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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73克毒品 男子获刑15年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2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两名缅籍女子为赚“好处费”结伴运毒入境,边防官兵张网以待迅速抓获。2月21日,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案件侦查队破获1起运输毒品案,缴获海洛因3.853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2月20日16时10分,这个支队案件侦查队根据情报线索获悉:“有两名缅籍女子携带毒品入境,已经到达保山市施甸县城。”在对情报信息进行研断后,这个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赶往施甸县城展开秘密侦查。经侦查,专案组发现两名女子已入住施甸县城某宾馆214号房间,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犯罪嫌疑人逃窜,专案组对两名女子进行秘密监控。  经过一夜蹲守,侦查员发现两名女子有了新的“动作”。2月21日14点30分,两名女子从宾馆退房后,来到施甸县客运站候车厅,欲乘车前往昆明。当日15时25分,就在两名女子准备起身时,侦查员亮明身份后,依法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其中一名女子鲁某携带的红色旅行包内查获海洛因4袋,净重3853克,两名女子被当场抓获。  经审讯,两名女子自称鲁某和李某,均为缅甸老街人。鲁某和李某分别交待了为赚取10000元和2000元的“好处费”,二人一路绕关避卡,结伴运毒入境,准备将毒品带到昆明去交易。两名缅籍女子万万没有想到,“好处费”没拿到,半路上就被边防官兵抓获了。被告人随身携带73克甲基苯丙胺乘长途汽车来到本市,其进入天津站准备乘火车时被警方查获。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庭上,被告人试图避重就轻,辩解携带毒品是为自己吸食,自己只是非法持有毒品。检察官通过调取包括被告人在青岛到本市期间与“下家”的短信记录在内的系列证据,戳穿了其狡辩。法院审理后采信公诉机关的意见,以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用阿莫仙和阿莫西林胶囊药盒以及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3.27克,乘长途汽车由青岛市到达本市。当日5:20许,王某来到天津站欲乘坐火车将上述毒品运往河北省唐山市,在天津站进站口被民警查获。其所携带的毒品被依法收缴。在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企图避重就轻,称自己持有毒品只为吸食而不是运输。检察官通过调取被告人在乘汽车来本市途中与远在唐山的下家的来往短信记录戳穿了被告人的狡辩,检察官同时指出,“被告人身体起疙瘩并伴有呕吐及失眠反应”以及其随身携带的酒精灯不能说明被告人是吸毒反应;另外,被告人所携带的酒精灯全部是崭新的,证明没有被使用过。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非法持有毒品,应按照运输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关于“自己携带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辩解与其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的该毒品是在青岛购买运往唐山交给下家获取利润的不一致,且王某当时并未提出自己吸食,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短信记录也显示被告人一直在和下家保持联系,故被告人当庭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检察官析案运输毒品最高可判死刑

  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都是毒品犯罪,两者侵犯的都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大,因为持有毒品使毒品处于静态中,而运输使毒品处于流动的状态,这大大增加了毒品蔓延的机会。运输毒品罪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极大地便利了毒品的流通,使成千上万的人沉溺其中,无法自拔,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之一。运输毒品行为一直是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