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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假毒品”的认定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08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近年来,假毒品、掺假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持有假毒品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对持有假毒品如何认定处理,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对持有假毒品的认定处理,分以 下情况认定:

  第一,明知是假毒品而持有的;如果经查证行为人有故意以假充真准备进行贩卖获利的,则以诈骗预备犯论处;如果经查证不能查清行为人持有假 毒品的来源、用途、去路及其他犯罪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这是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共同认识。

  第二,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毒品而非法持 有的,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犯论处。这种情况怎样认定,在理论及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持有的是假毒品, 作为犯罪对象的毒品根本不存在,就无所谓持有而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不存在,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本罪系行为犯,不存在 未遂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的行为,就是既遂”。“行为人把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予以持有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由 此看出,此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把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持有的,以非法持有毒品既遂论处。

  完全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为是真毒品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客观上,行为人违反国家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禁令,私自占有、拥有毒品,实施了特征性的犯罪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目 的和故意,不知道是假毒品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由于不影响行为客体性质,不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属于非构成事实的错 误,因而对行为人的罪过心理没有影响。行为人基于危害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应对实际危害结果负故意的罪责”。因此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持有假毒品从实质来看,毒品根本不存在,无社会危害性,但危害后果并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只要非 法持有达到法定数量的毒品,此罪即成立。

  按照刑法理论及中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求,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完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但是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而且达到法定的程度或危害后果,才能视行为完成。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 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如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脱逃罪是一个典型的行为犯。 按照法律含义,并不是实施了脱逃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如果没有逃脱监禁、控制状态及程度,就构成犯罪未遂;非法持有假毒品,客观上实施了持有毒品的行为,从 表面上看好象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其结果并没达到犯罪分子意图,按照刑法理 论之要求,应视为行为未完成而以未遂论处。这样,在定罪量刑时视持有假毒品的数量,同时参考其他情节,按照未遂定罪量刑,比较符合刑法理论;同时也给司法 人员处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依据,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更有利打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