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26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余xx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余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对余xx涉嫌运输毒品罪无异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证据的收集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余xx系xx学院大二学生,余xx体内藏毒是客观事实,但其学生身份、经济条件及社会阅历决定了他不可能是为自己运输毒品,只可能是被人引诱、利用甚至被胁迫从事毒品犯罪,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在运输毒品案中,毒犯往往利用妇女、未成年人、深急于找工作涉世未深的打工人员体内藏毒、贴身藏毒等方式运输毒品,或威逼,或利诱,对这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更应该去挖掘背后的犯罪团伙,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去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做到“不枉不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长尾关键词:找擅长打体内藏毒运输毒品专业律师

  二、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收集了一些犯罪证据,但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根据辩护人多年来对办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的总结,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希望检察机关在案件退侦时进行证据补强:

  1、通话及短信记录。公安机关仅对余xx查获的手机中通话清单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卷《照片说明(一)、照片说明(二),p36-37》,辩护人认为,这种取证方式是片面的和不可取的,因为手机上的通话记录是可删除的,不能确保通话的完整性,正确的做法应当在移动营业厅去打印余xx14780679450手机号的通话清单和短信清单,清单日期至少应当包括2018年清明前至被挡获后这段时间,同时还应当打印基站信息及基站信息代码对应的具体地点,用以查明余xx的行动轨迹。

  2、电子数据证据的恢复和提取固定。余xx供述,他因2018年4月清明节学校放假期间到云南大理旅游加入当地微信旅游群认识“xxxx”,随后在4月28日5.1长假前被“xxxx”引诱前去西双版纳旅游而被控制体内藏毒运输毒品。手机是现代人必备的通讯工具,在毒品犯罪中是重要的犯罪联络工具,手机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是审理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证据,但本案中,余xx的微信聊天内容被控制他的人全部清空,所以照片说明(三)(证据卷p38)显示微信聊天内容无内容,办案人员没有委托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用取证大师等专门软件去恢复余xx手机数据,这是证据收集的缺陷,辩护人希望公安机关在恢复手机数据的同时固定并转化余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而不是像有的毒品案件只移送电子数据光盘,这对法庭认定余xx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3、乘坐长途客车、航班及酒店住宿记录。办案人员仅对余xx5月11日乘坐从普洱到成都的航班登记牌进行证据固定,余xx供述清明节期间曾经前往云南大理旅游,辩护人认为至少应当调取从清明节前到余xx被挡获这期间所乘坐航班及长途客车、住宿登记等所有信息。

  4、余xx向辩护人陈述,2018年4月清明节学校放假期间,他和xxx学院的其他同学(哪些同学?)相邀一同到大理旅游,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向这些同学核实清明期间是否相约去过大理旅游,因为余xx去大理旅游和结识“xxxx”及后来被利用、胁迫体内藏毒运输毒品存在关联性。

  5、在余xx手机中调取并固定余xx被“xxxx”等人安排前去孟连邮寄茶叶和玩具(毒品样品)到内蒙古的快递单照片。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余xx系在校大学生,被毒品犯罪分子以到云南西双版纳旅游为名引诱至普洱中缅边境(孟连),然后被控制、受胁迫体内藏毒运输毒品,如果侦查机关只注重余xx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罪轻证据的收集,不利于打击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故此,请求检察机关注重上述证据的收集。

  此致

温江区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周向阳律师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