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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周向阳律师成功辩护贩卖毒品案:由无期徒刑减轻至6年刑罚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15日,被告谭某花费39万元从张某处购买毒品2000克,张某安排被告杨某、赵某驾车将毒品送到指定地点与被告谭某、代某完成交易。至下午17时许,被告谭某、代某在高速收费站被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当场被搜出病毒三包,净重2000克。被告谭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遂与被告张某、杨某联系要购买2000克冰毒。2011年2月18日下午,警察押解被告谭某来到双方约定地点与被告张某安排的杨某、赵某交易毒品,被告杨某、赵某被当场抓获,警察搜出冰毒两包净重2000克。

  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将被告张某、杨某、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严惩不待,受被告赵某丈夫刘某委托,周向阳律师为她进行刑事辩护。

  【律师分析】

  周向阳律师经过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赵某参与的两次贩毒行为,毒品净重高达4000克,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按照普通的刑事辩护方式,区分犯罪主从,以及其他量刑减刑情节,被告赵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至少1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作为一名毒品办案专家律师,周向阳律师对于这一可能的结果不甚满意,于是继续钻研卷宗材料,最终在周律师的缜密思维下,发现了被告赵某参与第一次的毒品贩卖行为,完全可以进行无罪的刑事辩护,成就了本案的峰回路转。

  【办案掠影】

  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以证据,周向阳律师发现在第一次的贩毒行为中,赵某事先并不知道要去交易毒品,张某、杨某没有告诉过赵某。交易的主体卖方是张某,买房是谭某,而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赵某只是为杨某打工开车的人,他并不从贩卖毒品中直接获利,他获取的仅仅是劳务费用每月2000元,是被贩毒分子张某利用的对象。因此,在第一次的贩毒中,被告张某杨某不曾告诉赵某他们是在贩毒,赵某对毒品犯罪主观上不明知,而是在第一次贩毒完毕后,赵某通过多方了解,才怀疑被告张某与杨某系贩毒分子。

  在第二次的贩毒中,被告赵某明知是贩毒行为,仍然为被告张某送毒品,构成犯罪。但第二次贩毒是公安机关安排的交易,交易不可能完成,属犯罪未遂,存在可值得考虑的客观因素,且在本次贩毒中,赵某完全是听命于张某和杨某,不属于交易主体,只是打工者的角色,犯罪性质属从犯和辅助犯,存在法定减刑情节。且在看守所中,赵某及时抢救了同监室的自杀人员,有立功表现;本次犯罪系初犯,无犯罪劣迹前科,是被他人利用走上犯罪道路。

  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周律师为赵某提出全面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第一次毒品交易赵某被判无罪,为赵某大大减轻了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充分采纳了周律师为被告赵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决:

  被告张某死刑,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启示】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事实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的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本案赵某未委托律师,或委托的不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毒品专业律师,不专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律师,都可能会错过这个关键细节,对赵某的未来人生造成严重影响,细节决定成败!

  本案的成功,体现的不仅是周向阳律师的专业素养,更是对当事人负责任的办案态度,赵某能找到这样的律师,不得不说是他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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