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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充侦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没有完成原有侦查任务,部分事实、情节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 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1条和第 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査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 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8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 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1)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的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 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该建议以两次为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 条的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最髙人民检察 院《规则》第35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补充侦查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9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 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