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王x莉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9-12-0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刑初658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莉,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下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莉及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2日晚,被告人王x莉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7栋3单元2303号家中时,吸毒人员戴某通过微信向其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王x莉转账500元。后王x莉在等待戴某来拿毒品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在王x莉住处客厅阳台一个放电脑的椅子上查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状物质(经称量,净重0.2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客厅餐桌上一个小收纳盒里查出一个内有五小包晶体状物质(净重共计14.2克,经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天子香烟烟盒,一部三星手机,九个透明塑料袋,二台电子秤,一把钥匙并依法进行扣押。同日晚,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花样年花郡小区楼下挡获两名找王x莉购买毒品的男子戴某、廖某某(均已被行政拘留),从戴某处查获苹果手机一部并依法进行扣押。到案后王x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莉明知是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吸食毒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x莉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给戴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仅是以500元价格欲贩卖给戴某0.28克毒品,毒品来源于自己吸食部分,并不知道屋里还有10余克毒品,该10余克毒品是“金涛”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莉贩卖毒品给戴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x莉系帮忙“金涛”贩卖毒品,其无权处置收纳盒中查获的毒品,该14.2克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2.如果认定王x莉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4.48克,则王x莉系从犯;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莉具有吸毒的从重量刑情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2日晚,吸毒人员戴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x莉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x莉转账购毒资500元。当晚20时许,民警接匿名举报前往被告人王x莉居住的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7栋3单元2303号房挡获被告人王x莉民警从被告人王x莉身上查获一部三星手机、一把钥匙,并在该房内客厅阳台一个放电脑的椅子上查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0.28克,在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5个透明塑料包装袋及2个电子秤,在卧室床上王x莉的蓝色挎包内查获4个透明塑料包装袋,在客厅餐桌上查获一个小收纳盒,盒里装有天子香烟烟盒一个,内有五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4.克.当晚23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99号花样年花郡小区楼下挡获前来找王x莉购买毒品的戴某、廖某某,从戴某处查获苹果手机一部。前述查获的物品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x莉的户籍证明、辨认说明,被告人王x莉的供述,证人戴某、廖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视频,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称量笔录、称量视频、称量仪器照片及校准证书,抽样笔录、(药)毒物分析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王x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发表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x莉所提其对14.2克毒品并不知情的辩解,与查获视频、被告人王x莉庭前供述反映其事先知晓该部分毒品存在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所提14.2克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王x莉在共同贩卖毒品中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莉向戴某贩卖毒品,系贩毒人员,从其住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莉伙同他人实施涉案贩毒行为,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系违禁品,三星手机、透明塑料包装袋、电子秤系用于毒品犯罪的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x莉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的甲基苯丙胺、透明塑料包装袋、三星手机、电子秤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韵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颖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