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品律师|毒品案件可以取保候审吗?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9-06-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对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或者咨询时经常会碰到的提问,草率地回答“能”或者“不能”都是不妥当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律师会见了解详情后作出预判,及时出具律师意见书,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和机会。对此,成都毒辩律师周向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做一些梳理: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方式

  1、主动式取保。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

  2、被动式取保。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后果

  1、“真取保”。取保候审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的,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案件仍然会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2、“假取保”。消化案件的方式,规避国家赔偿的手段,取保候审期满解除后不再追诉。

  三、影响取保候审的因素

  1、毒品犯罪的罪名、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对能否取保候审有较大影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应当从羁押必要性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此时,取保候审的成功机会较大,如本律师办理的吴xx贩卖毒品罪(大麻)案,因律师及时提交了律师意见,避免了被批准逮捕的不利后果。

  2、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本身涉案,但因犯罪嫌疑人系零口供,且认定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其他证据又不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如果此后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仍会被批准逮捕。如本律师办理的山东滨州王xx非法生产、买卖甲卡西酮案。

  3、自身不涉案,只因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特定的场合,被公安机关在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一并挡获,调查清楚后,公安机关一般会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情况在毒品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本律师办理的薛xx制造毒品案,辩护人在详细了解案情作出预判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后,办案单位在向检察机关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前主动对其取保候审。

  4、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对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原则上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5、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这虽然不是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作为取保候审的考量因素之一。辩护人办理的广元唐xx制造毒品罪一案,尽管被判无期徒刑,但因具备上述情况,仍对其取保候审,直到取保候审因素消除才对其收监。

  四、结束语

  对案件做出预判,需要律师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而能否抓住每一次可能存在的机会,考量的却是律师综合能力,因此,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毒品案件,建议委托专业毒品律师,避免因为选择律师的失误导致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