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为你辩护毒品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一、概念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说明]

  一、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 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