就去开了门,随后进来两个男子。刘2收了其中一个男子一百元后从身上摸出个口袋,从里面拿了一个海洛因小包子给男子。这两个男子出门的时候警察就进屋把我们控制了。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于2016年3月10日14许从巫山坐车到重庆,到渝中区洲际花园小区B栋以430元一克的单价从刘2处购买海洛因三克,刘2从床头柜里取出了一个方形的塑料盒子,从里面取了三个塑料瓶瓶给吴某。吴某提出想注射点海洛因,刘2从盒子里拿了一点给吴某,吴某遂到厕所注射。吴某从厕所出来后不久,进来两个中年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向刘2购买100元的东西,刘2从身上摸出一个口袋,从里面取了一个小塑料包递给男子。两名男子离开时,警察进屋控制了他们。

  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向民警举报一个叫陈1的男子有贩毒行为。陈1是我2015年在永川监狱服刑时认识的狱友。前段时间我和陈1通电话时他告诉我他在帮人贩卖海洛因,还给我说我可以到他那里去买。在2016年3月8号上午,我打电话给陈1,他给我说了地方。我就到他所在的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内购买了100元的海洛因。同月10日,我把线索告诉了民警,随后电话联系陈1购买100元的海洛因。当时我在电话中让陈1把海洛因送到楼下来。他说他不在屋里,让我自己去家里,有人卖给我。当时陈1喊我打屋里的座机号码,随后我把情况告诉了民警。我用手机拨打该座机号,接电话的是个男子。我问陈1在不在,我来拿点东西。对方说他不在,你上来拿嘛。下午3点多,我到了洲际花园小区,和一名协勤一起上楼去的。在小区B栋6-7门口,我打了那个座机号,接电话的还是之前那个男子。我喊他开门,没过多久一个中年男子把门开了,他也没问什么就让我们进屋了。屋里还有一男一女在。我直接给开门的男子说给我拿100元的东西,并把准备好的100元给了他。他从身上摸了一个塑料大口袋出来,从里面拿了一个小塑料袋出来给我。我接过海洛因后就说去厕所解个手。在厕所我给民警拨了个电话,然后我出来打开房门,民警就进来把屋里的人控制住了。

  5、共犯刘2的供述,“兰兰”是我2016年1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的,我不知道她的真名,听别人叫过她“李兰”。我要吸毒,到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去帮“兰兰”贩卖海洛因可以赚点海洛因吸食。我每次去她都要让我吸食200元左右的海洛因,有时候还要给我几百块钱当生活费。“兰兰”和她老公张1平时都在卖海洛因,那个点就是他们的,“兰兰”请的陈1在帮她卖。我平时卖的不是很多,帮“兰兰”卖海洛因卖了十天左右。2016年3月10日9时许,我一个人来到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6-7房间内,当时我记得“兰兰”和她老公张1也在房间里,我在房间里打扫了一下卫生,一直到13时许,来了一个中年女子购买海洛因。当时我在厨房里,后来我出来看见那个中年女子拿着海洛因,我问了才知道“兰兰”卖了海洛因给她。那个女子就在房间里面坐着耍。14时许,“兰兰”和她老公张1就出去了。“兰兰”走的时候将桌子上两大包海洛因交给我,叫我有人来就帮她卖到。等陈1回来了拿给陈1卖。当时“兰兰”拿了一盒和一大包分装好的海洛因,其中塑料盒子里面装的是一克的海洛因、100元的海洛因和50元的海洛因,大塑料包里面装的是半克的海洛因。海洛因是“兰兰”事先分好的,里面由塑料瓶装的有一克的、半克的,由小塑料袋装的就是100元和50元的。

  “兰兰”走后不久,有一个男子进门来购买海洛因,他当时是要买3克海洛因,我给他讲好是430元一克,然后他给了我1300元,我从塑料盒子里拿出3小瓶一克的海洛因给了他。随后我没有找他剩下的10元,我又给了他20元左右的海洛因,他拿过去后就自己在房间里注射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在房间里耍,大约在15时左右,有一个男子打了房间里的电话。我接了之后,他说是陈1的朋友,马上要到房间里来拿海洛因,让我开门。后来我开门后发现是两个中年男子,其中一个说要购买100元的海洛因。我接过钱后就从“兰兰”给我的那个塑料袋子里面拿出一小包海洛因给他。在他们开门准备出去时,民警就冲进来将我们查获。民警在我身上查获了一大包海洛因,在我身旁的桌子上查获了一盒海洛因,净重分别为6.99克、1.44克。另在我身上查获1400元毒资。

  6、证人付崇林的证言,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B栋是我的房子,应该是2016年2月份的时候,一个叫陈1的男子租了我的房子,当时签了租房合同,现在找不到了。他用现金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租了一个季度之后就没有租了。

  7、辨认笔录、书证关于核实嫌疑人李某楠的情况说明,证实刘2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楠即为2016年3月10日在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交毒品给刘2帮忙贩卖的外号叫兰兰的妇女;证人刘1辨认出李某楠即为同日在该房间以440元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1的外号兰兰的妇女。刘1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中辨认人处均有刘1签名按手印,打印的辨认笔录中手写的被辨认出的照片编号2及辨认照片中的2号(被告人李某楠的照片)亦按有手印。民警通过调取刘2电话中的通讯录,发现其中“李兰”的电话号码,随后通过公安情报智能检索系统查询,该号码的使用者为被告人李某楠。

  二、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3日17时许在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被告人李某楠家中查获毒品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刘2因贩毒于2016年3月10日被捉获后,当晚被告人李某楠主动到渝中区公安分局朝天门派出所,称其是刘2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三名贩毒嫌疑人来换取刘2,未得到同意后离开。后民警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楠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8月3日17时许通过技侦手段,在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2期15幢户内将涉嫌贩卖毒品在逃的李某楠捉获。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对李某楠以非法持有毒品立案侦查。

  2、物证毒品照片,书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视听资料搜查及称量录音录像,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8月3日17时许,在证人张1及李某在场,无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民警对翡翠明珠15幢房间进行搜查并予以录音录像,从该房间客厅沙发上一个黑色圆形钥匙包内查获一包蓝色塑料小袋卷裹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但侦查人员当场未打开该塑料小袋,未确认内装物品性状,随即装入物证袋内置于被告人李某楠面前,但未予以现场封存;在客厅茶几下查获一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一小号绿盖方形塑料盒,侦查人员提取并随即当着李某楠的面打开两个绿盖,小盒内装有灰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后现场盖上两个绿盖复原并置于李某楠面前。因无法放入准备的物证袋,侦查人员遂当着李某楠的面用客厅茶几上一空透明塑料袋将该物证装入,亦未当场封存;在客厅地上一储物箱内查获一敞口透明塑料袋,内装有白色不明物质,侦查人员当着李某楠的面装入物证袋,但未当场封存。后将查获的前述物品放入李某楠一空的黑色手提包内带回办案单位。在茶几上查获三个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瓶,在沙发上查获一个银灰色电子称,并对查获的上述物品全部予以扣押。经称量查获的蓝色塑料小袋卷裹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为4.81克,小号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98.72克,敞口透明塑料袋内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67.26克;经提取检材送检,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

  3、书证鉴定委托书、关于指纹提取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证实办案民警将从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及外包装物用塑料袋封装和被告人李某楠一起带回派出所,当着李某楠的面称量毒品并将毒品外包装封存,当场告知李某楠将对涉案物品进行指纹鉴定。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该房间客厅茶几下查获的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有海洛因的小号绿盖方形塑料盒上提取的手印与李某楠右手食指捺印手印系同一人所留;从客厅地上储物箱内查获的敞口透明塑料袋上提取的手印与李某楠左手中指捺印手印系同一人所留。

  4、证人张1的证言,我和李某楠是夫妻,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是李某楠的房子,户主是李某楠。2016年8月3日我回到该房子的时候,李某、张2、陈2他们三个就已经在家里了。他们三个都是李某楠的朋友,平时帮李某楠跑腿、收账。我回去后,只听他们在说搞装饰的事情,还有收钱的事情。我不知道他们三个帮李某楠收什么钱,应该是很多人差她的钱。他们呆了半个小时左右就离开了。半个小时后,下午5点过的时候,李某来敲门,说东西忘在里面了。我刚打开门,民警就冲进来将我和李某楠控制了。随后民警对房间内的物品进行搜查,从茶几下搜出一个塑料方盒子装的,里面有个方形的小塑料盒,都是绿色盖子,小盒子里面装的是白色的固体状海洛因;从沙发上李某楠的小包包里搜出一个黑色的圆形带拉丝的盒子,里面有个蓝色的塑料袋,袋子里面具体是什么我不知道;从地板上的一个塑料箱子里搜出来一包白色的粉末,是用一个塑料袋子装好的咖啡因;另外从茶几上搜到三个吸毒的瓶子。民警搜出东西后就摆到李某楠面前的。我看到过两次放在家里的毒品,李某楠都说是别人的,叫我不要动,我也没有动。我没有见过李某楠贩卖毒品给他人,我在外面听别人说她在卖毒品。李某楠要吸食冰毒。

  5、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在五六年前认识的李某楠,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是李某楠的房子,户主是李某楠。2016年8月3日14时许,我和张2一起到李某楠家里,准备跟李某楠商量怎么帮她收钱。过了一会,陈2也来了,我们就一起商量了一会儿帮李某楠收罗某和曹某某的钱。罗某差了李某楠七百元,是向李某楠购买海洛因的钱,曹某某是差的李某楠购买海洛因的钱和租房子的钱,一共是一万多。李某楠老公张1是在陈2之前回来的。大约在16时许,我、张2和陈2就一起出来了,刚出门走到走廊上的时候,就被民警控制了。民警将我们控制后带到了负一楼车库,问了屋里的情况。随后我配合民警去敲门,张1开门后,民警将张1和李某楠控制住。随后民警开始搜查,从房间内沙发上的钥匙盒子里找到一个袋子装着的一包麻古,从茶几下面找到了一个保鲜盒装的海洛因,从地上的塑料储物盒里找到一包塑料袋装的白色物质。当天下午,我看见李某楠从查获的钥匙盒子里拿出来一包麻古后取出来两颗自己吸食。我之前有几次看到过查获的茶几下面装海洛因的盒子,是用一个绿色的大保鲜盒里面装的一个绿色小保鲜盒,小保鲜盒里面装的是固体的海洛因。我第一次看见是在大约半个月前,当时李某楠就用这个盒子装的海洛因,她还跟我说了的。民警从地上塑料储物盒里查获的一包塑料袋装的白色物质李某楠没有给我说是什么物品,李某楠拿来做什么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过李某楠贩卖毒品,但是我知道曹某某、陈3、刘2等人都跟她卖过的。

  6、证人张2的证言,2016年8月3日14时许,我和陈2、李某在外头帮李某楠找人还钱后回到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李某楠的房子里,在房间跟李某楠说了一下情况后,又商量了一下找曹某某和罗某还钱的事情。罗某差了李某楠七百元,曹某某差李某楠一万多。16时许,我们三个就准备离开了,刚出房门就被民警查获了。民警将我们带到车库询问后,叫我们配合。因为李某和李某楠跑的最熟,于是安排李某上去敲门。过了一会儿,我就看见民警将李某楠和张1带出来了。我以前还帮李某楠在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B栋的屋里教训过陈1,因为李某楠说陈1帮她卖海洛因的时候,自己私自将石灰加进海洛因里面卖,很坏,就叫我们去教训下他。李某楠没有自己卖海洛因,一般都是找人帮她卖。刘2和陈1帮她在洲际花园B栋卖过,后来刘2还被警察抓了。我在李某楠家里见过李某楠放在房间里的麻古和海洛因。麻古是放在一个黑色圆形的钥匙包包里的,李某楠拿出来吸食过。海洛因是放在客厅中间的茶几下面的。李某楠自己只吸食麻古,不吸食海洛因。

  7、证人陈2的证言,2016年8月3日,李某楠打电话叫我去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的家中帮她联系罗某。李某楠是在2016年8月3日凌晨5点钟左右叫我联系罗某的。我当时就和李某、张2、李某楠一起到七星岗去找了罗某,但是他不在家。15时许,我到了后,进门发现李某和张2以及张1也在房间,当时我聊了一会儿后就跟罗某打了一个电话,意思就是叫罗某还钱。坐了一会儿后,大约是16时左右,我、李某和张2就一起准备离开了。后在电梯门口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安排李某去敲门。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看见李某出来了,同时民警也将李某楠和张1带了出来。罗某和曹某某都差之前在李某楠处购买毒品的钱。李某楠是找人贩卖毒品为生,刘2、曾某、陈1等人都帮李某楠卖过毒品。刘2应该是2016年2月份左右帮李某楠卖毒品的。2016年春节左右的时候,当时李某楠打电话叫我一起去一号桥打牌耍,我去了之后耍的时候,就看见有人来买毒品,刘2拿出来毒品卖给他的。有一次我在李某楠翡翠明珠15幢的家中客厅茶几上看到过一个方形塑料保鲜盒里面放了海洛因的。李某楠要吸食麻古,我看到她吸食过。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底的时候,我当时一个朋友介绍到了渝中区新德村228号的那个摊子里面买冰毒,进去的时候李某楠在那里,我们当时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是文军和他老婆在帮李某楠卖,李某楠有时候在那里,收钱什么的。我去过渝中区新德村228号四五次,第一次去的时候碰到李某楠,当时她说我长得像钟馗,想让我在那里帮她看场子,叫我随时去耍,毒品随便吃。我当时答应了她的。我在新德村228号6-2见过李某楠两次,第二次去的时候,她看到我老婆和我在一起的,而且我老婆是大肚子,所以就想让我老婆给她卖毒品。但是我不干,就再也没有去过了。我不欠李某楠的钱,和她没有金钱往来。2016年8月初的时候,听人说李某楠找了李某、陈2、张2三人来问我还钱,李某楠给他们说我差了一万多块钱。因为当时李某楠想让我老婆帮她卖毒品我不干,李某楠不高兴。所以李某楠就给别人说我在那里的时候把她的钱和毒品海洛因偷了,还叫人准备找我拿钱。她找的人一开始没有找到我,后来就晓得我朋友罗某差了我七百元钱,还准备找罗某将差我的七百块钱收了。我知道李某楠在洲际花园6楼和17楼、河运校等地方都卖过毒品的,有文军两口子、刘2、姓赵的小崽儿、陈1等人都给李某楠卖过的,刘2是在渝中区洲际花园里给李某楠卖。李某楠说刘2是之前帮她卖毒品的,被抓获了之后她也想办法救了他的,还说她自己在渝中区禁毒支队有山头,摆得平,关系硬的很。

  9、证人罗某的证言,2016年六七月份,一个叫陈2的朋友介绍我到渝中区新德村一个小区六楼的房间里去,那里可以买到冰毒。开始是一个外号“文嫂”的妇女在卖。我去过几次,后来另一个比较熟的朋友曹某某也在那里。曹某某说他在那里帮忙看场子。后来我才听说那个地方是李某楠的,是她请的人在帮她卖毒品。我在这个地方见过李某楠好几次,每次李某楠一来曹某某就叫我走了。后来听曹某某说李某楠是过来收钱的。我没有在李某楠手上买过毒品,基本上都是在文嫂手上买的。有时候我身上没有钱,就让曹某某借点钱给我帮我买,前后共差曹某某七百元左右,从来不差李某楠什么钱。李某楠是找人来找我要过钱,是曹某某后来给我说的。

  10、被告人李某楠的供述,我和张1是夫妻关系。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翡翠明珠15幢是我2014年按揭购买的,产权在我名下。2016年8月3日中午,李某和张2先来我家,他们在家里耍了一阵张1就回来了。陈2是下午来的。大概三四点左右,李某、张2、陈2三人一起离开,之后就是我和张1在家。大概下午五点多,李某敲门,张1开门后民警就冲进屋里,把我们控制了。民警当时把我和张1还有李某都控制在屋里,对我家里进行了搜查。民警在我家中搜到什么我不清楚。搜到的东西不是我的,我不晓得是怎么来的。我家里经常有人来耍,我不清楚是不是别人拿来的。李某、张2、陈2是我社会上认识的朋友,当天来我家里是我们一起商量做装修生意的事情。另外我让他们三人帮我找罗某、曹某某把欠款要回来。我认识叫刘2的男子,但没有参与他于2016年3月10日在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B栋贩卖毒品的行为。我以前在洲际花园住过,住的是**,不是住的那**。我认识叫陈1的男子,当时陈1找我借了二万多现金一直不还,我就喊张2去说了他一下。陈1是否贩毒我不清楚。

  1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2、陈2辨认出陈1系帮被告人李某楠贩卖毒品的男子,陈2辨认出本案共犯刘2也是帮李某楠贩卖毒品的男子。证人曹某某、罗某辨认出李某楠就是在渝中区新德村228号6-2贩卖毒品的女子。

  12、书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户口资料,证实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15幢登记在被告人李某楠名下以及李某楠的身份信息。

  本案以上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能够排除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怀疑,足以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李某楠于2016年3月10日在本市渝中区捍卫路洲际花园小区B栋房间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李某楠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在本市南岸区光电路18号15幢李某楠家中查获海洛因98.72克的事实及证据问题。在案证据中,证人张1、李某、张2、陈2的证言证明了在该房屋客厅茶几下查获的绿盖方形塑料盒内装的为海洛因,系李某楠放置。且有搜查笔录及录音录像、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笔录予以印证,足以证实查获的上述海洛因系李某楠持有。搜查现场录音录像证明侦查人员查获该海洛因后在现场一直置于李某楠面前,搜查现场录音及称量录音录像能够客观记录现场查获及称量封存时李某楠所持有的上述海洛因的性状,且该海洛因为两层绿盖方形塑料盒套装,虽因外包装过大无法装入预先准备的封存袋予以现场封存,但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现场搜查情况和被搜查的海洛因的包装情况以及侦查人员所做情况说明,本院对查获该海洛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称量录音录像记录了当侦查人员向李某楠提出将毒品外包装封存后提取指纹鉴定时,李某楠予以认可;在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告知李某楠在装海洛因的塑料小方盒上提取到了她的指纹时,李某楠亦沉默不做解释,且侦查人员出庭已对侦查过程中李某楠没有接触相关物证作出说明。故对李某楠当庭提出在被带回办案单位的路上,侦查人员让其接触了毒品包装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物证被污染、替换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从被告人李某楠房间客厅沙发上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片剂4.81克,从客厅储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7.26克。在案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在李某楠家中进行搜查时仅有证人张1、李某在场,未有见证人见证。侦查人员在该房间客厅沙发上一个黑色圆形钥匙包内查获一包蓝色塑料小袋卷裹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时,未当场打开该塑料小袋以确认内装物品性状,随即在已经装入物证袋的情况下未予以现场封存;在客厅地上一储物箱内查获一内装有白色不明物质的敞口透明塑料袋时,侦查人员当着李某楠的面装入物证袋,但未当场封存。因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性状不明,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未合理封装,且在能现场封存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未现场封存的原因未做出合理说明。故本院对该指控不予确认。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楠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111.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31年8月2日止。)

  二、对涉案的海洛因及毒品疑似物全部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坤霖

  人民陪审员 胡小林

  人民陪审员 周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霜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