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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水青、王新奇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唐水青、王新奇制造毒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8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水青,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惠来县,捕前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燕、陈斯明,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奇,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泌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土平,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灶金,曾用名:何洪昌,绰号“黑仔”、“阿昌”、“阿洪”,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惠来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梁庆愉、林霖,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华山,绰号“和尚”,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惠来县,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建安,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坤满,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伟聪,绰号“聪头”,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捕前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佩娟、王倩倩,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涟源,绰号“二师兄”,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旭东,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新军,绰号“光头”,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卫辉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华浦,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丛义,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友密,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洋,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沈华浦、王友密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君军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1.2015年7、8月,被告人唐水青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荷塘月色小区领会D栋902房向被告人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贺涟源、卢伟聪提议制造毒品冰毒来贩卖赚钱,王新奇等人都表示同意。唐水青找到被告人任新军,让其寻找一个人少、偏僻、有房子、最好是海边养鱼养虾的地方来制冰毒,任新军让被告人沈华浦按唐水青的要求在湛江海边寻找制毒点。唐水青安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贺涟源、卢伟聪、任新军等人到湛江实地考察沈华浦找的地方是否适合制毒,最终沈华浦等人物色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大熟村南尾渔坛海岛,由唐水青出资,沈华浦让王友密出面租下该渔坛海岛,王友密在海岛上建房子、安装水电。2015年9月,唐水青给王新奇等人分工,在湛江的制毒工地海岛上,王新奇是总负责,王新奇和卢伟聪负责制毒技术生产,贺涟源和黄华山负责运输,任新军负责制毒场的卫生打扫、洗碗洗菜和一些杂事,沈华浦负责岛外购买日用品,王友密负责开船运送东西上岛和岛上水电,等成品出来之后由黄华山和黄灶金负责将成品运输回广州。唐水青安排黄华山开其白色奔驰车去找乔某(另案处理)拉制毒原料,及把乔某写给其制造冰毒需要的设备清单交给王新奇、黄灶金、卢伟聪、贺涟源,让他们开着蓝色五十铃货柜车去广州东圃市场购买,并把原料和设备全部拉到湛江放在沈华浦租的渔坛海岛上。唐水青教王新奇等人制造毒品冰毒步骤并带领他们在海岛上制造冰毒,因唐水青的制毒步骤有问题未能制出冰毒,唐水青在岛上待了两天就离开回广州去找办法。几天后,唐水青安排贺涟源开面包车、黄华山开五十铃货柜车去广州载乔某的一些制毒原料和设备去湛江,并带乔某到海岛上指导制毒,但按照乔某的方法也未能成功,唐水青打伤乔某并把他带来的原料都烧了。9月底,唐水青又安排贺涟源和王新奇开面包车去广州载两瓶氢气和一些塑料盒子回湛江制毒工地,王新奇等人从广州回到海岛后又开始制造冰毒。因沈华浦买不到合适的压力表,唐水青安排黄华山从广州带压力表及铁桶、两袋制毒原料回到湛江制毒工地。10月1日,王新奇等人又在海岛上制造冰毒,到10月3日下午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唐水青通过对讲机让黄华山和黄灶金把冰毒带回广州。黄华山和黄灶金用茶叶袋将成品冰毒打包成七袋茶叶袋冰毒后,由王友密开飞艇送他们离开海岛到民安码头。黄华山、黄灶金在码头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L×××××的白色奔驰车准备将成品冰毒运回广州,途经民安街道办大熟村环村路段遭遇民警抓捕,黄灶金驾车撞向民警车辆后侧翻,致叶某、刘某2、黄华、唐某2、吴某2、黄某2文翻车后黄灶金、黄华山将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成品冰毒上,由黄华山用打火机点燃。黄灶金被民警当场抓获,黄华山逃跑进附近村民的院子,并对民警扬言若有人靠近将使用爆炸物同归于尽,最后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使用枪支将其击伤后抓获。

  民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大熟村南尾渔坛小岛上制造冰毒工厂抓获王友密、卢伟聪、王新奇、贺涟源,并当场查获制造毒品冰毒的设备和原料及疑似半成品冰毒一批。其中制造毒品设备有铁制反应瓶两套、氢气瓶两个、过滤皿三个、抽滤瓶五个、循环水真空多用泵两套、搅拌器两套、发电机两组、煤气灶一个、煤气瓶三个、白色搪瓷桶两个、不锈钢桶一个、塑料桶四个、空调一部、脱水机两台、塑料盒96个、茶叶袋106个、试纸、电子秤三台、飞舰一艘和对讲机两台;制造毒品原料有活性炭(83盒,共重41500克)、脯制盐(22包,共重22公斤)、氢氧化钠(121瓶,共重62500克)、结晶乙酸钠(62瓶,共重31000克)、硫酸钡(56瓶,共重28000克)、无水氯化钙(13瓶,共重6500克)、三水合乙酸钙(29瓶,共重14500克)和分别装在两个搪瓷桶和两个抽滤瓶中疑似半成品冰毒的深褐色液固体(疑似半成品冰毒毛重共149.6千克,净重共123.85千克)等。经鉴定,送检的1号搪瓷桶内的固态与液态混合物检材净重66.15千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8%;2号搪瓷桶内的固态与液态混合物检材净重22.55千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5%;1号抽滤瓶内的固态与液态混合物检材净重18.70千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1.4%;2号抽滤瓶内的固态与液态混合物检材净重16.45千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8%;制毒工具反应釜内壁附着物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脱水机内壁附着物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对粤L×××××白色奔驰车的车尾箱部位所在地面、车后排座部位所在地面、车前排左、右侧部位所在地面、车头部位所在地面和车尾箱部位分别提取的残留物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5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321号云宵楼自编之二容正棋牌室内持砖头及棋牌室椅子等物对棋牌室的麻将机、空调、电灯等物进行打砸。经鉴定,棋牌室被打砸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沈华浦、王友密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23.8公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121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唐水青、王新奇均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水青对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称在第二次制毒失败后即离开湛江,没有再安排贺涟源、王新奇、黄华山等人去广州拉制毒设备及原料回湛江制毒,也没有安排黄华山、黄灶金将成品冰毒带回广州,对王新奇、卢伟聪等人于2015年10月继续在海岛制毒不知情,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的冰毒不是半成品,而是之前两次制毒不成功所剩下的废水,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唐水青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寻衅滋事罪,制造毒品属于犯罪未遂。唐水青前后两次参与制毒均没有成功,起诉书指控唐水青第三次制毒只有同案犯的供述指证,该证据不能作为对唐水青该部分指控的定案依据,因此起诉书认定唐水青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23.8公斤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3.8公斤应当属于固液混合物,不能等同毒品甲基苯丙胺,且含量极低,属于废液废料的可能性极大,不能认定为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所查获的固液混合物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等一系列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本案一直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社会危害小。综上,希望法庭对唐水青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新奇辩称其未参加开会商量制毒,不是制毒工地的总负责,没有参与购买和运输制毒设备及原料,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查获的是固液混合物,属于废液、废料,不能认定为毒品半成品。王新奇在制毒过程中不属于总负责,是从犯。本案一直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不会发生社会危害后果,且不排除存在特情介入或特情引诱。综上,希望法庭对王新奇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灶金对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辩称其未参与开会商量制毒,只是负责开车,在制毒现场没有参与制造毒品,没有拿唐水青交来的清单去购买制毒设备及原料,唐水青只是叫其带一袋东西回广州,其不知道里面装有冰毒,公安人员在抓捕其时,其没有开车撞对方,当时也不知道是公安车,没有将汽油倒在车上,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在制造毒品犯罪中:(1)起诉书指控黄灶金驾车撞击警车和燃烧成品冰毒、唐水清纠集黄灶金、黄华山等人在广州902房商量制造毒品、乔某将写有制毒设备的清单交给王新奇、黄灶金等人去广州东圃市场购买,均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事故原因及事故车辆均未进行相关的鉴定;(2)受伤民警、辅警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或未达轻微伤,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规定;(3)《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和《称重记录》,均存在严重程序问题,直接影响对相关鉴定结论的采用,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4)黄灶金属于犯罪未遂,本案查获的疑似毒品不能确定为半成品或废料、废液;(5)黄灶金属于从犯;(6)本案存在特情引诱。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对黄灶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在寻衅滋事罪中,黄灶金是从犯,且破坏物品的价值仅12190元,数额不大,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程序性问题,根据疑罪从轻原则,建议对黄灶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综上,希望法庭给予黄灶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黄华山辩称其是唐水青的司机,只负责开车,没有帮唐水青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在制毒现场没有参与制造毒品。2015年9月底,其从广州带一个压力表和两个铁桶回到制毒现场,不知道里面有制毒原料,唐水青没有叫其带毒品回广州,没有将汽油倒在车上,对抓捕其的民警没有说过使用爆炸物的言语,手拿玻璃片是想自杀而不是伤害民警。在寻衅滋事中,其只是站在棋牌室的门口,没有进入棋牌室内打砸,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在制造毒品犯罪中:(1)本案查获的123.8公斤深褐色液体不属于毒品冰毒的半成品或者粗制品,故黄华山等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本案疑似毒品的封装、称量、取样、保管、送检和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疑似毒品前后两次称量结果变化巨大,鉴定的检材与与被扣押的疑似毒品不具有同一性,且鉴定受理日期远超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证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黄华山予以从宽处罚。(3)执法人员在抓捕过程中受轻微伤,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具有伤害执法人员的主观故意,并且黄华山当时坐在副驾驶室,不是碰撞车辆的驾驶员,不具有伤害执法人员的主观故意,叶某等人的伤情鉴定没有病历辅证,其伤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4)法庭在被告人已作最后陈述后,通知公诉人提交《检验鉴定文书》、《自述报告》等证据材料,程序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5)黄华山在制毒犯罪中属于作用和地位明显较小的从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黄华山无犯罪前科,制造毒品未获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故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在寻衅滋事罪中:(1)黄华山受唐水青等人指使来到现场,但未进入棋牌室内参与打砸,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被毁坏财物的价格鉴定应当扣除折旧率,并根据各物品损坏程度计算被毁坏部分的价格,而并非物品的整体价值,鉴定机构仅以被害人提供的收据为鉴定依据,未对实物进行勘察和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故鉴定报告无法反映被损坏财物的真实客观情况,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3)被害人方某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唐水青供述,其与棋牌室老板娘之间的矛盾系因该棋牌室老板娘称唐水清及其女友在该棋牌室打麻将期间抽老千,唐水青认为棋牌室老板娘没有任何依据且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对其人格侮辱,故找到棋牌室老板娘理论,并要求其赔偿道歉,但棋牌室老板娘拒绝,唐水青感觉受辱,故联系其他人针对棋牌室内的财产进行了打砸,因此棋牌室老板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4)唐水青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打砸的范围局限在该棋牌室,只打砸东西不伤人,故本案不宜定性为寻衅滋事。

  被告人卢伟聪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在制毒现场及涉案车辆上查获成品冰毒,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团伙制造出半成品毒品,故卢伟聪属于犯罪未遂。侦查机关在扣押疑似毒品液体时没有对扣押物品进行封存,扣押、称重、取样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两份《理化检验报告》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卢伟聪是从犯。综上,希望法庭对卢伟聪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贺涟源辩称其未参与开会商量制毒,在制毒现场只是负责做饭,没有参与制毒,没有拿唐水青交来的清单去购买制毒设备及原料,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贺涟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不是制造毒品的犯意提出者和出资者,只是运输部分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到制毒现场,在制毒现场主要从事洗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后勤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犯。公安机关查获的123公斤毒品不是成品。《理化检验报告》存在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样品的封存、取样不符合法定程序,形式要件欠缺,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形。贺涟源认罪态度好。综上,希望法庭对贺涟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新军辩称其不知道唐水青要寻找的养鱼养虾地方是用于制毒,在海岛建好房子后其就离开,没有再回到海岛,不知道唐水青等人在海岛上制毒,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对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华浦辩称其不知道唐水青等人在海岛上制毒,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沈华浦没有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不知情,只是出于谋取差价获利而被同案犯利用,在客观上帮助了他人犯罪,但没有实施、参与犯罪,希望法庭宣告沈华浦无罪。

  被告人王友密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王友密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犯罪未遂,王友密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综上,希望法庭对王友密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制造毒品的事实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唐水青为谋取非法利益,产生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进行贩卖的念头。唐水青找到被告人任新军,让其寻找一个人少、偏僻、有房子的地方制造毒品,任新军联系被告人沈华浦让他按照唐水青的要求去寻找。随后,唐水青召集被告人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贺涟源、卢伟聪在其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荷塘月色小区领会D栋902房密谋,唐水青提出由其个人出资,其他人分工协助,共同制造毒品冰毒并进行贩卖,利润平分,王新奇等人都表示同意。沈华浦通过被告人王友密找到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办大熟村海边小岛的一个废旧养鱼塘,唐水青安排王新奇、任新军等人两次到湛江实地考察。在选定该废旧鱼塘作为制毒地点后,唐水青将租金、建房等相关费用陆续转到沈华浦妻子朱某的银行账户,沈华浦取出钱后,用于该废旧鱼塘的租金、建房子、安装水电以及购买制毒工地相关生活用品等支出。同年9月初,唐水青给王新奇等人分工,制毒工地由王新奇总负责,王新奇和卢伟聪负责制毒,贺涟源和黄华山负责运输制毒设备和原料,任新军负责制毒工地的卫生打扫、洗碗洗菜等生活杂事,黄华山和黄灶金负责将毒品冰毒成品运输回广州,沈华浦负责岛外购买生活日用品,王友密负责开船接送。为了方便联系以及逃避侦查,唐水青出资让王新奇购买了五台对讲机,唐水青、沈华浦各持一台,三台放在制毒工地公用,唐水青还出资为王友密购买了一艘快艇,用于海岛与制毒工地的往返接送。之后,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按照唐水青的安排,将制毒设备和原料从广州运到海岛上。在安装好制毒设备后,唐水青从广州来到海岛上,然后按照其掌握的制造毒品冰毒的步骤,教王新奇、卢伟聪等人制造冰毒。但唐水青的制毒步骤有问题未能制出冰毒,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等七人先后离开制毒工地返回广州。唐水青找到乔某,要求其提供技术帮助制造出毒品冰毒,乔某答应,唐水青便伙同乔某、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共七人于9月26日左右先后开车运载制毒原料及设备再次返回制毒工地。但是,乔某也不能成功制造出冰毒,唐水青打伤乔某并把乔带来的制毒原料全部烧毁,还拆掉了部分制毒设备,然后唐水青带着乔某、黄华山开着奔驰车离开制毒工地回到广州,王新奇、黄灶金、卢伟聪、贺涟源四人继续留守在制毒工地。

  同年9月28日,唐水青通过对讲机要求贺涟源和王新奇从湛江回广州运载部分制毒原料和设备,准备继续制毒。王友密开飞艇将贺涟源和王新奇送到码头,然后贺涟源驾驶其车牌号湘H×××××的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伙同王新奇从湛江回到广州,按照唐水青指定的地点取到制毒原料、两瓶氢气后,于9月29日凌晨3、4时返回制毒工地。王新奇等人准备制毒时发现氢气瓶的压力表无法使用,沈华浦在当地又买不到合适的压力表,王新奇用对讲机告诉了唐水青。9月30日晚上,唐水青又安排黄华山到其住处,让黄华山驾驶其一辆白色奔驰车装运一个压力表、两袋制毒原料及两个纸箱去湛江。10月1日早上,王友密将黄华山及其携带的压力表、制毒原料等送到制毒工地后,王新奇等人便开始制毒,唐水青在广州通过对讲机教王新奇、卢伟聪等人制毒。10月3日下午14时许,王新奇、卢伟聪等人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王新奇用对讲机告诉唐水青,唐水青通过对讲机让黄华山和黄灶金把成品冰毒带回广州交给他。黄华山和黄灶金用沈华浦事前购买的茶叶袋,将成品冰毒打包成数袋,然后王友密开飞艇将黄华山、黄灶金及打包好的冰毒送到码头,沈华浦开着唐水青的白色奔驰车来到码头接应。黄华山、黄灶金等人将毒品冰毒及装有汽油的瓶子放在奔驰车的尾厢,然后黄灶金开车和黄华山运送毒品冰毒回广州,在民安街道办大熟村环村路段时遭到公安车辆围堵,黄灶金加速逃跑。黄灶金看见有车堵在其前面无法前行时,就开车调头向在后面追赶其的公安车辆冲过去,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公安民警吴某2驾驶的粤G×××××车避让不及,被撞上致吴某2及车上的民警唐某2、辅警刘某2、黄华、黄某2文共五人受伤,奔驰车失控后侧翻,黄灶金、黄华山从车上逃出来,不久该奔驰车发生燃烧,黄灶金被民警当场抓获,黄华山逃跑躲进附近村民的院子。黄华山抗拒抓捕,并用一块玻璃片划伤民警叶某,最后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使用枪支将黄华山击伤后抓获。

  同日下午14时许,公安民警在黄华山、黄灶金离开海岛后,进入制毒工地抓获卢伟聪、王新奇、贺涟源、王友密,当场查获分装在两个搪瓷桶和两个抽滤瓶中的深褐色液体,以及一批制毒设备和原料等。经现场称重以及卢伟聪、王新奇、贺涟源、王友密当场确认,两个搪瓷桶内的深褐色液体毛重分别为76.75千克、23.45千克,两个抽滤瓶内的深褐色液体毛重分别为23.95千克、26.25千克。为方便海上运输,公安民警在没有进行标识的情况下,将两个搪瓷桶内的深褐色液体分装到四个塑料罐中,然后连同两个抽滤瓶里的深褐色液体一并运送回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中心。同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中心对上述扣押的深褐色液体进行了净重称量,深褐色液体的总重量与在制毒现场的称量结果相差不大。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个抽滤瓶内的深褐色液体均检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其中毛重23.95千克的固液混合物净重18.70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11.4%,毛重26.25千克的固液混合物净重16.4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7.8%;制毒工具反应釜内壁附着物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脱水机内壁附着物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白色奔驰车的车尾箱部位所在地面、车后排座部位所在地面、车前排左、右侧部位所在地面、车头部位所在地面和车尾箱部位提取的6处残留物,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唐水青的供述。唐水青在公安侦查阶段共有6次供述,均承认其召集黄灶金、黄华山、贺涟源、卢伟聪、王新奇、任新军等人密谋制造毒品,其负责投资六七十万元,其他人负责出工出力,所得利润平均,由沈华浦寻找制毒地点,黄灶金、黄华山、贺涟源、卢伟聪、王新奇、任新军等人购买制毒原料及设备并运送到湛江,王友密亦参与制毒。在乔某无法制成毒品后,其在海岛上当场把制毒原料及一些易烧设备烧毁,放弃制毒,不再参与之后的购买制毒原料和制造毒品,不清楚王新奇等人于2015年10月3日下午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并带回广州的事情。

  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7月初,我认识“老鬼”(即乔某),知道他懂得制造毒品冰毒技术,便提出与他合作制造冰毒,“老鬼”叫我先找一个合适的地方。8月初,我跟我的朋友黑仔、和尚、二师兄、聪头、新奇在我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荷塘月色小区领会D栋902房聊天时,我提出制造冰毒来贩卖赚钱,黑仔他们都说听我的,跟着我干。过了两天,我跟我朋友光头在KTV唱歌的时候,说想找个地方制造冰毒,光头说他在湛江有个朋友,可以帮忙找地方。于是我和光头、王新奇当晚就开车到湛江找光头的朋友,并且我也想看看他的朋友是否可靠。第二天我见到光头的朋友阿某1,感觉他为人可靠,就跟他吃了一顿饭,然后我们三人返回广州。我叫光头联系阿某1,让阿某1在湛江东海岛海边租一个人少、有房子、偏僻的地方制造毒品,养虾养鱼的地方也可以。同时我联系“老鬼”购买制造冰毒的原料。过了十天左右,光头跟我说阿某1已经找到合适制造冰毒的地方,我就分三次共转入八万元到阿某1提供的户名是朱某的邮政储蓄卡内,让阿某1去租地方和购买制毒场地需要的物品,我也叫朋友李某1向该卡转过两次钱。我叫黑仔、和尚、二师兄、聪头、新奇又到我租住的902房,我跟他们说制造毒品的地方和原料都已准备好了,我出钱,他们做工,成品做出后,卖的钱除去我的投入剩下部分大家平分,愿意的继续留下,不愿意的可以退出,黑仔他们没有退出。我叫和尚开我的白色奔驰SUV车去找“老鬼”拉制造冰毒的“大料”等原料,将“老鬼”给我写的一张制造冰毒的设备清单交给和尚、二师兄、聪头和新奇,叫他们开着蓝色五十铃货柜车去广州东圃化工市场购买,然后把制毒原料和设备全部拉到湛江阿某1租好的地方。之后和尚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全部准备好了,让我过来看看,于是我和黑仔开着我的奔驰车于9月初到湛江,我在阿某1家住一晚。第二天,我跟光头、阿某1到湛江的一个超市购买生活用品,然后来到制毒工场。我带着王新奇和聪头按照“老鬼”教我的制毒步骤开始制毒,光头、黑仔、和尚、友密在旁边帮忙倒一些原料(有海盐、氢氧化钠、硫酸钡、盐酸等),但我的制毒步骤有问题制造不出冰毒,我在制毒场里住两个晚上就返回广州了。9月底中秋节之前,我见一直没有成功制造出成品冰毒,便叫“老鬼”跟我一起到湛江看看是怎么回事,因为他一直说他制造冰毒很厉害。“老鬼”给我写了制造冰毒的设备清单,并向我要了24万元去购买制毒原料,说用他的方法来制造冰毒。我把制毒设备清单交给王新奇、和尚等人去广州东圃化工市场购买,然后安排他们几个陆续开车把制毒设备运到湛江制毒工地,“老鬼”带着他买的原料也跟着王新奇等人到制毒工地。我于第二天早上到小岛。“老鬼”看了我们之前制造的半成品,也说不出什么原因。我们按照“老鬼”的方法制造冰毒,但还是不能成功结晶出成品,我一时生气,就把“老鬼”做的那些半成品还有他买的原料全部烧了,把能烧的设备也烧了。9月28日早上,我开车和“老鬼”回广州,其他人继续留在工场里处理后事手尾,之后我没有去过湛江,也没有再叫王新奇他们制毒,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新奇等人时扣押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冰毒半成品,我不清楚。9月30日晚上,和尚到荷塘月色小区停车场开我的大奔车出去,但我不知道他开车去做什么。10月3日下午3点多,我刚从翁源回到广州,和尚打电话给我聊天,过了几分钟,我就听到和尚说他们被警察包围,然后电话挂断,我知道和尚他们可能被抓了。

  制毒场地的租金、购买制毒原料、设备及在岛上的生活开支,全部由我一人出资,王新奇他们只是出工出力,我总共投入六七十万。王新奇在制毒工地负总责帮我管理,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是“老鬼”提供,王新奇和聪头在制毒现场负责制造毒品,二师兄、和尚负责运输,阿某1负责到岛外购买日用品,友密负责开船运送东西到岛上和岛上的水电,光头负责制毒场打扫、洗碗洗菜和一些杂事,和尚和黑仔负责将成品冰毒打包并运输回广州交给我,我负责贩卖。我叫王新奇购买五台对讲机,我用一台,阿某1、黑仔、和尚各用一台,制毒场放一台。阿某1知道我们制造毒品,因为我叫阿某1租用虾塘时,明确告诉他是用来制造毒品的,并且也对他说过除本钱外利润平分,“老鬼”来小岛帮我制毒时,阿某1也跟着我上小岛。公安机关扣押的奥迪车是我哥哥唐某1的。

  唐水青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2015年9月30日晚上,其没有叫和尚开车送制毒原料和设备去湛江,但当时和尚找他借走奔驰车。

  唐水青通过照片辨认出王新奇、沈华浦(阿某1)、任新军(光头)、黄灶金(黑仔)、卢伟聪(聪头)、贺涟源(二师兄)、王友密、黄华山(和尚)、乔某。

  2.被告人王新奇的供述。王新奇在公安侦查阶段共有6次供述,均供述其参与制造毒品,但除在第3次供述中供认参与第二次制毒外,其他次供述只供认来过湛江两次。

  主要供述内容:案发二三个月前,我在广州一间酒吧喝酒时认识阿某3,平时称他为老总。在阿某3的介绍下,我在喝酒或打台球中陆续认识黑仔、光头、和尚、聪头、二师兄等人,我跟阿某3到湛江后认识阿某1和友密。2015年8月或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阿某3叫我跟他和光头当晚开车去湛江玩二天,第二天早上到达湛江后,阿某1和王友密带着阿某3、光头外出,我在阿某1家里睡觉,当天中午我们三人又开车回广州了。之后因家里有事我就回老家河南,在老家呆了一个星期才返回广州。9月28日晚上,阿某3叫我和二师兄到广州的一间台球馆等他,我和二师兄到台球馆不久,阿某3和和尚也来到,阿某3叫我和二师兄到湛江东海岛帮他制造冰毒,并从广州带些制毒工具过去。于是我和二师兄就开一辆面包车去到阿某3说的地点白云区,载上三箱塑料盒和两瓶氢气,并于当晚下半夜三四点来到湛江。王友密开飞艇将我们送到制毒工地,我们把塑料盘和氢气瓶放在一个房子里,当时黑仔和聪头已经在海岛上了。过了一天,和尚也来到海岛上。10月1日早上,我、黑仔、二师兄、聪头、王友密开始制造冰毒,制毒程序大家都懂,在制毒过程中不断地通过对讲机向唐水青请教和沟通,每一道工序都需要互相帮忙和配合。10月3日下午,第一批冰毒制造出来后,黑仔和和尚打包装并装入一个虾料塑料袋里,然后坐王友密的飞艇离开海岛,其他批次的冰毒还没有结晶,公安民警就来到现场将我们抓获了,当场扣押了制毒工具,还有两个桶和两个玻璃瓶里的黑色液体,并当场对这些黑色液体进行了称重,但我记不清楚具体数量。阿某1、阿某2知道我们在制造冰毒。在制毒时,阿某1到海岛看我们几次,没有参与制毒,但会问我们冰毒结晶要多长时间。包装冰毒的茶叶袋是阿某1购买。王友密一直在海岛上参与制造冰毒,阿某3在对讲机上说制造冰毒注意什么,他都听到。

  王新奇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来过湛江二次,但否认参与制毒。

  王新奇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沈华浦(阿某1)、任新军(光头)、黄灶金(黑仔)、卢伟聪(聪头)、贺涟源(二师兄)、王友密(友密)、黄华山(和尚)、乔某(老鬼)。

  3.被告人黄灶金的供述。黄灶金在公安侦查阶段共有6次供述,其中第1、6次否认参与制毒及运输毒品,第2-5次供认参与制造冰毒及运输毒品。

  有罪供述的主要内容:2011年左右,我和阿某3因同住在广州同德围而相互认识。2015年8月的一天,阿某3叫我到他租住的“九楼”开会,当时我和表弟黄华山去到“九楼”,阿某3说准备开工(指制毒)了,叫我和黄华山负责开车,将化工品从广州运输到湛江,我和黄华山离开“九楼”时,看见王新奇也到,但不知道阿某3和他说什么。我于2015年8、9月期间一共来过湛江四次,前两次是搭人过来,后两次是拉化学物品。其中9月27日中秋节前的一两天,唐水青叫我和贺涟源开东风牌面包车去广州白云区白云酒店附近装运化学品到制毒工地,然后开始制毒但没有成功,中秋节那天,唐水青把制毒的“老头”打一顿,并叫我们把岛上的东西都烧掉。又过了两天,唐水青用对讲机通知我、王新奇、卢伟聪、王友密、贺涟源装制毒设备,之后我一直呆在岛上。直到10月3日下午,冰毒制造出来后,阿某3用对讲机叫我们把货带回广州,我和黄华山用红色铁观音茶袋打包冰毒,装有7袋,每袋1千克,我们将7袋冰毒装在一个蓝白色麻包袋里,然后王友密开快艇将我们和装有冰毒的袋子送到码头,沈华浦开粤G×××××的奔驰车到码头后,我们把冰毒和汽油放在车尾箱内。随后,我坐在驾驶座开车,黄华山坐在副驾驶室,沈华浦坐在后面。我开车先送沈华浦回家,沈华浦下车后,我开车来到沈华浦村村口时,有四五台轿车前后左右夹我们的车,我掉转车头回去,那几辆车跟着要截停我的车,车开到没有路了,我就又掉头原路开出来,看见前面有车堵着,没有办法我只能开车撞上去,我的车失去控制并翻车,然后开始起火,我和黄华山从车上爬出来,接着我就被公安抓到了。我们一共有九人参与制毒,阿某3、光头是老板,我和黄华山负责运冰毒回广州交给阿某3,王新奇、卢伟聪负责在岛上制造冰毒,贺涟源负责在岛上打扫卫生煮饭菜,王友密、沈华浦负责买菜、米等后勤。

  黄灶金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否认参与制毒和用汽油烧车,但承认其开车撞前面的车,车失控翻车后,其和黄华山从车上爬出来,车就爆炸了。

  黄灶金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王新奇、黄华山、任新军(光头)、卢伟聪(聪头)、贺涟源(二师兄)、王友密、沈华浦。

  4.被告人黄华山的供述。黄华山在公安侦查阶段共有4次供述,前二次承认参与制毒,后两次否认,辩称只是帮唐水青开车,不知道制毒的事情。

  有罪供述主要内容如下:2015年7、8月份,阿某3、黄灶金、聪头、王新奇、二师兄和我在阿某3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荷塘月色小区领会D栋902房内聊天时,阿某3说想制造冰毒来贩卖赚钱,本钱由他出,叫我们跟着他干,我们当时都没有反对。过了十多天,阿某3就安排我、王新奇、黑仔、二师兄、聪头和光头六人到湛江看光头的朋友阿某1找的地方是否可以制毒。我们六个人开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和一辆白色雪佛兰来到湛江东海岛找到阿某1,阿某1带我们开车到海边,没有找到合适的制毒点,中午我们和阿某1吃完饭就回广州了,王新奇、黄灶金和光头直接去阿某3的902房,我、聪头和二师兄各自回家。又过了几天,我去阿某3的902房时,听到阿某3对光头说:“你打电话给阿某1,叫阿某1把银行卡发过来,打点钱给他去租地方。”过了一段时间,阿某3叫我去他的902房商量去湛江制毒的事情。我到902房后看到阿某3、聪头、王新奇、黄灶金、二师兄、光头已经在房间了,阿某3说:“湛江的制毒工地找到了,制毒原料也联系好了,钱由我来出,工由你们来做,做出成品后,拿去卖了,就分钱给大家。”然后就给我们分工:在湛江的制毒工地海岛,由王新奇负总责,王新奇和聪头负责制毒技术和生产,二师兄和我负责运输,光头负责制毒场的的卫生打扫、洗碗洗菜和一些杂事,我和黄灶金负责将成品冰毒运输回广州。之后阿某3安排二师兄、聪头、王新奇开蓝色五十铃货柜车去东圃市场装运阿某3已经购买好的制毒设备和工具,叫我去五金店买气管。当天晚上,阿某3叫聪头、王新奇、二师兄、光头四人开五十铃货车装着那些制毒设备、原料从广州来湛江阿某1家。第二天,我和阿某3开聪头的雪佛兰也来到湛江,由阿某2开飞艇送我们到制毒工地,黄灶金、王新奇、聪头、二师兄、光头都在,制毒设备已经安装好。阿某3就带着王新奇和聪头按着他懂得的制毒步骤开始制毒,黄灶金、二师兄、阿某2在旁边帮忙倒一些原料,我去睡觉,他们有需要也叫我去搬搬抬抬,但我不知道是什么。因阿某3的制毒步骤有问题制造不出冰毒,阿某3在岛上待了两天就带着光头离开,说回广州找办法。几天后,阿某3安排二师兄开面包车、我和黄灶金开五十铃货车去广州搭一个外号叫“老头”的制毒师傅和一些原料及设备来湛江,第二天阿某3和阿某1也来到小岛。“老头”用他的设备和原料制毒,但也没有成功,阿某3很生气,就和老头吵架并将他打伤,阿某3把老头带来的原料都烧掉,然后带着我和“老头”一起回广州。

  9月30日晚,阿某3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他租住的地下停车场开他的大奔载东西到湛江制毒工地。我到地下停车场后,阿某3叫我搬两袋“大料”(白色粉末)上车,接着我和阿某3一起开车去到东圃体育馆门口,阿某3联系人送来两个纸箱和一个压力表过来,我搬上车,阿某3叫我一个人开车去湛江。我于10月1日早上7点左右到湛江,把东西搬上制毒工地后,我去睡觉,王新奇、聪头、黄灶金、二师兄开开始制毒。10月3日下午,我们制造出冰毒,黄灶金叫我拿茶叶袋去空调房和他一起去打包冰毒。包装好后有十来袋,冰毒是块状,有点像冰糖。我和黄灶金负责包装,王新奇和二师兄帮忙把冰毒堆在一起,阿某2在场看到。我们准备将制造出的成品冰毒运回广州交给阿某3。阿某2用对讲机呼叫阿某1开奔驰车到码头,并用飞艇把我和黄灶金以及打包好的冰毒一起送到码头,阿某2把装满汽油的雪碧瓶子放在车尾箱里,车尾箱里还放有两瓶装满汽油的果粒橙瓶子,我从广州开车来时没有见过,应该是阿某1事前放在车上的。因为我们几个平时聊天时,阿某3说过如果被公安抓时,最好要用汽油烧掉冰毒,消灭证据,所以这次黑仔就叫阿某2装了汽油带上。黑仔开车搭载我到阿某1村第二个路口时,发现有车跟踪围堵我们,黑仔说是公安,出事了,找机会用汽油烧掉冰毒。黑仔加速逃窜,由于我们不熟悉路,在村路上跑来跑去,又回到村路口。公安在前面有车堵着,黑仔开车冲过去,车撞到公安车和路口的硬东西,奔驰车就翻车了。翻车后,我和黑仔马上把车的三瓶汽油打开撒在冰毒上和座位上,我用打火机点火,着火后我的手被烧伤,急乱中我从车的天窗上爬出来。公安开枪向我们警告,我们两人乱跑,公安抓住了黑仔。我跑到一个民房里,公安包围房子,我害怕被抓后坐牢,就抗拒抓捕不肯从房子走出来,我拿着玻璃片与公安对峙了一个多小时,并用玻璃刺伤了抓捕我的公安,后来公安开枪打伤我,随后把我送到医院。

  我们在制毒过程中,大部分用对讲机联系,这种对讲机可以远距离通话,是阿某3出资购买,一共有五部,其中三部在岛上公用,另外阿某3用一部、阿某1用一部。制造出冰毒后,王新奇用对讲机向阿某3汇报,阿某1也能听到,阿某1知道我们已经制造出成品冰毒。

  黄华山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否认参与制毒和用汽油烧车,但承认黄灶金开车撞前面的车,车失控翻车后,其和黄灶金从车上爬出来,车就爆炸了。

  黄华山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王新奇、黄灶金(阿某4)、沈华浦、任新军(光头)、卢伟聪(聪头)、贺涟源(二师兄)、王友密(阿某2)。

  5.被告人卢伟聪的供述。卢伟聪供认参与制毒。主要供述内容:我和阿某4是小学同学,我经阿某4介绍认识青哥。2015年8月底的一天,青哥分别叫我、阿某4、光头、新奇、和尚和二师兄六人去他的租住处,青哥说他准备制造冰毒,已经让人在湛江找好制毒的地方,叫我们准备过去湛江帮他制造毒品冰毒,接着又叫我、光头和新奇三人过几天将制造毒品的设备运去湛江。9月初,青哥安排我与光头、新奇三人从广州用五十铃货车运两个大铁制的搅拌瓶以及几个蛇皮袋装着的瓶装东西到阿某1家里。第二天早上,阿某1带着我与新奇、光头去到一个海边小岛上看,岛上有一间平房,新奇对阿某1说地方可以制毒,但要建二三间房子,还要建围墙和接上水电,接着新奇和阿某1商量怎么在小岛上建房子的事情。9月5日左右,因为当时岛上的房子还没有建好,加上五十铃货车还要回广州拉东西,于是我们将车上的东西搬下来,其中两个铁制瓶放到阿某1家一楼的杂物房,另外那些纸箱装着的东西放在阿某1的卧室。过了几天,我和黑仔、新奇、二师兄、光头去到青哥的租住处,青哥给我们安排工作,叫我们开车运制毒设备去湛江。我、新奇和二师兄开五十铃货车装上一些纸箱,黑仔开着我的雪佛兰小车与光头一起,我们到阿某1家里已经是中午。第二天我与黑仔、新奇、光头、二师兄、阿某2将放在阿某1家的设备搬到五十铃车上拉到码头,用阿某2开来的一条木头船送到岛上。期间二师兄、黑仔开着我的雪佛兰车回广州。过了不久,二师兄用他的面包车从广州运来发电机、氢气瓶等,青哥、黑仔、和尚也下来与我们大家一起到工地安装制毒设备。青哥教我们制毒,但没有成功,我们就返回广州了。9月中旬,有个叫“老嘢”的人跟青哥说他会制造冰毒,而且技术比较好,青哥就请他到小岛制毒。阿某3带着我、光头和二师兄开着他的白色奔驰越野车到湛江,两天后“老嘢”带着制毒设备和原料与和尚、阿某4、新奇也来到湛江。我们在小岛按照“老嘢”的方法制造冰毒,“老嘢”说一个星期只能制造一二条成品冰毒,青哥就打他,然后青哥叫我们其他人把这次带来的制毒原料和一些设备烧掉,烧完之后青哥、“老嘢”和和尚就离开小岛,我和阿某4、新奇、二师兄继续留在小岛上。

  9月30日左右,我从对讲机上听到唐水青安排二师兄和新奇回广州拉东西,他们两人从广州运一批制毒原料和氢气瓶到码头,阿某2用飞艇将他们及制毒原料和氢气瓶运到制毒工地,然后我、二师兄、新奇、黑仔、阿某2共五人开始制毒,青哥在对讲机里教我们制造冰毒。在安装氢气瓶时发现少一个压力表,没有压力表就没办法制毒,黑仔叫阿某1去购买,但阿某1买回来的不合适,当时和尚还在广州,青哥就叫和尚从广州买一个压力表带到湛江。因为国庆节期间比较塞车,直到10月1日和尚才将压力表和一些制毒原料带到小岛,所以我们在10月1日开始制毒。10月3日下午3、4时,我们制造出第一批毒品冰毒成品,黑仔、和尚将这些冰毒用茶叶袋包装好,阿某2开快艇送他们和打包好的冰毒出去码头开车送到广州给青哥。阿某2回到小岛后不久,公安人员就来到小岛将我、新奇、二师兄、阿某2四个人抓获,同时在制毒现场扣押了一些制毒设备。

  制毒过程中,主要是新奇和黑仔负责,新奇负责与青哥联系,我和二师兄、和尚、阿某2也在一边帮忙,成品冰毒做出来后,由和尚和黑仔包装。制毒原料有活性炭、三合水、巴某、氢氧化钠、氢气等配料和两袋用编织袋包装共重50公斤的白色粉末。青哥教我们制毒,二师兄、王新奇和我参与制毒。制毒过程是:先将一袋25公斤白色粉末和25公斤水放在铁瓶里,加入活性炭,然后倒入三合水和巴某,注入氢气后进行搅拌,把这些原料倒入铁桶里,然后加入氢氧化钠,用试纸测试后倒入盐然后煮,之后将铁桶放到空调房中冷却结晶,这些结晶就是冰毒的半成品。将结晶体收集起来加入清水,用玻璃器皿进行过滤,将液体倒入盒子里,然后冷却结晶,用脱水机处理后的晶体就是冰毒的成品。10月3日这次制毒使用了25公斤白色粉末,成品冰毒大约有11、12公斤,之后我又拿剩下的25公斤白色粉末继续制毒,但还没有制造出成品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青哥告诉我们,在开工的时候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就用对讲机与他联系,有三台对讲机放在制毒工地内,一台是新奇使用,两台放在制毒工地房间,另外一台是阿某1使用。制毒期间,我经常听见阿某1在对讲机里面呼叫阿某2。

  卢伟聪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青哥)、王新奇、黄灶金(阿某4)、任新军(光头)、黄华山(和尚)、贺涟源(二师兄)、王友密(阿某2)、沈华浦、乔某(老嘢)。

  6.被告人贺涟源的供述。其供认参与制毒的事实,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3、4月份,我在广州一个台球室打台球时认识了唐水青,之后通过唐水青介绍认识了聪头、新奇、和尚等人。2015年9月初,我和光头、唐水青在广州玩时,唐水青说他制造毒品,到时不会亏待我们,当时我和光头没有反对,之后光头和聪头、新奇开一辆五十铃货车拉制毒设备去湛江。过了几天,在唐水青的安排下,我和光头、和尚、聪头、新奇等人开两辆车将一些设备和一些包装好的纸箱拉到湛江,然后由密密开船将我们和那些设备一起送到一个海岛上,看设备和岛上的环境,我知道他们不是养虾,是制造毒品。我当时觉得这时候很难抽身退出,反正也想赚大钱,再加上唐水青平时为人豪爽,就想跟着他冒险搏搏,于是我就默认参与制毒跟着干活了。当时海岛上的房子还没有建好,我们把设备等东西搬上岛后就回到阿某1家住,房子建好后,新奇带领大家到海岛安装制毒设备,新奇和聪头安装反应摇瓶,密密安装电器、电线和空调,我帮忙搬抬东西。我们弄好后,唐水青和黑仔从广州来到小岛上。唐水青对光头、黑仔、和尚、新奇、聪头、密密、阿某1、我说:“既然决定一起做了,就不要想东想西的,大家集中精力把成品做出来,卖了不会亏待大家。”接着唐水青教大家制造冰毒的步骤并安排我们任务:我跟光头主要负责内务卫生,阿某1负责岛外购买日用品、密密负责开船运送东西上岛和岛上水电,聪头和新奇负责制毒技术,黑仔和和尚负责将成品运到广州。接着唐水青就带着新奇和聪头在房间里按照唐水青掌握的制毒步骤开始制毒,阿某1也进去,黑仔、和尚进出房间搬抬东西,我和光头搞卫生,不知道他们具体在搞什么。唐水青的制毒步骤有问题,制造不出冰毒,唐水青在岛上待两天就离开回上广州了,说去找办法,光头也跟着唐水青离开。过了几天,唐水青安排我开面包车、和尚开五十铃货车从广州装运一些原料和设备并接一名制毒师傅“老头”来湛江。我们就跟着“老头”用他的设备和原料,并按照他说的办法制毒,但也做不出冰毒,唐水青很生气打伤了“老头”,并把“老头”带来的原料都烧了,唐水青叫我把设备拆下来,我在拆设备过程中将压力表拆坏了。唐水青带“老头”、和尚一起离开,并对我们说他再去找办法。过了一二天,唐水青让我和新奇上广州拉东西,我和新奇开面包车于当天下午3、4时去广州,然后根据唐水青的指示去马务牌坊对面的一个气站载2瓶氢气,又到广州嘉禾派出所附近的一个档口拿塑料盒子,然后我们两人开车于第二天深夜回到湛江,并将东西搬到海岛。第二天,我们发现没有氢气压力表不能开工,就叫阿某1去买,但阿某1买不到合适的,和尚就从广州开车带压力表下来。10月1日早上,大家开工制毒。10月3日下午,黑仔、和尚拿着茶叶袋去空调房里面,不久他们拎了一个袋出来,然后密密开飞艇送他们离开了。新奇和聪头继续在弄桶里的半成品毒品,后公安人员就抓获聪头、新奇、密密和我。我和聪头、和尚等人经常去唐水青的902房,但我们没有商量有关制毒的事情,阿某1也去过。唐水青说,参加制毒后就不能用手机打电话,所以他出资购买了5部对讲机,3部在岛上公用,唐水青、阿某1各自使用1部。唐水青通过对讲机指挥制毒过程中出现的事情,我们也用对讲机与他沟通。因我妻子生病需要动手术,唐水青给过我1万元,唐水青平时给我几千元买制毒所需要的东西。民警在抓获我时扣押了我的湘H×××××银灰色面包车。

  贺涟源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黑仔)、沈华浦、任新军(光头)、黄华山(和尚)、卢伟聪(聪头)、王友密(密密)。

  7.被告人任新军的供述。其供认参与制毒的事实,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7月份,唐水青叫我帮忙找一个海边人少、偏僻的地方,最好有房子、养鱼养虾的地方也可以,我当时就怀疑找的地方是用来制毒。阿某3对我口头承诺,帮他找到地方后会给我一些钱,我就开始为他找地方。我联系民安镇的阿某1,叫他帮我按阿某3的要求找地点。几天后,阿某1告诉我说找到地方了,我便告诉阿某3。阿某3说要去现场看看,于是阿某3开着他的奔驰车带着我和王新奇去到阿某1家里,阿某1带着我们三人去到东海岛民安镇海边养虾的一个地方,阿某3说不行。回到阿某1家后,阿某3对阿某1说找地方是用来制毒的,还说了一些要求,然后我们就回广州了。过了几天,阿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新的地方找到了,并且说他已经告诉阿某3。阿某3叫我、新奇、黑仔、二师兄、和尚和聪头六个人去看新的地方,我们六个人就开两辆车(阿某3的白色奔驰越野车和一辆白色汽车)去到湛江阿某1的家,阿某1带我、新奇和聪头到海边开船去到一个无名的小岛上。新奇说这个地方好,可以制毒,但要建三四间房子,还要建围墙,接上水电,新奇对阿某1说了建房子的要求。我和新奇、聪头回到广州后,直接去阿某3的902房,新奇向阿某3说了这个小岛可以制毒的情况之后,阿某3就叫我打电话给阿某1,让阿某1把银行卡发过来,他叫人打点钱给阿某1把这个小岛租下来。9月初,我和聪头、新奇、黑仔、二师兄、和尚来到阿某3的902房,商量去湛江制毒的事,阿某3给大家分工:制毒工地主要由新奇负责,二师兄负责运输,我负责工地上的卫生打扫、洗碗洗菜和一些杂事,阿某1负责岛外购买东西并送生活用品,和尚和黑仔负责将成品冰毒运输回广州,阿某3负责销售冰毒。之后,黑仔、和尚和我就开着阿某3的那台白色奔驰越野车,二师兄、新奇和聪头开着一辆蓝色五十铃小货车载着一些盘子、箱子(里面装着瓶子、铁桶等)到阿某1家。因为潮水不能开船到岛上,我们把东西从车上搬到阿某1家,重的东西放在大门的左手边,一部分纸箱搬到一楼房间里,阿某1也参与搬,有潮水后,密密开船搭我们和上述物品到岛上。当时岛上的房子还没有完全搞好,但是已经有一些制毒设备在房子旁边,用塑料布遮着,里面有发电机、铁瓶等。第二天,我在岛上见到阿某3、阿某1。我帮忙建筑围墙、安装水电,还有洗菜、做饭。二三天后,围墙建好、水电安装好后,阿某3就带着新奇、聪头等几个开始制造冰毒。阿某3他们几个人在房间里面待几个小时才出来,阿某1也在里面。有时我也帮他们搬运制毒物品。有一次,阿某1从房间出来和我聊天,阿某1说阿某3在他家对他说过,制毒成功赚到钱后大家分钱,密密也有份。过了一段时间,阿某3说他先上广州,我们几个留下来,但我觉得无聊就跟着他回广州了,之后我再没有来过制毒小岛,也没有与阿某3联系,我不知道阿某3等人有无成功制造出毒品。

  任新军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王新奇、黄灶金(黑仔)、贺涟源(二师兄)、黄华山(和尚)、卢伟聪(聪头)、沈华浦、王友密(密密)。

  8.被告人王友密的供述。其供认参与本案,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8月下旬,民安镇大熟村的沈华浦说有老板想在龙舍村附近找一块废弃的虾塘承包下来养虾,让我帮忙。龙舍村北边的海边有一处荒废的虾塘,我带沈华浦去察看,沈华浦看虾塘之后表示要租下来。沈华浦拿6万元给我,让我去跟出租人签订合同。于是我与出租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五年15万元,先付3万元租金和3万元按金,剩下的12万元在2015年12月付清。我将合同交给沈华浦。接着,沈华浦给钱叫我在虾塘的房子处再加建三间房子,我就组织人加建三间,所以虾塘就有四间房子。同年8月30日左右,二师兄运来发电机。9月2日左右,沈华浦带着六个人来到山内村的码头,并叫我开船去接他们(后来我知道这六个人分别叫做光头、和尚、黑仔、聪头、二师兄、王新奇)。他们六个人开着一辆绿色五十铃货车、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和一辆白色奔驰小轿车。他们从车上卸下很多用纸箱包装好的玻璃容器、铁瓶、电线、空调等制毒设备和原料,然后我开船送人和货到虾塘。我见过阿某3两次,第一次是沈华浦带阿某3来察看虾塘,第二次是阿某3带着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来虾塘。阿某3是这群人的老板,平时都在广州。光头、和尚、黑仔、聪头、二师兄、王新奇是阿某3的手下。其中光头是总管,平时运送原料及出货都是由他清点数量;和尚、黑仔负责将冰毒成品运送到广州交给阿某3;聪头、王新奇是制毒师傅,负责制毒;二师兄是司机,负责开车运送原料。他们七人有时集体去广州开会,但我不清楚他们具体商谈什么。沈华浦叫我每天驾驶小船送他们进出虾塘以及平时送货、送食品等。虾塘共有四间房,其中三间是制毒车间,另一间是睡房。我知道阿某3他们在虾塘里面制毒,因为沈华浦介绍阿某3他们时,聪头、王新奇就告诉我准备在虾塘生产冰毒,并且他们用一辆小面包和一辆五十铃货车将制毒原料和工具拉到海边时,我用小船将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拉到虾塘,制毒的三个房间放着各种器皿、摇锅之类的东西,冲凉房里堆放写着二氧化碳字样的白色塑料瓶,所以我知道他们是制毒的。2015年9月中旬,阿某3他们制造出第一批冰毒后,和尚和黑仔带着这批冰毒离开虾塘,然后开白色奔驰车离开。9月下旬的一天,和尚、黑仔、光头、聪头、二师兄等人全部离开虾塘,光头说他们都要去广州开会,叫我留下在虾塘看护东西。中秋那天(2015年9月27日)中午,阿某3、黑仔、聪头、二师兄、王新奇、老鬼、和尚共7人一起从广州开着那辆白色奔驰和绿色五十铃货车、白色微型面包车带着许多化学原料回到虾塘。老鬼是制毒大师傅,在虾塘指导阿某3他们制造毒品,但是没成功。当天阿某3买一只快艇给我开,阿某3还掏出两支手枪在虾塘处试枪,说遇见警察就跟警察拼命。晚上八九点钟,阿某3说老鬼做不成功,就打火烧了当天带来的原料,将硫酸等全部倒进海里,然后阿某3、老鬼、和尚三人开着白色奔驰车回广州。农历八月十六日(2015年9月28日),我驾飞艇载着二师兄和王新奇两人到山内村码头,接着他们两人开着那辆绿色的五十铃货车去广州,第二天他们两人开着那辆白色微型面包车载着两个氢气瓶和两个棕色百斤装的玻璃袋和三大箱透明的储存盒(每箱装40个)到山内村码头,我送他们到虾塘。农历八月十九日(2015年10月1日),和尚开着白色奔驰载着两个白色铁桶、氢气表和一打过滤纸到山内村码头,我又驾飞艇送他到虾塘。10月3日下午,我驾飞艇到虾塘,和尚和黑仔、聪头、王新奇、二师兄五人将冰毒打包装入一个绿色装虾料的玻璃袋,同时用一个绿色雪碧塑料瓶装满汽油,我驾飞艇将冰毒、汽油以及和尚和黑仔送到山内村码头,之后和尚和黑仔将装有冰毒的塑料袋、装有汽油的雪碧塑料瓶放在奔驰车上,和尚说将汽油放在车上是为了警察抓人时,将车烧毁毁灭证据,然后两人开车离开码头。因为台风来临,我就驾飞艇回到虾塘准备接他们上岸,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公安人员在虾塘扣押到飞艇一艘、铁制反应瓶、氢气瓶、过滤皿、抽滤瓶、半成品的深褐色液体等。阿某3他们制毒没有分过钱给我。我不知道沈华浦是否参与制造毒品,但沈华浦来过虾塘两次,第一次是在阿某3他们拉设备原料到虾塘时,沈华浦帮忙搬设备和原料,第二次是在搬设备原料过后几天,沈华浦又到虾塘上呆了二三个小时。

  王友密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王新奇、黄灶金(黑仔)、任新军(光头)、贺涟源(二师兄)、黄华山(和尚)、卢伟聪(聪头)、沈华浦。

  9.被告人沈华浦的供述。沈华浦否认参与唐水青等人制毒。主要供述内容:2015年8月份,光头从广州带着阿某3、阿某5到湛江找我,我们一起吃饭,之后他们就回广州了。光头回广州后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忙租一个虾塘。于是我叫王友密去找,王阿某2找到民安镇龙舍村一个虾塘后,我打电话告诉光头。大约过了两天,光头带着阿某5、黑仔、和尚、聪头、二师兄共六人开一辆奔驰车到我家,其中光头、阿某5、聪头跟我上去看虾塘,他们看完后让我把那个虾塘租下来,光头说到时候将租金打到银行卡给我,我将我老婆朱某的邮政银行卡号给他,后来他转钱过来。我从卡里取出9万元交给王友密租地以及在虾塘上建房子,房子建好后光头就带五六个人开三辆车(分别是奔驰车、面包车、五十铃货车)载着东西过来放在岛上。平时他们让我买菜和生活用品,黑仔还叫我买过三十个铁观音的茶叶袋。10月3日中午,黑仔打电话让我把白色奔驰车开到码头给他,我将车交给黑仔后就回家了,之后听村里人说警察追黑仔的奔驰车。我吸毒,以为警察是抓吸毒的,所以我害怕被抓就躲起来,台风过后的当晚我坐大巴车去深圳,后于10月15日晚上22时许在深圳市石岩的一间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光头说租虾塘是用来养殖,我不知道是为了制毒,光头给我四五千元好处费,光头等人租下虾塘后,我就不理这些事了,唐水青等人在小岛烧毁制造毒品的原料和设备时,我不在现场。

  沈华浦通过照片辨认出唐水青(阿某3)、王新奇(阿某5)、黄灶金(黑仔)、任新军(光头)、贺涟源(二师兄)、黄华山、卢伟聪(聪头)、王友密、李某1。

  (二)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于2015年8月下旬对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等人涉嫌制造毒品案进行初查,并于9月1日立案侦查,后9名被告人在湛江、广州、深圳等地被先后抓获。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1)2015年10月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大熟村南尾鱼坛房间和制造毒品的工厂进行搜查,分别扣押以下物品:装有深褐色液体、疑似毒品的白色搪瓷桶2桶(毛重分别为76.75千克、23.45千克)、抽滤瓶2瓶(毛重分别为23.95千克、26.25千克)、铁制反应瓶2套、氢气瓶2个、过滤皿3个、抽滤瓶5个、循环水真空多用泵2套、搅拌器2套、对讲机2台等物品和制毒原料。被告人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见证人黄某1能均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签名。

  (2)扣押被告人黄华山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575元、银行卡4张等物品)、手机3部、手机卡1个;扣押被告人贺涟源的车牌号码为湘H×××××的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

  (3)在被告人沈华浦的妻子朱某的住处,扣押有王友密签字的承包合同书一份。朱某、见证人黄某1能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签名。

  (4)在被告人唐水青的妻子阮某租住的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花园皓月居A栋905房,扣押笔记本纸二张。该纸张上写有:100L带夹套反应加热釜3台、真空泵两台、抽滤装置2个等字样。阮某、见证人杨某均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上签名。

  (5)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荷塘月色小区领会D栋902房抓获被告人唐水青时,扣押车牌号为粤A×××××的白色奥迪车一辆(发动机号码303448,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唐某1)。

  唐水青、王新奇、卢伟聪、黄华山、贺涟源、王友密、任新军、沈华浦对上述扣押的相关物品进行了辨认和确认。

  3.称重记录2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2015年10月3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大熟村南尾渔坛抓获涉嫌制毒的王新奇、卢伟聪、王友密、贺涟源后,将在制毒现场扣押装有深褐色液体的白色搪瓷桶2个、抽滤瓶2个进行称重,两个白色搪瓷桶毛重分别为76.75千克、23.45千克,两个抽滤瓶毛重分别为23.95千克、26.25千克。王新奇、卢伟聪、王友密、贺涟源对上述称量记录进行了当场确认,民警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当时制毒现场条件有限,没有对以上深褐色液体的净重进行当场称量。因搪瓷桶没有盖子密封,为防止在运输途中桶内液体洒出,民警用四个相同的密封塑料罐将两个搪瓷桶内的深褐色液体进行分装,但分装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之后,由于受台风影响(2015年10月4日下午2时许第22号台风“彩虹”在湛江沿海地区登陆)没有电,开发区禁毒大队民警没有及时对上述扣押的深褐色液体进行净重称量。同年10月16日,在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中心,民警对上述扣押的深褐色液体进行净重称量。民警将四个密封塑料罐中的深褐色液体倒入两个搪瓷桶中(这一节未进行录像),然后对两个搪瓷桶和两个抽滤瓶中的深褐色液体进行称量,同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经称重,其中一搪瓷桶毛重71.5千克,该搪瓷桶重5.35千克,另一搪瓷桶毛重27.95千克,该搪瓷桶重5.4千克;两个抽滤瓶内的深褐色液体毛重分别为23.95千克、26.20千克,空抽滤瓶的重量均为7.5千克。

  4.朱某的邮政储蓄卡(账号:60×××38)交易明细,证实唐水青为制毒租地建房,将13.32万元转入朱某邮政储蓄卡的事实。

  5.湛江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11月4日出具的伤情鉴定书6份,证实刘某2、吴某2、唐某2、黄某2文、叶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黄华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6、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4份及户籍证明6份,证实唐某2、叶某等人是该局民警或辅警。

  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贺涟源、卢伟聪、沈华浦、黄灶金、王友密、任新军不是吸毒人员。

  8.被告人黄华山的出院证,证实黄华山因被公安民警抓捕时被枪击伤,于2015年10月3日入院住疗,该出院证诊断内容里反映黄华山的右上肢被烧伤。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沈华浦、王友密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任新军、王友密、沈华浦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唐水青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新奇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证实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等人制毒的现场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大熟村南尾鱼坛王友密租住的平房,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装有深褐色液体的搪瓷桶、抽滤瓶各2个以及相关制毒工具和原料。其中在天井处提取毛重76.75千克、内装深褐色液体的搪瓷桶1个;在2号房提取毛重23.45千克、内装深褐色液体的搪瓷桶1个,毛重分别为23.95千克、26.25千克的抽滤瓶2个。

  黄灶金、黄华山被抓获的现场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大熟村村道沈福仁家路段,公安民警从翻车烧毁的小汽车所在地面上以及该车尾箱内共提取燃烧残留物6份,现场附近提取子弹2枚,在附近沈乃柯家地面上提取挎包1个(内有现金575元、银行卡4张)、手机3部、手机卡1个。

  王新奇、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对制毒现场进行了指认。

  (四)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底,我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圃兴路附近认识一名叫阿某3的男子,阿某3经常问我一些关于制造冰毒的问题,以及哪里可以买到制造冰毒的原材料丙酮和乙醚,但我不懂得如何制造冰毒,也没有帮助阿某3购买制造冰毒的原料。公安机关在我住所查获的甲酮、丙酮、酒精、氢氧化钠等原料,不是用来制毒,我用于制造胶水。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因唐水青向我借钱,我便按照唐水青的要求,使用我的邮政储蓄卡将钱转到朱某的邮政储蓄卡内,我不知道唐水青向我借钱的用途,也不认识朱某,但我通过唐水青认识他的朋友黑仔、和尚、光头、阿某1。我于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所吸食的毒品冰毒,都是向唐水青购买。2015年10月5日,唐水青的情人李某2发微信给我,叫我于当天晚上11时在广州新市金满堂饭店前的路口等。我到约定地点后看见唐水青,唐水青说他有麻烦了,公安要抓他。唐水青交给我一把车钥匙,叫我去泰和开他的奥迪车放在我家里,之后他就离开了。

  李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沈华浦(阿某1)、黄华山(和尚)、唐水青、黄灶金(黑仔)。

  3.证人阮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唐水青吸毒,但不清楚他是否制毒,唐水青经常与黑仔、和尚、新奇、二师兄、光头等人一起玩,公安机关在我住处广州市白云区高尔夫花园皓月居A栋905房搜缴到2张写着苯乙酸胺、盐酸、活性炭等的纸片。

  阮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王新奇(新奇)、贺涟源(二师兄)、黄华山(和尚)、黄灶金(黑仔)、任新军(光头)、卢伟聪。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丈夫沈华浦带三个外地老板到我家吃午饭,沈华浦说他们与他一起承包渔坛。卡号60×××38的邮政储蓄卡是以我的名字开设,但一般都是沈华浦使用。2015年8月至9月有人向该卡打过钱,我从卡取出的钱都交给沈华浦。10月3日下午5时许,沈华浦接到一个电话后就离开家,之后一直没有回来。光头是沈华浦多年前认识的朋友。

  朱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王新奇、王友密、黄灶金,指认其三人是当时到其家吃午饭的三名外地老板,辨认出任新军(光头)。

  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3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我儿子沈华浦的房间搜到一份沈华浦购买渔坛的合同书。

  6.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唐水青开的一辆牌号为粤A×××××白色奥迪A4车,是我于2014年3月以41万元购买,唐水青于2015年8月向我借用该车后一直没有还给我,我不知道唐水青有无将该车抵押。

  7.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我受唐水青委托,以44万元帮他卖掉翁源县龙仙镇翁江新城小区的一套房子。

  8.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友密向王某1承包渔坛的事实。

  9.证人唐某2等人的证言及自述报告,证实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民警吴某2驾驶粤G×××××车抓捕被告人黄灶金、黄华山时,因黄灶金驾驶的一辆白色奔驰车碰撞到粤G×××××车,致吴某2及车上的民警唐某2、辅警刘某2、黄华、黄某2文共五人受伤,黄华山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叶某等人围捕,黄华山持玻璃片刺伤叶某的右手。

  (五)鉴定意见

  1.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0023号、1201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湛江民安镇大熟村南尾渔坛制毒现场扣押的2桶固液混合物净重分别为66.15kg、22.55kg,均检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8%、6.5%;扣押的2瓶固液混合物净重分别为18.70kg、16.45kg,均检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1.4%、7.8%。

  2.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45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黄灶金、黄华山被抓获现场提取的6份燃烧残留物,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3.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06072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制毒现场东二房内北侧、南侧的反应釜内壁附着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南侧房内的脱水机内壁附着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

  (六)视频资料

  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与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吻合一致。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案发前的一天,李某2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321号云宵楼容正棋牌室打麻将,事后该棋牌室老板娘陈某1怀疑李某2打麻将时偷牌出千,李某2便找到陈某1,两人为此事发生了争吵,之后李某2将其被容正棋牌室老板娘怀疑出千一事告诉了被告人唐水青。唐水青找陈某1理论无果后,为发泄其不满,于2015年9月22日22时许,纠集被告人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等人到容正棋牌室,然后持砖头、椅子等物对棋牌室里的麻将机、空调、电灯等物进行打砸,随后离开现场。陈某1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棋牌室被打砸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19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9月22日23时许,陈某1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称其自营的容正棋牌室内有人闹事。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时,陈某1称有七八名男子持铁棍和砖头对棋牌室的麻将机、空调等物品进行打砸。陈某1棋牌室被砸打的物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190元,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9日对陈某1被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321号云霄楼自编之二容正棋牌室内。

  被害人陈某1、证人徐某、刘某1以及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任新军,均对被砸打的棋牌室现场照片进行了指认。

  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2日22时许,我正在容正棋牌室上班,突然有人从外面往我们棋牌室里面扔砖头,我马上跑出去看,但扔砖头的人已离开了。我没有理它,继续营业,约过了40分钟,突然有一名二十多岁的青年男子带着十名左右的二十多岁的青年男子持着铁棍冲进我的棋牌室里面,然后见东西就砸,约几分钟后离开。这名带头的男子大声告诉我,他说他姓唐,叫阿某3(音),是萧岗村人,然后他们就走了。在他们砸东西时我报警,对方走一会儿警察就到了,警察看完现场后我就随警察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我估计是昨天1时左右,有三名萧岗本地妇女过来我们棋牌室想打麻将,但我们云霄楼小区的人不想与她们打,我们也没安排她们打麻将,怀疑就是她们由此生我们的气。今天带头砸我们棋牌室的青年男子就是其中一名妇女的丈夫,之前他们在棋牌室打过麻将,所以我认得他们。我的棋牌室被打烂了五台澳龙麻将机、一台格力柜式空调,还有六个吊灯,共损失2万元人民币左右。

  陈某1辨认出唐水青,指证唐水青是带头打砸其棋牌室的人;辨认出李某2,指证李某2是到棋牌室打麻将的人。

  4.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水青带领十多名男子砸打容正棋牌室的事实。

  5.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19日,我在容正棋牌室打麻将时遇见以前认识的朋友李某2,之后我们两人连续两天都在这个棋牌室打牌。21日下午,棋牌室的老板和老板娘说有一张麻将桌不见一只麻将牌,怀疑有人出千。22日中午,我和一个朋友去问棋牌室是否查到了,老板娘说已经查到监控,有人偷了麻将牌并扔到外面的垃圾桶,说当时在那张桌子打牌的4个人都有可疑,但不肯说是哪一个。我那个朋友问李某2是否拿了麻将牌,过来澄清一下,很快李某2就过来了。李某2对老板说,如果怀疑她偷了麻将牌,有监控就拿出来还她一个清白。老板说其实没有监控,就想吓吓看谁心里有鬼。当天晚上23时左右,我接到棋牌室老板电话,说我之前带来打牌的那个朋友把棋牌室砸坏了,打坏五张麻将桌、空调等物品。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问李某2怎么回事,李某2说她把棋牌室怀疑她偷牌出千的事情告诉了老公唐生,唐生要求棋牌室道歉,但对方不肯,所以唐生就将那个棋牌室砸坏了。

  6.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容正棋牌室的老板说我偷了棋牌室的麻将牌并扔掉,我很生气,就找他理论,棋牌室的老板娘责骂我偷了麻将牌,我与她吵几句就离开了。之后我将棋牌室冤枉我偷麻将牌的事告诉唐水青,当时唐水青没有说什么。我得知容正棋牌室被人砸打后打电话问唐水青,唐水青说是他叫人砸的。

  7.陈某1于2015年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提供其购买空调、麻将机等物品的收据,证实相关物品的价格情况,其中格力3匹柜式空调一台2014年11月2日购买的价格是5800元,澳龙麻将机于2014年11月2日购买的单价是2600元。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容正棋牌室被打砸的物品价值12190元。

  9.被告人唐水青的供述,2015年9月21日下午16时左右,我到容正棋牌室找我朋友李某2吃饭,我让李某2先回家换衣服,我顶替她在麻将桌前玩。大约过了一小时,李某2回来后我们就离开棋牌室。9月22日18时左右,李某2向我提及昨天在棋牌室输了一千多元,棋牌室老板说她出千偷麻将。我将李某2送回后,到容正棋牌室质问老板娘是否怀疑李某2出老千,女老板叫我不要说这么多,事实就是事实,我听后很生气,叫她出示视频,但她没有给我看,我威胁她说以后麻将档不要开就离开了。我打电话给黄灶金叫他们到齐某1的卡尔文酒店,半个小时左右,黄灶金就带着黄华山、任新军、王新奇来到现场与我碰面。之后我就带着他们到容正棋牌室,叫他们进去棋牌室把东西砸了,但不要打人。他们就冲入棋牌室,拿起里面的木椅打砸里面的麻将机和灯,将麻将机掀翻,在离开现场时那女老板问我贵姓,我说自己叫唐水青,之后我和黄灶金他们离开现场。

  唐水青通过照片辨认出黄华山、黄灶金、任新军、王新奇、李某2。

  10.被告人黄灶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受唐水青的纠集后,伙同唐水青、黄华山、任新军及其他不认识的男子,冲进棋牌室打砸里面的麻将机和椅子等物品,之后大家各自离开,王新奇当时回乡下不在场。

  11.被告人任新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受唐水青的纠集后,伙同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二师兄”几个人一起到容正棋牌室,将棋牌室内的麻将机、吊灯、饮水机等砸打后离开,当时其与黄灶金、黄华山、“二师兄”等人动手,唐水青没有动手,王新奇没有到现场。

  12.被告人黄华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认识唐水青、黄灶金、任新军、王新奇,但没有参与打砸棋牌室。

  针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审时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涉案毒品在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中的问题

  经查,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本案是2015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在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方面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的搜查、扣押,均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程序合法。特别是对涉案的4桶(瓶)深褐色液体进行查扣和第一次称重时,被告人王新奇、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均在场,同时制作有同步录音录像,随后被告人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见证人黄某1能在相关的查扣文书上签名。因此,本院对制毒现场称量的4桶(瓶)深褐色液体的毛重予以确认。

  但是,公安机关在未对4桶(瓶)深褐色液体进行定量、定性鉴定,以及未对分装容器四个塑料罐进行标识的前提下,将2桶深褐色液体混合分装到四个塑料罐中,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损毁的规定。由于2桶深褐色液体已被损坏,故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0023号理化检验报告中关于在制毒现场扣押的2桶固液混合物经毒品定性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的意见,以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2015号理化检验报告中关于该2桶固液混合物经毒品定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4.8%、6.5%的意见,不客观,均不予采纳。

  对于制毒现场扣押的装有深褐色液体的2个抽滤瓶,虽然公安民警于2015年10月16日进行净重称量时被告人没有在场,不规范,但对这2个抽滤瓶的保管和封存始终保持原物完整,10月3日和10月16日的两次称重结果仅相差0.05千克,公安机关亦对没有及时进行第二次称量进行了合理解释,故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0023号、12015号理化检验报告关于对该2瓶固液混合物的定性、定量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予以采纳。

  二、关于[2015]10023号、12015号、1453理化检验报告中的鉴定人员黄某4的鉴定资质问题

  经查,鉴定人员黄某4虽是助理工程师,但具有广东省公安局颁发的《鉴定人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黄某4的鉴定资格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若对黄某4的鉴定资格提出异议,可以向发证部门广东省公安厅提出,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黄灶金、贺涟源的辩护人就黄某4的鉴定资质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毁损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1219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根据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李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唐水青的供述,证实本案系因李某2被陈某1怀疑打麻将时偷牌出千,唐水青与陈某1理论无果后,唐水青为发泄不满而纠集黄灶金等人故意毁坏陈某1棋牌室内的物品。本案属事出有因,并非唐水青为了逞能而无故、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故指控唐水青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准确,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黄华山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就定罪事实方面所提意见

  1.唐水青辩称其没有参与第三次制毒的问题,经查,唐水青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供述在湛江制毒工地两次制毒但都没有成功后,将“老鬼”做的毒品半成品、其购买的全部制毒原料以及部分制毒设备烧毁,然后离开湛江没有再回来,此后也没有再叫王新奇等人制毒并将制造成功的冰毒带回广州。但王新奇、贺涟源、卢伟聪均供述,唐水青在第二次制毒失败返回广州后,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对讲机安排王新奇、贺涟源回广州运制毒原料和设备,王新奇、贺涟源于次日凌晨3、4时返回制毒工地;黄华山供述,2015年9月30日晚上唐水青叫其开奔驰车运一个纸箱和一个压力表去湛江,后其于次日早上到达制毒工地,然后王新奇、卢伟聪等人就开始制毒。黄华山的供述,与王新奇、卢伟聪的供述吻合一致;黄灶金供述,2015年10月3日下午冰毒制造出来后,唐水青用对讲机叫其将冰毒带回广州,于是其和黄华山一起用茶叶袋将冰毒打包然后离开海岛,准备将冰毒带回广州交给唐水青。上述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均一致指证唐水青参与并指挥了第三次制毒,且唐水青亦供认其于9月30日晚将奔驰车交给黄华山使用的事实。而在湛江海岛上制毒,是由唐水青提出并负责出资。故唐水青辩称其对第三次制毒不知情不客观,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唐水青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唐水青第三次制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2.王新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新奇不是制毒工地的总负责,王新奇辩称其没有参与购买和运输制毒设备及原料的问题,经查,王新奇在制毒工地总负责,该事实有唐水青、黄华山、任新军、王友密等人的供述共同证实,足以认定;王新奇在第一次制毒前,伙同卢伟聪、任新军、黄灶金等人两次将制毒设备及原料从广州运输到湛江制毒工地,该事实有卢伟聪、黄华山、贺涟源、王友密、沈华浦等人的供述共同证实,足以认定;王新奇参与第二次制毒的事实,有唐水青、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的供述共同证实,王新奇在公安侦查阶段第3次供述中亦予供认,足以认定;王新奇在第三次制毒前,受唐水青安排伙同贺涟源从湛江上广州将部分制毒原料及设备运输到湛江制毒工地,该事实有贺涟源、卢伟聪、王友密的供述共同证实,王新奇在之前的供述中亦多次供认。故对王新奇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3.黄灶金辩称在制毒工地没有参与制造毒品,没有用清单去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经查,黄灶金在制毒工地参与三次制毒以及参与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及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4.黄华山辩称其仅是开车,没有帮唐水青购买制毒原料,被抓获当日不知道是帮唐水青带毒品回广州,其手拿玻璃片不是要伤害民警,经查,黄华山受唐水青的安排,三次在广州装运部分制毒原料及设备到制毒工地,又于10月3日下午伙同黄灶金将成品冰毒从制毒工地带到码头,该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王新奇、黄灶金、卢伟聪、王友密等人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黄华山为抗拒抓捕,手拿玻璃片划伤民警叶某的事实,有黄华山的供述、证人叶某的证言、叶某的伤情鉴定书证实,足以认定。故对黄华山所提辩解意见均不予采纳。

  5、黄华山及其辩护人就唐水青等人毁坏容正棋牌室财物案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唐水青、黄灶金、任新军均供述,其三人伙同黄华山等人共同冲入容正棋牌室,然后持物件砸打室内物品;被害人陈某1、证人徐某的证言亦证实,唐水青带领十多名男子砸打容正棋牌室,故黄华山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华山只是在现场,没有进入棋牌室内参与打砸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砸打物品的损失,价格鉴定部门根据被害人陈某1提供其购买空调、麻将机等物品的收据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并非是原物的购买价格,公诉机关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将被毁坏的财物鉴定价格告知唐水青等人,唐水青等人没有提出异议,庭审时亦没有提出新的意见,故黄华山的辩护人提出该鉴定报告无法反映被损坏财物的真实客观情况,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对于被害人方某案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方某案的发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仅属于事出有因,黄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方某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6.黄灶金、黄华山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黄灶金、黄华山开车撞击公安车辆,并将汽油倒在成品冰毒和车辆上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黄华山被抓获后曾经供述,黄灶金开车与公安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侧翻后,其和黄灶金把车上的三瓶汽油撒在冰毒和车辆上,然后其用打火机点火,车着火后其逃离现场,但在之后的供述中又否认用汽油撒在冰毒和车辆上并用打火机点火;黄灶金否认该事实。车辆发生侧翻后起火,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但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该车辆发生燃烧的原因进行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系黄灶金、黄华山用汽油倒在车上导致车辆着火。黄灶金、黄华山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节意见,予以采纳。但黄灶金开车碰撞公安车辆的事实,有证人唐某2、吴某2等5人的证言、黄华山的供述、吴某2驾驶的粤G×××××车被碰撞后的照片证实,足以认定。

  7.贺涟源辩称在制毒工地没有参与制毒,没有拿清单去购买制毒原料及设备,经查,贺涟源在制毒工地参与三次制毒以及参与购买制毒原料及设备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及王新奇、黄灶金、卢伟聪、王友密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8.任新军辩称其不知道帮助唐水青寻找养鱼养虾的地方是用于制毒,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意见,经查,任新军因涉嫌参与制造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及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均稳定供述,其帮助唐水青找养鱼养虾的地方是用于制毒,其两次伙同王新奇等人到湛江选制毒工地,又于9月初伙同其他被告人开车运输制毒原料和设备到制毒工地,并参与了第一次制毒,任新军的供述与被告人王新奇、卢伟聪、贺涟源等人的供述吻合一致,足以认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9.沈华浦及其辩护人提出沈华浦没有参与唐水青等人制毒,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意见,经查,根据唐水青、任新军、王友密、沈华浦的供述及在沈华浦家扣押的承包合同书,证实沈华浦参与了制毒工地的选定及建设、将制毒原料和设备搬运到制毒工地以及为王新奇、卢伟聪等人购买岛上生活用品等全过程。沈华浦某唐水青等人在岛上制毒的事实,有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等八名在案被告人的供述共同证实,沈华浦辩解不知道唐水青等人制毒,明显不客观,不予采信。沈华浦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制毒,但其明知唐水青等人制毒仍提供相关的帮助,构成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构成制造毒品罪,故对沈华浦及其辩护人提出沈华浦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10.王新奇、黄灶金、贺涟源庭审时均提出他们没有在唐水青的住处开会商量制毒的意见,经查,唐水青等人在湛江租用海岛制毒一案,是有组织、有分工并多人参与的案件,唐水青、黄华山、卢伟聪、任新军均供认,他们在制毒开始之前在唐水青的住处开会商量制毒,在开始制毒后,王新奇、黄灶金、贺涟源均受唐水青的安排参与了相关的制毒活动,故对其三人所提意见均不予采纳。

  五、关于查获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半成品或是废液的问题

  经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对毒品废液、废料的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本案中,负责在制毒现场制毒的王新奇、卢伟聪均供述,他们于2015年10月1日上午在制毒现场开始制毒,于10月3日下午第一批成品冰毒制造出来后,由黄灶金、黄华山用茶叶袋打包然后带走,第二批次的冰毒还没有制造出成品,公安民警就来到现场将其一伙人抓获。在制毒现场帮忙的贺涟源亦交代,黄灶金、黄华山带着成品冰毒坐王友密的飞艇离开小岛后,王新奇和卢伟聪在制毒现场继续弄桶里的半成品冰毒,不久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其一伙人抓获。被查扣的2个抽滤瓶里的深褐色液体经检验鉴定,证实属于固液混合物,均检见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碱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1.4%、7.8%。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查获的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半成品,而不是废液。故对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的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六、关于犯罪既遂或未遂的问题

  经查,根据司法实践,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在制毒现场查扣的2个抽滤瓶里的深褐色固液体经检验鉴定属于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并且根据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王友密的供述,他们一伙人已于2015年10月3日下午成功制造出第一批冰毒,并由黄灶金、黄华山带离制毒现场准备回广州交给唐水青,而黄灶金、黄华山被抓获的现场提取的6份燃烧残留物经检验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唐水青等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故对被告人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王友密的辩护人本案属于制造毒品未遂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七、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特情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本案的立案、侦查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而立案并侦破,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特情介入或特情引诱。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但没有相关证据,均属于主观猜测,故对各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八、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问题

  在制造毒品犯罪中,唐水青提出制造毒品的犯意,然后个人出资并纠集同伙参加,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他八名被告人均是受唐水青纠集参与制造毒品,并受唐水青安排和指挥。其中,王新奇虽然被唐水青安排为制毒工地的总负责,但其在人员、资金、管理方面均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均是由唐水青统一安排,虽然唐水青安排王新奇和卢伟聪制毒,但他们两人均不懂得制毒技术,都是按照唐水青的指示进行操作。因此,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但王新奇属作用较大的从犯。黄灶金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制毒,但负责将成品冰毒运输交给唐水青,且在被公安民警抓捕时为逃跑而故意驾车撞击致四人受轻微伤,亦属于作用较大的从犯。

  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唐水青纠集并伙同同案被告人共同毁坏他人财物,是主犯;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受唐水青纠集后积极参加共同毁坏他人财物,亦属主犯,但作用次于唐水青,均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沈华浦、王友密为谋取非法利益,合伙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半成品35.15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唐水青为泄私愤,纠集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共同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应以制造毒品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唐水青、王新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准确,以及认定被告人唐水青、王新奇等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为123.8千克不当,故予以纠正。在制造毒品犯罪中,唐水青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半成品,且纯度明显低于正常纯度,故对其从轻处罚;王新奇、黄灶金、黄华山、卢伟聪、贺涟源、任新军、沈华浦、王友密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卢伟聪、王友密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唐水青、黄灶金、黄华山、任新军均属主犯,唐水青、黄灶金、任新军归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水青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王新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黄灶金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黄华山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31年4月2日止。)

  五、被告人卢伟聪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贺涟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任新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沈华浦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友密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30日内缴纳。)

  十、查获的涉案毒品、制毒设备予以销毁;扣押被告人黄华山的现金人民币575元、手机三部、被告人贺涟源的银色东风小康面包车(车牌号码湘H×××××)一辆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何素兰

  审判员 何 伟

  审判员 陈孟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尤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