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漆xx贩卖毒品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
作者:成都毒品辩护律师 时间:2012-11-26 来源:原创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四川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前言: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案件在检察院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发表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如果律师此刻抓住了关键、寻找到突破口,完全可以达到变更强制措施、改变罪名的目的,这是本人从事十多年律师的经验总结。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

  漆xx贩卖毒品一案,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漆xx母亲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律师,经过侦查阶段对漆xx的多次会见和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研究,在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程度了解的基础上,本律师作为漆xx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漆xx的学生身份问题。

  漆xx在案发前的身份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重庆电大江津分校会计专业的学生,有漆xx的学生证(原件)和2012年春终结性考试正式计划准考证为证(网上打印件)。辩护人通过这两份证据说明,漆xx不是社会无业人员,是电大学生,她是依靠父母自己没有经济来源的。

  二.、95.94克K粉和67.24克冰毒是在成华区二十四城小区2期17栋1单元1605号房间被查获的, 为准确地对漆xx定罪量刑,本案需要查清如下问题:这些毒品的所有者是谁?房屋的承租人是谁?漆xx和房屋承租人是什么关系?

  1.根据2012年3月5日雷xx通过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袁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1605号房屋是雷xx承租的。雷xx是否确有其人,根据租房合同上载明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是可以查证的。

  2.根据漆xx的供述,涉案毒品系雷xx放在承租房屋的,结合漆xx是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的情况,公诉机关应当查明涉案毒品的所有者是否是漆xx。

  3.根据漆xx向律师的陈述,漆xx和雷xx是男女朋友关系,雷xx离异后追求漆xx2年多,最后双方形成恋人关系,漆xx吸毒也是因为认识雷xx后开始的,其毒品也是雷xx提供的。

  三、漆xx被挡获时收缴的现金7万多元不属于涉案物品,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当依法予以退还。

  1.根据重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一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年3月13日13时30分,钟x驾驶川AC931A牌轿车在在重庆绕城高速上发生了单车事故,导致车辆及路产受损,该车为范xx所有,但车是漆xx向范xx借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漆xx的家人垫付了修理费后该车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漆xx的家人。

  2.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路产的赔付款2000元,另外一笔是对车辆的赔付款60193.00元,合计为62193.00。这笔款是保险公司通过范xx尾号为0589的工商银行转账,由于该车辆已经转让给漆xx家人而且修理费也是漆xx家人支付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也应当归漆xx家人。因此,范xx将保险公司赔付转账的银行卡给了漆xx,在案发前,漆xx从范xx的银行卡将现金取出放在1605号承租房内,从尾号为0589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上述现金不是涉案物品。相关证据为0131154号理赔通知书、0097758号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0131153赔款通知书、0097757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范xx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尾号为0589工商银行交易明细(需查证)

  四、被查获的毒品K粉195.94克、冰毒67.24克不能简单地像起诉意见书那样认定为是“用于贩卖”

  1.漆xx曾经分三次将价值1800元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x,但这三次都是刘x主动上门找雷xx买的,由于雷xx在漆xx4月20日到成都所承租的房屋后就消失了,从此杳无音讯,漆xx认识刘x,漆xx将刘x所需的毒品卖给了刘x,应该说这三次都是漆xx帮助雷xx代卖的,对漆xx的这三次出售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没有异议。由于被查获的毒品不是漆xx所有,而且“以贩养吸”是行为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注射毒品,以贩毒所得作为吸食毒品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不能按照“以贩养吸”的相关规定,将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犯罪(贩卖)的数量。

  2.如果查证属实雷xx系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嫌疑人,而且毒品系雷xx所有,那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漆xx应当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3.如果不能查实雷xx的身份,对在承租房间内查获的195.94克K粉及67.25克冰毒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量刑(并酌情考虑漆xx在进入房间前毒品已经存在、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情节)。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审查本案的案件证据,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希望检察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核实。

  此致

                                                     周向阳 律师

                                                      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