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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制造贩卖毒品案|从犯先xx、代xx不对制造毒品的数量承担责任,减轻处罚一审判决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5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川05刑初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xx,绰号。铭哥。,男,下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Ť 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臻,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xx,绰号。伍伍。下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鉴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先xx,下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xx,绰号"代x。,男,下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先均,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下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未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xx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先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邓xx犯运 输、制造毒品罪、代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陈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和2017年9月日30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xx及其辩护人陈臻,被告人先xx及其辩护人周向阳,被告人邓xx及其辩护人王鉴秋,被告人代xx及其辩护人陈先均,被告人陈xx及其指定辩护人郭学雯到庭参加诉讼。陈xx的近亲属经本院通知到庭,本案审理期间,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7日和2017年7月27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和2017年7月28日裁定延期审理,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初,住 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的被告人邓xx有一批有异味的甲基苯丙胺 (冰毒)欲后出售,邓xx通过其朋友阳x(在逃)找到被告人代xx帮忙找人改冰毒。代xx与暂住泸县福集镇的被告人先xx联系,得知先xx的朋友被告人温xx能“改”冰毒,2016年1月,邓xx与阳x将冰毒从珙县巡场运至泸县福集,由代xx带领,在泸县福集镇明渝花园出租屋找到温xx,要求温xx把冰毒里面的焦臭味去掉。后共同居住一起的温xx、先xx搬家至泸县福集镇冱水路文庭雅苑4号楼1单元4号温xx的出租屋,在出租屋内,温xx将冰毒放入容器里加工使冰毒重新结晶,重新结晶的冰毒一部分用于贩卖,一部分制作成红色丸状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文庭雅苑温xx的出租屋内,将涉嫌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温xx、先xx、陈xx和购买毒品的宋x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可疑物729.28克、红色丸状可疑物13.8克,红色泥状可疑物20.3克红色颗粒状可疑物309.6克,红色粉末状可疑物20.5克棕色液体状可疑物1089.9克,经鉴定,缴获的以上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183.38克。其中在案发现场厨房右下橱查获的两包色晶体可疑物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48%,在案发现场厨房右侧橱柜内一个塑料器皿内查获的红色颗粒状可疑物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7%。现场同时缴获甲醇、乙醇、稀盐酸、稀硫酸、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等化学物品、制丸装置一套和玻璃器皿一批。

  另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温xx、先xx多次在其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吸毒。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先xx先后三次叫被告人陈xx帮其送毒品到高升客栈贩卖给张xx。2016年3月7 日晚,陈xx为先xx将毒品送给宋x一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温xx贩卖毒品2183.38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白色晶体改制成红色片剂,改制毒品364.2克,将改制的甲基苯丙胺样品从泸县运至宜宾巡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先xx贩卖毒品2183.38克,联系改制毒品364.2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邓xx将毒品从宜宾巡场至泸州泸县,运输毒品2183.38克,交予温xx并要求改制毒品36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代xx为先xx介绍陈xx运送贩卖毒品四次,联系并带领邓xx、阳x找到温xx改制毒品36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陈xx多次帮助先xx运送贩卖的毒品,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陈xx系未成年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xx辩称现场搜到棕色液体是邓xx叫其除味道后的辅料,现场搜到的红色九状、颗粒状可疑物是在明渝花园个朋友那里拿来的,不是改制的。没有贩卖毒品给宋x,带到宜宾的物品不是毒品,是骗邓xx的,拿过去的是白色的,不是红色的。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邓xx,构成立功。其辩护人认为对指控温xx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指控数量有异议,对指控温xx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异议,1、贩卖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10克而不是2183.38克;2、温xx运输到珙县邓xx处的疑似毒品经鉴定不含毒,且数量不清,对指控运输毒品2183.38克及罪名有异议,不应当认定;3、对指控制造毒品364.2克无异议,但应当认定为未遂,温xx实施的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的改制行为对改制后的含量、成分均无变化,未添加任何化学元素,属未遂,未遂数量应当认定为364.2克,其余毒品的数量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4、温xx举报抓获邓xx应当认定温xx具有立功的事实和情节;5、在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中主犯是毒品提供者邓xx,不是制造者温xx;6、本案查获的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偏低,虽然数量大,但危害较小,基本不能吸食,应当与其他高含量的毒品区别对待量刑,建议对温xx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之内量刑。

  被告人先xx辩称自己是初犯,已经认识到行为的危害,家中有女儿由其独自抚养,希望给予悔过的机会。辩护人认为,1、先xx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帮助犯,没有起到联系改制毒品的作用,先xx仅有一次被动接听电话起到传话筒的作用,客观上并没有进一步实施其他的帮助行为,将该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属主观归罪,违反刑法主客观一致及刑法谦抑性原则;2、温xx改制的364.2克红色丸状、泥状、粉末状可疑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制造毒品行为,温xx改制的红色可疑物只是改变了颜色和形状,外形像麻古,但并没有添加其他有毒成分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不符合用物理方式制造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即没有形成新的混合型毒品,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3、起诉书指控的1089.9克棕色液体不应当计入毒品数量,没有进行含量鉴定,如果不能补充鉴定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1089.9克可能属于废液、废料的液体排除在毒品数量之外;4、对于指控贩卖毒品,宋x向先xx购买的10克冰毒过程中充当公安线人,属于诱惑侦查,存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如果没有宋x购买10克冰毒,应当对温xx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温xx贩卖改制毒品,是在宋x犯罪引诱下产生的,贩卖的数量应当仅限于宋x购买的数量,不能推定其他部分都用于贩卖;5、先xx在贩卖毒品中的利用未成年人陈xx贩卖毒品次数为三次,陈xx送给宋x不应当评价为犯罪,陈xx送的是少量样品,没有付钱,陈xx仅是送下楼,在利用陈xx三次贩卖毒品及宋x充当线人购买毒品中,先xx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先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文庭雅苑是温xx租的,先xx居住在文庭雅苑是基于与温xx的同居关系,没有管理和使用权,且指控容留他人吸毒温xx均在场,先xx不是容留他人吸毒而是被他人容留吸毒;7、本案查获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于正常毒品,查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可疑物不是温xx通过化工合成制造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改变口感,去掉其中的焦臭味,属于粗制毒品的精制行为(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温xx的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并数罪并罚,对先xx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其犯罪依附于温xx,处于从犯地位,建议对其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

  被告人邓xx辩称其捡到的东西中没有毒品成分,请求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认为,邓xx的行为不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1。邓xx自身为吸毒人员,其2016年初在捡到类似冰毒的东西后发现根本不能吸食2。温xx至迟在2015年7月已经从网上购买专业工具,原材等制毒;3。古xx证实,温xx和先xx至迟在2015年11月对外销售自制的白色冰毒和红色片剂;4。2016年1月M日,邓xx和阳x从珙县到泸县将东西全部交给温xx、邓xx、代xx到温xx租住房时,看到他家中有正在灯罩上烘烤的红色泥状物品;5。2016年1月26 Ħ,邓xx和蒋x再次到泸县,从温xx处取回其以邓xx的物品改制的样品;6。2016年2月26日,温xx和先xx从泸县到珙县巡场也带去其以重新结晶方式改变的东西,但该物品同样不具备吸食条件,温xx提议邓xx出钱购买高纯度毒品掺杂,邓xx未同意;7。经宜宾市物证检验鉴定所鉴定,蒋x和邓xx取回的样品中不含有毒品成分8。案发后温xx承认红色片剂是其自己研制的,后期为争取立功,检举邓xx,且公安人员专门录制视频给先xx观看,温xx让先xx帮其立功指证邓xx,基于以上事氮首先,指控邓xx交给温xx的东西含有甲基苯丙胺的证据明显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在案只有温xx和先xx的供述,而先xx是听温xx说的,且有温xx要求先xx帮其立功酌情况,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搜出的毒品与二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在租房搜出的可疑物6700余克,远远超出邓xx交给温xx的,其中白色晶体没有毒品含量的是1537克,占总量的近70%,不能当然推定邓xx的物品里面必然含有毒品成分,且根据邓xx和蒋x从温xx处带回宜宾的晶体,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不含有毒品成分其次,温xx家中搜出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其在与邓xx认识之前就已经着手制造的毒品,其家中搜出的冰毒明显不是邓xx提供的材料改制而成,指控温xx以邓xx提供的毒品结晶后一部分制造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与事实相悖,不应当采纳;第三,温xx有多个渠道获得甲基苯丙胺作为改制毒品原料,一是自己化学反应制造,二是外面购买高纯度毒品后掺杂改制,均与邓xx无关,综上,一、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足以相互中证的证据证明邓xx从珙县巡场运到泸县的物品是冰毒,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二、邓xx误认为捡到的东西可能是毒品交给温xx提纯改制,由于不能证明邓xx捡到并交给温xx的物品含有毒品成分,无论温xx用什么方法都不可能改制出毒品,邓xx的行为始终不具有导致法益被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性,属于典型的不能犯,不应当构成犯罪,

  被告人代xx辩称阳x认识先xx确实是其介绍的,但其并不知道改是何意,只是转达阳x和先xx的话。阳x要其陪他去时才认识邓xx,对改制毒品并不明知,如果明知不可能不提出利益要求,且改制的364.2克红色片剂与2183克所谓毒品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温xx家搜到的毒品是邓xx送去的,温xx改制后送给邓xx的东西没有毒品成分,邓xx找温xx说去除焦臭味,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其辩护人认为,1。指控代xx贩卖毒品不成立,代xx没有介绍陈xx与先xx认识,陈xx没有明确供述代xx将其带到先xx家是卖毒品,先xx没明确要求代xx为其寻找一个卖毒品的人员,代xx不清楚先xx找人干活是贩卖毒品,代xx没有任何贩卖毒品的行为,陈xx贩卖四次,代xx都没有参与;2。指控代xx介绍制造毒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对代xx定罪,没有证据证明代xx明知改的意思,邓xx交给温xx的东西没有证据证明是毒品,温xx简单结晶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行为,因此364克毒品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排除是其他来源,大多数含有毒品成分的含量都比较低,加工不出毒品是废料。

  被告人陈xx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陈xx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xx系从犯,在先xx的指挥下送货,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运输、制造毒品

  2015年底至2016年初,住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的被告人邓xx有一批(约两公斤)有异味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欲改制成冰毒后出售,邓xx通过其朋友阳x(在逃)找到被告人代xx帮忙找人改制,代xx与被告人先xx联系后,得知先xx的朋友被告人温xx能改制冰毒,遂告知阳x和邓xx。2016年1月,邓xx与阳x将冰毒从珙县巡场运至泸县福集,由代xx带领,在泸县福集镇明渝花园出租屋找到温xx,要求温xx把冰毒里面的焦臭味去掉。后共同居住一起的温xx、先xx搬家至泸县福集镇冱水路文庭雅苑4号楼1单元4号温xx承租的出租屋,在出租屋内,温xx使用制毒工具采用重新结晶的方法提纯冰毒,并用其中部分的冰毒制作成红色丸状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文庭雅苑温xx的出租屋内,将涉嫌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温xx、先xx、陈xx和购买毒品的宋x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可疑物729.28克、红色丸状可疑物13.8克,红色泥状可疑物20.3克,红色颗粒状可疑物309.6克,红色粉末状可疑物20.5克,次日,在文庭雅苑温xx的出租屋内提取棕色液体状可疑物1089.9克。经鉴定,缴获的以上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183.38克。其中在案发现场厨房右下橱查获的两包色晶体可疑物,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48%,在案发现场厨房右侧橱柜内一个塑料器皿内查获的红色颗粒状可疑物,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7%,现场同时缴获甲醇、乙醇、稀盐酸、稀硫酸、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等化学物品、制丸装置一套和玻璃器皿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温xx文庭雅苑租房、明渝花园租房、泸县成渝建材市场内1栋7号门市及住所、宜宾市珙县上罗镇邓xx临时居所进行搜查的情况,分别扣押了备被告人所持有的物品如下:(1)扣押温xx持有的白色晶状体可疑物,红色丸状可疑物,乳白色粉末状可疑物,红色颗粒状可疑物棕色液体可疑物;棕黑色液体可疑物;白色粉末状可疑物红色粉末状可疑物,插有吸管的玻璃瓶贰个银色电子称一台;温xx房屋租赁合同身份白色三星手机壹部,中国工商银行卡壹张二氯甲烷,甲醇乙酸乙醇;硫酸滴滴溶液糯米醇香精氨水水溶碳酸;碘氧化钠;玻璃器搅拌机打片器等物品(2)扣押邓xx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3)扣押代xx手机一部(4)扣押先xx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5)扣押陈xx白色三星手机一部。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称量笔录、抽样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温xx、先xx租住在文庭雅苑的住所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发现在茶几左侧有一个陶瓷盘子,盘子里装有白色晶体可疑物,在盘子旁边放有锡箔纸和一把银色的电子秤,在茶几桌面左下方有一包月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在茶几中央有一个原木小桶,桶内有一包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的五颗红色丸状可疑物和在电视柜的第一个抽屉中,发现了一个棕色的玻璃瓶,瓶子内装有红色丸状可疑物,在瓶子旁还有一包装有红色泥状可疑物。发现电视柜第二个抽屉里面有个黄色铁皮小盒子,打开盒子,里面装有10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和11包红色丸状可疑物。对厨房下面的橱柜进行检查时,先打开中间的柜子,柜子中装有7个用于做实验的玻璃器皿,而后检查最右边的橱柜,里面装有一台搅拌机,一个塑料器皿,器皿中还装有红色块状粉末状可疑物,碘一瓶,一大包红色粉末状可疑物,黄色颗粒状可疑物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3包,3瓶二氯甲烷。后来又对橱柜左侧的柜子进行检查,里面发现甲醇、氨水、水溶碳酸等化学试剂。在厨房西侧橱柜里还发现自制过滤器和烘干机,在厨房西侧靠窗的台子上,发现三盘液体可疑物,对以上物品现场实物拍照后提取。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361。58克,红色丸状可疑物34.1克,乳白色粉末状可疑物93634克,红色颗粒可疑物309。4克,白色粉末可疑物2354。4克,红色粉末可疑物890.2克,二氯甲烷三瓶,甲醇二瓶,无水碳酸钠一瓶在温xx在场的情况下予以提取。次日,提取棕色液体可疑物337.9克,棕色液体可疑物752克,并在温xx在场的情况下对提取的物品进行称量和抽样,作为送检样本。2016年3月7日的现场勘查、称量和抽样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3、(泸市)公(物)鉴(理化)字【20161 0108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检材样本情况,证实对2016年3月7日20时左右,在泸县福集镇冱水路文庭雅苑4号楼1单元4号内查获提取的可疑物检材和样本共计30份进行鉴定,经检验,编号l-11、13、22-28、30、31号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13号白色晶体614.2克的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48%,23号检材的红色颗粒状可疑物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7%,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729.28克,红色丸状物13.8克,红色泥状物20.3克,红色颗粒状物309.6克,红色粉末状物20.5克,棕色液体1089.9克。

  5(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邓xx供述其本人吸毒,吸冰毒。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在珙县巡场镇朝县政府那一条街的垃圾箱旁边拴到一个鞋盒装有三包看起像冰的东西。其把从鞋盒子里面拿出来的像比较碎的冰的东西用锡箔纸打板子,然后就拿打火机来烤,闻到一股焦臭氐感觉比较轻。后来朋友阳x就看到东西,其告诉阳x是花钱买的,被骗了,阳x打了一个板子来试,闻到焦臭味了,不像平时吸食的冰毒,阳x讲他有朋友可以改这个东西,因为当时其和阳x手里面都缺钱,就想能不能把这个东西改出来换成钱。阳x通过泸州的朋友代xx联系到温xx,大概在2016年1月,其与阳x携带东西到泸县,代xx带领二人到温xx和先xx的租房,阳x告诉温xx买到一批比较差的东西,打板子不粘板子,还有一股焦美味道看能不能改。温xx表示能改,其和阳x就把带来的三包东西交给温xx。其跟温xx说东西是自己的,花9万块钱买的,被骗了。看见温xx用一个杯子里面装送过去的东虱然后又往里面加酒精然后煮化后就放在窗台上等它冷。冷了过后就有冰块块出现。由于东西仍然有胶臭味,邓xx回了宜宾。后邓xx与蒋x一起到温xx文庭雅苑租房看温xx制毒的样品,邓xx和蒋x试了之后仍然有胶臭味,称卖不出去,带了样品回宜宾。后温xx又带了样品到宜宾,邓xx和成都的朋友吃广东人带过来的改出来的东西,一袋是外形变了,味道没有变,另外一袋是味道交了外形没有变。邓xx及其朋友尝试后仍然感觉不行,温xx提出叫邓xx出钱买东西来加,邓xx喊温xx继续改温xx就喊邓xx出钱,邓xx喊温xx把东西改出来变成钱。第一次去得时候邓xx跟温xx约定改出来了邓xx得1条半(1条就是1公斤),之后温xx说邓xx送过去的东西里面含冰量比较低,1包里面最多改50克冰出来,要买东西来加,就分不到那么多。

  (2)温xx供述了抓获现场情况及制造毒品的过程,与文庭雅苑现场勘查、扣押的情况相符。还供述了从淘宝网上购买化学器皿器材以及甲醇、乙醇、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稀释盐酸、碳酸钠、丙二醇、氢氧化钠、氨水等制毒辅料的情况。同时供述了邓xx、阳x经代xx介绍通过先xx联系其改制冰毒的经过,以及改制过程中邓xx和蒋x到泸县验货,后来其带制造的样品与先xx、古xx到宜宾市珙县找邓xx的情况与邓xx供述一致。还供述邓xx称毒品是邓xx花几万元买的,被骗了。温xx、先xx、代xx对邓xx带过来的东西试吸,有一股焦臭味,质量比较差。其通过对邓xx带过来的东西加水重新结晶,加柠檬酸改出来后加香兰素、胭脂红、玻璃脆、胶原蛋白去除里面的焦臭味道的方法加工。邓xx对温xx改制的毒品试过后都不满意要求其继续改制,邓xx给其改后剩下的质量不好的冰就是放在租房橱柜右下地柜里面的两包,经其确认后装在一起就是在办案区称量的13号检材,当时称的重量是600多克,改出来的东西自己吸食过,还把提取出来的晶体和红色丸让先xx和陈xx试食过。

  (3)先xx供述的抓获现场情况与温xx一致,还供述了看到塭海铭制造毒品的经过,供述的邓xx经代xx介绍通过其本人联系温xx制造毒品以及邓xx两次来泸县送货和验货的经过,其与温xx、古xx一起到宜宾找邓xx的经过与温xx、邓xx一致,还供述邓xx和阳x来的时候,代xx也在场,代xx通过自己认识温xx。代xx介绍阳x过来就是叫温xx帮忙把他朋友买到不好的冰毒改成可以吸食的冰毒。温xx改出来的东西,张xx、古xx、代xx、陈xx都吸食过,张xx吸食后说有味道,但是不给力。

  (4)代xx供述其在先xx和温xx明渝花园的租房看到过温xx用玻璃瓶还有碗之类的东西在用电烤炉烤,估计他在做冰毒和麻黄素。2015年的农历冬月间,阳x给其打电话说,手里有一批质量不好的冰毒,喊其问先xx能不能氐其就联系先xx间质量差点的冰毒能不能先先xx回复要问温xx,温xx说要看了东西才知道。2015年的农历腊月间,阳x和邓xx到泸县,阳x介绍邓xx,是和他一起做生意的人。其和阳x、邓xx到了先xx的住处,先xx和温xx都在,邓xx把带上来的冰毒样品拿给了温xx,当时温xx还向阳x和伍伍表达了一旦改出来了要拿钱或者改好的冰毒作为报酬的意思。几个人就坐下来,温xx就把邓xx要改的冰毒打板子试,其和先xx、温xx都吸食了,发现有很强的焦臭味。看见温xx把邓xx带的质量不好的冰毒样品装进~个玻璃杯,然后将一个白色壶里面的水倒进这个玻璃杯(或是碗里)然后放到旁边一个炉子加热,加热后放在旁边等它冷。还供述°改冰毒。就是温xx把阳x和伍伍拿过来的质量不好的冰毒中的杂质进行提纯,提炼成质量好的冰毒,当时阳x和伍伍拿过来的质量不好的冰毒还有肢臭味,可能味遒也要先但是具体怎么改不知道。介绍阳x去找温xx、先xx改冰毒,唯一的好处就是每次阳x他们过来跟着他们吸食冰毒。

  (5)陈xx供述看见温xx一个人在厨房里看见了很多玻璃瓶温xx就叫其没事不要到厨房里去。过后温xx和先xx和其一起吸毒的时候,听他们说他们在自己做冰毒。温xx负责做毒品,他隔三差五在家里厨房做,做的时候都是半夜,他也不让先xx和其进去看,先xx就负责联系卖毒品,

  6、证人证言

  (1)证人蒋x的供述,证实邓xx告诉他将有异味的冰毒从宜宾带至泸县交由温xx改的事实,温xx说邓xx提过去的东西很差,可能还要叫她买点好的东西掺进去。邓xx把他改好的冰撬了点放在锡箔纸上,点起吸食了一口,其也吸了一口,感觉质量很麦一股胶臭味。

  (2)证人宋x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左右,其坐塭诲铭的车时发现车上有管子,有玻璃器皿,其是搞检验的,觉得车上那些工具是制毒的,

  (3)证人古xx的证言,证实先xx送的东西,其中一部分是温xx就提炼冰和敲籽籽。听温xx冼他现在有东西,好不算好只能说勉强,要东西随时都能拿到。其亲眼看见温xx在以前租住的明渝花园出租屋内用大的有刻度的玻璃杯下边用电火炉烤玻璃杯,在玻璃杯里面加液体还往里加像冰一样的白色渣渣,然后搅拌成液体直到烧开(沸腾),然后就将玻璃杯里面的液体倒在纸盒子里氏他在纸盒子里面点上锡箔纸让液体自己冷。液体冷却后就成像冰冻硬的样子。在现在住的文庭雅苑里面也看见过温xx用玻璃瓶瓶罐罐的下边用电炉烤起,上边器皿里面装有液体插有管子像蒸馏一样。有时候看见他自己一个人坐在客厅茶几边上,用笔筒敲麻黄素籽籽。温xx把冰提炼出来后就拿出来喊其和先xx试。

  (4)证人王x(陈xx女友)的证言。证明了被抓获现场情况以及被抓获的人员。

  (5)童xx、张x、蒋xx的证言,证实温xx、先xx2015年9月份共同向张x租了明渝花园的房子。蒋xx证实2016年2月23日蒋xx将文庭雅苑房屋出租给温xx以及温xx、先xx一起在租房居住的情况。

  7、辨认笔录

  被告人温xx、先xx、陈xx、代xx、邓xx进行了相互辨认还对证人宋琨、张xx、古xx、王x进行了辨认证人宋琨、张xx、古xx、王x、蒋xx、张x、童xx、蒋x对证言所涉及的各被告人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1、温xx在明渝花园和文庭雅苑租房内使用化学器具制造毒品,以及现场查获毒品的事实;2、邓xx通过代xx认为先xx和温xx后要求温xx为其改制毒品的事实。

  二、贩卖毒品

  2016年2月代xx介绍陈xx帮助先xx贩卖毒品,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先xx先后三次安排被告人陈xx帮其送毒品到高升客栈贩卖给张xx。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先xx经温xx同意后,向宋x贩卖冰毒和红色丸状甲基苯丙胺片剂,先xx安排陈xx送给宋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先xx供述2016年3月7日,下午其和陈xx及陈xx的女朋友王x在家里玩游戏,可能下午5点钟左右宋x给先xx打电话,宋x就问其有没有毒品,先xx叫宋x过来试。宋x来到其租住的泸县福集镇文庭雅苑4号楼1单元4号租房,经先xx同意在茶几上的盘子里面拿东西打板子吃,宋x说他试过茶几上的东西过后就说这个东西只有拿到乡下去吃,宋x就给先xx讲80元钱一克。先xx跟温xx打电话讲宋x要10克,多少钱一克,温xx回答90元钱到100元钱一克,最终和宋x谈成了90元钱一克。之后宋x离开没有带样品,先xx叫陈xx把一小袋冰毒给宋x送下去。后宋x给先xx打电话说要12克冰毒,先xx在客厅没有找到,打电话问温xx,在厨房灶台靠墙壁的橱柜里面找到一袋装了11克多。温xx回到租房后,宋x过来坐在茶几面前开始吸毒,然后问先xx东西在什么地方,其就指着茶几上的烟盒。之后宋x叫王x出门帮她买东西,刚开门就被抓了。搬到文庭雅苑的第二天,代xx到租房来玩,代xx走后的第二夫下午张xx打电话,自称代xx介绍的要过来吃东虱又过了几天(大概是3月5日下午)张xx给先xx打电话,叫给他送毒品,先xx安排陈xx送到福集镇高升客栈给张xx

  2、陈xx均稳定供述其经代xx介绍参与帮助温xx与先xx贩毒,以及先xx、温xx向宋x、张xx(光头)送毒品的事实。还供述今年(2016年)正月初几头的时候,代xx带其到泸县客运站对面一个小区的四楼。看见有三男一女,其中一个是古xx,进屋后就进了一间卧室看见一个茶几在那里,在茶几上有些插了些管管的瓶瓶那些东西,代xx参加吸毒。其经邀请吸食毒品。

  3、被告人代xx供述去年(2015年)农历腊月28晚上,代xx带陈xx到先xx的租住地泸县福集客运站对面明渝小区四楼房间看到有三男一女,男的一个是温xx,不认识的两个人中有一个认识陈xx,他们两个还打了招呼的。其带陈xx过去是先xx跟其说过,叫其帮她找一个人来帮她卖麻黄素和冰毒。其认识先xx晓得她在卖麻黄素和冰毒前前后后在先xx那里买过十多次。

  4、证人宋x、王舂、古xx的证言。证实宋x向先xx买毒品、被抓的情况与先xx一致,还证实了价格是先xx打电话征取温xx的意见后确定的,先xx安排了陈xx向其送样品。古xx还证明先xx是20i6年的1月份开始卖麻黄素和冰的。之前明渝花园的时候其在先xx家要,当时代xx就把陈xx带过来介绍给先xx,先xx跟其讲代xx介绍陈xx来就是给她送东西的。当时有先xx、温xx、代xx、陈洪和其本人在场。

  5、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通过代xx了解到先xx处可以买到毒品后,向先xx买过三次毒品,都是先打电话给先xx,先xx安排陈xx给他送毒品。

  6、先xx、温xx、陈xx、张xx、代xx的通话清单。证实2017年3月7日当天先xx与温xx、宋x通话的情况,以及张xx从2017年2月起向先xx购买毒品的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先xx三次指使陈xx向张xx贩卖毒品,经温xx同意向宋x贩卖毒品并指使陈xx向宋x送货的事实。

  三、容留他人吸毒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温xx、先xx多次在其出租屋内分别容留古xx、代xx、邓xx、阳x、蒋x、宋x、张xx、陈xx等人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温xx供述代xx带着邓xx和阳x到泸县福集镇明渝花园,阳x拿了一点冰和几颗籽籽出九然后就开始打板子吃,温xx、邓xx、阳x、代xx还有先xx都吸食了的。过了一段时间,邓xx和蒋x到泸县明渝花园,先xx在家。邓xx拿了冰和几颗籽籽出来,大家就打板子吸邓xx带来的冰和籽籽。先xx、邓xx还有蒋x都吸了。

  2、先xx供述搬到文庭雅苑后的第二天,代xx和温xx联系后跑到家来耍,代xx走后第二天下午就张xx给其打电话,说是代xx介绍的,要过来吃东西,先xx叫温xx给他送下去,温xx就叫张xx自己上来。张xx上来后,先xx挑了一些温xx做出来的的白色晶体给他,张xx吸食后说这个东西质量差不好吃,还问有没有其它,还有古xx也在租房吸食过毒品,他经常买些毒品过来和先xx一起吸食。除了邓xx、阳x、蒋x在其家吸食过毒品外,宋x在其家吸食了两次冰毒和麻黄素,被抓当天古xx在其家里吸食了的。还有代xx第一次介绍陈xx来其家时,陈xx、代xx、古xx在其家里吸食冰毒狎麻黄素。

  8、房屋租赁合同、证人童xx、张勋、蒋xx的证言。证实温xx、先xx2015年9月份共同向张x租了明渝花园的房子。蒋xx证实2016年2月23日蒋xx将文庭雅苑房屋出租给温xx以及温xx、先xx一起在租房居住的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中证证明包括经温xx和先xx允许,未成年人陈xx在内多人多次在温xx和先xx共同居住的租房内吸毒的事实。

  其他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的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基本情况身份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陈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阳(杨)志在逃,

  5、尿液检测报告。证明在案各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吸食冰毒。

  6、关于其他人员处理情况说明,证实被涉案的蒋x、宋x、古xx、张xx等人的处理情况。

  7、陈xx社会调查报告、施帮英(陈xx奶奶)的证言、郑义(陈xx户籍所在地天兴镇一心村村主任)的证言、张富德(陈xx老师)的证言,证实陈xx的平时表现情况。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为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邓xx和先xx的辩护人提交的二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和家庭情况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还了解到被告人陈xx初中一年级后辍学,在校期间表现差,经常逃学,学习成绩差,有参与打架斗殴的情况,走上犯罪道路与父母离异,家庭管教缺失有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各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评议如下:

  1、对被告人温xx的行为的评价和毒品数量认定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温xx制造毒品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温xx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应当如何认定。温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案查明,温xx是两处租房的实际承租人并在租房内居住,且明知他人在租房内吸毒而提供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和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温xx在代xx介绍陈xx认识先xx时容留了代xx、陈xx、古xx吸毒,以及代xx带领邓xx、阳x过来时在租房内吸毒,同时在2015年至2016年的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温xx制造毒品既、未遂问题。根据在案证据证明,温铭从网上购得制毒工具和制毒辅料,对邓xx提供的毒品采取重新结晶提纯以及添加香精等辅料制作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甲基苯丙胺丸状、颗粒状、泥状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既遂,制造数量应当以查获的364.2承担责任

  关于温xx贩卖毒品的数量问题,温xx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在其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予以认定。起诉指控数量为2183.38克,其中棕色液体1089.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1089.9克能否作为贩卖数量予以认定的问题。首先,该1089.9克棕色液体从现勘笔录看是在3月7日当天提取的,但从提取照片反映该三份液体是在3月8日提取,另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该三份液体是在3月8日提取,现勘笔录系笔误,由于3月8日提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提取程序的合法性且温xx当庭提出了检材污染和提出该三份液体系废液的辩解而根据鉴定意见书对该三份液体的检材没有进行含量鉴定,泸州市公安局又出具有不受理鉴定的证明,因此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对该三份共计1089.9克棕色液体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能保证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对辩护人关于1089.9克棕色液体未进行含量鉴定不排除为废料、废液应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前温xx带到珙县的样品虽然没有查获,但温xx二直供认是用邓xx交给塭海铭的东西做的,经温xx指认现场查获的邓xx交给其制造用剩的白色晶体中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而带到珙县的样品是使用同样的物品制作的,因此应当认定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对于温xx的辩护人提出温xx具有协助抓捕邓xx的行为构成立功。经审查,温xx虽然提供了邓xx的QQ、微信、电话、住址等相关信息,并对邓xx的照片模板进行了辨认,辨认出邓xx,均属于对同案犯情况的交待,属于如实供述,温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构成立功。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对被告人邓xx的行为的评价,争议的焦点是邓xx从珙县运输到泸县的物品是否能够认定为甲基苯丙胺以及运输的数量,邓xx是否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

  关于邓xx运输到泸县的物品能否认定为甲基苯丙胺及数量的问题。首先,根据在案温xx、邓xx、先xx、代xx的供述和蒋x的证言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邓xx基于改制毒品的目的,并与温xx就改制出来的毒品如何分配进行商议,因此对于制造毒品双方有共谋。其次参与本次犯罪的各被告人以及证人均系吸毒人员,且均吸食冰毒和麻古丸,对毒品的效用非常清楚。邓xx也吸食过温xx改制的毒品,并要求温xx继续改制,结合温xx关于现场查获的614克冰毒是邓xx运输过来的毒品用剩下的供述和该614克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意见,上述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邓xx提供给温xx改制的冰毒中含有甲基笨丙胺且邓xx系明知,但不能证明邓xx运输的数量。

  关于邓xx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邓xx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的故意,而且是犯意提起者,在案查明,邓xx通过朋友找到温xx的目的是为了对质量不好的毒品进行改制,而且对温xx改制的毒品多次验货均表示不满意,对温xx提出拿东西来掺也没有反对,双方还对改制出来的毒品如何分配进行商议,证明邓xx对于制造毒品具有概括的故意,其应当对制造出来的毒品364.2克承担责任。

  3、对被告人先xx的行为的评价,争议的焦点是先xx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先xx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先xx与代xx是温xx和邓xx制造毒品犯罪的介绍人,均起到辅助作用,虽然根据温xx的供述,其制造毒品不要先xx参加,该供述与先xx、陈xx的供述能够相互中证,但先xx参加了邓xx与温xx改制毒品的商议过程,且其明知温xx在两个共同居住出租屋内制造毒品,构成制造毒品罪但其与代xx均不应当对制造的数量承担责任

  关于先xx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先xx贩卖温xx制造的毒品需要征得温xx的同意,价格由温xx决定,先xx贩卖毒品的行为受温xx的指挥和控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辩护人关于先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先晓¥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先xx的辩护人认为,先xx虽然在温xx租住的出租房内居住但其对租赁房屋不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犯罪主体对容留场所具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经审查,根据明渝花园和文庭雅苑两处房屋出租人的证言接合在案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古xx、宋x等的证言可以证明先xx不仅与温xx一起在出租房居住,而且在租住房屋时均是先xx在联系,在出租房内先xx直接允许古xx、宋x等人在租房内的吸毒,可以证明先xx虽然不是出租房名义上的承租人,但其与温xx系同居关系对出租房享有管理权利,先xx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先xx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温xx及先xx是否明知陈xx系未成年人以及如果不明知是否成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问题。先xx和温xx在容留他人吸毒时应当预见到有未成年人的情形,不以其是否明知作为定罪的标准,只要容留吸毒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就构成本罪。

  4、对被告人代xx的行为的评价。争议的焦点是代xx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关于代xx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在案证据证明邓xx找到温xx改制毒品是通过代xx联系,代xx也明知邓xx找温xx改制毒品的事宜,对代xx辩称不知改制的意思的辩解不能成立,理由是代xx明确供述在温xx和邓xx对改制毒品时提到了报酬等问题,也明知邓xx提出要改来能够卖的样子,该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代xx对制造毒品是明知的且实施了介绍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但代xx仅仅实施了介绍行为,对制造的数量并不没有明确的认知,不应当对制造出的冰毒364.2克承担责任。

  关于代xx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依据在案证明能否认定代xx介绍陈xx认为先xx就是帮先xx和温xx贩卖毒品。首先,代xx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两次均陈述了先xx叫他帮助介绍个跑腿的人,他知道是贩卖毒品,虽然其当庭申请对其在侦查阶段的所有询问笔录和供述均予以排除,但并没有提出证明公安机关的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对于其供述中关于介绍陈xx送毒品的内容,代xx提出同步录音录像中并没有该处内容,经审查该次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确实没有录入该内容,不应当采信其该部分供述,但并不影响其在询问阶段陈述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其次,古xx的证言中证了代xx陈述的介绍陈xx帮先xx贩毒的事实,古xx是代xx介绍陈xx认识先xx时的在场人,陈xx、先xx的供述均证明该事实,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代xx介绍陈xx帮助先xx贩卖毒品的事实,对代xx及其辩护人关于代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不予以采纳。

  5、对被告人陈xx行为的评价。陈xx经代xx介绍帮温xx和先xx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x与邓xx共谋后,利用制毒工具制遣毒品364。2克并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和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实、运输、制造毒品罪,其在租房内容留多人多次吸毒,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的数量以查获数量1093.48克计算。温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卦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xx将冰毒从珙县运输到泸县交给温xx制造的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温xx住处查获的已制成的36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应计入其制造毒品数量。被告人先xx帮助温xx贩卖毒品1093.48克,并安排陈xx贩卖毒品四次,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先xx参与介绍邓xx、温xx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先xx与温xx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xx介绍邓xx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介绍陈xx帮助先xx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xx四次帮助温xx和先xx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氟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xx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5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邓xx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三、被告人先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代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目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涉案毒品及制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印被告人温xx的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被告人邓xx的刑期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被告人先xx的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被告人代xx的刑期自2016平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被告人陈xx的刑期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余 琦

  审 判 员:刘 颖

  审 判 员:赵 娜

  二0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