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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零口供,其他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成都曾x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
作者:周向阳律师编辑 时间:2013-08-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3)成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男,下略,2011年10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 2013)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制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 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及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曾x指使冯x(已判刑)先后租用本市成华区“优品尚东”小区16栋1单元502号、19栋1单元1702房用以制造毒品。2011年1月8日下午,吕x(已判刑)到502号找曾x购买500克“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在该502房查获黄色颗粒状固体净重19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淡黄色晶体净重39.87(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白色晶体净重23.34克以及白色颗粒状固体净重278克(混合后氯胺酮含量为76%);查获固液混合物共计650毫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大量制毒工具。民警在1702房查获有制毒工具。2013年2月2日,曾x被挡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x贩卖并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氯胺酮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x否认指控,辩称自己对冯x和吕x的证言有异议,案发时不在502房,不清楚502房毒品怎么来的,自己没有指使冯x租502房,没有贩卖、制造毒品。

  被告人曾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曾x非法持有氯胺酮毒品无异议;辩称指控制造231克冰毒的证据不足,亦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对液体毒品的鉴定与扣押表述不相一致,存有瑕疵,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数量;指控贩卖500克冰毒只有吕x的供述,没有毒品、毒资,证据不足。请求对曾x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x指使冯x(已判刑)租用房屋。2010年9、10月间,冯x使用其女友及本人证件租用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66号19栋1单元1702号房(以下简称1702房)、16栋1单元502号房(以下简称502房),被告人曾x及女友等人在502房居住,被告人曾x并伙同冯x在502房制造毒品冰毒,冯x为曾x购买食品、清洗制毒工具等。

  2011年1月初,经冯x介绍被告人曾x与吕x(已判刑)在502房见面,共同商量吕x从曾x处购买500克冰毒。之后,吕x又与名为“西慢”(在逃)的人联系将从曾x处购买的500克冰毒予以贩卖。2011年1月8日下午,吕x到502房准备向曾x取得冰毒,因曾x不在房内未能获取冰毒交给“西慢’’。当晚19时,公安机关在502房挡获冯x、吕x及杨某某。公安机关并从该房间客厅、卧室及冰箱内共搜出黄色晶体、固液混合物、白色晶体,同时搜出抽滤瓶、量杯、电热器、真空泵等物品;在1702房查出不锈钢锅、玻璃量杯、漏斗等物。

  经鉴定,在502房查获的黄色晶体净重19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淡黄色晶体净重39.87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固液混合物650毫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净重301.34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76%。

  2011年3月17日到2011年10月19日曾x被金牛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13年1月20日曾x因赌博被成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2月2日金牛公安分局在成都市拘留所将曾x挡获归案。

  经庭审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禁毒工作处二大队获得,在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66号优品尚东小区16栋1单元502号房内有人制造毒品,当晚,同金牛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布控。19时x,在优品尚东16栋1单元502室挡获冯x、杨x心、吕x,并在该房间内搜出黄色晶体、白色晶体、黄色含水分晶体及制毒工具抽滤瓶、量杯。

  2011年3月17日到2011年10月19日曾x被金牛公安分局网上追逃。2013年1月20日曾x因赌博被成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2月2日金牛分局在成都市拘留所将曾x挡获。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66号19栋1单元1702号、16栋1单元502号。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在502房搜查、扣押冯x“蜀牛”牌2000毫升量杯一个(内盛有褐色固液混合体);“蜀牛”牌500毫升量杯一个(内盛有褐色液体200毫升);“蜀牛”牌GG-17型号5000毫升抽滤瓶一个(内盛有褐色液体五分之一杯);黄色固体(含水分)201克(1号包装袋);黄色晶体固体43克(2号包装袋);白色晶体颗粒25克(3号包装袋);白色晶体颗粒285克(4号包装袋);白色诺基亚E71手机一部(15184498557);“飞跃”牌旋片式真空泵一台;微量电子称一个;钥匙一串三把;电机工具一台。

  扣押吕xUT斯达康小灵通一部(黑色、81629775)。

  4、被告人曾x的户籍信息,证实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清单,载明,吕x81629775的电话与“西慢”13730813730、冯x15184498557的电话于2011年1 月1日至2011年1月8日之间有多次电话及短信联系。

  6、公安机关提取的2011年1月8日手机短信照片一组:

  16: 35吕x发冯x:x娃这盘水不得啊人家正在取钱。

  15: 54西慢发吕x:现在有人要12个;

  15: 55吕x发西慢:马上:

  16: 00吕x发西慢:我在他家你好不好收钱麻;

  17: 37吕x发西慢:我就等你电话了;

  17: 39西慢发吕x:要得;

  17: 59西慢发吕x:x哥你大概在哪方位?我们杂操作?

  19: 20吕x发西慢:我都不晓得他是杂个再做事马上他再想办法没的办法只有喊他认损失。

  7、房屋租赁合同二份,证实,(1)邓菲菲租用优品尚东16 栋1单元502号蒋建明房屋,承租期限2010-9-25至2011-9-24, 月租1500元。

  (2)冯x租用成华区建材路66号(优品尚东)19栋1单元1702陈春梅房屋,承租期限2010-10-22至2011-10-22,月租1300元。

  8、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化)字[ 2011]118 号鉴定书,载明检材(1)黄色颗粒状固体,净重192克;(2)淡黄色晶体,净重39.87克;(3)白色晶体,净重23.34克;(4)白色颗粒状固体,净重278克;(5) 2000毫升量杯装的固液混合物100毫升;(6) 500毫升量杯装的固液混合物200毫升;(7)带漏斗的5000毫升抽滤瓶装的固液混合物350毫升。从检材1、2、5、6、7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3、4中检出氯胺酮。

  9、四川省公安厅刑事x学技术鉴定书( 2011)公禁检字第251号,载明检材1#从查获的192克毒品中提取、2#查获的39.87克毒品中提取,3#从查获的23.34克、278克毒品中混合提取。鉴定所送1#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2#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3#检材氯胺酮含量为76%。

  1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成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冯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吕x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扣押在案的毒品、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11、证人蒋建明(502房房东)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3日,其将“优品尚东”16栋1单元502房出租给一男一女,签有合同。

  证人蒋建明辨认笔录,证实租房的男子是冯x。

  12、证人杨x心(曾x女朋友)的证言,证实:1993年9月14日出生。2010年12月认识曾哥(即曾x)和冯x。优品尚东16栋1单元502房是冯x租的,我和男友曾哥住在大间。警察在502房间查获了毒品和工具。曾哥平时没有上班,在502房制造冰毒。冯x为曾哥开车,天天都来给我和曾哥送饭,还帮曾哥收帐。曾哥制造毒品时,会让冯x递配料和工具,清洗装制毒液体的量杯,有时曾哥还要喊冯x把用量杯盛放的兑成止咳糖浆颜色的液体拿到冰箱里保存。我们平时在房间里要吸毒,毒品有的是曾哥朋友拿来的,有的是曾哥制造的。吕x是冯x的朋友,经冯x介绍找到曾哥,第一次曾哥见到吕x是元旦后三四天,一起吸食了冰毒,吕x说冰毒不错,可以用来做生意,吕x还向曾哥说以后有生意就通过冯x联系,曾哥答应了。他们谈的生意就是毒品交易。1月8日下午3点,吕x到了502房、冯x后来,不久警察就来了。

  证人杨x心曾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在公安机关作证说的是事实,曾x一般不当着自己的面做毒品,毒品是曾哥的,自己没有进去过他们做毒品的房间。

  证人杨x心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冯x、吕x,吕x是找冯x和曾哥购买毒品的人;辨认出曾哥即曾x,是其同居男友并制毒的人。

  13、证人邓菲菲(冯x女朋友)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冯x是男女朋友,冯x给曾哥打工,主要是帮曾哥开车和收账。2010年9月,冯x让我帮曾哥租房子,我们一起帮曾哥租了优品尚东16 栋1单元502号。

  14、同案被告人冯x的供述,证实:曾哥是我亲戚,叫曾x。曾哥让我租两套房子,“优品尚东”16栋1单元502房是我女朋友邓菲菲出面租的,我用驾照租了19栋1单元1702号。502房是曾x和他女友在住,1702号的钥匙给了曾x。房租是曾x给的。 2010年12月中旬,我帮曾x收钱,对方说曾哥在卖毒品,我收的钱就是对方买毒品的钱。我到万年场找姓张的收过2000元,在龙潭寺找姓林的收过5000元。502号房搜出的白色固体是曾x曾哥的,量杯、烧杯及工具是12月中旬曾x的朋友搬进来的,用来制造毒品。曾x制毒忙不过来我就帮他打下手,比x洗盛放制毒液体的量杯等。我平时给他送饭,他每个月给我1000至2500元工资,免费给我冰毒吸食。吕x是我的邻居,2011年元旦前后, 吕x也知道曾哥是在制造和卖毒品,就喊我去问曾x有没有“货” (毒品)。曾x就让我把吕x叫来当面谈。吕x1月6日凌晨来502号房和曾x谈事情,吕x说货要十个就是500克,曾x说现在没有,1月8日16时吕x给我打电话,显得很急说他答应了他朋友今天要交货,并问我曾哥在家不,紧接着他给我发了一个短信:“x娃这盘水不得啊人家正在取钱”。一会儿,打电话说他已经在屋头了,曾x没在,并让我去502。我到了502后吕x问我曾哥联系不上怎么办,他说他因为现在拿不到“货”(冰毒)先出去和找他买毒品的朋友商量一下。过了半个小时又回到502,因为无法联系上曾x吕x很着急,还对我说他要买毒品的朋友说可以再等一下。后来警察就来了。1月8日,我和“娜娜”、吕x一起在502吸食了冰毒。

  辨认笔录,证实在502房制毒的曾x,是其亲戚。

  15、同案被告人吕x的供述,证实:我与冯x是邻居,1月5 日晚上12点,冯x打电话叫我到“优品尚东’’小区去玩,同曾哥还有一名女子聊天吸食冰毒,后去了两次。我第一次去502房,

  冯x介绍了曾哥即曾x。曾x要我帮他卖冰毒,我答应了,一个(50克)曾x说给9200元。我就电话联系“西慢’’他要货,一次性就要“10个”(500克)。我就于1月8日13时打电话问冯x有没有货,冯x说他要问去曾x,喊我到曾x住的地方502房,

  曾x的女朋友开的门,后冯x也进来了,我问他有没有货,他说曾哥不在,电话也没带联系不上他,现在没法交货。我出门跟“西慢”打电话说货没准备好,要不再等一下。19时我又回到曾x那里,冯x说还是没联系到曾哥,无法交货。不久警察就进来把我们抓了。“西慢”找我买500克冰毒,他说不管我和曾x谈的价格是多少,就说定了每五十克9500元,我和曾x谈的是每五十克9200元,交易成功后我才能得到3000元。我的手机号码81629775, 冯x和“西慢”的号码在我手机上,我没有曾x的电话,都是和冯x联系。

  被告人吕x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冯x,曾哥的朋友“娜娜”即杨x心。

  16、被告人曾x的供述和辩解,我认识冯x和吕x,和冯x是亲戚。吕x是冯x的朋友。冯x说过优品尚东小区16栋1单元502室是他租的,我也去过这间房子,没有什么反常的东西。听说冯x和吕x被公安机关抓了,抓他们俩的时候我的手机在该房间里充电。杨x心是我的女朋友,没有职业,她也认识冯x和吕x。我在工地打工,从来没有贩卖、制造毒品,偶尔吸食一下冰毒。我不知道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这件事。我考虑了一个月, 觉得自己没有犯罪,所以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清楚自己的问题。 我没有制造毒品,也不知道整个事情的情况。优品尚东小区16 栋502室是冯x在2010年底租的,租金是冯x在付,我只是十天左右住一次。我不清楚杨x心x何要交待她住在该房间有较长一 段时间这件事。吕x是2011年元旦节经冯x介绍认识的。我们当时就在优品尚东16栋502房间,聊了一会儿天就散了。吕x没有找我购买过冰毒,他和我只见了一两次面,根本没说过购买冰毒的事。我不知道冯x为什么要交待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8 日期间,我一直在优品小区16栋502房间制造冰毒,他还偶尔帮我清洗制毒工作这件事。我不知道民警在该房间里查获了用于制造冰毒的工具、量杯,还有一些冰毒成品半成品是怎么回事。

  本院对上列证据的综合评议:

  上列证据,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陛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曾x制造毒品的事实认定。上列证据中,同案被告人冯x的供述,证实冯x为曾x租用房屋、并参与了具体的制毒行为x清洗制毒工具等,此供述有证人蒋建明、杨x心、邓菲菲的证言,证实在曾x制造毒品过程中冯x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还为曾x租用房屋、清洗制毒工具,上述冯x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能相互证实,并有公安机关在502房查获的231克冰毒、固液混合物冰毒及制毒工具物证印证,故证实被告人曾x支使冯x租用502房并在此房内制造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制造毒品证据不足、应是非法持有该宗毒品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曾x贩卖500克冰毒给吕x的事实认定。经查,同案被告人冯x的供述,证实冯x为曾x收取过贩毒的毒资,后又介绍吕x向曾x购买冰毒500克,同案被告人吕x对此供述,亦证实其与冯x、曾x在502房商量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吕x联系“西慢’’购买毒品,与“西慢’’通过手机短信联系了购买的数量。上列被告人冯x、吕x的供述证实的事实,还有公安机查获吕x的手机短信印证,最后,证人杨妯心的证言也证实曾x在502房与吕x、冯x商量过曾x向吕x贩卖毒品的事实,案发当天吕x到502房就是找曾x购买冰毒。因此,证实曾x欲向吕x贩卖冰毒500克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租用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231.87克、固液混合物毒品650毫升;同时,被告人曾x还向吕x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曾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301.34克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曾x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曾x向吕x贩卖冰毒500克的行为,因被告人曾x与吕x、冯x共谋过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价格,吕x联系了购买毒品人员,但被告人曾x案发时未在现场向吕x实际交付贩卖的毒品,该宗毒品亦未查获在案,其行为属贩卖毒品未遂。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x辩称自己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曾x制造231克冰毒的证据不足,液体毒品也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数量,指控贩卖500克冰毒只有吕x的供述,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曾x支使冯x租用房屋,并直接实施制毒行为,与冯x比较起主要作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被告人曾x贩卖毒品未遂的行为,量刑时予以酌定考虑。

  据此,为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判决x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曾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  判 长 李   和

  代理审判员 傅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晓 康

  二 0 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 分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