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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宠物狗被撞死讨要精神损失费5万元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04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这条狗陪伴我两个多月,是我的家庭成员,我非常伤心……”攀枝花刘女士养的一条狗,不幸被摩托车撞死,她索赔6.2万余元,其中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前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攀枝花米易县法院判决,因狗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刘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过马路,宠物狗被撞身亡

去年6月,39岁的刘女士花2500元买了一条阿拉斯加犬,取名“哈琪”(音)。刘女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哈琪非常聪明,会握手、会捡球、会“叫”人吃饭,给她带来很多乐趣。

去年8月23日晚8点多,刘女士牵着哈琪在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路文化广场散步,过马路时,哈琪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医治无效死亡。驾驶员黄某属无证驾驶,交警认定黄某负全责。去年9月17日,刘女士向米易县法院起诉,向黄某和车主徐某索赔购买费、饲养费、治疗费等6260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主人索要精神赔偿,法院不支持

米易县法院认为,刘女士违反有关规定,将犬只带到公共场所,没有完全尽到谨慎义务,有一定过错。黄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狗,应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刘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综合认定,刘女士的各项损失应为5100元。保险公司赔刘女士2000元,黄某赔1860元,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赵法官称,类似案例中,有的法院适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中,一般是考虑狗特别名贵,主人饲养了多年。本案中,刘女士不获支持,主要是因为狗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按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精神损失赔不赔?各地判法不一

宠物狗意外死亡,主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各地判法不一。法官表示,宠物与其他物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能与主人产生一种人格化的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有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一旦狗狗意外死亡,狗主人精神上受到的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邓庆律师认为,现在很多宠物比较名贵,一旦意外死亡,除了财产受损,精神上也会受到很大痛苦,从情感上应得到支持。但目前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赔偿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宠物毕竟是物,很难被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成都商报记者李海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