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22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文(曾用名李雪峰),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0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秋,被告人李志文在自家的养猪场后院内种植了大量罂粟。2009年5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李志文所种植的罂粟,李志文知道事情败露后将所种罂粟用拖拉机轧倒并逃跑。经现场勘查,李志文所种植罂粟面积约为821.25平方米,共29280株。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志文,并宣读了证人李X鸣、李X栓、姚XX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铲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在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志文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种植这些罂粟是为治自己拉肚子,当庭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被告人李志文在自家的养猪场后院内种植了大量罂粟。2009年5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巡查时发现李志文所种植的罂粟,李志文知道事情败露后遂用拖拉机将所种罂粟轧倒。经现场勘查,李志文所种植罂粟面积约为821.25平方米,共29280株。
另查明: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志文到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志文供述证实:2008年9月份,我种小麦时在养猪厂房后院内种植了大烟。养猪厂房后面的空地我按东西分了十二畦,然后把大烟(罂粟)籽撒在土里均匀拌了拌,就一畦一畦均匀地撒在这十二畦中。种子是我岳父2008年7、8月份从黑龙江呼兰县寄过来的。我从黑龙江迁回来后不服水土,经常肚子疼,拉肚子,另外1993年又患上了肺结核,种植大烟一来是想治病用,二来是想卖些钱,还可以熬水治我的猪拉肚子,主要目的是想卖些钱。我知道种植大烟是违法,这是第一次种植,没有卖过,我感觉有六、七分,具体多少株我不清楚。
2、证人李X鸣证言证实:李志文是我村李X栓的二弟,从小在东北长大,回到我们村才十几年。2008年春天建的养猪厂,是他自己的责任田。派出所的民警查他的养猪厂时,我才发现养猪厂房北边园子里种了一亩多罂粟。
3、证人李X栓证言证实:李志文是自己的亲兄弟。2008年春天他在我们村西自己的责任田里建了一个养猪厂,前排是两排厂棚,后边是一个空院子。院子里的罂粟是李志文种的 ,平时都是他自己在那里住着,种罂粟干什么用我不知道。
4、证人姚XX证言证实:自己是李志文的妻子,李志文平时在养猪厂看着,他种罂粟我不知道,他办的养猪厂平时也不让外人进,怕传染疾病,种子从哪来的我也不知道。
5、铲除笔录证实2009年5月9日10时,濮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李家楼村西侧500米小土路北一养猪厂内发现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种植区为长方形,南北长36.5米,东西宽22.5米,总面积为821.25平方米。种植区内毒品原植物罂粟已全部倒伏在田地上,罂粟果实部分已被摘除,在种植区东南角南侧堆放有大量罂粟果实。种植区东西分为12畦,任意取其一畦十分之一的面积6.84平方米的罂粟数量为244株,12畦面积均匀,种植密度均匀,种植区共种植毒品原植物为244株×10×12=29280株。在李家楼村支书李国鸣、武洪亮的见证下,予以当场铲除。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5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扣押李志文罂粟29280株,已开花结果。
7、案发经过证实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志文到濮阳县公安局八公桥派出所投案。
另有:濮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搜查笔录、李志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八公桥李家楼村民联名信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李志文当庭辩解是治自己拉肚子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种植面积、数量,扣押物品清单,铲除笔录不符,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文明知罂粟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文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文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