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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甲等人运输毒品案—同一家庭成员共同参加毒品犯罪的尽量避免多人均处死刑问题
作者:毒品辩护律师 编辑 时间:2013-03-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基本案情】

  李某(另案处理)将从境外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 89千克分三次送到其兄李某某甲住处,并和李某某甲、胡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毒品分装成2份。之后李某与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胡某某共同商量运毒事宜。同年9月20日,兰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李某某甲驾车在前探路,李某某乙、胡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 89千克的车辆跟随其后。次日7时许,4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一、二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甲积极策划、指挥、邀约他人,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予严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处理结果和理由】

  1.处理结果:不核准李某某甲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2.理由:李某与李某某甲系亲兄弟。李某因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3万余

  克并本案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虽然二人分案处理,但就本案而言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甲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明显小于李某,故对其不核准死刑。

  【毒品辩护律师简要评析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呈高发态势,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高额利润,也为了达到犯罪的隐蔽性,在云南省一些边境地区,经常有一个家庭中多名成员共同参与毒品犯罪。如果对此类犯罪中的被告人均判处死立刑的,容易给被告人家属心理上带来的重大创伤,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为了正确适用死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贯彻落实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其实质精神即是应尽量避免同一家庭的多名成员因同案被判处死刑。本案中,李某与李某某甲二人系亲兄弟,本案中虽然均系主犯,但李某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李某某甲在案件中地位作用明显小于李某,因此在处刑时应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对李某某甲不核准死刑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又符合《纪要》精神,  因而是比较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