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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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7和2011年11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多次为霍山县吸毒人员代购冰毒,代购冰毒总量约16.5克,于2012年7月9日中午,付某某在霍山县某地交付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批准逮捕。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约16.5克,未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