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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书摘: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作者:张洪成 时间:2014-02-2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粗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粗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毒品原植物加工、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药品合成毒品的行为。这两种粗制毒品行为,只要实际制造出了毒品,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均为既遂。由于原料、配剂、技术、设备、资金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以未遂论。
 

  二、精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精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粗制毒品加工、深造出烈性毒品或者高纯度毒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加工深造的粗制毒品原来就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现在只是进一步提纯,此种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因而,无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都是既遂;二是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得低级毒品或者粗制毒品,而后进行加工,试图制成精制毒品。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生产出精制毒品,是未遂。反之,无论生产毒品的数量多少,质量如何,都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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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观点来自于张洪成、黄瑛琦所注《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