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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常见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1、从动态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毒品属于运输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中运输毒品行为是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排列规定在一起,供选择适用的罪名,其社会危害性也应当与其他三种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因此处罚才能一致。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说缺少运输毒品就无法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如果将运输的范围任意扩大,就会出现将无罪变为有罪、轻罪变成重罪的现象。勿将动态持有毒品等同于运输毒品。
2、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持有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3、对于代购毒品者怎么定罪?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本罪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对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教唆犯怎么处理?被教唆的人又怎么处理?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及特定人员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 罚执行等问题。对因特殊情况依法不予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定需要随身携带毒品吗?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实质是事实上对一定的毒品拥有控制和支配权,而并不要求时刻把毒品携带在身上或持于手中。
6、行为人替毒品主人保管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是行为人没有持有毒品的合法性依据,明知是毒品而加以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所以行为人替毒品主人保管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毒品。如果毒品的实际者明知是毒品的,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而不能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7、持有毒品数量的影响如何体现?
    如果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不到罪名标准,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而只能责令其交出或者收缴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8、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如何计算?
    毒品数量已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9、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哪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不可以,不属刑法所规定的这个年龄段所要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0、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行为与本罪名竞合时如何认定?
    总的处理原则是,盗窃,抢夺,抢劫行为应当和对作为赃物的毒品的后续处置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11、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区别。
   若窝藏毒品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人窝藏毒品,事先通谋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而在他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后为其窝藏毒品的,由于毒品不是赃物,不能构成窝藏罪。
12、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