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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钟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周向阳律师成功辩护仅获刑十个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9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至成温邛高速家收费站110检查站接受公安机关检查时。从同车人张某身上搜出红色颗粒26颗,绿色颗粒2颗(净重2.4克),白色晶体0.7克。被告人钟某见状立即将张某放在车内的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质眼镜盒递给后排的钟某丹,钟某丹将该眼镜盒放入挎包内,警方从该眼镜盒内搜出淡黄色晶体19.9克、红色颗粒198颗、绿色颗粒2颗(净重23.3克)。从钟某挎包内搜出淡黄色晶体三包(净重2克),红色颗粒3颗(净重0.3克)。上述物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现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将被告张某及钟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决刑事处罚。周向阳律师受钟某家属的委托,为钟某提供刑事辩护,以减轻或免除被告钟某处罚。

  【本案焦点】

  本案中钟某涉案的毒品数量较大,超过了40克,基准刑会在1年6个月到2年之间确定,如果本案不区分主从的话,钟某将面临很重的刑事处罚,因此,本案的焦点是能否说服公诉人和法官区分主从犯。

  【办案风采】

  周向阳律师自1995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在18年的律师生涯中,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以毒品案件的刑事辩护为办案专长,办理的数百起毒品犯罪案,均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在接受本案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周律师对关乎被告钟某定刑严重的关键环节进行调查,对卷宗材料及起诉书中的重要细节进行钻研,不放过一丝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要素。最终经过总结,从四个方面向法庭提出了严谨并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钟某的定罪问题,周向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从其包内搜出2.3g毒品,是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并没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且其中他转移张某所持毒品的行为,因钟某没有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因此不适用贩卖毒品罪,虽其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在量刑时应有所保留。其次,关于二被告在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周向阳律师从钟某持有的数量、持有的时间、犯罪行为及动机方面进行辩护,认为钟某属从犯,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次,在指控钟某所持毒品的数量上,起诉书和卷宗材料上存在偏差,正确的数量应为19g。

  最后,从主观方面,周向阳律师认为钟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是悔罪表现,且钟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基于哥们儿义气,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钟某从宽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周向阳律师客观、有理有据的刑事辩护意见,为钟某减轻刑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审理,最终判决:

  被告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钟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由刑罚结果可见,法院充分采纳了周向阳律师的代理意见,钟某的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已经非常满意,非常感激周律师的尽心辩护。

  【律师说法】

  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知道或者不明白,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同样也不清楚。在这样大家都不清不楚的情况下,委托一个专业的办案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有效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向阳律师总结,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牵涉的案子最早,为嫌疑人可以争取到的好处越大。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如果在第一阶段就委托刑事律师,律师就可以从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罪名的源头进行侦查,并给与犯罪嫌疑人正确的法律指引,为其后的刑事辩护工作建立一个顺畅的环境。这样,当律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时,更易被法庭采纳。
 

  周向阳律师在近20年的执业生涯中,一直将毒品刑事辩护作为专业的领域去钻研,在实践办案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技巧娴熟,能够有效为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刑罚甚至无罪释放。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正因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被羁押可能判处刑罚,您可以拨打13808010264 联系周向阳律师进行免费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