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办案指南
作者:周向阳律师 编辑 时间:2012-10-11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概念: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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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毒品、毒赃的行为,不仅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提供物质条件。这些毒品可以随时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惩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用作犯罪的毒品、毒赃。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谓毒赃,是指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由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非法所得获取的收益,是指利用毒品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收取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以及有关财产方面的利益,包括金钱、物品、股票、利息、股息、红利以及用毒品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工厂、公司等。这些财物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所得,如果是其他犯罪所得,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所谓转移主要是指将犯犯罪罪分子的毒品、毒赃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毒赃的追缴;

  客观方面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便于犯罪分子进行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所谓 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询问调查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时,自己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一行为,就构成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毒赃,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赃。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方面i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刑法》第349条对本罪没有“数额”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从原则上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把一切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如果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保留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性质,所不同的是,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的范围广泛,包括除毒品犯罪以外的所有的刑事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次,本罪的法定刑要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高,体现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目的。

  二、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动机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主观f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证据 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窝藏毒品、毒赃行为的证据:(1)走私(2)贩卖;(3)运输;(4)制造。2.证明行为人转移毒品、毒赃行为的证据:私;(2)贩卖;(3)运输;(4)制造。3.证明行为人隐瞒毒品、毒赃行据:(1)走私;(2)贩卖;(3)运输;(4)制造。4.证明行为人窝藏、转瞒毒品、毒赃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走私;(2)贩卖;(3)运输;(4)制造。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窝藏;(2)转移;(3)隐瞒。2.犯罪对象;3.危害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癣的麻醉药品雨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