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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林、许x鹏等贩卖毒品GHB(γ-羟丁酸)、氯硝西泮、三唑仑二审刑事裁定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刑终21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林,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系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捕前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田祖上街**号*栋***室。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春风,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广洲,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x鹏,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系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捕前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劲松四路***号*单元***室。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郝华君,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浙江省湖州市人,捕前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链镇皇坟村姚林坝**号。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建彬,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建勋,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龙,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系四川省南充市人,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建材路**号楼*单元***室。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钢,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捕前住陕西省富平县南社乡张王村**组。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少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鹏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军,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河北省保定市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长城南大街阳光新馨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远,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江苏省徐州市人,捕前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区孔村一区。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生,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河南省泌阳县人,捕前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佳,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在校学生。系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人,捕前住山西农业大学14号楼436室。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戎,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万玺,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军,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广东省汕头市人,捕前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12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邵x岩,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系河北省保定市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长城南大街阳光新馨家园*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6年5月19日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林、石x钢、王x军、杨x远、张x生、梁x佳、王x军、邵x岩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x鹏、王x华、杜x龙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x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5)晋中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林、许x鹏、王x华、杜x龙、石x钢、王x军、杨x远、张x生、梁x佳、王x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一)被告人许x鹏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许x鹏明知GHB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购买氢氧化钠、丁内脂和量杯、透明塑料瓶等原料和工具,在山东省青岛市其租住的房屋内制造GHB后进行贩卖。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许x鹏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贩卖给被告人李x林GHB共计4700瓶。此外,还因包装问题致已制造出的100瓶GHB在运输途中漏掉。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许x鹏租住处扣押原料丁内脂、氢氧化钠及5瓶标有”GHB”字样的瓶装液体等物。经鉴定,从其租住处扣押的”丁内脂”中检出γ-丁内脂成分,标有”GHB”字样的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6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许x鹏的供述,称:我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在卖GHB,还配上一沓沓人民币,知道这个东西赚钱,就在百度里搜索”GHB的做法”,知道了原料是丁内酯和氢氧化钠、水。我在网上购买了丁内酯和氢氧化钠,按照网上的流程,以400毫升水加130克氢氧化钠混合溶解,再加400毫升丁内酯,其反应发热后冷却,就是GHB水剂。400毫升水是透明的,300毫升水是乳白色的。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6、7月份,我通过QQ号与李x林联系,我的昵称为孤雁南飞、农诗筠。我将做好的GHB通过淘宝支付宝卖给李x林。我身上有名为李大社的身份证,是捡来的,在网上注册支付宝。

  GHB学名是伽马-羟基丁酸,网上叫G水,是一种精神类药品,国家不允许私自制造和贩卖。我开始从李x林那里买过G水,自己研究成分,2013年6月份经过试验,我做成了就开始发样品给李x林,他觉得我做的G水和他贩卖的G水效果一样,就从我这大量订货,开始是每瓶13元,后来降到12元、9元。他一共购进了价值4万多元的G水,一般是每次买100瓶,偶尔也买200瓶,10ml/瓶,他的收货地址是深圳市××区悠悠岛商贸,收获人卓先生,电话186XX****XX。他通过支付宝给我钱,我的支付宝账户名为李大社,他的账户名是李x林,还有1、2次是卢荣利。之所以要用李大社注册,是因为我贩卖G水是违法的,我怕别人找我。

  我制造GHB的地址是青岛市××区,是我租住的,我就在这个单元楼的厨房制造GHB。我购买了3次丁内酯,总共10桶,每桶20公斤,共2200元。现在还剩4个蓝色桶里有丁内酯,两桶不满,估计剩下共30公斤,实验用了一桶,二桶有杂质和杂味不能用倒掉了,其余大概四桶都制作成GHB,差不多能做100多公斤GHB,每瓶15ml,能装5000瓶左右,75000ml都卖给李x林了。

  我贩卖的GHB以聊天记录为准。”孤雁南飞”是我,”网店货源批发”是李x林,他给我改的备注是”徐化学专业”。我还用网名”农诗筠”贩卖给李x林GHB。

  我有三个支付宝账户,两个是李大社的名字注册的,一个是我自己的名字许x鹏。×××的支付宝是2013年初注册的,2013年10月份以前我一直用这个支付宝,和”网店货源批发”交易时用过两、三次。×××是2013年10月份注册的,因为之前那个支付宝密码我给忘记了,”网店货源批发”给126的支付宝打款后,我就把这些钱转到我自己名字注册的支付宝里,或者转到我自己的余额宝里。

  (2)被告人李x林的当庭供述,称:许x鹏是其上线,其向许x鹏购买过GHB。

  2、证人证言

  (1)证人鲍某(许x鹏之妻)的证言,称:我和我丈夫许x鹏租了青岛百通馨苑2号楼3单元202室,我在网上淘宝店卖童装,仓库就在那,我每天从那拿货发货,见阴面卧室放着蓝色的塑料桶,厨房有个小设备,我也不知道他是干嘛用的。晚上饭后经常去,大概一个半到两个小时的时间。

  (2)证人李某的证言,称:我经营着济南市历城区高盛化工经营部,现在也同时成立为济南元素化工有限公司,我出售过丁内酯,从我电脑上能查到2014年7月我通过阿里旺旺和”李大社”聊天,以22元/公斤买了100公斤,通过济南湘达物流公司发货,蓝色塑料桶包装,每桶25公斤,收货地址是福州路58号的李大社,对方留的电话是155XX****XX,旺旺号copyiccard。2014年12月还是这样卖给他100公斤丁内酯,地址换成了青岛李沧区金水路762号,电话是132XX****XX.他说买丁内酯做电池电解液。

  3、书证

  (1)许x鹏昵称为”农诗筠”的QQ号截图,该QQ号×××系其与李x林联系所用。

  许x鹏昵称为”孤雁南飞”的QQ号截图,该QQ号×××系其与李x林联系所用。

  李x林昵称为”网店资源批发”的QQ号截图,该QQ号×××系其与许x鹏联系所用。

  (2)济南元素化工有限公司的阿里旺旺记录,证实:许x鹏购买丁内脂的情况。

  (3)许x鹏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许x鹏向李x林贩卖GHB共计4800瓶,其中因包装、运输不善而漏掉100瓶。

  (4)李x林向”徐州”购买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附电子版),证实:从2014年1月8日-2014年9月14日,名为李x林的支付宝与名为李大社的支付宝交易11笔。金额共计36800元。

  (5)许x鹏发出的快递原单两张。

  (6)青岛航韵宇达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新生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出具的《韵达快递公司单号清单》,证实:2014年12月之前经韵达公司发往广东深圳的快递单号,原单据已超过3个月保存期,已销毁,只提供了快递单号清单。

  圆通快递单号500010079783的查询信息,证实:许x鹏于2014年10月30日从青岛往深圳龙岗发货的情况。

  (7)太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从许x鹏处扣押了5瓶GHB,其中一瓶送往公安部检验称重为18.12g,两瓶送往太谷县质监所检验称重为17.63g、17.35g,经许x鹏供述,扣押的5瓶GHB为随机装瓶,重量均不同。

  (8)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许x鹏用于制毒的房屋系其向他人租用的。

  (9)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虎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及太谷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20日,太谷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沧区公安局民警配合下将许x鹏抓获归案。

  (10)公安综合信息查询记录及户籍证明书,证实:许x鹏的基本身份情况。

  (11)太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李x林收货地址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对许x鹏和李x林的聊天记录查询及调查,李x林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龙岗区新生社区田祖上街悠悠岛商贸卓先生186XXXX****”与”××区卓先生186XXXX****”为同一地址。

  4、勘验、检查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14张),证实:许x鹏制毒现场的情况。

  (2)许x鹏指认制作GHB现场记录(附录像及照片8张)。

  (3)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太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许x鹏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对其所使用的支付宝账号现场登陆,下载其支付宝交易明细,经许x鹏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器专用盘上,全部过程录音、录像,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4)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扣押物品照片35张),证实:从许x鹏处扣押丁内酯4桶,氢氧化钠1袋,PH试纸1盒,量杯8个,GHB5瓶等物品。

  5、鉴定意见

  (1)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9号),证实:许x鹏GHB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许x鹏丁内酯检出γ-丁内酯(GBL)成分。许x鹏GHB样品18.12g、丁内酯样品15.12g。

  (2)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76号),证实:许x鹏GHB样品17.75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含量为61%。

  关于被告人许x鹏的制、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主要以电子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许x鹏向李x林卖出GHB共计4700瓶;另因包装问题而在运输途中漏掉100瓶,但对许x鹏而言,此100瓶已由其制造出,即使后因运输漏掉而使买卖交易不成功,也不影响认定许x鹏制造此100瓶GHB既遂;对下家李x林而言,此100瓶由于没有交易成功,可认为其属”为卖而买”的未遂;另侦查人员还从许x鹏处扣押5瓶GHB,故认定许x鹏至少制造出GHB计4805瓶,并将其中4700瓶卖给李x林。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计,计算许x鹏制、贩毒(GHB)的重量为61984.5克(4805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550克(61984.5克÷40)。

  (二)被告人王x华制造、贩卖毒品及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王x华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既购买成品GHB,又购买原料丁内脂、食盐等,在家中制造GHB,还购买氯硝西泮片冒充”恩华三唑仑”等药品进行贩卖。

  2014年2月至12月,被告人王x华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贩卖给被告人李x林GHB计2860瓶,又以”恩华三唑仑”之名贩卖给李x林氯硝西泮片计1800瓶,还以”DDK、KKK”等粉剂之名贩卖给李x林氯硝西泮粉计2160瓶(折合氯硝西泮片72瓶)。

  此外,被告人王x华还购买氯氮平片冒充”彼迪三唑仑”,并以每瓶3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x林1328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84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其家中扣押装有液体的蓝色塑料桶一只和装有无色液体的瓶子计103瓶等物。经鉴定,从其家中扣押的蓝色塑料桶装液体中检出γ-丁内脂和γ-羟丁酸成分,其中γ-羟丁酸含量为4.1%;从其家中扣押的瓶装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和阿普唑仑成分,其中γ-羟丁酸含量为痕量(小于0.1%?)。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x华的供述,称:我的QQ号是”炼金术士”,号码是2068205015,聊天时我告诉对方我叫黄生。我用前女友章秋蕾的身份证注册了支付宝,旺旺名是521zql,用户名×××,网店名是”毛毛雨成人用品”。GHB是精神类药品,国家严禁买卖,是犯法的。我的主要客户有深圳的卓生,手机号158XXXX****、130XXXX****,QQ号×××,网名叫”网店资源”,收货地址是广东××区号,10月份我和他通过话,当时用的我以前的手机号132XXXX****,和他2690通的。2014年我在网上从广西买了500瓶恩华三唑仑,从广州买了500-600瓶港产彼迪三唑仑,GHB是贵州一个网友告诉方法,我自己做的。2014年9月份我在网上从济南”子安化工”买了25公斤丁内酯,625元。我按200g食盐、500ml丁内酯、1000ml水调制GHB,装的瓶子是0.18元买的。现在还剩大概一半,其余都做成GHB卖掉了。2014年以来,我开始是向贵州的网友进货卖给卓生,9月份开始自己做,标签是”卓生”,他嫌不好,就给他没有标签的。恩华牌三唑仑35元一瓶,卖了600多瓶,港产三唑仑30元一瓶,卖了约400瓶,GHB9元一瓶,约1500瓶,交易都是在我和他的QQ号谈好价格后,在我网店给他相同价格的链接,他拍了后把钱支付到我”章秋蕾”的支付宝,我就发快递,所以交易物品和价格可以在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查到。以那个为准。

  2014年10月我开始做”乖乖水”,用快客胶囊的小药丸碾碎融到水里再加酒精做的,每瓶15ml。凡是买麦可耐因、可锐敏、迷奸水、乖乖水、LSD,都是我的”乖乖水”,凡是DDK、KKK、FM2、失忆粉、粉剂都是恩华三唑仑碾碎的,一瓶三唑仑可以做30瓶这样的粉末,他们自己贴标签。三唑仑也是管制药,不让随便买卖的。

  我卖的三唑仑是假的,实际是氯氮平,一种恩华(0.25mg)一种彼迪(0.125mg),都是撕了标签换成恩华、彼迪三唑仑。我进货氯氮平的价格是恩华产18元一瓶,彼迪产1.8元一瓶,GHB是9元1瓶;我的卖价是恩华三唑仑35元一瓶、港产三唑仑30元一瓶,GHB我是按9元一瓶给他,但9月份后我自己做的GHB还是9元给他,每瓶我能挣4、5元。

  从2014年2月份开始,我一共卖给他GHB共计19次,2610瓶,其中5次500瓶是我自己做的,这些他都签收了。都是15毫升的透明塑料瓶,上面贴有大写”GHB”的标签,我原封不动发给深圳”卓生”,”风”的GHB我是10元一瓶买的,我卖给”深圳卓生”最低9元,最高25元一瓶,9元卖的时候还搭配着迷水、克瑞敏、香蕉水或其他东西,算下来我还是赚到钱。我的GHB在2014年10月1日前,向贵州贵阳的”风”买的,之后是自己做的。

  我还有个QQ号×××,昵称”生化危机”。”网店资源批发”给我的备注是”黄生”。卓生和我聊过说他还和贵州人买过货,那人的三唑仑是氯硝西泮片,药瓶上的”氯硝西泮”撕去,贴上三唑仑标签。

  太谷县(禁毒)鉴通字【2015】018号鉴定意见书我收到了,标有恩华三唑仑的三唑仑片剂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这些是我从广州人手里买的,我手机中存的名字是”广州药先生”,我买了大概1000多瓶,单价18元,我以35元价格卖给”网店货源批发”;鉴定意见书显示”标有香港字样的三唑仑片剂中检出氯氮平”,这些三唑仑是我从浙江嘉兴买的,我手机存的名字叫”嘉兴彼迪”,这些我之前交代了,单价是每瓶1.8元,我以每瓶30元卖给”网店货源批发”;太谷县(禁毒)鉴字【2015】022号鉴定意见书我收到了,显示的是阿普唑仑,这些是我使用纯净水、酒精、阿普唑仑片混合成的,没有比例,我自己凭感觉调配,阿普唑仑片是我从贵州人那里买的,他的号码记不清了,我手机存的名字叫”风”,我买了大概50瓶阿普唑仑,每瓶100片,购买单价是每瓶5元,我用了大概30瓶左右,配置了600瓶左右液体,剩下的20瓶我丢掉了,除了公安机关扣押的,剩下的我都以10元的价格卖给”网店货源批发”了,我卖的不明液体都不贴标签,”网店货源批发”卖的贴什么我就不知道了;鉴定书中显示查扣的白色粉剂中检出”薄荷醇”成分,这些白色粉剂是我做薄荷手工皂的原料;从我处查扣的透明粘稠液体是百雀羚凤凰甘油加上水调制成的,我在网上当”蜗牛原液”卖,这是一种美容用品。

  我出售给”网店货源批发”的DDK、KKK、FM2、失忆粉等粉剂是用恩华三唑仑(实际是氯硝西泮)药片碾碎装瓶,并没有告诉他是如何做的。我卖的三唑仑有两种,一种是氯硝西泮,撕掉标签换成恩华三唑仑,一种是氯氮平,撕掉标签换成彼迪三唑仑,彼迪三唑仑的成分我也没告诉过李x林。

  (2)被告人李x林的当庭供述,称:王x华是其上线,其向王x华购买过GHB和”三唑仑”,”三唑仑”有恩华和彼迪两种。

  2、证人证言

  (1)蒋建华(王x华之妻)的证言,称:王x华在淘宝开店卖手工皂,我不清楚家里透明空瓶和白色的空瓶是干嘛用的。他有三部手机,我只知道131XXXX****的那个。他的浙江××区姚林坝,父母给他留了一间房,他平均一周回一次老家,有时候待一两天就回来了,有时候一待就是五、六天。

  (2)章秋蕾的证言,称:我的身份证号是×××,王x华是网上聊天认识的朋友,谈了对象,2010年就不联系了。他说他要开几个网店,就把我的身份证借给他注册。开始他卖U盘和手机,后来卖啥就不知道了。

  (3)高继胜的证言,称:我经营济南子安化工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的网店。我向浙江湖州卖过一桶25公斤的丁内酯,网名叫”我的小mm_2005”,就卖过他一次。通过济南保兴物流发货,下单时留下的收货人是蒋小姐,电话150XX****XX.这张快递单我找到了。

  (4)刘昌利(济南保兴物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称:2015年1月5日我公司托运一桶塑料液体,25公斤,托运人高继胜,收货人蒋小姐。

  3、勘验、检查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搜查录像),证实:王x华制毒现场有关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记录、提取记录(附扣押物品照片28张),证实:自王x华住处浙江省湖州市××区、潜庄小区扣押蓝色塑料桶、标签纸、三部手机、银行卡、163张中通快递单等物。

  (3)指认笔录(附照片4张),证实:王x华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运单进行了指认。

  (4)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根据王x华提供的作案用的QQ号、支付宝,侦查人员打开其计算机,下载了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

  (5)送检记录,证实:2015年8月7日,侦查人员从王x华处扣押的丁内酯中抽取灌装一瓶无色液体送公安部毒品实验室作成分和含量鉴定;从王x华处扣押的一箱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两瓶送公安部毒品实验室作成分和含量鉴定;分别标为5、6号检材。

  4、书证

  第一组:证明王x华购进GHB原料的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济南保兴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证实:托运人高继胜,托运地济南,收货人蒋小姐,电话150XX****XX,到达站湖州。

  (2)济南保兴物流有限公司货单(该货单系从王x华处扣押的丁内酯桶上拍照打印)。

  (3)济南子安化工有限公司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证实:2015年1月3日”我的小mm_2005”向子安化工购买25公斤丁内酯。

  (4)济南子安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组:证明王x华与李x林交易的书证

  (1)王x华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从2014年2月至11月,王x华向李x林贩卖GHB共计2860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800瓶,粉剂(包括DDK、KKK)216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328瓶。

  (2)李x林向”黄生”(王x华)购买”三唑仑”、GHB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2月15日-2014年12月2日,李x林名为”卢荣利”的支付宝与名为”章秋蕾”的支付宝交易29笔。共计147790元。

  (3)2014年10月26日李x林与王x华电话联系记录。

  (4)深圳市振兴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从公司电脑系统中调取的快递单信息,深圳市中皓通速递有限公司从公司电脑系统中调取的快递信息,山西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太谷县分公司负责人史文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x华与李x林交易所涉的部分快递信息,且由于保存时限原因,部分快递信息无法查询。

  (5)快递运单统计表(由王x华签字确认),中通快递单3张,证实:王x华与李x林交易所涉及的部分快递单信息。

  第三组:证明王x华身份及抓获、羁押等情况的书证

  (1)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善琏派出所出具的王x华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及其户籍证明,证实:王x华的基本身份情况。

  (2)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龙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30日11时许,龙泉派出所在湖州市××区抓获王x华。

  (3)湖州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王x华于2015年1月31日至2月3日被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

  5、鉴定意见

  (1)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从王x华处扣押的不明液体送检重量15.25g,检出阿普唑仑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3号),证实:从王x华处扣押的白色粉剂1包,检出薄荷醇成分

  (3)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3号),证实:从李x林处扣押的”香港”字样可疑片剂(送检2瓶),检出氯氮平成分,”恩华”字样可疑片剂(送检2瓶),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4)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76号),证实:送检王x华的丁内酯重量为25.14g,检出γ-丁内酯(GBL)和γ-羟丁酸(GHB)成分,其中γ-羟丁酸的含量为4.1%。送检王x华的无色液体重量为16.06g,检出γ-羟丁酸(GHB)和阿普唑仑成分,其中γ-羟丁酸的含量为痕量(小于0.1%)。

  关于被告人王x华的制、贩毒及销售假药的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王x华制造GHB的数量。王x华从侦查至庭审阶段均供认其购买原料制造GHB(侦查阶段称其从2014年9月开始做GHB),从2014年2月18日等日期的聊天记录中也显示王x华会做GHB等物,但现有证据难以准确认定王x华开始制造GHB的具体时间,故只认定王x华有制造GHB的情节,不认定其制造GHB的具体数量。

  ②关于王x华向李x林贩卖GHB的数量。主要以电子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华贩卖GHB计2860瓶。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王x华贩卖GHB的重量为36894克(286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922.35克(36894克÷40)。

  ③关于王x华以”恩华三唑仑”等之名向李x林贩卖氯硝西泮的数量。主要以电子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华向李x林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800瓶(王x华供述每瓶卖35元),”粉剂”(包括”DDK”、”KKK”)2160瓶,因王x华供述用1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做30瓶”粉剂”,故将该2160瓶”粉剂”以1:30的比例折合”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计72瓶。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王x华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重量为15799.68克(1872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6克(15799.68克÷10000)。

  ④关于王x华以”彼迪三唑仑”之名向李x林贩卖氯氮平的数量。主要以电子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华向李x林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计1328瓶(王x华供述每瓶卖30元,共计39840元)。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认定王x华向李x林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的重量为9601.44克(1328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9.6克(9601.44克÷1000);每瓶销售价格以30元计,销售金额共计39840元。

  综上,王x华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923.95克(922.35+1.6);另销售假药金额共计39840元。

  (三)被告人杜x龙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杜x龙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既购买成品GHB后兑水灌装并标以”DNG、尼蒙尔克素、听话水、可瑞敏、麦可耐因、动情液”等之名进行贩卖;又购买丁内脂、氢氧化钠等制造GHB的原料,在家中欲制造GHB,未果;还购买氯硝西泮片冒充”恩华三唑仑”等药品进行贩卖。

  2014年1月至7月,被告人杜x龙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以”DNG、尼蒙尔克素、听话水、可瑞敏、麦可耐因、动情液”等之名多次向被告人李x林贩卖含GHB成分的液体共计471瓶;以”恩华三唑仑”之名向李x林贩卖氯硝西泮片计76瓶;以”DDK、KKK、FM2、失忆粉”等之名向李x林贩卖氯硝西泮粉共计400瓶(折合氯硝西泮片16瓶)。

  此外,被告人杜x龙还于2014年向被告人杨x远贩卖GHB成品80瓶。

  案发后,从杜x龙的经营场所扣押一瓶1000ml的无色液体等物。经鉴定,从该无色液体中检出γ-丁内脂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杜x龙的供述,称:GHB和氯硝西泮是精神类药品,贩卖GHB和氯硝西泮不属于我的经营范围,我没有行医资格、医师资格。我从2014年1月份至7月份贩卖GHB和氯硝西泮,通过QQ聊天的方式,在淘宝网上付款,快递公司发货。我的QQ号为×××(昵称保健品批发、三轮子供货、小艾、从头开始),×××,(昵称柚子),我使用的淘宝号”客官还要1”实名注册的名字为杜良金、”尚美衣阁遵义店”实名注册的名字是曹小英、”傅俊强的店”实名注册的名字是傅俊强,我发货使用的快递公司是中通、圆通、韵达。我把氯硝西泮的标签换掉,换成恩华三唑仑,当成三唑仑来卖,我把氯硝西泮碾成粉末装成FM2、DDK粉剂、失忆粉、赌博粉,我把GHB原液用70%的水稀释,灌装成听话水、赌博水、克瑞敏、唛可奈因、动情素。加工后恩华三唑仑每瓶0.125mg*100,FM2、DDK粉剂、失忆粉、赌博粉都是四片氯硝西泮加工的,听话水、赌博水、克瑞敏、唛可奈因、动情素都是3mlGHB原液和7ml水稀释后灌装的。我贩卖GHB的规格有每瓶10ml的(我所贩卖的),每瓶500ml的(我稀释加工的),我贩卖的价格:恩华三唑仑40元每瓶、其他的粉剂FM2、DDK粉、失忆粉、赌博粉都是每瓶10元,GHB每瓶20元,听话水、赌博水、克瑞敏、唛可奈因、动情素、DNG、尼蒙尔克素、KKK都是每瓶15元。我贩卖的商标是商家给我发过来的,有GHB和三唑仑的商标,其他的都是我自己加工的。我把这些药品主要贩卖给网名叫”及时雨科技”的人,其他的都是一些散户。”及时雨科技”的支付宝账号是”卢荣利”。通过看淘宝交易记录,我确认这些交易都是我和”及时雨科技”做的。通过看聊天记录,我确认是我与”及时雨科技”的聊天记录。我所卖的氯硝西泮和GHB都是从贵州的供应商买的,叫”贵哥”,对方的名字叫陈浪。进货价格GHB原液(10ml)10元、大瓶GHB(1500ml)每瓶1000元,氯硝西泮(0.125mg/100片)25元。这些药品都卖完了,我发货在发货一栏都不填写,因为害怕被查。

  从我的店内查扣的1瓶液体是丁内脂,1000ml,90元在网上买的,我从网上查到GHB的成分,是由丁内脂加氢氧化钠加水配成的,我买它是为了自己配置GHB,我已经试验了三个月了,还没有成功。

  2014年3月2日我告诉”及时雨科技”往后我就不做三唑仑交易了,从那之后我们就不再有三唑仑交易了。我只给过他1瓶”GHB”。

  卖给”及时雨科技”的是1500ml的GHB,7ml水+3mlGHB稀释后,每瓶10ml,贴上听话水、赌博水、可瑞敏、麦可耐因、动情素的标签,我没告诉”及时雨科技”这些的成分是GHB。

  记得杨x远向我买成人用品和保健品时,我赠送过他几次GHB,每次1、2瓶和2、3瓶不等,可能杨x远向我购买过,但是购买过多少瓶GHB,我记不清了。

  (2)李x林的供述,称:我和”柚子”一开始通过淘宝链接支付货款,后来通过快递公司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通过看聊天记录,确认了从2014年1月9日至7月3日向”柚子”购买三唑仑等物品的内容。且柚子说,迷幻液、尼蒙尔克素、听话水、克瑞敏、唛可奈因、动情液、DDK、KKK、FM2的成分,液体是酒精兑水,粉末是医用糊精、葡萄糖等物品,粉末是2-3毫克,液体是8-10毫升,一般不固定,都不按标准走。我向”柚子”购买的GHB是10毫升的,进价15元1瓶,三唑仑是0.125毫克、0.25毫克两种都有,40元1瓶,后来是18元1瓶。

  (3)杨x远的供述,称:我还向”柚子”购买过GHB,我的手机上存了他的手机号,因为他的货真,我就把名字改成”原液”,手机号是183XXXX****.我是从2014年6、7月份在QQ上(我的QQ号×××)和柚子联系购买成人用品的,9月份左右电话联系他购买了80瓶左右GHB,具体数量记不清了。他卖给我每瓶10元,我通过支付宝给他姓傅的支付宝转钱。

  2、证人证言

  曹小英(杜x龙之妻)的证言,称:杜x龙用的QQ号我知道的是”柚子”、”橘色成人”,其他的不知道,我用过杜x龙的QQ聊天。今年年初的时候我们在网上卖过一些叫”KKK””DDK””FM2”、”GHB”、三唑仑等违禁品,这些是我丈夫联系的,我记得把这些东西卖给一个叫”及时雨科技”的人。三唑仑每瓶100片,贴的不是三唑仑的标签,我和我丈夫把旧标撕下来,换上三唑仑标签,GHB是液体,10ml,也进过250ml纯净水瓶装的,进回来我们俩再装成10ml的。

  3、书证

  第一组:证明杜x龙向李x林贩卖三唑仑、GHB的书证

  (1)李x林向杜x龙购买三唑仑、GHB支付宝交易记录和杜x龙向李x林贩卖三唑仑、GHB支付宝交易记录(附电子版),证实:2014年1月9日-2014年7月3日,名为”卢荣利”的支付宝与名为”曹小英”、”杜良金”的支付宝共交易8笔,其中”杜良金”账户收入8250元,”曹小英”账户收入16900元。

  (2)杜x龙使用的QQ页面,证实:QQ号×××,昵称重头开始;QQ号×××,昵称柚子;QQ号×××,昵称遵义三轮子。

  (3)杜x龙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杜x龙向李x林贩卖含GHB成分的液体(包括DNG、尼蒙、听话水、可瑞敏、麦可、动情液)共计471瓶;向李x林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76瓶,贩卖DDK、KKK、FM2、失忆粉(杜供述用氯硝西泮4片加工一瓶)共计400瓶。

  2014年1月13日,双方在QQ聊天时明确三唑仑均为氯硝西泮。

  (4)淘宝网收货和物流信息,证实:李x林部分交易的收货和物流信息。

  (5)王x华与李x林于2014年2月16日的聊天记录及氯硝西泮图片,证实:李x林对王x华说,贵州人的”恩华”是西泮片撕掉标签,贴自己印制的。

  第二组:证明杜x龙向杨x远贩卖GHB的书证

  (1)杨x远与杜x龙的支付宝记录,证实:从2014年6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杨x远的支付宝共向傅俊强、杜良金、曹小英的支付宝转账11次,其中向傅俊强转账9次,2014年9月4日杨x远支付至傅俊强997元。

  (2)杜x龙152XXXX****手机短信,证实:杨x远于2014年8月3日至10月10日向杜x龙转账8笔的有关情况。

  (3)傅俊强农业银行账户信息,证实:杨x远向傅俊强转账9次的有关情况。

  (4)傅俊强户籍证明。

  第三组:其他书证

  (1)扣押决定书(附杜x龙扣押物品照片5张),证实:侦查人员从曹小英处扣押电脑机箱2台,手机2部,瓶装液体1瓶(1000ml)。

  (2)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5日晚,该支队民警将杜x龙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3)遵义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12月26日20时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杜x龙于2014年12月2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转走。

  (4)杜x龙户籍证明,证实:杜x龙的基本身份情况。

  (5)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杜x龙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杜x龙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4、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5号),证实:从杜x龙处扣押的无色液体检出γ-丁内酯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3号),证实:从李x林处扣押的”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检出氯氮平成分,从李x林处扣押的”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3)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52号),证实:从杨x远(杜x龙下线)处扣押的GHB液体净重14.46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其中γ-羟丁酸的质量百分含量为51.9%。

  (4)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9号),证实:从张x生(杨x远下线)处扣押的无色液体(5瓶)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51%。

  关于被告人杜x龙的制、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杜x龙是否制造GHB。经查,杜x龙在侦查阶段供称其购买丁内脂等原料欲制造GHB,但还没有试验成功;侦查人员从其处扣押到原料丁内脂,QQ聊天记录等证据也显示不出杜x龙会制造GHB,故可以认定杜x龙有制造GHB的行为,但不能确定其是否制造出GHB,可认定其制造GHB未遂。

  ②关于杜x龙向李x林出售毒品的数量。主要以电子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杜x龙向李x林出售含GHB成分的液体(包括”DNG、尼蒙、听话水、可瑞敏、麦可、动情液”)共计471瓶;向李x林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76瓶,贩卖”DDK、KKK、FM2、失忆粉”(杜供述用氯硝西泮4片加工一瓶)共计400瓶(粉剂折算为氯硝西泮片计16瓶,公式为:400瓶×4片÷100片/瓶),共向李x林出售氯硝西泮片计92瓶(76+16)。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杜x龙向李x林贩卖含GHB的液体的重量为6075.9克(471瓶×12.9克/瓶)。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杜x龙卖给李x林的”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重量为776.48克[(76瓶+16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8克(776.48克÷10000)。

  ③关于杜x龙是否向杨x远出售GHB及其数量。经查,杜x龙虽然当庭否认其向杨x远贩卖过GHB,但杜x龙在侦查阶段对此并未明确否认,且杜x龙与杨x远之间有许多次支付宝交易等相关记录,现有证据还证明杜x龙制作并向李x林贩卖有GHB成分的毒品,杨x远又明确指证杜x龙向其贩卖过GHB并从杨x远处查获GHB,故杜x龙当庭否认其向杨x远贩卖GHB的辩解不可信,认定杜x龙向杨x远贩卖过GHB,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以杨x远多次供述的最少量为准,认定杜x龙向杨x远贩卖GHB计80瓶。

  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杜x龙向杨x远贩卖GHB的重量为1032克(80瓶×12.9克)。

  ④综上分析,可认定杜x龙制造GHB未遂;杜x龙贩卖给李x林”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776.48克,折合海洛因约0.08克;杜x龙向李x林贩卖含GHB的液体6075.9克,向杨x远贩卖含GHB的液体1032克,故杜x龙共计贩卖含GHB的液体计7107.9克(6075.9克+1032克),折合海洛因约177.7克[7107.9克÷40]。

  综上,杜x龙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177.78克(0.08+177.7)。

  (四)被告人李x林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x林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许x鹏购买GHB计4700瓶,另有100瓶因包装不善在运输途中漏掉而未购买成功;多次向王x华购买GHB计2860瓶,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800瓶,购买”DDK、KKK”等粉剂(实为氯硝西泮)2160瓶,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328瓶;多次向杜x龙购买”DNG、尼蒙尔克素、听话水、可瑞敏、麦可耐因、动情液”(实为含GHB成分的液体)计471瓶,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76瓶,购买”DDK、KKK、FM2、失忆粉”(实为氯硝西泮)共计400瓶。

  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x林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石x钢贩卖GHB计525瓶(包括因包装不善在运输途中漏掉的250瓶),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李x林住处扣押了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120瓶、标有”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47瓶以及标有”GHB”字样的液体3瓶等物。经鉴定,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标有”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检出氯氮平成分,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检出γ-羟丁酸成分。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一)、(二)、(三)项中所列证据予以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李x林的供述,称:石先生是从2014年4月8日开始向我购买恩华三唑仑、GHB的。GHB开始时20元一瓶后来18元,恩华三唑仑一开始50元后来30元,我的GHB的进价是9元,恩华三唑仑是18元。我和石先生从2014年4月8日至6月11日的聊天记录,内容主要是买卖三唑仑和GHB。在我与石先生的交易中,石先生将所有货款都付清了,确认都签收了,这是国家管制的药品,不允许个人随便交易的,但2014年4月12日石先生买的50瓶GHB,由于包装不好,都漏掉了,石先生又退了回来;2014年10月21日卖给广东的林生100瓶GHB,由于包装没有封好口,漏掉了,石先生让我退的钱;2014年10月28日卖给林生的100瓶GHB,也因为压烂退货了。2014年9月30日卖给黑龙江的20瓶港产三唑仑,买家拒收也退货了。

  我给石x钢发货时所填货单的寄件人名字有”石、王、卓生”,以石居多。我给石x钢的GHB都是透明塑料瓶包装,瓶盖上贴银色防伪标签。

  (2)石x钢的供述,称:我从”深圳GHB”那里购货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我自己要货,我把货款通过支付宝给他,他就通过快递公司把或直接发到我手里。一种是我的客户要货,我让他代发货,我把货款和快递运费直接付给他并给他提供我客户的收货信息,他直接把货发给我的客户。我和”深圳GHB”的QQ聊天记录里有详细情况。我用QQ×××网名,网名”深圳爱美”,”深圳GHB”的QQ号×××,网名是”及时雨科技”,我在我的QQ里给他的备注名是”GHB”。

  2、证人证言

  (1)卢荣利的证言,称:我和李x林是在杭州打工时通过朋友介绍加了QQ好友,2013年他问我要过身份证照片,说要在淘宝注册一个账户,他的身份证已经注册过一次了,不能再注册,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照片微信给他发过去了,他还问我要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

  (2)李艺峰的证言,称:我是深圳圆通快递公司揽件员,主要负责深圳市新生村田祖上街和杨梅岗区域的快件揽件。(出示照片)13号照片上的人经常在我负责的揽件点收发快递。我只知道他是做淘宝卖家的,他有快件寄出就给我打电话,电话号是130XX****XX,他住的地址是深圳市××村号。收货人一般都是卓生。他的发货量比较大,大概有200多单。

  (3)吕广要的证言,称:我是深圳顺丰速运公司收件员,主要负责深圳市龙岗区新生社区的收件工作,13号照片上的人经常在我负责的田祖上村收发顺丰快递。他在网上确认订单,准备好快件后打电话给我到田祖上街取货,时间从2014年10月份到12月份,每天都发6、7件快递。他填写的发货人信息一般是”卓生”、”小雨”,卓生比较多,地址也笼统,一般就写个深圳龙岗区。

  (4)谭绍军的证言,称:我是深圳韵达快递公司新生分部的快递员,主要负责新生片区揽件发送工作。13号照片上的男子经常在我所在的快递公司投送快递。他有快递要发时就给我188XXXX****的手机发信息,刚开始他用的是186的号,后来是130的号码。他一般让我到他住的田祖上街取货,发件信息一般都是卓生。2014年3月份-9月份我接触的这个人,他有时一天发货3、4件,基本上是每隔2、3天发一次。

  3,书证

  (1)李x林与石x钢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李x林向石x钢贩卖(包括代发)GHB525瓶(包括李x林所称因运输不善漏掉的250瓶),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

  (2)自李x林处寄出的快递单30份(李x林签名认可),圆通快递公司快递信息,顺丰快递公司快递信息及快递单复印件,韵达快递公司快递信息,圆通、申通、百世汇通快递公司证明,证实:李x林向有关人员寄快递的情况,但部分物流信息因已过查询期限而无法查询。

  (3)卢荣利、李美玉(由李x林使用)支付宝交易查询明细,证实: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石x钢向李x林转账的情况。

  (4)石x钢支付宝查询明细,证实:2014年5月至11月,石x钢通过支付宝向李x林付款的有关情况。

  (5)李x林户籍证明,证实:李x林的基本身份情况。

  4、扣押、提取、指认等笔录

  (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复印件,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从李x林处扣押疑似假冒壮阳药、催情药及电脑一台等物(包括恩华三唑仑120瓶、彼迪三唑仑47瓶、GHB3瓶),并移交太谷县公安局。

  (2)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附扣押物品照片4张),证实:太谷县公安局扣押李x林手机5部、电话卡4张、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0张、快递运单30张、送货单1本、笔记本5本、快递运单7194张等物,并将人民币441元、李x林身份证、居住证、银行卡、手表发还李x林。

  (3)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记录、扣押清单(附票据3张),证实:太谷县公安局分6次扣押李x林支付宝账号内涉案人民币1157459.84元。

  (4)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6张),证实:侦查机关从石x钢处扣得”三唑仑”(恩华0.25mg)9瓶、GHB40瓶、唛可耐因11瓶、”VIAGRA6”片、可瑞敏4瓶、听话水2瓶、手机2部、台式电脑1台、一体机电脑1台、笔记本1本、银行卡3张、快递运单1240张。

  (5)指认笔录(附照片3张),证实:李x林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单进行了指认。

  (6)辨认笔录

  ①李艺峰辨认笔录,证实:李艺峰从20张照片中辨认出13号(李x林)为经常在其揽件区收发快递的人。

  ②吕广要辨认笔录,证实:吕广要从20张照片中辨认出13号(李x林)为经常在其揽件区发快递的人。

  ③谭绍军辨认笔录,证实:谭绍军从20张照片中辨认出13号(李x林)为经常在其揽件区收、发快递的人。

  (7)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李x林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李x林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5、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4号),证实:从李x林处扣押的无色液体3瓶检出γ-羟丁酸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3号),证实:从李x林处扣押的标有”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检出氯氮平成分,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3)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6号),证实:从石x钢处扣押的5瓶无色液体检出γ-羟丁酸成分。

  (4)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送检石x钢GHB重量为13.07g,未检出常见毒品。

  (5)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31号),证实:石x钢GHB样品1重量为18.56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石x钢GHB样品2重量为15.21g,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关于被告人李x林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李x林购买毒品的数量。证据证明李x林分别从许x鹏、王x华、杜x龙处购买过毒品,具体认定情况是:

  李x林向许x鹏购买GHB计4700瓶,另有100瓶属购买未遂。

  李x林向王x华购买GHB计2860瓶,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800瓶,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328瓶。另李x林还向王x华购买粉剂(包括”DDK、KKK”,实为氯硝西泮)折合”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计72瓶,但王x华、李x林的供述以及二人的QQ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李x林明知该粉剂系”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而购买,故认定李x林主观上明知该72瓶系毒品而购买的证据不足,对该72瓶不计入李x林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数量。此外,关于李x林向王x华购买名为”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片计1328瓶一节,对李x林而言,其主观目的是要购买三唑仑,但客观上买的是氯氮平,其对犯罪对象有认识错误(主观上欲买毒品而客观上买的不是毒品,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虽不影响定贩卖毒品罪,但影响其犯罪形态,可认定其此节意欲贩卖三唑仑的行为属犯罪未遂。

  李x林向杜x龙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76瓶。另李x林还向杜x龙购买含GHB成分的液体471瓶,购买”DDK、KKK、FM2、失忆粉”(杜供述用氯硝西泮4片加工一瓶)共计400瓶(粉剂折算为氯硝西泮16瓶),虽然杜x龙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供述可以证实李x林明知杜x龙以”恩华三唑仑”的名义卖给其氯硝西泮,但不能证明李x林明知杜x龙卖给其的”DDK、KKK、FM2、失忆粉”等粉剂系由”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加工而成,也不能证明李x林明知杜x龙卖给其的”DNG、尼蒙、听话水、可瑞敏、麦可、动情液”系由GHB加工而成,故认定李x林主观上明知400瓶粉剂和471瓶液体系毒品而购买的证据不足,故只将以”恩华三唑仑”名义购买的76瓶氯硝西泮片计入李x林向杜x龙购买毒品的数量,而不将400瓶粉剂和471瓶含GHB成分的液体(所谓听话水等)计入李x林向杜x龙购买毒品的数量。

  综上认定:李x林共向许x鹏、王x华、杜x龙三人购买GHB(既遂)计7560瓶(4700瓶+2860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李x林购买GHB(既遂)共计97524克(756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2438.1克(97524克÷40);另购买GHB未遂100瓶,计1290克(10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32克(1290克÷40)。

  李x林共向王x华、杜x龙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1876瓶(1800瓶+76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李x林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共计15833.44克(1876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6克(15833.44克÷10000)。

  李x林向王x华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328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李x林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共计9601.44克(1328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9.6克(9601.44克÷1000[三唑仑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且对此节认定犯罪未遂。

  综上,李x林购买既遂的毒品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2439.7克(2438.1克+1.6克);购买未遂的毒品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41.6克(32克+9.6克)。

  ②关于李x林出售毒品的数量。现侦查机关仅对李x林的下家石x钢制作了讯问笔录,但没有向李x林的其他下家或毒品购买者进行取证,故只认定李x林向石x钢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即:李x林向石x钢贩卖GHB计525瓶(包括因运输不善漏掉的250瓶,因其”为卖而买”的行为已完成,也系既遂),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

  ③鉴于证据证明的李x林购买毒品数量大于其卖出数量,故以李x林购买毒品数量为准来认定李x林的贩毒数量,即认定:李x林贩卖GHB共计97524克(折合海洛因约2438.1克),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15833.44克(折合海洛因约1.6克);另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9601.44克未遂(折合海洛因约9.6克)。

  (五)被告人石x钢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石x钢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李x林购买GHB计275瓶,另有250瓶GHB因包装不善在运输途中漏掉而未购买成功;石x钢还多次向李x林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

  2014年8月至10月,石x钢还分两次向网名为”顺鑫贸易”的商户购买贴有黄色防伪标签的”GHB”计400瓶。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石x钢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x军等人贩卖GHB109瓶,另有200瓶因包装不善在运输途中漏掉被买家退回而出卖未遂;还卖给王x军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82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42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石x钢家中扣押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9瓶、标有”GHB”字样的液体40瓶等物。经鉴定,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标有”GHB”字样(贴白色防伪标)的液体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54.2%。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四)项中所列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石x钢的供述,称:我从2014年3月开始贩卖GHB,从2014年5月开始贩卖三唑仑。我知道是精神类药物。我于2012年10月开始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执法部门到我同行的店里检查,同行告诉我三唑仑、GHB都是国家管制的,我的店经营到2014年8月,我回富平老家了。我给网名”客服小陈”、”小鱼儿”、”情趣用品”的人卖过三唑仑。

  我和网名”小鱼儿”的联系除了这个名称外,他还用网名”木鱼”(QQ×××)和我联系买三唑仑和GHB,我用的QQ是×××,网名”深圳爱美”。我们之间交易都是通过QQ聊天沟通,谈话交易的具体细节内容在聊天记录里有。经查看我与”木鱼”的手机QQ聊天记录,我确认是我和”木鱼”的交易聊天记录。我卖的价格是恩华、彼迪三唑仑都是70元1瓶,GHB1瓶25元。我卖的三唑仑都是深圳”GHB”那里进的,大部分GHB是从山东”顺鑫贸易”那儿进的,一小部分是从深圳”GHB”那里进的。三唑仑我的进价都是50元1瓶,”GHB”从”顺鑫贸易”拿货的进价1瓶7元,深圳”GHB”拿货是20元。

  我出售的GHB有两种,一种是从”深圳GHB”那儿进的,一种是从山东”顺鑫贸易”那里进的货,有的是我直接发给我的客户,有的是我让我的上家给我代发给客户。

  经阅读我与”顺鑫贸易”的聊天记录,确认这些聊天记录记载了我和顺鑫贸易交易GHB的情况。交易两次共计400瓶。

  ”深圳GHB”的GHB瓶盖上有时贴有银白色防伪标签有时不贴,”顺鑫贸易”的瓶盖上贴有金黄色防伪标签但有时也不贴,但这人如果不贴也要把标签给一起寄过来我自己贴。

  (2)被告人王x军的供述,称:2014年8月份之前我用网名”小鱼儿”的QQ与我的上家”深圳爱美”联系,8月份之后我用网名”木鱼”的QQ与”深圳爱美”联系。我们之间的交易情况记不清了,不过在我手机QQ上有我和他的聊天记录,上边的信息会准确一点。经阅读聊天记录,我确认这些聊天内容是我和”深圳爱美”的交易聊天记录。

  (3)被告人邵x岩的供述,称:我见王x军老用我的支付宝给”爱美”打款,我问王x军这个”爱美”是谁,王x军说是从他那儿拿货。

  2、书证

  (1)石x钢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及部分快递单,证实:石x钢卖给王x军GHB计84瓶,卖给王x军”恩华三唑仑”32瓶、”彼迪三唑仑”2瓶。

  (2)李x林与石x钢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石x钢让李x林给”小峰”等人代发GHB计225瓶(其中发给徐孟虎和林生的200瓶系石x钢让李x林代发,李x林供述称该200瓶因运输漏掉而被退回,未交易成),石x钢让李x林给王雪等人代发”恩华三唑仑”计50瓶、”彼迪三唑仑”计40瓶。

  (3)石x钢与”顺鑫贸易”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石x钢分两次向”顺鑫贸易”购买GHB计400瓶。

  (4)支付宝交易记录

  ①李x林向石x钢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4.4.8-2014.11.25,李x林收到石x钢转账30笔,共计34260元。

  ②石x钢向李x林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4.4.8-2014.11.25,石x钢向李x林转账30笔,共计34260元。

  ③石x钢向王x军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4.9.2-2014.10.5,石x钢账户收到邵x岩账户转账10笔,共计10882元。

  ④王x军向石x钢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4.9.2-2014.10.5,邵x岩账户转给石x钢账户10笔,共计10882元。

  (5)富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日早9时许,富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县石x钢家中将石x钢抓获。

  (6)石x钢的户籍证明,证实:石x钢的基本身份情况。

  3、扣押、指认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扣押物品照片7张),证实:侦查机关从石x钢家中扣押”恩华三唑仑”9瓶、”GHB”40瓶、”唛可奈因”11瓶、”可瑞敏”4瓶、”听话水”2瓶、”VIAGRA”6片、手机2部、台式电脑1台、一体机电脑1台、笔记本1本、银行卡3张、快递运单1240张。

  (2)指认笔录(附照片3张),证实:石x钢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单进行了指认。

  (3)送检记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侦查人员从石x钢处扣押的9瓶标有恩华产”三唑仑”中随机抽取2瓶,从其处扣押的40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5瓶,将上述物品分别装入物证袋中密封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015年3月10日,侦查人员从石x钢处扣押的剩余35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后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鉴定。

  2015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石x钢处扣押的剩余34瓶标有”GHB”的白色液体中随机抽取2瓶作为送检样品,其中1瓶贴有白色防伪标,另一瓶贴有(USA)黄色防伪标,将上述检材装入密封袋后,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进行违禁药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

  2015年6月4日,侦查人员将从石x钢处查获的标有”GHB”字样透明液体中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后,送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称重鉴定。

  (4)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石x钢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石x钢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4、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6号),证实:从石x钢处扣押的5瓶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7号),证实:从石x钢处扣押的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3)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31号),证实:石x钢GHB样品1重量为18.56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石x钢GHB样品2重量为15.21g,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4)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送检石x钢GHB重量为13.07g,未检出常见毒品。

  (5)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76号),证实:石x钢的GHB(白色防伪标)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其中γ-羟丁酸的含量为54.2%。

  关于被告人石x钢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石x钢从李x林处购买毒品的数量。主要以石x钢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石x钢向李x林购买GHB计275瓶(不包括听话水、唛可耐因、可瑞敏等)既遂,另购买250瓶GHB未遂(即李x林所称因运输途中漏掉而未交易成功的250瓶GHB);石x钢向李x林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

  ②关于石x钢从”顺鑫贸易”处购买黄标”GHB”的数量。石x钢的供述并结合石x钢与”顺鑫贸易”的聊天记录证明,石x钢向”顺鑫贸易”购买黄标”GHB”计400瓶,但经鉴定该”GHB”不含常见毒品成分,故认定石x钢购买GHB400瓶未遂。

  ③关于石x钢向王x军等人出售毒品的数量。主要以石x钢与王x军、李x林的QQ聊天记录为准,并结合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快递单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石x钢卖给王x军等人GHB计109瓶(包括石x钢卖给王x军的84瓶,还包括石x钢让李x林代发给其他下家的25瓶),另出卖200瓶未遂(即石x钢让李x林代发给徐孟虎和林生后被退回的200瓶);石x钢卖给王x军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82瓶(包括卖给王x军的32瓶和让李x林代发给他人的5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42瓶(包括卖给王x军的2瓶和让李x林代发给他人的40瓶)。

  ④鉴于认定的石x钢购买毒品数量大于其贩卖数量加查获数量,故以石x钢购买量来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即认定:石x钢贩卖GHB275瓶(不包括听话水等)既遂,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其贩卖GHB计3547.5克(275瓶×12.9克/瓶)既遂,折合海洛因约88.7克(3547.5克÷40);另有购买650瓶GHB未遂的情节(包括李x林所称因运输途中漏掉而未交易成功的250瓶白标GHB和”顺鑫贸易”卖给石x钢的400瓶黄标”GHB”),计算此未遂重量为8385克(65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209.6克(8385克÷40);石x钢向李x林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9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其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2692.36克(319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27克(2692.36克÷10000);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2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其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20.56克(72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0.5克(520.56克÷1000),且为未遂。

  综上,石x钢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88.97克(88.7+0.27);贩卖毒品未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210.1克(209.6+0.5)。

  (六)被告人王x军、邵x岩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x军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石x钢购买GHB计84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2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2瓶。

  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x军多次向被告人梁x佳贩卖GHB计50瓶(其中20瓶贴白色防伪标,30瓶贴黄色防伪标)、”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41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瓶。

  在被告人王x军向梁x佳贩卖的41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中,其中有21瓶系由被告人邵x岩(被告人王x军之妻)于2014年9月6日协助王x军贩卖于梁x佳。

  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x军多次向被告人张x生贩卖GHB计14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

  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王x军除将有关毒品卖给被告人梁x佳和张x生外,还卖给杨富玉、牛红艳等人GHB计38瓶,卖给”张先生”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计4瓶,卖给赵志红”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邵x岩处扣押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2瓶等物。经鉴定,从该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五)项中所列有关证据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军的供述,称:我给”曹小伟”(网名”熙泽”)代发过货,也就是曹小伟联系好买家后,我负责安排我的上家(网名”深圳爱美”)给他的买家发货,三唑仑是”爱美”70元卖给我的,我给曹小伟是90或100元每瓶,我交易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mailto:我交易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qq.com”是×××”mailto:我交易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qq.com”×××@qq.com,”爱美”的支付宝账号是×××,户名是石x钢。

  我的营业证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销售。向我买三唑仑的山西客户网名里有个”伊念”两个字,全名记不住了,QQ号记不住了,我的好友里有他,收货地点是山西农业大学,收货人是谢文东。我一共向他卖过四次三唑仑,第一次是1瓶恩华三唑仑,第二次是5瓶港产的三唑仑,第三次是20瓶恩华三唑仑,第四次是21瓶恩华三唑仑。每瓶100粒。给谢文东发21瓶三唑仑是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去了趟北京,那几天我老婆在看店,谢文东通过QQ联系我要买三唑仑,我老婆用我的QQ号和谢文东聊,说我去北京不在店里,我老婆给了谢文东我的手机号159XXXX****,让他和我联系,谢文东给我打电话说要20瓶三唑仑,让我发货,还有上次谢文东向我买21瓶三唑仑,我让爱美发货时,爱美少发一瓶,这次补上,我说可以,打款就发货,后来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支付宝已经收到谢文东支付的20瓶三唑仑货款,谢文东把收货地点都留下了,我给爱美也打了电话,我让老婆通过支付宝给爱美付了20瓶三唑仑的货款并把谢文东的收货地址给了爱美,爱美把21瓶三唑仑发给谢文东。我老婆就参与过这一次。我除了销售三唑仑以外,还卖过GHB、克瑞敏、唛可奈因还有其他壮阳药,这些东西是不是违禁品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三唑仑是处方药,不能随便买卖,我没有行医资格。我知道三唑仑是精神类药品,GHB我听QQ群里的人说是迷奸、催情的药品。我除了卖给谢文东三唑仑,还卖给他GHB、克瑞敏、唛可奈因、卡宴、花花女生等催情药品。我卖给谢文东两次GHB,第一次是20瓶、爱美25元给我,我卖35元一瓶,爱美代发的;第二次是30瓶,20元一瓶从爱美那进过来,我给谢文东发的,卖价是20元一瓶,两次的发货时间我记不清了。

  我向”乌鸦”卖过两次GHB,一次是2014年6、7月份,发了20瓶,一次是8月左右,发了30瓶。第一次没有黄色防伪标签,第二次有黄色防伪标签。三唑仑和GHB我都是从石x钢处进的。

  (2)被告人邵x岩的供述,称:我给王x军打电话被公安机关接起告知让我到公安机关时,我就知道王x军店里出事了,因为之前王x军QQ里交易过三唑仑、GHB等,所以我就回店里看了一下,把店里藏的两瓶GHB、两粒黄色药片(韩国植物壮阳的)放到停车场护栏拐弯处了,我知道这是国家禁止出售的药,后我领上公安去我藏G**的地方找到两瓶GHB、两粒黄色药片。

  中秋节放假前一天(2014年9月6日),我老公带两个孩子回河北雄县看父母,他走后,我在店里,下午,有一个人给我老公网名”小鱼儿”的QQ号发信息买恩华0.25,我告他老板不在,对方说让我给老板打电话,说”谢文东”要货,老板就知道了,他说要20瓶,让我备货,我给王x军打电话,问恩华0.25是什么意思,我老公说是恩华产的三唑仑,还说上次少发了1瓶三唑仑,让我收2000元,发21瓶,打完款后告诉他一声,我在QQ上告诉谢文东可以爱货,把支付宝账户(×××@qq.com邵x岩)给了他,谢文东把2000元钱打到账号上,我就打电话告诉王x军,之后的事情王x军安排,我就不知道了。我知道GHB是催情药,不能随便卖,这是王x军告诉我的,我不是医生,没有行医资格。

  (3)被告人梁x佳的供述,称:我向小鱼儿买过四次三唑仑。第一次是2014年5月底6月初,花400元买了一瓶,货款通过圆通代付;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我向他买了五瓶三唑仑,每瓶价格是110元或120元;第三次是今年7月中旬,我除了买三唑仑还买了一些催情药品,这次我是通过小鱼儿给我的支付宝账号付款的,在我和小鱼儿的聊天记录里有显示;第四次是今年9月份,我向小鱼儿买了20瓶三唑仑,他还免费送我一瓶,共21瓶,这次的货款也是给小鱼儿的支付宝打款的。

  我从小鱼儿手里买过催情药品,进了50瓶GHB,每瓶20元;30瓶唛可奈因,每瓶20元;10瓶克瑞敏,价格记不清了,克瑞敏没有卖出去,他还免费送我一些催情药,有花花女生、VOV、日本系、卡宴,这些我也当赠品送给客户了。

  (4)被告人张x生的供述,称:我的QQ号是×××,昵称”熙泽”。我贩卖的GHB和三唑仑主要有两个进货渠道,一个网名叫”小鱼儿”,还有一个叫”专GHB泰国银狐”。我是先和”小鱼儿”进货,后来才和”泰国银狐”进货,没有在一个时间段里同时和两个人进货。2014年7月到10月,我向”小鱼儿”进的三唑仑、GHB,让他直接代发给客户,有十几瓶,我直接向”小鱼儿”进过两次货。”小鱼儿”卖给我的GHB价格是35元到50元不等,三唑仑是100元到120元不等。

  2、书证

  (1)梁x佳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梁x佳与王x军交易”三唑仑”、GHB的情况。

  (2)梁x佳向邵x岩购买”三唑仑”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梁x佳于2014年9月6日向邵x岩购买”恩华三唑仑”21瓶的情况。

  (3)张x生与王x军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张x生与王x军交易三唑仑、GHB的有关情况。

  (4)王x军与石x钢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王x军与石x钢交易”三唑仑”、GHB的有关情况。

  (5)支付宝交易记录

  (1)梁x佳向王x军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2)邵x岩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3)王x军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4)张x生向王x军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5)王x军向张x生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6)石x钢向王x军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7)王x军向石x钢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8)”小鱼儿”的QQ页面。

  (9)邵x岩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的运单信息。

  (10)顺丰快递运单。

  (11)王x军的快递运单号详单。

  (12)编号为310352753659的顺丰快递运单。

  (13)笔记本复印件,证实:王x军、邵x岩买卖”恩华三唑仑”、”GHB”的有关情况。

  (14)王x军购买、贩卖”三唑仑”统计表,王x军交易GHB统计表,王x军交易记录统计表。

  (15)王x军、邵x岩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军、邵x岩的基本身份情况。

  3、扣押、指认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搜查录像)证实:侦查机关从王x军的经营场所扣押台式电脑主机1台、快递运单592张、笔记本1本、名片1张等物。

  (2)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邵x岩处扣押”GHB”2瓶、”VIGOR”1瓶、手机1部、银行卡9张。

  (3)送检记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侦查人员从邵x岩处扣押的物品中抽取黄色药片1片、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2瓶,分别装入物证袋中密封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4)指认笔录(附照片2张),证实:王x军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单进行了指认。

  (5)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王x军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王x军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4、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5号),证实:从邵x岩处扣押的无色液体2瓶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6号),证实:从邵x岩处扣押的黄色药片一片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关于被告人王x军、邵x岩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王x军购买毒品的数量。石x钢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x军向石x钢购买GHB计84瓶、”恩华三唑仑”32瓶、”彼迪三唑仑”2瓶。

  ②关于王x军出售毒品的数量。

  结合梁x佳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梁x佳和王x军的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军向梁x佳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41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瓶、”GHB”50瓶(20+30)(王x军在侦查阶段和当庭供述称该50瓶GHB中,20瓶是白标、30瓶是黄标,梁x佳当庭也称20瓶是白标、30瓶是黄标,鉴于二人供述一致,且依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可认定王x军向梁x佳出售20瓶GHB既遂,30瓶GHB未遂)。

  结合张x生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以及张x生、王x军的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军向张x生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GHB”14瓶。

  结合石x钢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二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王x军除将有关毒品卖给梁x佳和张x生外,还卖给”张先生”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计4瓶,卖给赵志红”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卖给杨富玉、牛红艳等人GHB共计38瓶。

  汇总计算,王x军卖出毒品的数量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55瓶(41+10+4),”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7瓶(5+1+1),GHB102瓶(50+14+38)。

  ③综上分析,王x军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数量(32瓶)<卖出量(55瓶),故以卖出量55瓶计算王x军的贩卖量;”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的购买量(2瓶)<卖出量(7瓶),故以卖出量7瓶计算王x军的贩卖量;GHB的购买量(84瓶)<卖出量(102瓶,包括30瓶黄标)+扣押量(2瓶),故以卖出量104瓶认定王x军的贩卖量,但认定王x军贩卖GHB74瓶既遂,30瓶未遂。

  关于王x军贩毒重量,计算方法与其他被告人一致,即认定:王x军贩卖GHB计954.6克既遂(74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23.9克(954.6克÷40);贩卖GHB计30瓶未遂,重量为387克(3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9.7克(387克÷40);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464.2克(55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5克(464.2克÷10000);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0.61克(7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5克(50.61克÷1000),且系未遂。

  综上,王x军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23.95克(23.9+0.05);贩卖毒品未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9.75克(9.7+0.05)。

  ④关于邵x岩的贩毒数量。QQ聊天记录以及梁x佳、王x军、邵x岩的供述等证据证明,邵x岩帮助其丈夫王x军卖给梁x佳”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21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邵x岩参与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77.24克(21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2克(177.24克÷10000)。

  (七)被告人杨x远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被告人杨x远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杜x龙购买GHB成品计80瓶。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杨x远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张x生贩卖GHB计92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杨x远租住处扣押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33瓶、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12瓶等物。经鉴定,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51.9%。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三)项所列有关证据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杜x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记得杨x远向我买成人用品和保健品时,我赠送过他几次GHB,每次1、2瓶和2、3瓶不等,可能杨x远向我购买过,但是购买过多少瓶GHB,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杨x远的供述,称:我和”熙泽”一共交易了四次。2014年11月23日,张x生在网上和我购买了10瓶三唑仑,支付宝转账750元,每瓶75元;2014年11月份,张x生购买10余瓶GHB,每瓶35元;2014年12月31日,张x生在网上和我购买40瓶GHB,每瓶8元,实际给他发32瓶,每瓶8元,剩下的8瓶我用其他成人用品补齐,一共320元;第三次是2015年1月7日,张x生购买GHB50瓶,每瓶8元,一共400元。我卖给”熙泽”的GHB都是每瓶10ml,我和他一共交易过13次,其他具体是什么物品记不清了。

  我是从2014年6、7月份在QQ上(我的QQ号×××)和柚子联系购买成人用品的,9月份左右电话联系他购买了80瓶左右GHB,具体数量记不清了。他卖给我每瓶10元,我通过支付宝给他姓傅的支付宝转钱。

  (3)被告人张x生的供述,称:我和”小鱼儿”进货后觉得他的货比较贵,就在网上找到了”专GHB泰国银狐”。一共购买了4次,3次GHB,1次三唑仑。2014年11月,购买十几瓶GHB,每瓶30元左右。2014年12月,购买40瓶GHB,每瓶8元,收到32瓶。2015年1月,购买50瓶GHB,每瓶8元,付款后被抓,没收到50瓶。2014年12月,购买10瓶三唑仑,每瓶75元。

  2、书证

  (1)”熙泽”(张x生)与”专GHB泰国银狐”(杨x远)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2014年12月29日,熙泽(张x生)要40瓶GHB等物,杨x远通过顺丰快递发货;2015年1月7日,张x生向杨x远又购买GHB50瓶等物。

  (2)杨x远与张x生的支付宝记录,证实:杨x远与张x生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通过支付宝交易的情况。

  (3)太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13日,侦查人员在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配合下将杨x远抓获。此前侦查人员已通过相关信息掌握其犯罪事实,在对其进行抓捕时,侦查人员和当地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通知其到当地办理暂住证,在其到达后将其抓获。

  (4)杨x远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x远的基本身份情况。

  3、扣押、检查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扣押物品照片8张),证实:侦查机关从杨x远租住处扣押手机1部、”恩华三唑仑”33瓶、GHB12瓶、GHB标签30个。

  (2)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侦查人员根据杨x远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将杨x远一年内的支付宝交易明细下载并保存至专用硬盘。

  4、鉴定意见

  (1)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52号),证实:从杨x远处扣押的”恩华三唑仑”(检验称重4.48g)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杨x远处扣押的”GHB”液体(检验称重14.46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含量为51.9%。

  (2)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从张x生处扣押的”GHB”(检验称重13.6g)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

  关于被告人杨x远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杨x远购买毒品的数量。由于没有取得杨x远与杜x龙的QQ聊天记录,故以杨x远当庭供述为准,认定杨x远向杜x龙购买GHB计80瓶。

  ②关于杨x远贩卖毒品的数量。张x生和杨x远关于买卖毒品数量的供述较一致,再结合二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杨x远向张x生卖出GHB计92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

  ③综上分析,杨x远购买GHB的数量(80瓶)<卖出量(92瓶)+扣押量(12瓶),故认定杨x远贩卖GHB104瓶(卖出量+扣押量),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杨x远贩卖GHB计1341.6克(104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33.5克(1341.6克÷40)。因没有取到杨x远与其上家关于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杨x远在侦查阶段也未明确供述其购买”三唑仑”的具体数量,故以相关证据证明的其卖出加扣押的”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具体数量来认定其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数量,即43瓶(10+33),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杨x远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62.92克(43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4克(362.92克÷10000)。

  综上,杨x远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33.54克(33.5+0.04)。

  (八)被告人张x生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x生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x军购买GHB计14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x生还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杨x远购买GHB计92瓶(其中50瓶由于张x生被抓而未收到货)、”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张x生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梁x佳贩卖GHBl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5瓶。

  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x生还让被告人王x军代发,卖给杨泓等人GHB共计3瓶,卖给刘晓卜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4瓶,卖给苑博”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x生处扣押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41瓶、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8瓶、标有”香港彼迪”字样的可疑片剂20瓶等物。经鉴定,从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51%,从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标有”香港彼迪”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六)、(七)项所列有关证据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x生的供述,称:我不是医生,没有行医资格,我的淘宝网名是曹小伟,我贩卖的GHB和三唑仑属于精神类药品,不能随便卖卖,但我了解到贩卖这些东西有较大的利润空间,为了赚钱所以就贩卖了这些东西。我向”乌鸦”贩卖了5瓶三唑仑和1瓶GHB,他的账户开户名是”张校川”。

  我的QQ号是×××,昵称”熙泽”。我贩卖的GHB和三唑仑主要有两个进货渠道,一个网名叫”小鱼儿”,还有一个叫”专GHB泰国银狐”。我是先和”小鱼儿”进货,后来才和”泰国银狐”进货,没有在一个时间段里同时和两个人进货。2014年7月到10月,我向”小鱼儿”进的三唑仑、GHB,让他直接代发给客户,有十几瓶,我直接向”小鱼儿”进过两次货。”小鱼儿”卖给我的GHB价格是35元到50元不等,三唑仑是100元到120元不等。我和”小鱼儿”进货后觉得他的货比较贵,就在网上找到了”专GHB泰国银狐”。一共购买了4次,3次GHB,1次三唑仑。2014年11月,购买十几瓶GHB,每瓶30元左右。2014年12月,购买40瓶GHB,每瓶8元,收到32瓶。2015年1月,购买50瓶GHB,每瓶8元,付款后被抓,没收到50瓶。2014年12月,购买10瓶三唑仑,每瓶75元。

  (2)被告人梁x佳的供述,称:我还向一个网名叫”熙泽”的人买过三唑仑、GHB,2014年7月初的事。”熙泽”的支付宝信息里出现过”曹小伟”的名字,我还知道他是”小鱼儿”的下级销售商,我向”熙泽”买了5瓶恩华三唑仑和一瓶GHB,三唑仑每瓶卖我145元,GHB卖我75元,货款一共800元。他提供了一个支付宝账户,我通过户名”张校川”的支付宝付了100元,剩余的700元圆通快递公司代收。我留给”熙泽”的收货信息是太谷县山西农业大学,收货人”王强”,电话155XX****XX。我收到的这批三唑仑是恩华产的,每瓶100粒,每粒0.25mg,GHB是每瓶10mg装的。

  2、书证

  (1)张x生与王x军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张x生向王x军购买”三唑仑”、GHB并由王x军代发的情况。

  (2)”熙泽”(张x生)与”专GHB泰国银狐”(杨x远)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3)张x生与梁x佳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张x生于2014年7月3日卖给梁x佳”三唑仑”5瓶、GHB1瓶。

  (4)支付宝交易记录

  ①张x生向王x军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②王x军向张x生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5)张x生交易三唑仑、GHB统计表。

  (6)张x生户籍证明,证实:张x生的基本身份情况。

  (7)太谷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9日,太谷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连云港市公安局墟沟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将张x生抓获,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押回太谷县看守所收押。

  3、扣押、指认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张x生处扣押”彼迪三唑仑”20瓶、”恩华三唑仑”28瓶、”GHB”41瓶、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快递运单269张(附运单号3页)。

  (2)指认笔录(附照片3张),证实:张x生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单进行了指认。

  (3)送检记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侦查人员从张x生处扣押的41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5瓶,从其处扣押的28瓶标有恩华产”三唑仑”中随机抽取2瓶,从其处扣押的20瓶标有香港产”三唑仑”中随机抽取2瓶,分别装入物证袋中密封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015年3月10日,侦查人员从张x生处扣押的剩余36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后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鉴定。

  2015年6月4日,侦查人员从张x生处查获的标有”GHB”的中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后送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称重鉴定。

  (4)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张x生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张x生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4、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49号),证实:从张x生处扣押的5瓶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0号),证实:从张x生处扣押的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张x生处扣押的标有”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3)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从张x生处扣押的无色液体(检验称重13.6g)中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

  (4)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76号),证实:从张x生处扣押的标有”GHB”字样的透明液体(检验称重12.9g)中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含量为51%。

  关于被告人张x生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张x生购买毒品的数量。

  结合张x生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以及张x生、王x军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张x生向王x军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GHB14瓶。

  结合杨x远、张x生的供述和二人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张x生向杨x远购买GHB42瓶既遂,另有50瓶GHB由于张x生被抓未收到货而系购买未遂,另向杨x远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0瓶。

  ②关于张x生出售毒品的数量。

  结合张x生与梁x佳、王x军的QQ聊天记录及三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张x生卖给梁x佳”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5瓶、GHB1瓶。

  结合张x生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供述等证据,认定:张x生还让王x军代发,卖给刘晓卜等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4瓶,卖给苑博”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卖给杨泓等人GHB共计3瓶。

  ③综上分析,张x生GHB购买既遂量56瓶(14+92-50)>卖出量4瓶(1+3)+扣押量41瓶,故以购买既遂量56瓶为准,认定张x生贩卖GHB的数量。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张x生贩卖GHB计722.4克(56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8克(722.4克÷40);另认定张x生为贩卖而购买GHB50瓶未遂,重量为645克(5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6克(645克÷40)。

  张x生”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购买量20瓶(10+10)<卖出量9瓶(5+4)+扣押量28瓶,故以卖出量+扣押量为准,认定张x生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数量为37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张x生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312.28克(37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3克(312.28克÷10000)。

  张x生”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购买量1瓶<卖出量1瓶+扣押量20瓶,故以卖出量+扣押量为准,认定张x生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的数量为21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张x生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51.83克(21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15克(151.83克÷1000),且系贩卖三唑仑未遂。

  综上,张x生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18.03克(18+0.03);贩卖毒品未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16.15克(16+0.15)。

  (九)被告人王x军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x军明知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他人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后进行贩卖。

  2014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王x军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梁x佳售出”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瓶(交易20瓶,后被梁x佳退回19瓶)。

  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x军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王志鑫(另案)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90瓶、”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30瓶。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x军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李洪岗(另案)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x军处扣押标有”0.25mg彼迪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9瓶等物;从王志鑫处扣押标有”0.25mg彼迪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8瓶、标有”0.125mg恩华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1瓶等物;从李洪岗处扣押标有”KKK3”字样的可疑粉末4瓶、标有”GHB”字样的液体4瓶、标有”彼迪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1瓶等物。经鉴定,从王x军处扣押的标有”0.25mg彼迪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氮平成分;从王志鑫处扣押的标有”0.25mg彼迪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氮平成分,标有”0.125mg恩华三唑仑”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李洪岗处扣押的标有”KKK3”字样的可疑粉末检出阿普唑仑、氯氮平成分,标有”GHB”字样的液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x军的供述,称:我不是医师,没有行医资格。我注册了两个QQ号,一个是”诚信为本”(QQ×××),一个是”劲药哥”。今年大约12月份,我卖给”诚信情趣保健用品”1瓶彼迪三唑仑、6瓶唛可奈因、4瓶GHB,支付给我800元。我和乌鸦有两次交易,时间大约是今年6月底7月初,我卖了20瓶恩华0.125三唑仑,他认为货有问题,要退货,但是其中有1瓶打开了,他就留下了,退给我19瓶,我给他退了1520元。我还卖过FM2、KKK3、唛可奈因和GHB,这些药品是我用彼迪三唑仑和恩华三唑仑通过加工分别贴上各自的标签,客户要什么我就贴什么。我用公安机关扣押的捣药罐子、粉末盒、自制的纸质漏斗等进行加工。水剂类的有的用三唑仑粉末和自来水,有的用自来水和盐,我还印制了以上这些药品的标签。我的上家网名叫”三唑仑”,和”安眠药”是同一人。我进价50-80元不等,整瓶卖150-400元不等,批发(3瓶以上)80-130元之间,分片5元1片。总共卖了估计五万元左右,这些钱我日常开支了,我的三唑仑都放在我的住处。我贩卖三唑仑用的淘宝账号×××,这个账号绑定了支付宝账号,还绑定一张建行卡。

  我的QQ昵称是”诚信为本”,账号×××,支付宝账号×××,我卖给”寻寻”120瓶三唑仑,恩华三唑仑90瓶,每瓶80元,彼迪三唑仑30瓶,每瓶85-90元,支付宝付款,快递发货,我从网上进了恩华三唑仑180瓶,彼迪三唑仑40瓶,我吃了大约30瓶恩华三唑仑,剩下的卖掉了。我以前供述的”诚信情趣保健用品”的事实属实,我卖给他1瓶彼迪三唑仑,6瓶唛可奈因、4瓶GHB,还有一些KKK粉,唛可奈因、GHB、KKK粉是我配制的,我做KKK粉的时候,使用了1瓶阿普唑仑和彼迪三唑仑做的。阿普唑仑也是从购买三唑仑的人那里买的,我买了4、5瓶,用了1瓶做了,剩下的我吃了。

  (2)被告人梁x佳的供述,称:通过看聊天记录,我确认我还向网名”诚信为本(QQ×××)”的人买过三唑仑。”诚信为本”后来改名为”国三,港三”,真实姓名不知道,我当时的网名叫”乌鸦”,我们聊天的时间是2014年6月27日18时30分至7月7日18时27分,我通过淘宝购买了”诚信为本”的三唑仑20瓶,每瓶80元,规格是0.125g的,是恩华的。在收到三唑仑后,我打开了一瓶,发现并不是我想要的那种,我要求全部退货,由于打开一瓶,我退了19瓶。诚信为本退给我1520元,退货地址是深圳市龙岗沙湾兰花路,电话130XX****XX,联系人陈强。我当时转账使用支付宝号码为×××和淘宝号yy263263是捆绑的。在聊天中我和”诚信为本”购买GHB40瓶,聊天记录显示我付了1500元,但我没有记得付过这笔钱,也没有收到货。

  2、证人证言

  (1)王志鑫的证言,称:我的昵称叫”寻寻”(1250054687),我从”诚信为本”分5、6次购买了至少120瓶左右的三唑仑片,分恩华产和香港产两种,支付宝转账,我的支付宝账号×××,名称王志鑫。

  (2)李洪岗的证言,称:2014年12月11日,我通过QQ向”诚信为本”(我标注为三唑仑片)花800元购买了彼迪三唑仑片1瓶、GHB4瓶、”KKK3”5瓶、唛可奈因6瓶,支付宝付款。卖家的名字叫王x军,广东深圳人。

  3、书证

  (1)王x军与梁x佳的QQ聊天记录(附电子版),证实:王x军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的情况。

  (2)”诚信为本”(又名”国三,港三”,即王x军)与”乌鸦”(梁x佳)的QQ聊天截图,证实:”乌鸦”与”国三港三”于2014年7月2日讨论药效、砍价,7月3日退货。

  (3)王x军QQ聊天截图,证实:王x军所卖有关物品的报价等情况。

  (4)”寻寻”的QQ主页。

  (5)物流查询信息,证实:王志鑫、李洪岗向王x军购货的物流信息。

  (6)支付宝交易信息,证实:王x军向”乌鸦”收1610元,后退1520元。

  (7)王x军与”寻寻”、”诚信情趣保健用品”的订单和物流信息。

  (8)王x军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军的基本身份情况。

  (9)王志鑫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洪岗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证实:王志鑫、李洪岗的基本身份情况。

  (10)阳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王志鑫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等情况。

  (11)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李洪岗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太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等情况。

  (12)太谷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x军到案后,主动提供了当时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与其有毒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王志鑫和李洪岗,后太谷县公安局将该二人涉嫌贩毒的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移交。

  4、扣押、送检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王x军处扣押0.25mg”彼迪三唑仑”片9瓶、恩华三唑仑包装瓶38瓶、彼迪三唑仑包装瓶20瓶、FM2标签20张、GHB标签50张、KKK3标签70张、唛可奈因标签80张、白色药粉盒1个、上蓝下白药粉加工盒1个、捣药罐1套、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工行卡1张、建行卡1张、平安卡1张,玻璃空瓶17个、自制漏斗1个。

  (2)阳谷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证实:阳谷县公安局从王志鑫处扣押0.25mg”香港彼迪三唑仑”8瓶、”江苏恩华三唑仑”1瓶、”GHB”(圆盖瓶)9瓶、”GHB”(尖头盖瓶)6瓶,并将”香港彼迪三唑仑”和”江苏恩华三唑仑”各1瓶移交太谷县公安局。

  (3)太和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太和县公安局从李洪岗处扣押”唛可奈因”6瓶、”KKK3”4瓶、”GHB”4瓶、”三唑仑片”1瓶。

  (4)送检记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侦查人员从王x军处扣押的9瓶标有香港产”三唑侖”物品中随机抽取2瓶,装入物证袋中密封后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015年3月25日,侦查人员将从李洪岗处扣押的1瓶标有”GHB”的液体及1瓶标有”KKK3”白色粉末分别装入物证袋密封,从王志鑫处扣押的标有”三唑仑”片剂取样少许后装入物证袋密封,将上述物品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鉴定。

  2015年6月4日,侦查人员从王x军贩卖的标有”恩华三唑仑0.125mg”字样的白色片剂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送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称重鉴定。

  (5)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王x军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王x军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5、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5]751号),证实:从王x军处扣押的标有”香港”字样的可疑片剂2瓶中均检出氯氮平成分。

  (2)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9号),证实:王志鑫”三唑仑”样品1(淡黄色片剂)称重2.03g,从中检出氯氮平成分;王志鑫”三唑仑”样品2(白色片剂)称重2.21g,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李洪岗”GHB”样品(透明液体)称重10.97g,从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李洪岗”KKK3”样品称重1.37g,从中检出阿普唑仑、氯氮平成分。

  关于被告人王x军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王x军购买毒品的数量。王x军在侦查阶段称其向一个网名叫”三唑仑”和”安眠药”的人购买”三唑仑”300瓶左右(后又称其购买”恩华三唑仑”180瓶左右、”彼迪三唑仑”40瓶左右)。但因未抓获其上家,又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故王x军购买毒品数量仅有被告人供述且供述不稳定,不能准确认定。

  ②关于王x军出售毒品的数量。

  结合王x军和梁x佳的供述以及二人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王x军向梁x佳卖出1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另有19瓶虽被梁x佳退回而未贩卖成功,但对王x军而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19瓶系王x军为贩卖而从他人处购得,其”为卖而买”的行为已经完成,也应系贩卖毒品既遂,故认定王x军贩卖20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

  结合王x军和王志鑫的供述以及公安部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王x军数次向王志鑫出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90瓶,出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30瓶。

  结合王x军和李洪岗的供述以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王x军向李洪岗出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1瓶,由于其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系犯罪未遂。

  ③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x军向李洪岗贩卖”GHB”4瓶、”KKK3”5瓶一节,由于王x军称”GHB”和”唛可耐因”系其用水和食盐配制,鉴定报告也证明王x军贩卖给李洪岗的所谓”GHB”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所谓”KKK3”也仅检出阿普唑仑、氯氮平成分(均不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名录中),故不认定王x军向李洪岗贩卖的”GHB”、”KKK3”系毒品。

  ④综上分析,以王x军毒品卖出量+扣押量来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即:王x军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110瓶(20+90),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王x军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928.4克(110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9克(928.4克÷10000)。

  王x军还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40瓶(卖出31瓶+扣押9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王x军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289.2克(40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3克(289.2克÷1000),且系贩卖三唑仑未遂。

  综上,王x军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0.09克;贩卖毒品未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0.3克。

  (十)被告人梁x佳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人梁x佳明知GHB、三唑仑是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为非法牟利,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人王x军购买GHB计50瓶(其中20瓶贴白色防伪标,30瓶贴黄色防伪标)、”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41瓶(其中21瓶由梁x佳于2014年9月6日在与王x军之妻邵x岩联系后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瓶。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梁x佳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张x生购买GHBl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5瓶。

  2014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梁x佳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人王x军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瓶(另有19瓶未购买成功)。

  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梁x佳采取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向杜浩等人贩卖GHB计24.5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计20瓶又523片、”彼迪三唑仑”1瓶又45片。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梁x佳处扣押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20瓶、标有”彼迪”字样的可疑片剂3瓶、标有”FM2、IMEC、失忆粉Ⅱ”字样的白色粉末3瓶、标有”唛可奈因”字样的无色液体28瓶、标有”可瑞敏”字样的无色液体8瓶、标有”GHB”字样的无色液体39瓶(其中12瓶贴白色防伪标、27瓶贴黄色防伪标)等物。经鉴定,从标有”GHB”(贴白色防伪标)字样的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为55.7%;从标有”GHB”(贴黄色防伪标)字样的无色液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从标有”唛可奈因”、”可瑞敏”字样的无色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从标有”恩华”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从标有”彼迪”字样的可疑片剂中检出氯氮平成分;从标有”失忆粉”字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硝西泮、硝西泮成分;从标有”FM2”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氮平、阿普唑仑成分。

  上述事实,除有本文书”审理查明”部分第(六)、(八)、(九)项所列证据证实外,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梁x佳的供述,称:我从2014年6月份开始销售三唑仑片,我销售三唑仑是为了挣钱,我大概卖了十五瓶左右,免费送出去三瓶左右,每瓶100粒,每粒0.25mg。我在QQ上加入了一些关于”三唑仑””安眠药””GHB”的QQ群,向这些群里要买三唑仑的人出售。我至少向五、六十人销售过三唑仑片,具体数量没有计算过,每人购买的量也不一样。我出售的三唑仑是一个叫”安眠药”的群里联系了一个网名叫”小鱼儿”的人给我供的货。我还把三唑仑片碾成粉末用小塑料袋包装,我自己打印出”FM2”的字标在塑料袋上出售。我和客户交易也是用QQ聊天谈好数量、价格、发货地点,客户把钱打到我的建行账户,或我的支付宝账号上,我让快递公司给他们发货,我卖的三唑仑全国各地都有,一开始发货人写的我的名字发过3、4次,后来一般都是写”谢文东”,个别写的是”王强”,因为我知道销售三唑仑是违法的,小鱼儿也提醒我不能用真名,容易被公安查到。

  我向小鱼儿买过四次三唑仑。我加了十几个关于销售三唑仑的QQ群,进入群之后就有人主动联系我买三唑仑,在交谈过程中,有的客户直接向我买;有的客户质疑我卖的三唑仑的真假或疗效,因为我是新手,肯定有客户怀疑我的货,我就想先给客户免费发试用装,只收20元快递费,个别客户快递费也不收,试用装大概发出60-100份,每份两粒。有一部分客户就会继续买,购买的数量不等,有几粒的,也有整瓶的。

  我从小鱼儿手里买过催情药品,进了50瓶GHB,每瓶20元;30瓶唛可奈因,每瓶20元;10瓶克瑞敏,价格记不清了,克瑞敏没有卖出去,他还免费送我一些催情药,有花花女生、VOV、日本系、卡宴,这些我也当赠品送给客户了。

  我通过淘宝购买了”诚信为本”的三唑仑20瓶,每瓶80元,规格是0.125g的,是恩华的。在收到三唑仑后,我打开了一瓶,发现并不是我想要的那种,我要求全部退货,由于打开一瓶,我退了19瓶。诚信为本退给我1520元。

  我向”熙泽”买了5瓶恩华三唑仑和一瓶GHB,每瓶卖我145元,GHB卖我75元,货款一共800元。

  我向网名”先知”、”烈焱缥缈”、”追0”、”真心又如何”、”挑战”、”.”、”夜1420007270”、”以前的你”、”×××”、”小奇”、男子汉2761681030”、”小本生意”、”夜来香”、”走在朝圣的路上”、”一个人久了会上瘾”、”jw”、”秋风”、”M”、”是”、”唐僧ai飘柔”、”GG-东城-泡沫”、”黯然入睡”、”朋友介绍的”、”韩熠”、”你要记住我”、”一起玩”、”Sze.1340673729”、”欢乐熊鹰熊13466227”、”低调”、”情人难求,爱人难留201727171”、”74”、”太公的鱼”、”二子”、”独饮香醇”、”买东西的”、”。2624598162”、”20/270190228”、”胡少睿”、”2732117188”、”沉默2738959514”、”烽火281160788”、”戒爱2834111”、”重庆哥哥2893894976”、”游戏2980825486”、”成熟的大麦3595033”、”西门想成庆”、”一身何求”、”金娃??王子”、”零零3”、”陈小陈135XXXX****”、”喂,快到碗里来”、”M445158005”、”也许..824420076”、”開卟卷454661976”、”口口站口口@你”、迷茫”、”心中情652592482”、”雨夜幽灵654620254”、”卓别林”、”心跳的距离691118257”、”魑魅魍魉724090441”、”TrieuThuongHuy”、”A街B巷--807042766”、”惜缘幸福”、”小小小正太875837376”、”潇洒小旭哥929676696”、”那个你泯灭了”、”回忆都淡了1102798708”、”烦恼1149456729”、”火海775490711”、”跟着感觉走834922450”等人贩卖过GHB或三唑仑。

  2、证人证言

  (1)任x忠的证言,称:我的支付宝账号是任庆忠。我做销售喝酒比较多,睡眠不太好,我上网咨询过改善睡眠的药品,在一家店问过后,对方说寄一份给我试用,过了几天,对方给我寄来一个药片,白白的,小拇指三分之一大小,没说明书,没正式包装,就是小白纸包了一下,我没敢用,直接扔掉了。

  (2)马x凯的证言,称:2014年8月5日中午,我在办公室淘宝上看东西,公司有个同事跟我说想在淘宝买东西,让我帮他买,下午通过链接把要买的东西发过来,我支付了80元,后来快递他拿走了,我不知道什么东西,我知道他姓张,做了一个月就走了。我的QQ是”卷”,卖家昵称yy263263,真实姓名张校川。

  (附: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提供的《查处情况说明》和马旭凯提供的淘宝订单信息。)

  (3)高昊的证言,称:我的QQ名是”那个你泯灭了”,淘宝昵称是”至尊浩浩921”,2014年8月1日我在网上买了GHB和三唑仑各一瓶,价钱是500元,这些东西属于迷药性质,GHB我没有打开过,三唑仑我打开倒了五、六片,碾成粉末自己服用了一点,大概两片的量,感觉没什么作用,剩下的粉末倒掉了。

  (附:高昊提供的显示卖家为张校川等内容的淘宝网信息。)

  (4)范泽润的证言,称:我在2014年7月13日在网上购买过三唑仑和GHB。我花48元买了两、三片,卖家通过韵达快递送的,卖家的QQ群我想不起来了,快递单据没有保留。

  (5)程帆的证言,称:我的QQ昵称是”回忆淡了”,我在2014年7月份购买了1瓶三唑仑,花了300元。我通过淘宝网银购买的,付了490元。

  (6)梁某的证言,称:我购买过三唑仑。第一回购买是2014年7月份上旬的时候,当时我因为在晚上睡不着,在网上搜到一个信息,说一个网名叫”乌鸦”的人那里可以买到精神药品三唑仑,我就用自己的QQ加为好友,以50元两粒的价格购买,淘宝付款,后我收到了对方寄过来的快递包裹,里面是用普通白纸包的两粒三唑仑,我吃了后确定药效,在9月上旬的时候我再次购买三唑仑,这一次50粒,一共450还是600我记不清了,这次是瓶子装的。我的QQ名称是西西天下。我买的三唑仑都吃完了。

  (附:证人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7)宋猛强的证言,称:2014年夏天,我在淘宝网碰到一个网名叫”乌鸦”的人,他说卖缓解压力的药品,我因为睡不好觉,想买来试一试,他给我推荐了”GHB”,说保证睡眠,我就通过我的支付宝给他500元买了一瓶,我喝了一点,感觉有用,剩下的丢了。后他又卖给我一瓶,问我要了1400元。我只记得乌鸦是山西的,第二瓶GHB我喝了。

  (8)王魁的证言,称:2014年10月份,我向网名”乌鸦”的人购买了三唑仑,我的QQ号是×××,和乌鸦联系是昵称叫”二子”,他说自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我购买了一次,买了5片三唑仑,两次量的FM2,连邮费一共450元,支付宝支付。

  (附:王x魁身份证复印件。)

  (9)杜x浩的证言,称:我的QQ网名”叫温柔”,号码449326959,大约在2014年七月份,我买过一瓶三唑仑,恩华产的,一瓶100粒,我从网名”乌鸦”那里购买的,通过支付宝交易的,大概五、六百元一瓶。

  (10)张x川的证言,称:我和梁x佳是同学,他在2009年借我的身份证办理了邮政银行卡,这张卡一直是梁x佳在使用。

  (11)白x仙的证言,称:我在山西农大经营韵达快递,今年7月一个叫谢文东的男子开始来我店里寄东西,比较来的频繁,他是农大学生,一般比较常寄白纸包,用塑料包住,用胶带缠好,又一次我问谢文东你老寄的东西是什么,他说是试验用的样品,打开让我看,里面全是3、4毫米左右大小的白色药片,他的快件寄往云南、四川、广东、福建、陕西还有比较远的地方,从7月至今有七十多份快递。

  (12)李x斌的证言,称:我在山西农大校园内开了一家圆通快递公司,主要针对农大的学生(出示一组照片),”谢文东”经常来发快递。

  3、书证

  (1)聊天记录

  ①张x生与梁x佳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②王x军与梁x佳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③王x军与梁x佳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④梁x佳向邵x岩购买”三唑仑”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⑤梁x佳与其下线”来啦”等人的聊天记录(附电子版)。

  (2)从梁x佳聊天记录中截取的价格表。

  (3)支付宝交易记录

  ①梁x佳向王x军购买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②邵x岩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③王x军向梁x佳贩卖三唑仑、GHB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4)快递运单,证实:寄件人”李”于9月19日向收件人”谢文东”寄快递,”谢文东”于9月21日收货的情况。

  (5)韵达快递公司物流信息,证实:梁x佳贩卖毒品的有关物流信息。

  (6)”心魔”、烈焱缥缈”、”Cannavaro”、”二子”、”秋风”、”~~~~”、”回忆都淡了”等人的QQ信息截图、梁x佳在淘宝网的销售网页、余额宝收款网页、韵达快递单据,证实:梁x佳向彭伟等人出售毒品的有关情况。

  (7)网页截图,证实:部分快递流程查询情况、支付宝交易情况以及”乌鸦”等人的QQ界面。

  (8)太谷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查询记录、户名为”张校川”的银行账户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梁x佳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梁x佳所持有账户的资金往来及电话缴费记录等情况。

  (9)梁x佳贩卖三唑仑、GHB详单。

  (10)梁x佳的户籍证明,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梁x佳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证实案发时梁x佳系山西农业大学在校学生。

  (11)太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梁x佳GHB黄、白标数量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梁x佳的GHB扣押照片,梁x佳的白色防伪标的GHB共计12瓶,黄色防伪标的GHB共计27瓶。

  (12)梁x佳书写的检举材料和太谷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梁x佳曾向公安机关书面检举他人涉嫌犯罪,但因其检举线索模糊,至今未落实。

  4、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

  (1)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搜查录像),证实:太谷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31日从梁x佳处(山西××宿舍)扣押”恩华三唑仑”18瓶(其中16瓶每瓶为100片,另两瓶分别为24片、68片)、”彼迪三唑仑”3瓶(每瓶分别为100片、68片、91片)、白色粉末3瓶(分别标有FM2、IMEC、失忆粉Ⅱ)、白色粉末1袋(边长3cm正方形透明塑料包装)、”唛可奈因”28瓶、万爱哥2盒、LSD2瓶、”尼蒙尔克素”1瓶、”一片大好”1大盒(盒内39瓶上有”GHB”字样)、花花女生-强效催情口服液6盒、女用水剂1盒(内装4瓶标有VOV)、BeGoodWater1盒(标有”听话型”)、女用水剂1盒(标有日文)、可瑞敏8瓶(液态)、注射器11个、棉棒4袋、CAYENNE5盒(铁盒,内有2瓶)、迷情液1盒、陆眠灵注射液1盒(7支)、快递运单167+7(空白)份、分装袋2包、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行卡5张等。

  (2)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杜浩处扣押白色塑料瓶1个(内装20粒白色药片)。

  (3)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记录、结算票据,证实:太谷县公安局扣押梁x佳支付宝账户内金额85000元。

  (4)辨认笔录

  ①白丽仙辨认笔录,证实:白丽仙辨认出6号(梁x佳)就是在其经营的韵达快递公司收发快递、自称是谢文东的人。

  ②李斌辨认笔录,证实:李斌辨认出6号相片上的人(发货人姓名填”谢文东”)就是经常在其经营的位于山西农大校园里的圆通快递公司收发快递的人。

  (5)指认笔录(附照片3张),证实:梁x佳对从其处扣押的快递单进行了指认。

  (6)送检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3日,侦查人员从梁x佳处扣押的21瓶三唑仑、39瓶GHB等物品中随意抽取标有”失忆粉”的白色粉末1瓶,标有”三唑仑”的白色片剂2瓶,标有”三唑侖”的白色片剂1瓶,标有”FM2”的白色粉末1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1瓶,标有”可瑞敏”的无色液体1瓶,标有”唛可奈因”无色液体1瓶,将上述物品分别装入物证袋后密封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2014年11月23日,侦查人员从梁x佳处扣押的剩余38瓶”GHB”等物品中随意抽取标有”GHB”的无色液体12瓶,标有”可瑞敏”的无色液体5瓶,标有”唛可奈因”的无色液体10瓶,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

  2015年3月10日,侦查人员从梁x佳处扣押的剩余26瓶标有”GHB”的无色液体中随机抽取1瓶,从其处扣押的剩余17瓶标有”唛可奈因”的无色液体中抽取1瓶,分别装入物证袋中密封后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鉴定。

  2015年3月25日,侦查人员将从杜浩处扣押的白色片剂装入物证袋后密封,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鉴定。

  2015年4月1日,侦查人员从梁x佳处扣押的剩余25瓶标有”GHB”的白色液体中随机抽取2瓶作为送检样品,其中一瓶贴有白色防伪标(标为3号检材),另一瓶贴有(USA)黄色防伪标(标为4号检材),并装入密封袋后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进行违禁药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

  2015年6月4日,侦查人员从梁x佳处查获的标有”GHB”字样的透明液体中随机抽取1瓶,从其处查获的标有”恩华三唑仑片0.25毫克”字样的白色片剂中随机抽取1瓶,装入物证袋密封后送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称重鉴定。

  (7)检查笔录(附录像),证实:2015年3月4日,侦查人员根据梁x佳提供的作案用QQ号码及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后登录,下载其所有的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经梁x佳确认后拷贝到外部存储专用盘上。

  5、鉴定意见

  (1)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5487号),证实: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失忆粉”的白色粉末1瓶送检,留检重量0.60克,从中检出氯硝西泮、硝西泮成分;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三唑仑”的白色片剂2瓶送检,留检重量16.88克,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三唑侖”的白色片剂1瓶送检,留检重量7.23克,从中检出氯氮平成分;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FM2”的白色粉末1瓶送检,留检重量0.84克,从中检出氯氮平、阿普唑仑成分。

  (2)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5488号),证实: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GHB”、”可瑞敏”、”唛可奈因”的无色液体送检。标有”GHB”的无色液体留检13瓶,编为1号检材;标有”可瑞敏”的无色液体,留检6瓶,编为2号检材;标有”唛可奈因”的无色液体,留检11瓶,编为3号检材。经检验,从1-3号检材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

  (3)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0号),证实: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GHB”的无色液体留检重量13.21g,从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唛可奈因”的无色液体留检重量13.85g,从中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

  (4)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31号),证实:标为”梁x佳GHB样品1”的无色液体留检重量20.43g,从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标为”梁x佳GHB样品2”的无色液体留检重量15.63g,从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5)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29号),证实:从杜浩处扣押的标有”三唑仑”的白色片剂留检重量2.04g,从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6)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鉴定报告(公禁鉴字[2015]76号),证实:从梁x佳处扣押的标有”GHB”(白色防伪标)的透明液体留检重量18.08g,从中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含量为55.7%。

  关于被告人梁x佳的贩毒数量,作如下分析和认定:

  ①关于梁x佳购买毒品的数量。

  结合梁x佳与王x军的QQ聊天记录、梁x佳和王x军的供述等证据,认定:梁x佳向王x军(包括与邵x岩交易的氯硝西泮21瓶)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41瓶(20+21)、”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瓶、”GHB”50瓶(20瓶白标+30瓶黄标)。

  结合张x生与梁x佳、王x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梁x佳向张x生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5瓶、GHB1瓶。

  结合王x军和梁x佳的供述以及二人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梁x佳向王x军购买1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另有19瓶购买未遂。

  综上,计算梁x佳向王x军(包括邵x岩)、张x生购买GHB总计51瓶(50+1,其中有黄标30瓶),向王x军(包括邵x岩)、张x生、王x军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47瓶既遂(41+5+1)、19瓶未遂,向王x军购买”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5瓶。

  ②关于梁x佳出售毒品的数量。依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以梁x佳的供述为主,结合QQ聊天记录及快递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计算认定:梁x佳卖出GHB计24.5瓶(包括梁x佳所称的5个半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共计20瓶又523片(包括千岛片,梁x佳称千岛片系其用”恩华三唑仑”碾成)、”彼迪三唑仑”1瓶又45片(45片为FM2,梁x佳称一次量的FM2由2片三唑仑碾成,且经鉴定FM2中检出氯氮平成分)。

  ③关于从梁x佳处扣押的含有GHB成分的”唛可耐因”、”可瑞敏”是否计入梁x佳贩卖GHB数量的问题。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从梁x佳处扣押了28瓶唛可耐因和8瓶可瑞敏,并经抽样送检检出羟丁酸成分,公诉机关将此36瓶也计入梁x佳的贩卖GHB的数量,但本院认为,与前述对李x林等人购买DDK、唛可耐因等名称的物品类似,现无充分证据证明梁x佳明知他人卖给其的”唛可耐因”、”可瑞敏”中含有GHB成分,故即使经鉴定检出含有毒品成分,但因梁x佳对是否系毒品这一事实认识错误,故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能认定梁x佳就此行为构成犯罪,故不将从梁x佳处扣押的含GHB成分的”唛可耐因”、”可瑞敏”计入其贩卖GHB的数量。

  ④综上分析,梁x佳GHB的购买量51瓶(包括30瓶黄标)<卖出量24.5瓶+扣押量39瓶(包括白标GHB12瓶和黄标GHB27瓶,不包括唛可耐因28瓶和可瑞敏8瓶),故以卖出量+扣押量为准,认定梁x佳贩卖GHB既遂量为33.5瓶(63.5-30),未遂量为30瓶(黄标)。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GHB进行称重的最小量12.9克(从张x生处扣押)为准,计算梁x佳贩卖GHB计432.15克既遂(33.5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10.8克(432.15克÷40)。另贩卖30瓶GHB未遂,重量为387克(30瓶×12.9克/瓶),折合海洛因约9.7克(387克÷40)。

  梁x佳”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购买既遂量(47瓶)>卖出量(20瓶又523片)+扣押量(16瓶又92片),故以购买量为准,认定梁x佳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的数量为47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进行称重的最小量8.44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梁x佳贩卖”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既遂396.68克(47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4克(396.68克÷10000)。另认定其购买”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19瓶未遂,重量为160.36克(19瓶×8.44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2克(160.36克÷10000)。

  梁x佳”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购买量(5瓶)>卖出量(1瓶又45片)+扣押量(1瓶又159片),故以购买量为准,认定梁x佳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的数量为5瓶。每瓶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所扣押”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进行称重的最小量7.23克(从梁x佳处扣押)为准,计算梁x佳贩卖”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36.15克(5瓶×7.23克/瓶),折合海洛因约0.04克(36.15克÷1000),且系贩卖三唑仑未遂。

  综上,梁x佳贩卖毒品既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10.84克(10.8+0.04);贩卖毒品未遂折合海洛因的总重量为9.76克(9.7+0.02+0.04)。

  此外,还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综合证据,也可以佐证本案有关事实:

  1、受案登记表(两份),证实:2014年10月31日17时,太谷县公安局接到山西农业大学保卫处举报,称有一学生在校园内贩卖三唑仑等药品,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梁x佳带回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2014年12月10日1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大运城派出所、龙岗区药监局在××区查获一批假药,并将犯罪嫌疑人李x林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2、太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侦破经过。

  3、太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太谷县公安局在侦查梁x佳等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为查证所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犯罪嫌疑人提供其所使用的QQ号码和密码,后由民警从其QQ聊天中调出有关交易三唑仑、GHB的内容并由犯罪嫌疑人本人签字确认。

  4、物证,包括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毒品及相关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各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主要辩护意见,原审法院综合评断如下:

  (一)关于有关被告人在法律或事实上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1、法律(包括规范性文件)上明确规定为毒品,但被告人主观上认为不是毒品。

  李x林等被告人辩称,其不知”GHB”、”三唑仑”属于毒品。本院认为,李x林等人的QQ聊天记录及供述等证据可以反映,李x林等人主观上明知”GHB”(γ-羟丁酸)、”三唑仑”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其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买卖是非法的;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所涉的”GHB”(γ-羟丁酸)、”三唑仑”、”氯硝西泮”属于”毒品”范畴,即使李x林等人主观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类似于被告人认为海洛因不是毒品),也属于其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

  2、被告人主观上认为是此种毒品,但实际是他种毒品。

  证据证明,本案多数被告人主观上以为其购买和出售的是”恩华三唑仑”,但实际是”氯硝西泮”。例如:王x华将”氯硝西泮”冒充”恩华三唑仑”出售于李x林,鉴于”氯硝西泮”和”恩华三唑仑”都属于毒品范畴,故就李x林而言,其主观上欲购买毒品,客观上购买的也是毒品,只是对毒品的具体种类产生了认识错误,此类认识错误仅属于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其并不影响被告人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毒品种类有认识),且也不影响犯罪形态(不能认定未遂),在此情况下,应以客观上其购买的毒品种类和数量来定罪量刑,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且因氯硝西泮折算海洛因的比例要比三唑仑小(分别为0.0001和0.001),如果认定王x华贩卖的是氯硝西泮,而认定李x林贩卖的是三唑仑,则在仅就此节考虑量刑的情况下,作为下游犯罪的李x林的刑罚可能比王x华还重,不合理也不公平。且从李x林与王x华、杜x龙的聊天记录反映,李x林对杜x龙卖给其氯硝西泮是知情的,并仍以恩华三唑仑名义卖给其下家,对王x华以恩华三唑仑等名义卖给其氯硝西泮也持怀疑态度,故也可推断李x林等人主观上对其购买和贩卖的毒品种类的故意是概括的,即使上家给付的毒品种类与其要求不一,其也可能接受并贩卖给他人。综上,对本案中有关被告人以”恩华三唑仑”之名买卖”氯硝西泮”的情况,仍定贩卖毒品罪,且以”氯硝西泮”这一毒品种类(折算为海洛因)确定刑罚。

  3、被告人主观上认为是毒品,但实际不是毒品。

  证据证明,本案有关被告人主观上以为其购买和出售的是”彼迪三唑仑”,但实际是”氯氮平”。例如:王x华将”氯氮平”冒充”彼迪三唑仑”出售于李x林,就李x林而言,其主观上欲购买的是毒品”三唑仑”,客观上也有购买和出售行为,但其购买和出售的对象是不属毒品范畴的”氯氮平”,这种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虽不影响定罪,但已影响到犯罪形态,应认定贩卖毒品未遂。

  4、被告人主观上认为不是毒品(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未明确规定为毒品名称),但实际是毒品(含毒品成分)。

  证据证明,本案有关被告人还买卖”DDK、KKK”等粉剂,但实际是”氯硝西泮”;又买卖”听话水、动情液、尼蒙尔克素、可瑞敏、唛可奈因”等液体,但实际是GHB。例如:杜x龙以”DNG、尼蒙尔克素、听话水、可瑞敏、麦可耐因、动情液”等之名贩卖给李x林GHB,那么对李x林而言,此购买行为能否定贩卖毒品罪?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司法推定应慎用,且运用司法推定得出的结果应当是唯一的,且应当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无相关文件确定所谓”DDK、KKK、听话水、动情液”等系毒品名称的情况下,要确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买卖一般应以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来判断,而不应以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的身份来判断,本案中所谓的”DDK、KKK、听话水、可瑞敏、唛可奈因”等名称,对一般人而言应比较生疏,也不会知道其是否系毒品或其具体成分是什么,故除非被告人明确供述其知道其中含有”GHB、三唑仑”等毒品成分外,则一般不应认为其明知是毒品,其主观上不以为是毒品而实际买卖的是毒品,也可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类似于以为买卖的是白糖而实际是冰毒),因其主观上无贩毒意识,故不能认定其有贩毒故意,刑法又未规定过失贩卖毒品罪,故不能对有关被告人购买”DDK、KKK、听话水、动情液”等粉剂或液体但不知其含有毒品成分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关于如何认定有关被告人贩卖毒品部分未遂及如何确定量刑幅度的问题

  分析本案案情,可认定为贩卖毒品部分未遂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类:

  1、以为买卖的是真毒品,实际是假毒品。如:以为买卖的是彼迪三唑仑,实际是氯氮平;以为买卖的是GHB,实际是假”GHB”(黄标)。前文已述,因被告人主观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

  2、上家购买毒品后,又通过快递将毒品卖给下家,下家未收到货,或收到货后发现已破损或不符合约定而将毒品退回。如:王x军卖给梁x佳20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梁x佳收到货后发现不符合其要求,即退货19瓶,对此19瓶,双方虽未交易成功,但对上家王x军而言,其”为卖而买”的行为已完成,故仍成立犯罪既遂,对下家梁x佳而言,其”为卖而买”的行为尚未完成,故成立犯罪未遂。

  3、被告人让其上家代发毒品给其下家,其下家收到货后因不符合要求而退货。如:石x钢让其上家李x林先后代发计200瓶GHB给其下家徐孟虎和林生,后因运输途中漏掉被徐、林二人退货。对此种情况,可认为石x钢与其上家李x林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和货物代发两种关系,而石x钢和其下家徐孟虎、林生之间也存在货物买卖和货物代收两种关系,也即可认为徐孟虎、林生收到货物才意味着石x钢收到货物,徐孟虎、林生在收到货物的第一时间内经检验货物不符合要求而提出退货退款,石x钢随后通知李x林退货退款,可视为石x钢与徐孟虎、林生之间的交易以及石x钢与李x林之间的交易均未完成,对处于中间商地位的石x钢而言,此200瓶GHB交易可视为未遂。

  此外,参照有关盗窃、诈骗和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数额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对既未遂数额进行累加,仅以处罚较重的形态为准确定量刑幅度和基准刑,对另一种形态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故在本案有关被告人贩卖毒品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对其既、未遂数量不进行累加,而以既遂数量确定量刑幅度和基准刑,部分未遂事实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关于对被告人李x林、王x华等人的行为定贩卖毒品罪、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李x林等人贩卖GHB和”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x林的辩护人认为,对李x林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李x林等人贩卖GHB和”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的行为既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依据有关情节和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要比销售假药罪重,故依据”法条竞合情形下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李x林等人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王x华将氯氮平冒充”彼迪三唑仑”卖给李x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原审法院认为,王x华以彼迪三唑仑之名卖给李x林氯氮平的行为同时符合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一般而言,销售假药罪的量刑要比诈骗罪重[销售假药罪最低刑是拘役,诈骗罪最低刑是单处罚金],依据”法条竞合情形下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王x华该行为应定销售假药罪。

  (四)关于如何确定各被告人所涉毒品的称重标准问题

  ①关于对称重机关和称重结果的选择。本案中,侦查机关先后委托三个机构对有关毒品进行过称重,分别是太谷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经审查,太谷县质检所的测试报告未附该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称重情况》无称重人签名,且未附称重人有关资质证明,公安部鉴定报告则形式要件相对齐全,故以公安部鉴定报告中载明的有关毒品(整瓶)重量为依据来计算各被告人的涉毒重量。②关于以对某类毒品多次称重的最小量来计算各被告人涉毒重量的问题。因本案所涉毒品不是由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药品,其各瓶重量不一,又不可能对被告人买卖的所有毒品逐一称重,且即使对查获的毒品均进行称重并计算平均值(实践中也难以实行),也难脱以偏概全之嫌,故依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以对同类毒品多次有效称重的最小量来认定各被告人涉毒重量。③关于如何确定毒品称重最小量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毒品买卖上下游犯罪,各被告人因买卖相关毒品而产生联系,虽然可能存在部分被告人在从上家买得毒品后对毒品进行掺杂掺假而致有关被告人之间实际买卖的毒品重量不一的情况,但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证实其掺杂掺假的具体重量;且如果对同一宗毒品的下家和上家因是否从其处查获毒品(或都查获毒品但重量不一)而适用不同的计量标准,将导致对同一宗毒品的上下家计算的涉毒数量不一致,从而产生悖论;此外,也不能排除从他人处查获的毒品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不是同一宗毒品;因此,依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不考虑被告人是否掺杂掺假或毒品在运输途中重量是否可能发生变化,也不考虑因多次称重时间不同而可能致封存毒品的重量发生变化,只要不能完全排除查获的毒品与被告人所涉毒品是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宗毒品,则对此查获毒品的称重结果也可作为计算被告人(包括毒品最下家、毒品上家、毒品上家的上家以及毒品制造者)涉毒重量的参考,故对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有效称重的最小量(整瓶)可作为计算各被告人涉毒重量的统一依据。④关于本案有关毒品称重最小量的确定。经审查公安部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毒品所作称重结果,其对GHB称重的最小量(整瓶)为从张x生处扣押的12.9克,对”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仅有一次称重为从梁x佳处扣押的2瓶(整瓶)计16.88克(折合8.44克/瓶),对”彼迪三唑仑”(实为氯氮平)仅有一次称重为从梁x佳处扣押的7.23克(整瓶),故以上述数字为标准来统一计算各被告人的涉毒重量。

  (五)关于各被告人的贩毒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李x林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李x林等人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且买卖的是新类型毒品,侦查机关根据其犯罪特点,不仅调取了有关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并转换为书证等其他证据形式,还调取了快递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又针对案件情况向各被告人进行了核实,各被告人也作了多次详细的有罪供述,侦查机关还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查扣了相关物证,制作了检查、辨认等笔录,并对涉案的疑似毒品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上述各证据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各被告人实施了制造、贩卖毒品等犯罪事实。

  (六)关于本案有关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否排除的问题

  许x鹏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部分供述笔录、QQ聊天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对有关辩护人所提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已在一审开庭前就审查意见和理由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说明。关于有关被告人的部分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问题,原审法院对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讯问笔录和讯问录像进行了审查,未发现有刑讯逼供或明显的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故对有关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不予排除。关于有关被告人的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问题,经审查,相关检查笔录和录像证明,在侦查人员导出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时,相关被告人在场并予以签字确认,且有关聊天记录和支付记录属于网络传输数据,并不在被告人使用的本地电脑上储存,而保存该内容的原始存储介质又不宜封存,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必须由侦查人员以外的公安网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故侦查人员提取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行为并不违法,且对司法公正不会造成严重影响,故对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不予排除。关于有关鉴定报告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问题,经审查,对太谷县质检所、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称重报告,因其证据形式要件欠缺,故未予采信;对公安部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相对齐全,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故予以采信。

  (七)各被告人所涉毒品是否可折算为海洛因以确定刑罚及如何折算的问题

  许x鹏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对本案所涉GHB等毒品不应折算为海洛因以确定刑罚,即使折算,也应以纯品折算。

  经查,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2015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又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故对本案中贩卖两种毒品的被告人,可以将有关毒品折算为海洛因并累加以确定其刑罚,且在折算时无需考虑其纯度高低

  (八)关于被告人石x钢于2014年8月18日之后是否不再出售白标GHB的问题

  被告人石x钢当庭辩称:其于2014年8月18日之前卖给王x军的GHB是李x林的白标GHB,之后是”顺鑫贸易”的黄标GHB。

  经查,石x钢与李x林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在2014年8月18日之后,石x钢还多次让李x林给其代发过GHB(其中也有石x钢受王x军委托代发给王x军下家的情况),王x军在侦查阶段也供述过其于2014年10月向石x钢购买的GHB中有老货(白标GHB),故石x钢所称”其于2014年8月18日之前卖给王x军的GHB是李x林的白标GHB,之后是”顺鑫贸易”的黄标GHB”的说法不可信,不予采信。

  (九)关于被告人杨x远是否有自首情节的问题

  被告人杨x远的辩护人认为,杨x远有自首情节。

  经查,杨x远当庭供述称,其是在当地有关机关通知其去办暂住证时被抓获的;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也证实,此前侦查人员已通过相关信息掌握了杨x远的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和当地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通知杨x远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在杨x远到达后将其抓获。故不能认定杨x远有投案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杨x远基于办暂住证的目的去派出所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十)关于被告人梁x佳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被告人梁x佳当庭提出,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梁x佳的辩护人也提出,梁x佳归案后提供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并抓获同案犯,应认定立功。

  经查,梁x佳确曾向有关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犯罪,但因其检举线索模糊,未能落实,故不能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且梁x佳在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其上、下线的有关情况,因与其罪行相关,属于”坦白”的范畴,可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能认为属于立功。

  (十一)关于被告人王x军是否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及其是否有”主动坦白”情节的问题

  王x军的辩护人认为,王x军贩卖”三唑仑”的次数应为两次,其与梁x佳关于1瓶”三唑仑”的交易可认为不复存在。

  经查,现有证据证明,王x军贩卖毒品的对象有梁x佳、王志鑫、李洪岗3人(虽然贩卖李洪岗未遂),贩卖的次数在3次以上(向梁x佳、李洪岗各贩卖1次,向王志鑫贩卖3次以上),故可认定王x军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

  王x军的辩护人认为,王x军主动交代两起贩毒行为,应认定为坦白。

  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x军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当时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与王志鑫和李洪岗交易毒品的事实,故可认为侦查机关抓获王x军时只掌握王x军与梁x佳交易毒品的事实,后王x军又主动交代其与王志鑫和李洪岗交易毒品的事实,属于主动坦白较重犯罪事实,对王x军可从轻处罚。

  (十二)关于邵x岩的作用大小问题

  被告人邵x岩的辩护人认为,邵x岩系被动帮助他人实施贩卖行为,其作用小。

  经查,相关证据证明,邵x岩参与一次贩卖”三唑仑”的犯罪,且系协助其丈夫王x军将21瓶”恩华三唑仑”(实为氯硝西泮)卖于梁x佳,其在与王x军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对邵x岩可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一)被告人许x鹏、王x华、杜x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制造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且许x鹏属”制造、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王x华、杜x龙属”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杜x龙有制造毒品未遂的情节。(二)被告人李x林、石x钢、王x军、杨x远、张x生、梁x佳、王x军非法向他人购买毒品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x林、石x钢属”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杨x远、王x军、张x生、梁x佳属”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王x军属”贩卖其他毒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邵x岩协助其丈夫王x军将少量毒品非法贩卖于他人,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与王x军属共同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王x华将氯氮平冒充”彼迪三唑仑”贩卖于李x林,其行为还构成销售假药罪,对王x华应两罪并罚。(五)被告人李x林、石x钢、王x军、张x生、王x军、梁x佳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向他人购买部分毒品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对部分毒品未购买成功或实际购买的不是毒品,故认定其有贩卖部分毒品未遂的情形,可在量刑时考虑。(六)被告人王x军有主动坦白较重犯罪事实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涉案毒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许x鹏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王x华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杜x龙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石x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被告人杨x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王x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八、被告人张x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九、被告人梁x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十、被告人王x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十一、被告人邵x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十二、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等违禁品及供各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林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李x林贩卖的GHB和”恩华三唑仑”当中并不含有γ-羟丁酸和三唑仑成分,经检测其成分为氯硝西泮,在李x林的笔录及当庭供述中,上诉人并不知道GHB和三唑仑属于限制类精神药品的范畴,由此可以证实上诉人购买时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而且在实际中也没有买到GHB和”恩华三唑仑”,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该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2、一审法院认定的克数许多都是从笔录中确定的,并没有准确的订单记载或其他交易记录的确定,并且当庭审理过程中,其他几名被告人对于同一笔的交易供述亦不一致,故上诉人认为在确认贩毒数量上一审法院的认定证据不充分。3、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对于上诉人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李x林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毒品案件有重大区别,上诉人认罪、悔罪,无前科,原判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x林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概述如下:1、本案上诉人李x林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书以该罪来对上诉人李x林行为来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罚是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1)上诉人李x林对自己贩卖的三唑仑、GHB等药品主观上并不明知是毒品,也未将这些药品作为毒品的替代品来进行销售。(2)从本案上诉人李x林所销售药品的去向看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市场和吸毒人员群体。(3)上诉人李x林销售药品所获取的利润并没有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2、辩护人对本案全案证据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王x华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一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x鹏所提上诉理由即该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如下:1、贩卖瓶数问题。在公诉机关提供的李x林与上诉人交易统计中也明显有多笔没有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对应,与公诉机关所述的计算方法相矛盾,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实际交易。快递公司出具的快递单号由青岛发往深圳的证明并没有经过认真的核对,该证据并不真实;快递公司出具的单号因时间原因仅仅有一部分单号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查询,但恰恰就在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查询的一部分单号中就有一单是从浙江发往安徽的,对于不能查询的部分快递公司出具的证明是否真实无法核实,由此可见该份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的,但法庭在庭后也未进行核实或重新调取快递清单证据;同时在本案中上诉人在当庭供述中也说其经常替妻子鲍某发快递,所以上述快递中不排除上诉人代发快递的可能性。2、每瓶GHB的重量、浓度问题。虽然张x生处所扣押的GHB承重结果12.9克为所有扣押的GHB中重量最小的,但是上诉人与张x生并没有任何交易,依据张x生处扣押的毒品重量来计算上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量没有任何依据。上诉人所制造的溶液最后所产生的物质为羟基丁酸钠而非羟基丁酸,由于PH值在7-8,其中酸的含量也不可能在61%。3、一审判决证据不足。(1)上诉人3月21日22时28分至2015年3月21日23时29分及3月24日15时34分至3月24日16时51分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仔细查看聊天记录时不可能逐字逐句的看完,是侦查机关直接把数字、单号的部分指出来让上诉人看的,其余的部分并没有细看,上诉人并不清楚其余部分的内容,甚至连qq聊天记录中有无ip地址记录都不清楚;而且在3月24日的供述中,侦查人员问上诉人”你总共贩卖了多少GHB”,上诉人回答”我现在记不清了,以聊天记录为准吧”,由此可见上诉人所有的供述均依据聊天记录,综上,上诉人认为该份证据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本案的真实情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购买丁内酯的旺旺聊天记录、贩卖GHB的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聊天记录中双方谈及的交易次数以及交易数量、运单号码有多处与上诉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统计的不一致;在案发期间,上诉人并未离开过青岛,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qq号的可能性。(3)深圳韵达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发货人为上诉人,但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快递原单及上诉人的供述可以看出上诉人本人在贩卖GHB的过程中从未使用过其真实姓名发送过快递,由此可见深圳韵达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客观性,其真实性无法确定。(4)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与qq聊天记录中所提及的交易金额及时间不相符,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与他人交易时具体的转账金额。4、国家毒品实验室出具的公禁鉴字【2015】29号、公禁鉴字【2015】76号两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没有对两次鉴定的抽样记录,也没有毒品入库、出库以及送检记录,不确定毒品就是在上诉人处扣押的毒品,毒品来源不明。5、本案一审法院折算出来的海洛因总数等于瓶数乘以每瓶的重量再乘以百分之十的折算比。《非法药物折算表》中明确规定”本折算表药物均以纯品记”,由此可见,据以计算折算海洛因的药品均应当为纯品,且不说本案中上诉人制造GHB每次浓度均不确定,即便浓度确定,在折算时也应先乘以浓度之后得出纯品数量再按照折算比例进行折算。6、在调取电子证据过程中,并未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未对扣押过程全程录像,对电脑主机的封存没有达到法律要求,从现场封存的照片来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只是用胶带缠绕,此种情况下是可以使用该电脑主机的;也没有各个角度的照片,并未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本案中聊天记录并不完整,明显有被剪切编辑的痕迹,而一审法院并未遵循法律规定对不合法的证据予以排除。7、本案中所贩卖的毒品为GHB,其主要成分是γ-羟丁酸,而γ-羟丁酸本身不至使人成瘾,毒品滥用的范围以及危害性远远小于海洛因,虽然在审判实践中折合成海洛因来计算,但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本案具体制造贩卖的数量、每瓶的重量及浓度、是否掺假均不能确定,距离证据确实充分相差甚远,不能盲目的依据公诉机关所折算的数量定罪量刑;再次,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华所提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主观上并非将该”透明液体”卖作GHB,客观上,鉴定结论,两者相隔近5个月,仅为了将客观归罪的事实认定为该”透明液体”即为GHB,程序上,鉴定结论未对阿普唑仑定量,违法;按实体,一审法院未就如何评定其为GHB作释明,对上诉人不公。因为γ-羟丁酸是一类管制药物所以其为主要成分定性吗?这个痕量毒性大,还是未知比例的阿普唑仑能为该”透明液体”正名呢?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给予上诉人以公正,不致量刑畸重。

  上诉人王x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将王x华出售给李x林的假的GHB当作真的GHB对王x华进行定罪量刑,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1)王x华一直坚持供述没有制作出真正的GHB。(2)王x华一直稳定供述的GHB的生产方法是错误,缺少关键原料氢氧化钠。(3)从王x华家中查获的液体中羟丁酸的含量为小于0.1%,竟低于原料丁内酯中羟丁酸的自然含量(4.1%),远远低于正常GHB的含量(61%),印证了王x华生产不出真正的GHB。(4)王x华向李x林卖出的GHB全部是自己生产的假货。2、一审的证据不足,认定王x华出售给李x林的GHB是真货的证据不足。(1)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送检并鉴定出羟丁酸的GHB来自于王x华。(2)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关于从王x华处查获物品做出的公禁鉴字(2015)76号鉴定报告,因为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质,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基于《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本案中销售GHB、三唑仑等精麻药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4、本案中即使认定王x华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如下量刑情节一审未考虑:即使本案认定王x华将假的GHB当真的出售,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未遂;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本案中王x华生产的GHB中γ-羟丁酸含量为痕量,远远低于GHB的正常含量;基于同类犯罪行为一般被认定为销售假药及非法经营罪,且被告人并没有销售毒品的主观认识;综上,本案即使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大,也应就低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x龙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杜x龙与李x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其与李x林存在交易及交易物品为一种名叫GHB加上水兑成的液体,而不能证明该液体中含有GHB的必要成分γ-羟丁酸;对指控其贩卖给李x林液体的重量为6075.9克并折合为海洛因151.89克存在异议。2、证明上诉人与杨x远交易的GHB的书证仅有本人与杨x远的支付宝记录,该记录不能证明两人交易GHB,此支付宝记录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有毒品交易。3、张x生处扣押的GHB鉴定意见不能适用于杜x龙,张x生的GHB来源于杨x远、王x军等多人处;张x生供述是从两个上家中买的,这样张x生处扣押的GHB明显不能适用于杜x龙。4、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适用于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贩卖的物品属于国家管控的药品,而不是所谓的毒品,从主观上上诉人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5、上诉人贩卖国家管控的药品,以及拥有制造毒品的原材料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且国家管控的药品与毒品相比较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x钢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贩卖了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没有认识到此种药品的危害性,更不知道它是严格意义上的毒品,我认罪并深深地悔罪。2、上诉人让李x林代发给下家徐猛虎和林生的200瓶GHB和2014年4月12日李x林卖给我的50瓶GHB是在我向李x林所购买的所有的GHB数量里面。另外,李x林卖给我自己的一部分GHB也有破损的数量,这一点,我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里已经如实供述数量。3、初次我向公安机关供述的购买GHB数量和后期公安机关向我出示聊天记录以后的统计数量,二者有重复叠加。综上,原判量刑畸重,请求重新判处。

  上诉人石x钢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如下:1、上诉人石x钢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故意”,而是认识上的偏差导致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石x钢贩卖”三唑仑”和”GHB”的数量不准确,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一审认定上诉人石x钢与其上下线供述和证据证明上诉人石x钢贩卖的贩毒数量与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量存在多次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上诉人石x钢贩卖的准确数量。3、对于上诉人石x钢所贩卖的三唑仑、GHB的最后折算方法有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军所提上诉理由如下:原判认定该贩卖GHB74瓶属于既遂,其中52瓶GHB既没有证据证明是含有毒品成份,也没有证据证明不含毒品成份,原审确定属于既遂是没有证据的,按石x钢讲,向”顺鑫贸易”购买的GHB比深圳购买的要多即卖给上诉人GHB不含毒品成份的要比含毒品成份的多,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定既遂数量推理是不客观、没有说服力的。综合全案参照毒品来源,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GHB是否含有毒品成份时,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结合司法解释,应当确定52瓶GHB未遂;上诉人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犯罪既遂的数量大大超过实际含有毒品成份的数量,加重了对自己的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王x军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如下:原审法院确定王x军既遂74瓶中52瓶的主要依据是推测,未遂30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卖给梁x佳GHB50瓶,经检测20瓶贴有白色防伪标有毒品成分,30瓶贴有黄色防伪标没有毒品成分。很明确30瓶未遂。其中20瓶GHB贴有白标的和另外在家扣押的2瓶GHB有毒品成分既遂也是可以确定的,那么还有GHB52瓶既没有证据证明是含有毒品成分,也没有证据证明不含毒品成分,原审确定属于既遂是没有证据的。综合全案参照毒品来源,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GHB是否含有毒品成分时,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结合司法解释,确定52瓶GHB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含有毒品成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未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远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一审被告人张x生向上诉人杨x远购买GHB50瓶,后因张x生被捕而未能收到该批货物,即此次购买行为未能完成,毒品未能转移给买方,因此,涉及此次交易的GHB50瓶,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2、一审法院认定”从杨x远处扣押的'恩华三唑仑'检出氯硝西泮”就以全部质量按氯硝西泮折算为海洛因,未考虑其中氯硝西泮的含量,显然不符合《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的折算标准。3、上诉人起初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且不明知GHB是毒品,只是在经营成人用品的过程中应客户要求附送少量GHB和三唑仑,即使单独收费,收费也很低,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有着根本的区别,且上诉人之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上诉人应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毒品具体数量等其他犯罪构成确定基准刑;另,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良好,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十年六个月,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生所提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偶尔在网上卖点成人用品,不曾想触犯了法律,卖保健类药品却变成贩毒,希望高级人民法院能给上诉人一次从轻从新量刑的机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x佳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15日,上诉人梁x佳贩卖的”毒品”都是用自来水灌装的假”GHB”;自2014年7月15日起,上诉人梁x佳才从犯罪嫌疑人王x军(白标20瓶,黄标30瓶)、张x生(1瓶)处先后够得GHB,累计51瓶,自2014年7月15日之后上诉人才具备贩卖GHB的客观条件。2、一审判决依据梁x佳错误供述的贩毒数量加扣押数量大于实际购买数量的情况下,又错误地推定上诉人梁x佳贩卖数量为33.5瓶。3、鉴定意见证明从黄标字样的无色液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故30瓶黄标GHB不含有常见毒品成分,其不是毒品,不能构成为成为贩卖毒品的客体。上诉人梁x佳贩卖黄标GHB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或者未遂。4、上诉人实际贩卖GHB的数量为9瓶,共计116.1克,折合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9克,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梁x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如下:1、2014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梁x佳为牟取利益,通过QQ联系、支付宝转账、快递送达的方式,低价买入,又高价卖出国家管控类精神药品GHB、三唑仑,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x佳贩卖毒品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主观要件不充分,具备减轻量刑的条件。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买入GHB时的价格仅为每瓶20元(每瓶10毫升,10克左右),这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认知的毒品价格每克数百元,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导致被告人不可能准确辨析GHB属于毒品。3、被告人梁x佳贩卖黄标GHB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30瓶黄标GHB不应当按照计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论是未遂或者既遂。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够排除因被告人掺杂掺假的行为致使出现卖出量+扣押量﹥买入量这一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认定被告人梁x佳贩卖GHB既遂的数量为24.5瓶。4、侦查机关提交的涉及毒品称重的证据中都没有明确说明称重过程或者对于称重方法进行描述,不排除是将整瓶GHB的重量作为结果,所以本案毒品称重过程存在瑕疵,称重结果不能准确认定毒品重量。5、被告人梁x佳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过程属于坦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被告人王x军与张x生之间的毒品交易的线索,属于立功。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给予被告人梁x佳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军所提上诉理由如下:1、上诉人与梁x佳交易过程中,因对方对上诉人所贩卖的恩华三唑仑效果不满意,导致退货退款,此次交易并不存在。2、上诉人贩卖的GHB并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份,所谓KKK也仅检测出阿普唑仑、氯氮平成份,故不认定系毒品,上诉人认为此次交易并不能算在交易次数内。3、经侦查机关证实,上诉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供述了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该与王志鑫、李洪岗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量刑,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x林、石x钢、杨x远、王x军、张x生、梁x佳、王x军、原审被告人邵x岩犯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许x鹏、杜x龙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上诉人王x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销售假药罪的涉案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分析如下:

  1、关于各上诉人是否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查获的GHB(主要成分γ-羟丁酸)、三唑仑、氯硝西泮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各上诉人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国家管制药品的情况下,制造或购买(通过非法渠道)上述药品用于贩卖,同时可以排除各上诉人是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情形存在,原判根据在案证据所证实的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各上诉人在主观上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原判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原判就查明的事实依据”法条竞合情形下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对部分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择一重罪判处,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

  2、关于认定各上诉人制造或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否准确,鉴于涉案毒品的剂量规格属于非标,原判根据在案证据的印证情况,依照公安部报告中载明的有关毒品重量,结合查获的同类毒品多次有效称重的最小量,在计算时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上述标准作为计算各被告人涉毒数量的统一依据,是本案现有证据所能印证的涉案犯罪事实情况下符合刑法原理和证据裁判标准的科学计算方法,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本案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原审法院依据证据裁判标准,最终采信公安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关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侦查机关在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不存在因人为原因而导致电子证据被”污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存在,根据证据裁判的三性原则,侦查机关提取的相关电子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5、关于部分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既、未遂认定是否准确,原判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所能印证的各上诉人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以及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各上诉人毒品犯罪的完成形态分别作出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6、其他上诉理由和相关辩护意见,或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或原判决在分析论证过程中已述及,且经本院审查,原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无误,对其他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林、石x钢、王x军、杨x远、张x生、梁x佳、王x军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邵x岩协助上诉人王x军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上诉人许x鹏、王x华、杜x龙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原判对上诉人许x鹏、王x华、杜x龙参与毒品犯罪的定性准确,鉴于毒品犯罪的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故对原判就三上诉人的相关罪名表述予以纠正;上诉人王x华将氯氮平冒充”彼迪三唑仑”贩卖于李x林,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与其所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数罪并罚。原判对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认定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晨澜

  审 判 员  王 鹃

  审 判 员  秦 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