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侦查】之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8-1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当前我国的制造毒品案件主要是制造冰毒案件。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境外贩毒组织在境内设置地下冰毒加工点,利用我国丰富的麻黄素资源非法加工冰毒,除少量在国内消费以外,大部分冰毒被走私出境,严重危害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的身体健康。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制造冰毒案件中表现出明显的力不从心,这是导致冰毒在我国快速蔓延和扩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对制造冰毒案件的侦查方法论体系的研究尤为迫切。在本书中我们对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的研究将主要以制造冰毒案件为参照系来展开。
 

  【制造毒品案件的特点】
 

  制造毒品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对毒品或者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精炼、配制以得到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的案件。要正确理解上述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就制毒所使用的原料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毒品原植物,如罂粟、古柯、大麻等; (2)粗制毒品,如生鸦片、熟鸦片等;(3)易制毒化学品,即指联合国国际麻管局列入特别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和列入特别监视的74种化学品等。

  第二,从制毒方法来看,尽管多种多样,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毒品,如从罂粟中提取鸦片,从古柯叶中提取可卡因;(2)将某些粗制毒品通过精炼、提纯成另一种精制毒品,如从鸦片中提取吗啡;(3)将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将其加工成精神药物,如利用黄樟素、异黄樟素为原料制成MDA、MDMA等。

  第三,用以制毒的工具、手段不限,可以是任何工具、手段。

  制造毒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制造出了毒品,无论数量多少,质量优劣,都必须依照制造毒品罪予以惩处。

  从国内已经侦破的制造毒品案件来看,我国近年来制造毒品案件呈现出下列主要特点:

  制毒工厂选址精心,形式多样

  制毒工厂的选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制毒的生产规模、制造毒品的种类、交通条件、自然资源,等等。这是毒犯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此外,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多选择那些警察视角的“盲点”建厂。上述因素决定了制毒分子在选择厂址时,必须先经过精心策划,认真勘探,一旦选定,便以各种理由租借下来,然后以生产化工产品,如添加剂、除虫剂、洗涤剂等为名办好各种手续,并迅速进入生产阶段。从已侦破的案件来看,制毒分子选址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城乡结合部。这类地区属于三不管地区,多为警察视角的“盲点”,治安管理、监控容易疏漏,难以发现。二是选择在偏僻的农村或山区的养鸡场或养猪场。这种选址方式多见于制造冰毒案件,因为制造冰毒的第一道工序会产生大量很臭的浓烟,且不易扩散,选址养鸡场或养猪场,会让人误以为制造冰毒产生的臭味是鸡粪或猪粪所散发出来的,以混淆视听,避人耳目。三是选在居民住宅区。毒犯的逻辑是越危险的地方越安全,在人口密集的居民住宅区选建制毒点,不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四是租借某些化工厂的车间作制毒工厂。这种选址方式可以借化工厂的工业污染及附近的生产、生活垃圾等作掩护。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毒犯开始选择车船作为制毒工厂,因车船具有流动性,很难引起普通公民和警方的注意,这是必须引起警惕的新特点。

  二 制毒人员成分复杂

  制毒过程是较为复杂的加工过程,涉及的成员较多,但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幕后老板。这些老板多为境外人士,他们常以港商、台商或其他国家、地区投资商的身份出现,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纵深推进的大好时机和某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以投资为幌子,提供制毒资

  金、技术和机器设备,进行制毒活动。

  第二层次是组织管理人员。他们多为幕后老板的“心腹”,由于长期跟随老板从事制毒的活动,有着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伎俩。为了使“根据地”更加牢靠,他们经常结交当地政府部门的官员, 寻求保护伞,为其制毒作掩护。

  第三层次是制毒技术人员。此类人员有些本身就是制毒犯罪集团成员,有些则是制毒犯罪集团高薪聘请的高级打工仔,他们很多是学有专长的化学专家,熟练掌握制毒的程序和配方,负责指导制毒工人操作调配制毒原料,如制毒的配方、原料的调剂等。

  第四层次是制毒工人。此类人员多为外省民工,他们文化素质低下, 又缺乏法律常识,在“发财梦”的利益驱动下,常被制毒集团以极其低廉的工资雇用为制毒工人,负责一线的生产和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内地制毒人员长期跟随幕后老板和制毒师,他们中的一些人也逐渐了解和掌握了制毒的技术,并脱离幕后老板“自立门户”,由“马仔”一跃而为“老板”,在制毒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危害也日益加剧。

  三 生产设备越来越先进,生产规模越来越大

  我国当前的鸦片、吗啡和海洛因的粗加工因受各种因素的限制,这种制毒活动一直停留在手工作坊阶段,突出表现为:生产流程简单,生产设备因陋就简,多用生产或生活用具替代制毒设备,所产毒品数量较小,纯度不高,销量受到较大限制,等等。这种用“土法”炼制鸦片类毒品的犯罪活动直到现在也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依旧停留在手工作坊阶段。而且许多地方的这种“土法”提炼鸦片类毒品的犯罪活动在经过较长时间打击以后已经日趋销声匿迹。因此,上述特点主要是针对制造冰毒而言。

  制造冰毒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制毒形式,根据其生产规模可划分为两个阶段:(1) 1991-1995年,为手工作坊阶段,这时期冰毒初登沿海地区,制毒设备非常简陋,生产规模也较小,属典型的手工作坊阶段。这个阶段制造出来的冰毒纯度一般不高,所含杂质较多,吸食起来不太舒服, 毒品销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 1996年至现在,是国内制冰犯罪活动的大规模生产阶段。国内先后侦破多起特大制造冰毒案件,从缴获的制毒工具来看,数量更多,也更先进,除了以往自制的制毒设备以外,还发

  现大量进口制毒设备,这些设备大多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制造出来的冰毒纯度也大大提高。这一切表明制造冰毒的犯罪活动已脱离了手工作坊状态,进入了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阶段。其中,1999年11月4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的刘招华犯罪集团制造冰毒案件,共缴获冰毒12.36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侦破的最大的制造冰毒案件,相当于1998年全世界查获冰毒的总和,该案收缴大量制毒机器设备,其中多件系境外进口,科技含量很高,所制毒品纯度之高,是以往任何制毒案件都无法比拟的。

  四 内外勾结突出,国际背景深刻

  从我国已侦破的制毒案件来看,地下加工厂多在沿海沿边地区,通常由境外毒犯从国外走私偷运制毒机器、设备入境,由境内人员负责购买制毒原料、配剂,寻找生产场地,招募生产工人,这反映出制造毒品的内外勾结性。制成毒品以后,除少量在国内销售以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海上通道走私出境,主要流向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尼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也有少量经中国香港出境转运到欧美。上述情况表明,境内的制毒集团不仅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毒品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也与欧美国家的毒品犯罪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已形成原料供给、毒品制造与成品销售的国际化网络,使打击难度增大。
 

  【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策略与方法】
 

  一 增强缉毒警识别制毒犯罪活动的能力迫在眉睫

  多年来侦查实践表明,我国缉毒警识别制毒犯罪的能力亟待提高,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缉(禁)毒机构和缉毒警察队伍组建时间不长。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禁毒局的时间是1998年;就地方而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00年年底只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204个地(市、州),735个县(市、区)的公安机关组建了缉(禁)毒机构和队伍。截至目前,我国仍有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尚未组建独立的、专门的缉(禁)毒机构和队伍。就缉毒警来源而言,主要来自刑警、治安警及其他警种。他们在成为缉毒警以前,相当一部分没有从事

  过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这就必然影响缉毒警识别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的能力。二是新型毒品冰毒的出现更增加了打击难度。冰毒出现时间不长, 加之原来制毒、滥用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的部分省份,当制造冰毒的犯罪活动由东南沿海迅猛向内地辐射时,可以说许多缉毒警以前从未见过这种新型毒品,不能识别也就不足为奇。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加强缉毒警识别冰毒犯罪的能力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对冰毒及其制造流程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将成为侦查制造冰毒案件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一步。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全方位获取制毒情报线索(一)加强与工商、税务、环保部门的联系

  从侦查实践来看,除少部分制毒工厂以地下窝点的形式存在以外,大部分制毒工厂总是利用各种欺骗手段获取制毒厂址以及生产经营的合法手续。因此,负有行政监管职能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大审查力度,从企业的设立、变更与撤销,税务申报、纳税监管、稽查等重要环节的审查中发现制毒的蛛丝马迹。公安机关若能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就有可能获取重要的犯罪信息。国内许多制造毒品案件的成功侦破为此提供了再好不过的佐证。此外,由于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如污水排放污染周围居民的饮用水源,引发各种奇怪疾病;污水流入池塘导致池鱼死亡,大量浓烟的排放会严重污染周围空气,也会使周围植物受到损害, 出现草木枯萎,树叶变黄、脱落的现象,这些情况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很难识别究竟有无制造毒品的活动存在,他们中的有些受害者会与制毒分子私了,有些则把受害情况以各种方式向环保部门反映。若公安机关经常与环保部门保持联系与沟通,就难以错过有价值的线索。

  (二)加强与医院、诊所的联系

  制毒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试剂、溶剂,许多都有极强的腐蚀性,稍不留意就会严重腐蚀眼睛、皮肤及身体其他部位,并造成大面积感染。这种情况对于制毒一线工人是难以避免的。这些制毒工人在受腐蚀后,一般都会到医院、诊所去治疗。但从国内诸多报道看来,医院、诊所通常很难将受腐蚀的情况与制造毒品联系起来。为此,公安机关应与他们加强联系, 使接诊的医生能够识别因制造毒品而造成感染的异常现象,并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三)加强同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

  公安机关的刑侦、治安、边防、消防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会因各种原因获取制造毒品的情报,如刑侦部门在侦破常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获取有关制毒的情报,这是因为制毒分子总是集多种犯罪于一身,刑侦部门在侦破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发现一些制造毒品的情报。如广东惠州“99·7·4”卢辉团伙制造冰毒案,就是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侦查“98-7-6”杀人案件中,发现被害人杨某有制造冰毒的材料配方,遂以此为线索进行追踪调查,最后破获惊天大案。治安管理部门在基层工作中,通过治安案件的查处,也常会收集到一些制造毒品的情报。公安边防部门本身就负有查缉毒品的职责,他们常常堵截到大量走私出境的毒品,若循线追查,常可以发现设在境内的制毒工厂。公安消防部门在其消防管理工作中,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有些由爆炸引起),要认真勘查,详细查明原因。其实,有些火灾是制毒过程中操作失误而引起,因为制造毒品的许多原料、配剂只要稍受高温、撞击、遇水或遭到强光照射都可能发生爆炸或火灾。国内因制造毒品而引发火灾、爆炸已出现多起,若查明火灾、爆炸系制造毒品引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将案情通报禁毒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四)通过物建秘密力量获取情报线索

  制造毒品案件通常都是在极其隐蔽、诡秘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且制毒工厂一般都是高墙耸立,大门紧闭,警卫森严,有的还养有狼犬等凶恶的动物,一般人很难获知内情,从近年来全国各地侦破的制造毒品案件看来,通过物建秘密力量获取情报线索是重要的途径之一。

  (五)在侦破其他毒品案件时,循线追查,获取制毒情报和线索

  公安机关在侦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以及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时,要注意深挖犯罪,循线追查,而绝不能就案论案。因为制造毒品案件总是与上述各类毒品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我们能对此予以关注,往往可以获取制毒情报和线索。

  (六)其他线索来源

  我国港、澳、台地区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及其成员国提供的情报;民航、铁路、交通等专门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监狱部门提供的线索等。

  三 制毒工厂的寻找

  在很多情况下,虽然警方获取了制造毒品的线索,但并不清楚制毒工厂的确切位置,因此必须查明制毒工厂的确切位置,才能进一步开展工作。在侦破实践中下列方法可供参考:

  (一)通过跟踪的方式来查明

  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先获悉制毒的犯罪分子,而这些制毒分子不管其行动多么诡秘,都必须跟制毒工厂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选派侦查人员或秘密力量对其进行跟踪,从而查明工厂的确切位置。若掌握了制毒分子的车辆品牌、车牌号码,也可以通过跟踪其车辆的方式查明厂址。

  (二)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来查明

  制毒活动尽管诡秘,但或多或少会在群众中有所暴露,这些迹象常会引起周围群众的警觉。通过对有关群众的走访,常常可以摸清制毒工厂的确切位置。

  (三)通过巡查的方式来查明

  如果已经获悉制毒工厂的大致范围,可采取对既定范围进行巡查的方式来确定其确切位置,巡查时注意有无刺鼻的化学气味、机器的轰鸣声、烟雾的排放、周围植物受腐蚀的情形等。

  四 制毒工厂详情的查明

  在确定了制毒工厂的确切位置以后,为了避免判断出现偏差,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其详情:

  第一,如果制毒工厂周围环境允许,可视情设立观察哨,选派侦查人员靠近监视,以了解厂内具体情况。

  第二,如上述方法不行,可视情选派特情借机打人,选派的特情一定要熟知制毒的工序、原料、配剂、机器、设备等,否则就难以获取有价值的情报。

  第三,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实施卧底侦查,化装成具有制毒技能的制毒师、出售化学品的工作成员或送货的司机,借机人厂展开调查。

  第四,通过公开的行政管理,在工商、环保、税务部门的协助下以合适的理由人厂检查。

  五 突袭制毒工厂

  突袭制毒工厂实际上是一个破案时机的选择问题'突袭时机的选择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第一,鉴于制毒分子经常游击选址,分散加工,对于同一个制毒案件可能有多个制毒点,在对已知的制毒工厂突袭前,一定要彻底查清是否还有其他制毒点,否则就极易打草惊蛇,使其他制毒点的制毒分子趁机毁灭、转移罪证,闻风而逃。

  第二,对于本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全部调查了解清楚,尤其是对突袭时不在制毒工厂的制毒分子是否采取了监控或同时缉捕措施。

  第三,提高诉讼和证据意识。一般情况下,不要在制毒分子尚未制出毒品之前突袭制毒工厂,这样势必影响追诉的成功率,但也要防止制毒分子在制成毒品以后,迅速转移厂址,造成毒品流散、案犯潜逃、后果不堪设想的失控局面,最佳的破案时机是“放长线,钓大鱼,待案犯制出毒品贩卖时,在交付时将制、贩毒犯一网打尽”。

  第四,在决定突袭制毒工厂之前,侦查指挥员应通观全局,制订出多套方案,以免情况突变时束手无策。

  第五,突袭时应选择合适的理由和时机,最好选在制毒分子“上班” 的时候,制毒分子相对集中,便于一网打尽。

  第六,做好制毒工厂的外围监控工作,尤其是出人口、地下密室、地下通道的监控,防止制毒分子逃匿。

  六做好制毒现场的勘查工作

  制毒案件不同于其他毒品案件,具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在勘查现场时,有以下几点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一)安全第一

  由于制毒的许多原料、配剂极易因受热、撞击、遇水、接触强光而发生火灾或爆炸,所以勘查人员应绝对禁止吸烟,同时通知消防部门做好准备;在对现场进行拍照时,不得使用闪光灯,如因照明需要,应使用频闪光源;如果现场有浓烟,应注意及时切断电源;对于使用锂、铝氢化物的制毒现场,要特别注意因为这种物质遇水后极易发生爆炸;又如钠和水混合也极易发生爆炸现象,而氢化物盐和酸混合时,就会释放出氰化氢气体,具有很强的毒害性;由于许多易制毒化学品有较强的挥发性和毒害

  性,因此勘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抓紧时间勘查,以免长时间待在易挥发的有机化学药品的环境中而受到伤害;对于现场各种无标签容器内存放的化学药品,更要高度警惕,以免落人制毒分子所设的圈套。对于现场内的各种易制毒化学品,在现场清点时,必须戴上手套,以免被腐蚀。

  (二)邀请合格的化验人员亲临现场勘查

  制毒现场的高度危险性决定了必须邀请合格的化验人员亲临现场勘查。从我国当前缉毒警构成看来,具备化工知识的人员并不多,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采取聘请社会专业人员的做法以解燃眉之急。这种做法极易泄露侦查机密,导致许多意外情况的发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逐步增加缉毒队伍中科技人员的数量,建立一支以化学专业为主的毒品检测监测队伍,已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三)警察在对制毒工厂实施控制后,要立即对制毒分子实施搜查,防止行凶、自杀、毁灭罪证等现象的出现

  要特别注意制毒分子身上有无制毒配方,加工记录,购货发票,进货登记单,售毒记录以及是否有严重的受腐蚀的情况。

  (四)制毒中心现场的勘查

  制毒中心现场即毒品加工场所,在勘查时要着重注意发现以下问题:(1)通过照相、录像、绘图、笔录等技术手段对制毒中心现场进行固定,这既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也是日后对缉毒人员培训的良好素材。(2)清点登记制毒机器、设备和工具。例如,用于制造冰毒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少则十来件,多则数十件,甚至上百件。,常见的如反应炉、真空泵、空气压缩机、氢气瓶、蒸馏瓶、烘干机、氯气瓶、搅拌机、压片机、振荡器、冰柜、煤气炉、电风扇、电炉、塑料桶,等等。对于这些制毒罪证,要一一清点,登记造册,拍照存卷。(3)对于现场的毒品成品、半成品以及各种制毒辅料、配剂,无论是晶体、粉末还是液体,都必须一一查点清楚,称出重量,在扣押清单上注明种类、颜色、形状、核实的重量(要写明净重),并拍照存卷。 (4)查明现场是否遗留有毒品原植物。(5)制毒工厂的用水用电情况是否异常。(6)注意发现和收集制毒现场的有关书面材料,如制毒的程序、化学配方、理化检验本、值班记录、加工记录、购货发票、销货记录、有关化学品公司的电话号码等。(7)注意观察制毒人员是否有受腐蚀情况。

  五)做好制毒工厂周围环境的勘查工作

  一般应注意发现下列情况:(1)废水、废气的排放情况;(2)废旧化学试剂瓶的抛弃情况;(3)周围植物受到污染、腐蚀的情况;(4)空气中有无刺鼻的化学气味等。

  七加强突击审讯,深挖余罪

  突袭制毒工厂后,应该抓住制毒分子尚未建立起防御体系的有利时机,立即进行突审,以求快速突破。审讯时,应从制造毒品案件的特点出发,首先要查明下列问题:制造毒品的动机和目的;加工的程序和配方;制毒原料、试剂、配剂的获取渠道;毒品成品的销售情况;制毒团伙的内部分工;与国外境外毒品犯罪集团的勾结情况等。若查明有同案犯漏网,应立即采取缉捕措施,若漏网案犯未被惊动,可利用已捕案犯将其诱出,再伺机捕获,力求一网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