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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规定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0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我国刑事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一)当事人。是指诉讼案件中直接有关的主要参与人,即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二)被害人。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不是当事人,但又不同于证人,他享有比证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此外,被害人如果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指法律规定有资格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自诉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自诉人进行诉讼,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四)辩护人。指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五)证人。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作证的人。(六)鉴定人。指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对刑事诉讼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结论的人。(七)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人员。由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所以刑事诉讼法对不

  同的诉讼参与人,赋予不同的诉讼权利,以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使诉讼活动能够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