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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判死刑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7-0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

  ——纠集他人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尔火,男,彝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无业。

  2011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子尔火邀约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均系同案被告人),从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携带毒品分乘两辆摩托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当日2时25分,孙子尔火一行四人行驶至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勐安查缉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6287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91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