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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勇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27 来源:为你辩护毒品网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朝刑初字第023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国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云龙镇十二段人民村10组105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0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国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涂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国勇于2006年6月13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湖桥桥头,因涉嫌违法行为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涂国勇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三包(净重16.15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永顺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国勇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国勇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涂国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国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06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宪杰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海霞