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侦查】之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毒犯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合成方法加工、配制毒品以后,只有通过“贩卖”环节,毒品才会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扩散,毒犯也才能由此牟取暴利。因此,大力加强对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阻滞毒品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流通是钳制毒品蔓延和扩散的重要手段。这样,既可以打击生产、加工毒品的猖獗势头,也可枯竭毒品消费市场,进而取得“一石二鸟”的效果。
 

  第一节 贩卖毒品案件的特点
 

  贩卖毒品案件,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鸦片、吗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案件。

  从侦查实践来看,贩卖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典型的形式是将毒品低价买入后又高价转手卖出,从中获取所谓的“差价”。其他贩毒形式主要有:自己制造毒品后又销售的;以毒品进行易货贸易;以毒品支付各种债务;介绍贩毒,充当居间人,从中牟利;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之,贩毒的行为方式是各种多样,不断变化的,花样也在不断翻新,具体认定时,要注意抓住本质特征认真分析、以免出现差错。

  当前我国贩卖毒品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境内外贩毒分子相互勾结,集团化趋势明显境内外贩毒分子相互勾结,集团化趋势明显,这是当前我国贩卖毒品案件的突出特点。

  首先,我国的毒品主要来自于“金三角”、“金新月”这两大毒源地,这种“毒源在外”的特点决定了境内外的贩毒分子为了达到共同目的就必须相互勾结,彼此利用,共同对付公安机关的打击。 . 其次,由于贩毒分子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巨额利润,这就决定了境内外毒贩必然要想方设法将毒品贩运到西方发达国家,这就使得我国“过境贩毒”的特点尤为明显。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便得贩毒路线相应较长,毒品从走私入境、储存、运输以及交接、走私出境到我国港、澳、台地区,然后再贩运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地域跨度之大,涉及环节之多,单靠境内或境外的毒贩是很难完成的。这也决定了境内外毒贩必须相互勾结,否则将难以达到目的。而境内外毒贩相互勾结又导致了贩毒的集团化。这些贩毒组织多以境外贩毒集团为组织者、策划者,并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人数多少不等,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上百人,并由头目根据每个成员的身份、能力、经验、社会关系等因素,进行严密、细致的分工,从进货、送货、储存到运输、交接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下贩毒网络。

  二、贩毒手段更加现代化、智能化

  贩毒手段的现代化主要表现在:毒贩大量使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对讲机等先进的通信设备进行贩毒活动;毒贩充分利用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先进交通工具进行贩毒活动,有的还自行购买各种交通工具为贩毒提供便利;毒贩充分利用各种票据、信用卡作为毒资支付的工具,尽量少用或不用现金交易。近年来,我国缉毒侦查人员发现毒贩正在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成果,如通过互联网的聊天室寻找制毒配方或者进行毒品交易。

  贩毒手段的智能化主要表现为:贩毒集团为了保证万无一失,事前都要进行较为周密的策划,分工也相当精细,有的还要实施实地“演练”。为了逃避打击,毒贩往往不断地设联络站规定联络暗语、暗号,采取甲地藏毒,乙地寻找买主,丙地实施交易的方法贩卖方式;大量雇用“马仔”出面寻找买主,毒枭则在幕后遥控指挥、窥测动静,一旦感觉危险,便逃之天天,当“马仔”物色到买主后,又采取各种手段对对方进行试探,直到感觉万无一失才肯抛头露面;反侦查伎俩日趋成熟,采取各种手段对公安机关缉毒工作实施反跟踪,反窃听,反打入。

  三 、贩毒手法、方式不断翻新

  为了对抗公安机关的缉毒工作,毒贩的贩毒手法、方式不断翻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藏毒手法不断翻新,日趋巧妙化。如人货分离,车辆藏毒,人体藏毒;将毒品制成“邮票”贩卖;将毒品溶解成液体再进行贩运。二是不断变化贩运路线。即采取绕关、避卡等手法避开公安机关的查缉点。路线常有变换,打击难度增大。三是有些毒枭还采用分段运输的方法,即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后,要试探情况,研究公安机关的查缉规律,认为确无危险后再运到丙地。

  四 、武装贩毒突出,对抗性加剧

  近年来,由于我国加大了对贩毒的打击力度,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查缉,抗拒抓捕,防止毒品、毒资被抢,武装贩毒手段多有出现,暴力色彩日益浓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广西地区枪支泛滥,一些武装贩毒集团贩毒与贩枪同时并举,从而使缉毒斗争变得日益尖锐、复杂,危险系数增大。举例来说,自90年代以来,云南每年都要发生多起毒贩开枪拒捕或引爆手榴弹、炸药企图与警察“同归于尽”的案件。有的地方形成既贩毒又贩枪的“黑窝点”,公开武装护毒贩毒,对抗查缉。

  五、零星贩毒日益增多

  零星贩毒日益增多是当前贩毒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毋庸置疑,零星贩毒是在公安机关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情况下,毒贩贩毒手段上的重大变化。它表明毒贩为了逃避风险,开始由过去大批量的贩卖转变为零星贩卖,这种贩卖方式虽然获利不如大宗贩毒,但是毒资周转较快,牟取的利率更高,且具有隐蔽、风险小、不易打击的特点。零星贩毒的增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节 贩卖毒品案件侦查的策略与方法
 

  一做好情报工作,多渠道收集贩毒案件的情报信息贩毒案件的情报信息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必须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地寻找贩毒线索。

  (一)境内外缉毒特情提供的贩毒线索

  贩毒案件都是在极其隐蔽的状态下进行,一般人很难了解和掌握内情,仅靠普通的外围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公安机关要根据当时当地毒情,在境内外选建缉毒特情,以广泛收集贩毒情报和线索。从侦查实践来看,我国近年来破获的许多贩毒案件都是由缉毒特情提供线索而侦破的,这充分表明缉毒特情在侦破贩毒案件中的重要地位。

  (二)公安机关要注意从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发现贩毒线索

  公安机关各部门平时要注意加强沟通与协作,要注意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发现贩毒线索,并及时通报禁毒部门。从缉毒实践来看,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公开检查、治安巡逻、特行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卖淫、嫖娼、赌博行为的查禁等系列治安管理活动常会发现贩毒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有可能在日常的交通管理活动中发现贩毒线索;刑侦、经侦等部门在侦查常规刑事案件过程中也会带出贩毒案件来。禁毒部门若能加强与上述各部门的协作,对于贩毒线索的发现肯定会大有帮助的。

  (三)加强对电信部门的信息监控以获取贩毒线索

  正如前述,现代通信工具的高度发达为贩毒分子提供了便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传真机、对讲机、电子邮件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贩毒活动中,毒贩通过这些通信工具下达命令,单线联络,寻找货源,联系买主,这些毒品犯罪的信息可以通过电信信号中转枢纽而获得。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对电信局总机房实行信息监控以获取贩毒线索。具体操作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从中发现贩毒线索贩毒尤其是大宗贩毒总是与暴利相随,毒贩为了隐瞒其贩毒的犯罪事实,掩盖贩毒所获暴利的真实情况,往往会借助金融机构实施“洗钱”活动,使之变成合法的收入。为此,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于那些可疑的、巨额现金流转要注意加强监控,从中发现贩毒线索。

  (五)其他线索来源

  通过禁毒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和识别贩毒犯罪的能力,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贩毒线索;监狱、劳教、收容教养和拘留、看守部门提供的线索;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贩毒线索;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的贩毒线索。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侦查途径

  (一)以吸查贩,顺藤摸瓜

  有吸毒者必有贩毒者,吸毒者与贩毒者互为对方存续的条件,吸毒者要获得毒品必须求助于贩毒者,而贩毒者要获取暴利就必须向吸毒者销售毒品,否则贩毒者手头持有的毒品毫无意义。由此看来,吸毒者与贩毒者通常都会保持稳定、频繁的联系,而对于那些以贩养吸者更与毒品“上家”有密切联系,同时吸毒者也必须寻找“下家”销售毒品并用所获毒资维持每天的毒品消费。吸毒者与贩毒者的这种关系,为我们侦查贩毒案件提供了重要的途径——以吸查贩。即侦查人员通过各种措施与手段发现、识别吸毒者以后,对吸毒者进行审讯、秘密跟踪、盯梢等方法顺藤摸瓜,循线追查,“追上家,打下家”,最终查获贩毒者。国内外的缉毒实践表明,以吸查贩,顺藤摸瓜是侦破贩毒案件较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二)查控窝点,张网以待

  在吸毒、贩毒严重的地区,常会有组织地或自发地形成毒品犯罪的活动窝点,这些窝点既是毒品的集散地和中转站,也是吸毒场所,是贩毒犯罪线索较为集中的地方。对于这些窝点,公安机关要通过秘密监控、化装打人等手段摸清底数,周密部署,在取得足够证据后,采取集中统一行动,予以彻底摧毁,并由此开展循线追查,扩大战果。

  (三)阵地控制,获取情报

  公安机关对于车站、码头、机场、旅馆、出租房、娱乐场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阵地控制。车站、码头、机场通常是贩毒的中转站,旅馆、出租房常易被毒贩租赁作为藏毒之地,而在歌舞厅、按摩厅、迪吧等娱乐、休闲场所聚集的卖淫女、嫖客等高危人群通常会成为毒贩打开毒品销路的首选对象。对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应该采取措施严密监视、牢牢控制, 以便能准确、及时地获取贩毒情报。

  三 从堵卡设伏入手,查获贩毒案件

  在边境沿线、交通枢纽、咽喉要道及毒品贩运的必经之地,必须设立固定的毒品检查站,对来往毒品重灾区的可疑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以查获贩毒案件。对于那些绕道深山密林、山间小道进行贩毒的毒贩,还要临时设卡或设伏,以截获毒品。同时,还要加强海关的查控力量,对毒品重灾区的海关要建立和加强专门的缉毒机构和队伍,以加强对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 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进行侦查

  (一)通过外线侦查手段进行侦控

  公安机关对于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贩毒情报,在确定了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后,可视案情运用外线侦查手段实施侦控。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调查访问知情群众、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等手段来查明贩毒集团人员、贩运路线、藏毒窝点、毒品伪装手法、贩运工具、联络方法、毒品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等,外线侦控在很多情况下虽然难以彻底查清贩毒活动,但其作用仍然不可低估。

  (二)大力开展内线侦查

  贩毒案件的高度隐蔽性决定了外线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为此,必须针对贩毒案件的特点实施内线侦查,通过物建专案特情,贴近毒贩。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买主”、“老板”身份化装打入,与毒贩周旋,促其暴露,最终落人我方圈套。对于某些特大集团贩毒案件,公安机关可视侦查工作需要,将贩毒集团中的符合条件的成员拉出逆用,对于拉出逆用人员要加强监控,以防其因多种不良动机而欺骗公安机关。

  (三)就地突审,搜查取证

  贩毒案件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区域较大,涉案人员众多,而通过侦查往往只能查获少量涉案人员,而且从实践来看,“马仔”居多。为了深挖犯罪抓获幕后毒枭,对于已抓捕的毒贩,要尽可能当场进行讯问和指认, 查明接头点、落脚点,贩运工具及路线,联系方式等情况。通常而言,接头点、落脚点的查明是公安机关采取守候监视、公开搜查的依据,通过守

  休闲场所聚集的卖淫女、嫖客等高危人群通常会成为毒贩打开毒品销路的首选对象。对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应该采取措施严密监视、牢牢控制,以便能准确、及时地获取贩毒情报。

  三、 从堵卡设伏入手,查获贩毒案件

  在边境沿线、交通枢纽、咽喉要道及毒品贩运的必经之地,必须设立固定的毒品检查站,对来往毒品重灾区的可疑车辆和行人进行检查,以查获贩毒案件。对于那些绕道深山密林、山间小道进行贩毒的毒贩,还要临时设卡或设伏,以截获毒品。同时,还要加强海关的查控力量,对毒品重灾区的海关要建立和加强专门的缉毒机构和队伍,以加强对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 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与手段进行侦查(一)通过外线侦查手段进行侦控

  公安机关对于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贩毒情报,在确定了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后,可视案情运用外线侦查手段实施侦控。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调查访问知情群众、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等手段来查明贩毒集团人员、贩运路线、藏毒窝点、毒品伪装手法、贩运工具、联络方法、毒品交付的时间和地点等,外线侦控在很多情况下虽然难以彻底查清贩毒活动,但其作用仍然不可低估。

  (二)大力开展内线侦查

  贩毒案件的高度隐蔽性决定了外线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为此,必须针对贩毒案件的特点实施内线侦查,通过物建专案特情,贴近毒贩。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买主”、“老板”身份化装打入,与毒贩周旋,促其暴露,最终落入我方圈套。对于某些特大集团贩毒案件,公安机关可视侦查工作需要,将贩毒集团中的符合条件的成员拉出逆用,对于拉出逆用人员要加强监控,以防其因多种不良动机而欺骗公安机关。

  (三)就地突审,搜查取证

  贩毒案件往往情况复杂,涉及区域较大,涉案人员众多,而通过侦查往往只能查获少量涉案人员,而且从实践来看,“马仔”居多。为了深挖犯罪抓获幕后毒枭,对于已抓捕的毒贩,要尽可能当场进行讯问和指认,查明接头点、落脚点,贩运工具及路线,联系方式等情况。通常而言,接头点、落脚点的查明是公安机关采取守候监视、公开搜查的依据,通过守候监视可以抓获前来接头的其他毒贩,通过公开搜查可以查获毒品、毒资及其他赃物等罪证;而对贩运工具及路线的查明,是公安机关设卡堵截的依据;联系方式的查明,使公安机关可以据此诱捕涉案的其他吸、贩毒人员。当然,上述深挖犯罪的措施和手段,必须建立在对案件的全盘考虑基础上,否则就极易打草惊蛇,仅见冰山一角。

  (四)技术鉴定

  贩毒案件侦破以后,对于查获的毒品必须作出技术鉴定,以查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毒品鉴定结论是贩毒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因此,对于涉案毒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防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