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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指控证据充分,争取认罪态度,贩卖毒品罪被从宽处罚,被判8个月
作者:周向阳律师 时间:2013-06-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前言:

  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在法庭审理前,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分析认为,即使被告人是零口供,但根据目前的证据仍然可以对其定罪,而且由于其认罪态度不好,还可能加重其刑期,通过以上分析评估,说服了被告人认罪,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毒品犯罪因其具有充分的预谋性和高度的隐秘性,犯罪行为流动性强,以及作案时间长、地域跨度广、内部结构复杂等因素,对毒品犯罪的证据要求较高,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欠缺可能成为辩护律师的突破口。另外,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律师一般不应当违背被告意愿让其认罪,但这不是绝对的,毕竟被告人不懂法,某种情况下的拒不认罪,可能会加重其处罚。在指控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辩护律师不应当一味迁就被告人,应当向其分析利弊,让其对律师的辩护方向有个取舍。贩卖毒品罪专业辩护律师,上为你辩护毒品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7)双流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红(曾用名:吴小花),勇,1 980年1 1月1 3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双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金堂县平桥乡玉亭村1 1组。2006年1 1月1 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 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向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0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燕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红及其辩护人周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 1月9日1 7时许,被告人吴x红搭乘由文敏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W0506的红色夏利轿从成都市武候区金花街道办事处窜至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长冶路二段“弘民美食城”口子处,又搭乘吸毒人员谢强,谢强用2 0 0元人民币从被告人吴x红处购买了净重为2. 44克的三包海洛因,当车行至长顺路四段一诊所门口,谢强下车时,被告人吴x红被警方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吴x红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红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x红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吴x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 0日起至2007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柯嘉庆

  人民陪审员:李玉华

  人民陪审员:廖宪忠

  书 记 员 郭海平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