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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提供运输帮助如何定性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19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案件事实:吸毒人员王某和女青年单某系同居关系。2010年12月8日,王某对单某说他有事需要借个车,单某借来其兄的小轿车,拉着王某到汉中。其后,王某告诉单某要去购买毒品,要单某开车送他到成都。单某当时很生气,但禁不住王某苦求,答应了王某的请求。两人在成都从一毒品贩子手中购买海洛因40 克后,回到在临潼区相桥街办租住房间内藏匿吸食。2010年12月15日,当王某、单某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八包,后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为36.2克。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对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大家不持有异议。但对单某构成何罪,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王某为自己吸食从成都购买40克海洛因带回临潼藏匿,期间和单某共同同居、吸食,单某对该毒品有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应和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构成非法运输毒品罪。理由:单某为王某购买毒品提供运输帮助,将王某及毒品从成都运回临潼,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运输毒品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评析如下:

  一、单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刑法理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可以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但不要求行为人时刻将毒品握在手里、放在身上或者装在口袋里。总而言之,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即可。

  通过对持有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单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关键在于单某对于被查获的毒品能不能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管理。如果能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管理,则和王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如不能在事实上支配或管理,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在王某购买毒品直到其租住的房子这一过程中,毒品一直由王某所携带,单某只是负责开车,一直未接触过毒品,也未接受过王某的委托保管过毒品,因而其对毒品并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在回到租住房间后,单某回娘家给其兄还车,在家中呆了三天,后回到租住房中和王某同居两、三天。期间所购毒品由王某藏匿,单某对毒品藏匿处并不知情。两人虽共同吸食过毒品,但每次都是王某从所藏毒品中分出一小块再由两人共同吸食。从上述事实,我们同样可以得出:单某和王某虽同居且共同吸食过毒品,但对毒品并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因而不能和王某形成共同持有毒品的状态,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