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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钾属三类易制毒品 药店销售不备案违法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3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根据黑龙江晨报报道 近期,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审理了一起某医药公司违法销售高锰酸钾,被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某医药公司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情况下,销售高锰酸钾外用药,被哈市公安局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医药公司负责人觉得很冤枉,称从来不知道高锰酸钾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更不知道销售高锰酸钾还需要备案。

  对该医药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应予以处罚?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高锰酸钾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该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医药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和遵守义务,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情况下,销售高锰酸钾的行为显然已违法。哈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