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运输毒品罪辩护】柳xx携带毒品进火车站,被判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07-2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成铁刑初字第2 4号

  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柳xx,男,下略。因本案于2 01 2年1 2月2 9日被刑事拘留,2 01 3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13] 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xx犯运输毒品罪 ,于2 01 3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学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xx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 01 2年1 2月2 9日9时3 0分许,被告人柳xx携带海洛因21.5克准备乘坐当日T8次旅客列车,.在成都车站第一候车室被查获。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柳xx八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称重报告、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人巩某某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柳xx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毒品是柳xx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柳xx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客观上也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运输的故意即把毒品从成都运往其他地方的主观意识明确,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柳xx吸食毒品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柳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柳xx是因他人检举揭发而被抓获的,公安机关事前已掌握其犯罪线索,并有归案情况说明及证人巩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自首不能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柳xx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柳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2年1 2月2 9日起至2 02 0年1 2月2 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查获的海洛因21.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鑫

  审 判 员 张吉平

  代理审判员 韩奕

  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所得数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