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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胺基苯丙酮与甲卡西酮是同一种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归属于苯丙胺类毒品—张某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豫0502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 辩护人黄利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预谋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素)出售,以牟取暴利。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购买、收集、学习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的制作方法,并依据所学制作方法在网上购买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的仪器和原料,在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农校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1楼西户其家中多次试验制作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均未成功。2015年8月12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制造甲胺基苯丙酮的配方2张、写有配方的蓝色纸皮本1本、蓝色胶皮本1本,购料单1张,仪器三禾玻璃器皿1箱、旋转蒸发器RE-501仪器一套、球形、管状玻璃器皿2箱、智能恒温电热套仪器1个、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蓝色仪器1个、柱形、锥形玻璃器皿若干、试管架4个、呼吸器1个、试剂瓶若干,原料三乙酰1KG白色塑料壶1壶、乙酸乙酯1瓶、白色粉末一袋(17cm×10cm×1.5cm),500ML瓶装苄基氯化镁3瓶、500ML瓶装乙酸乙酯1瓶、500ML瓶装冰乙酸1瓶、500G瓶装无水硫酸钠2瓶、500ML瓶装甲醇1瓶、500ML瓶装无水乙醇2瓶、500ML瓶装二氯甲烷1瓶、500ML瓶装甲基甲酰胺1瓶、100G瓶装硼氢化钠6瓶、瓶装乙酸乙酯1瓶、500G瓶装氢氧化钠1瓶、500ML瓶装苯乙腈3瓶、未开口试剂瓶15个、500G瓶装甲醇钠3瓶、500ML瓶装甲胺醇20瓶、500ML瓶装甲醇1瓶,废弃试剂空瓶若干。

  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张某虽着手制造毒品,但因未完全掌握制毒技术未能得逞,有未遂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素)出售,以牟取暴利,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收集、学习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的制作方法,并购买制造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的仪器和原料,在其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农校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1楼西户的家中多次试验制作甲胺基苯丙酮和麻黄碱,均未成功

  2015年8月12日,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张某家中查获制造甲胺基苯丙酮的配方2张、写有配方的蓝色纸皮本1本、蓝色胶皮本1本;查获购料单1张;查获制造毒品的仪器三禾玻璃器皿1箱、旋转蒸发器RE-501仪器一套、球形、管状玻璃器皿2箱、智能恒温电热套仪器1个、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蓝色仪器1个、柱形、锥形玻璃器皿若干、试管架4个、呼吸器1个、试剂瓶若干、废弃试剂空瓶若干;查获制造毒品的原料三乙酰1KG白色塑料壶1壶、乙酸乙酯1瓶、白色粉末一袋(17cm×10cm×1.5cm),500ML瓶装苄基氯化镁3瓶、500ML瓶装乙酸乙酯1瓶、500ML瓶装冰乙酸1瓶、500G瓶装无水硫酸钠2瓶、500ML瓶装甲醇1瓶、500ML瓶装无水乙醇2瓶、500ML瓶装二氯甲烷1瓶、500ML瓶装甲基甲酰胺1瓶、100G瓶装硼氢化钠6瓶、瓶装乙酸乙酯1瓶、500G瓶装氢氧化钠1瓶、500ML瓶装苯乙腈3瓶、500G瓶装甲醇钠3瓶、500ML瓶装甲胺醇20瓶、500ML瓶装甲醇1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份,其在互联网上看到有人求购国家禁止制造的、能使人兴奋的麻黄碱(素),遂想制作麻黄碱卖钱。其通过百度找到自称会制造麻黄素技术的人,并通过QQ与对方联系,按照对方的要求先购买了仪器、原料。对方在电话中告诉其制作步骤和配方,其记在一个本子上,但试制没成功。其按对方要求分两次给对方共汇款1万元,之后就联系不上对方了。2015年五六月份,其通过互联网找到制作麻黄素的技术,并把制作麻黄素、甲胺基苯丙酮的步骤记在菜单纸上。其试制三次均未成功。其查询后发现缺少蒸发器。8月11日其在淘宝上购买了蒸发器。8月12日下午,民警从其家中查扣了其从湖北武汉一公司、东莞市伯能公司购买的制造毒品的各类仪器、原料和写有配方、制作方法的本子、纸张等物品。制作甲胺基苯丙酮、麻黄碱的主要原料是溴代,其它是辅助原料。溴代太贵,伯能公司送给其一点溴代,但未试制成功。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和丈夫张某租住在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农校家属院3号楼1单元1楼西户。家中有张某从网上购买的瓶子、化学品等东西,张某平常用这些化学品烧制东西,味道刺鼻。不知张某在做什么。

  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搜查过程的视频资料及查扣物品清单,证实该局民警在张某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农校家属院3号楼1单元1楼西户家中查获制造甲胺基苯丙酮的配方2张,写有配方的蓝色纸皮本1本、蓝色胶皮本1本,购料单1张,用于制造甲胺基苯丙酮、麻黄碱的仪器、原料等物品;于2015年12月11日将张某与其妻子所开的重庆吧式小板凳火锅店内有储存有制造甲胺基苯丙酮、麻黄碱配方资料的电脑主机查扣。

  公安机关从查扣的被告人张某的电脑主机硬盘内提取出制造麻黄碱和甲胺基苯丙酮技术、方法的相关资料。

  公安部《关于甲胺基苯丙酮是否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回复》公安部禁毒局《关于对甲卡西酮归类的答复》,证实甲胺基苯丙酮与甲卡西酮是同一种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归属于苯丙胺类毒品

  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被抓获归案经过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制造甲胺基苯丙酮、麻黄碱(素)而购买仪器、原料,查找制作方法、配方,并进行试制,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扣押的本案制造毒品的仪器、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廷印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高 倩

  二O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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